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立法的美国镜鉴与启示
2020-06-04刘海鸥,贾韶琦
刘海鸥,贾韶琦
基金项目: 2019年湖南省法学会一般课题(19HNFX-C-005)、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X2018B340)
作者简介: 刘海鸥(1968—),女,湖南永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2011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外国法律史。
摘 要:尽管我国与美国的体制、国情社情、PPP发展情况不尽相同,但美国PPP立法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的PPP立法具有重要启示作用。PPP在美国是旧现象、新概念,存在“横向”“纵向”之分。联邦层面至今没有统一的PPP法律,相关立法散见联邦立法与州立法中,集中在交通运输领域,主要是授权立法,整体上呈现多层级、分散式的特征。美国现行PPP法律引发合同条款约束政府公共行为、为加快项目进程不惜削弱环境保护、PPP采购缺乏竞争性等争议,由此带来的经验启示包括:加强顶层设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明确政府间财政关系等。
关键词: PPP;美国法;公私合作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20)03-0155-06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是一种世界范围内主流的公私合作模式,在我国属于舶来品,官方译名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在美国被称作“新概念、旧现象”,该类型的合同安排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以前[1]。美国PPP广泛用于描述国家依靠私营部门而不再是政府向公众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方式。在这里,私营部门实际承担了传统公共部门的执行角色,而公共部门则承担了监管角色,须对项目和公共利益负责。在美国法律中,PPP有“横向”“纵向”之分,前者被限定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如公路、桥梁、铁路、港口、机场等,后者则不限于交通基础设施,还包括学校、医院、饮用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政府建筑、监狱、警察局、消防站和国防等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