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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增收问题研究*
——基于2013-2017年低收入农户收入及构成统计分析

2020-06-02张世云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20年1期
关键词:财产性转移性经营性

□张世云

中共浙江省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18年9 月制定下发了《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下称《计划》),要求到2022年,低收入农户最低收入水平达到年人均9000元以上,有劳动力的低收入农户年人均收入水平达到18000元”“农民收入与低收入农户收入比缩小到2∶1以内”“低收入农户收入年增幅保持在10%以上,并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水平”的目标。要实现上述目标,有必要精准剖析低收入农户收入及收入构成中存在的短板,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研究背景

近年来,浙江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要求和中央扶贫开发战略,通过建立健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走出了一条让农民群众快速脱贫致富奔小康、富有浙江特色的扶贫开发道路,浙江成为全国省区农民收入最高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小、区域发展差距最小的省份之一。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尚有不少低收入农户,主要集中在26 县①26 县为: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武义县、磐安县、衢州市衢江区、衢州市柯城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丽水市莲都区、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当前,温州、金华、丽水3 个市低收入农户的收入仅为全省农民收入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迫切需要实施精准帮扶,缩小收入差距。

研究时间范围、目的及数据来源

浙江省低收入农户每五年认定一次,2018年明确了新一轮帮扶的低收入农户人群,并实施动态管理。本研究时间范围为2013-2017年,力求通过对比分析,精准找出低收入农户收入及收入构成存在的短板,提出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具体举措。本文数据来源于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统计监测数据。

低收入农户收入情况分析

(一)收入水平

2013年至2017年,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别为6178元、7251元、8765元、10169元、11775元,呈逐年上升态势。四种类型收入均明显增长,工资性收入逐年递增,分别为2447元、3062元、3649元、4944元、5819元,经营性收入波动上行,分别为1908元、1842元、1976元、1870元、2043元,财产性收入稳步上升,分别为66元、85元、85元、155元、166元,转移性收入逐年增长,分别为1758元、2261元、3055元、3200元、3746元。

(二)收入结构

从低收入农户可支配收入的结构来看,四种类型收入占比差异明显,由高到低依次是工资性收入(年均占比44.30%)、转移性收入(年均占比31.55%)、经营性收入(年均占比22.91%)、财产性收入(年均占比1.23%)。可见,低收入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是农业家庭经营,而是外出就业和收入再分配,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微乎其微。

2013年至2017年,工资性收入始终是可支配收入的最大构成,且呈上升态势,占比依次为39.61%、2.23%、41.63%、48.62%、49.42%。财产性收入始终是可支配收入的最小构成,且波动较小,占比依次是1.07%、1.17%、0.97%、1.52%、1.41%、1.23%。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收入的占比呈现相反趋势,前者下降而后者上升。经营性收入的占比分别为30.88%、25.40%、22.54%、18.39%、17.35%、22.91%,转移收入的占比分别 为 28.46%、31.18%、34.85%、31.47%、31.81%、31.55%。可见,仅在2013年时,经营性收入的占比高于转移收入,后续几年则反之。说明,低收入农户造血功能不强。

(三)收入增幅

总体看,低收入农户的可支配收入增幅呈上升态势,从2014年的1073元增长至2017年的1606元,年均增幅1399.25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年均843元)和转移性收入(年均497元)的增幅明显高于经营性收入(年均33.75元)和财产性收入(年均25元)增幅。其中,工资性收入增幅从2014年的615元上升至2016年的1295元,达到局部最高值,后下降至2017年的875元。转移性收入增幅的局部最高值是2015年的794元,前后波动较大。财产性收入的增幅最弱,从2014年至2017年分别为19元、0元、70元、11元、25元,这说明低收入农户的财富存量十分有限且对收入增长的贡献非常微弱。负向的收入增幅均出现在经营性收入,从2014年至2017年分别为-66元、134元、-106元、173元、33.75元,反映出低收入农户在农业经营方面的弱质性,亟需对接现代农业发展。

