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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路径探索

2020-06-01肖华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0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新时代

关键词 新时代 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肖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41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十九大报告指出,进一步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是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应认识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工作的性质,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一、 法律监督的根据

“法律监督”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其内涵覆盖法学、政治学、法社会学等多个学科。作为保障法律实施的后盾性措施,法律监督必然存在合乎理性的缘由。

(一)权力的固有特点使法律监督成为必然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过度的求权力的欲望使天神堕落。”不受限制的权力往往使拥有它的人堕落。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执法和司法都体现了国家的权力,实施的好坏直接决定社会资源是否有效分配和个体权利是否有效保障,因此法律监督具有必要性。法律监督应有专门机关负责,并有相应的制度化约束。

(二)我国现有法文化是法律监督的文化基础

法律文化是法治现状和法治需求在社會生活中的投射,法文化状况直接决定法律的实施,我国传统农业文明对我国的社会制度、文化制度和文化性格有深刻影响,虽然普法教育已经进行多年,“七五”普法即将结束,但广大人民群众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完全意识到法律规范对社会发展和权利保护的价值,特别是还有少数基层群众还存在“权大于法”、“青天情结”、通过“关系”实现诉求的观念,如果执法或司法存在不公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这种观念就会反复在人民群众心中得到强化,将对法治进程的发展造成巨大困扰。因此,为了避免法文化中的负面消极影响,必须要给法律实施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宏观环境,这就需要对法律实施设置必要的监督机关和相应制度。

(三)加强法律监督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方略。关于法治国家的本质,俄罗斯法学家拉扎列夫认为“人权和自由的最大保障……法律威望的提高,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对法律的严格遵守。”将法治思维贯穿法治中国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保障已有的法律制度能够公正地执行和实施,必然要对实施法律的过程进行监督。只有通过对法律实施的有效监督,才能为依法治国和法治的实践打下基础,把我国法律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四)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使法律监督成为必需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现在的工作重点则是保证法律实施,该报告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实施的重要性。“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1年前后基本形成后,如何将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运用于社会现实,使其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被摆在尤为重要的位置。进而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同样重要起来。

二、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是法律监督的制度基石

《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专门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保障法律实施的公平和正义以及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基本职责。理论和事务届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有一些不同看法。樊崇义教授从哲学的高度以及实然切换到应然角度作出说明:一是国家权力结构的一元分立论。 我国宪法层面的国家制度设计决定了法律监督机关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作为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的中央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制度为社会管理提供基准,并通过由其产生的国家主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去贯彻权力机关意志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因此,作为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衡的权力—法律监督权就应运而生。因此,法律监督是我国一元分立国家制度体系中对权力运行和制约的必然产物。二是对立控制理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将辩证唯物主义的对立统一规律嵌入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过程,以保证权力的正常运行和相互制约的科学性。2018 年10 月重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再一次明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宪法定位。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产生这些的时代需要,就是要服务于、服从于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因国家权力构架调整的需要,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能或调整、或剥离,但是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并没有动摇。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强调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不仅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思维,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鲜明表征。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我国检察机关立足点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向度。我国检察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内生于中国传统法文化,还是深受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监督法治文化的影响,也接收了前苏联“一般监督”理论的养分,最终形成了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之宪法定位。 因此,我国检察制度是在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将马克思恩格斯民主思想和列宁法律监督理论养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新时代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出了新要求,在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不动摇的基础上,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对法律监督的内涵予以了丰富完善,除对刑事侦查、审判、执行的监