(四)收入增速

低收入农户可支配收入增速较高,年均增速17.50%。但增速先扬后抑,从2014年的17.37%上升至2015年的20.88% 后开始下降,2016年为16.02%,2017年为15.79%。比较而言,四种收入类型的增速由高到低依次是:财产性收入(年均25.93%)、工资性收入(年均24.18%)、转移性收入(年均20.82%)、经营性收入(年均1.72%)。其中,三种类型的收入增速均是先扬后抑。财产性收入的增速从2014年的28.79%上升至2016年的82.35%,但随后下降至2017年的7.10%。工资性收入的增速从2014年的25.13%上升至2016年的35.49%,但随后下降至2017年的17.7%。转移性收入的增速从2014年28.61%上升至2015年的35.12%,随后下降至2017年的17.06%。经营性收入的增速波动较大,既有负增长(2014年的-3.46%和2016年的-5.36%),也有正增长(2015年的7.27%和2017年的9.25%)。

低收入农户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比较分析

(一)收入水平比较

2013年 至2017年,农村居民与低收入农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比值是2.46,且逐年下降,依次是2.83、2.67、2.41、2.25、2.12。比较而言,年均比值由高到低依次是财产性收入(年均比值5.81)、工资性收入(年均比值3.44)、经营性收入(年均比值2.83)、转移性收入(年均比值0.78)。财产性收入比值在近年有所下降,从2013年的6.92 上升至2015年的7.15 后,在2016年和2017年分别为4.27 和4.33。类似地,工资性收入比值从2013年的4.26 持续下降至2017年的2.66。然而,经营性收入比值却有扩大趋势,从2013年的2.59上升至2017年的2.99。转移性收入是低收入农户唯一具有优势的收入类型,但其比值却呈总体收紧趋势,从2013年的0.96 持续下降至2017年的0.71。

在农村居民与低收入农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中,年均占比由高到低依次是工资性收入(年均占比73.3%)、经营性收入(年均占比28.7%)、财产性收入(年均占比3.9%)、转移性收入(年均占比-5.4%)。其中,有三种类型收入的占比相对稳定,工资性收入的占比从2013年 的71% 上升至2017年的73%,经营性收入的占比从2013年的27%上升至2017年的31%,财产性收入的占比从2013年的3% 上升至2017年的4%。转移性收入的占比是始终为负值,从2013年的-1%下降至2017年的-8%。可见,导致低收入农户收入落后的最主要因素是工资性收入,而转移性收入是低收入农户弥补收入差距的唯一依仗,但作用远小于其他类型收入。

(二)收入结构比较

从2013年至2017年的年均比重可知:在农村居民和低收入农户的可支配收入构成中,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均是主要构成,且两者在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均高于低收入农户。工资性收入在农村居民和低收入农户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分别为61.26%和44.3%,经营性收入在农村居民和低收入农户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分别为25.94% 和22.92%。财产性收入占比均十分微小,在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是2.82%,在低收入农户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是1.23%。最明显的区别是转移性收入的占比,即低收入农户的转移性收入占比(31.55%)明显高于农村居民(9.98%)。

(三)收入增幅比较

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1865.5元)明显高于低收入农户(1399.25元)。收入年均增幅差异的最大来源是工资性收入,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年均增幅是1260.25元,而低收入农户的工资性收入年均增幅是843元。类似地,低收入农户在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年均增幅均处于弱势。农村居民的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是294.25元,而低收入农户则为33.75元。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年均增幅是65.25元,而低收入农户则为25元。唯独在转移性收入的年均增幅方面,低收入农户具有相对优势。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年均增幅是245.75元,而低收入农户为497元。

(四)收入增速比较

与年均收入增幅的比较结果不同,低收入农户的年均收入增速具有明显优势(除经营性收入以外)。低收入农户可支配收入的年均收入增速为17.50%,高于农村居民的9.29%。低收入农户工资性收入的年均收入增速为24.18%,高于农村居民的10.37%。低收入农户财产性收入的年均收入增速为25.93%,高于农村居民的11.96%。低收入农户转移性收入的年均收入增速为20.82%,高于农村居民的12.17%。然而,低收入农户经营性收入的年均增速为1.72%,低于农村居民的5.49%。

实施精准帮扶措施,不断提高低收入农户收入

(一)转变就业方式,不断提高工资性收入

1.引领就业新格局,激发增收新活力。一是促进农民更充分就业。利用浙江民营经济发达的优势扩大就业,发挥好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二是创造就业新岗位。随着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快速发展,催生出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新业态,吸引着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第二产业转向从事第三产业新兴业态。如以依托农村绿水青山、乡土文化等独特资源优势,加快发展乡村旅游、民宿经济,为村民提供了更多的创业就业平台和增收机会,为低收入农户就地就近就业创造新空间;三是推进低收入农户多元就业。引领低收入农村居民从之前的“走出去”就业到现在的“返乡”就业。随着政府出台支持进城农民工返乡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人才回乡、下乡创业创新,将现代科技、生产方式和经营模式引入农村,引导工商资本“上山下乡”,开发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社会服务等本地灵活就业模式,尤其是突出向低收入农户家庭的延伸,让农村居民不离家就可通过手工劳动获得收入。

2.提升就业层次,打造职业名牌。一是提高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综合素质。要围绕低收入农户职业技能提升,整合各类培训资金、资源,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提高低收入农户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使低收入农户劳动力逐步适应现代农业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二是打造农村就业区域化名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将职业农民培养成现代农业主力军,具有地方特色的“农创客”“新农人”。积极打造“台州师傅”“衢州保姆”“云和师傅”等农民就业区域名牌,弘扬“工匠精神”,分享品质品牌的增值收益。

3.完善低收入农户就业服务,健全工薪增长机制。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为低收入农户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低收入农户以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等形式参与社会分工,健全合理的工薪增长机制,完善低收入农户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机制。

(二)兼顾利益联结,不断提高经营性收入

1.发展绿色生态农业,优化结构增收。一是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高效特色绿色农业,从根本上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系数,把绿色生态作为提高农产品品质和附加值的主攻方向,唱响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主旋律,提升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可持续发展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倡导优质优价。二是推动农业转型升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资源优势为依托、质量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低收入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要注重开发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农产品,挖掘农业内部增长潜力提高低收入农户增收效益。

2.抓住三产融合契机,挖掘全产业增收潜力。一是开发农业多种功能。要把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和现代理念引导农业,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乡(县)一业”,形成农业休闲体验、乡村旅游、海岛民宿等农业多种功能的农业旅游产品,促使农业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延伸,带动低收入农户创业致富增收。二是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低收入农户与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发展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电商销售与旅游、健康、文化、信息、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让低收入农户深度参与并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三)深化农村改革,不断提高财产性收入

1.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是加快完善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建设,积极推行“实物计租、货币兑现”的土地租金定价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提高低收入农户承包户获得经营权收益的积极性、稳定性、保障性;二是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总结推广义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并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宅基地“三权分置”路径和办法,引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合理配置利用,使试点成果惠及广大群众。

2.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一是资源变资产。充分利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资源优势,将集体资源通过股份合作的形式开发经营。借鉴德清经验加快探索形成同权同价、同等入市、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二是资金变股金。将各级财政投入到农业农村的发展类、扶持类资金,量化为村集体和低收入农户持有的资金,入股经营主体并获得股份收益;三是低收入农户变股东。借鉴绍兴“闲置农房激活计划”,鼓励和引导低收入农户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以及自有生产要素,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完善低收入农户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权利,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的发展成果。

(四)完善保障机制,不断提高转移性收入

1.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健全低收入农户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二是完善低收入农户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推进被征地低收入农户基本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加强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三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低保对象管理,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低保标准城乡同标。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四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和改善农村残疾人服务,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改进低收入农户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2.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补偿补贴制度。一是坚持绿色引领、统筹兼顾。将政策目标由数量增长为主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上来,建立多元化补偿、多渠道筹集、跨区域计算的生态补偿机制;二是坚持政府支持、市场导向。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生态保护与补偿体系和机制。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撬动作用,由以财政补助为主向补助、基金、贴息、担保等工具综合应用转变;三是坚持系统谋划、稳步推进。选择部分地区(领域)开展绿色生态导向财政支农政策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政策绩效与资金规模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3.加大精准帮扶帮困力度。一是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教育支持、健康扶贫等措施,将扶持资金地向低收入农户、人群集中区域倾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帮扶帮困,推进薄弱村实施“一村一品一产业”行动,提升产业“造血”功能。二是注重低收入人群的精准帮扶帮困,完善农村低收入农户、人群名录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确保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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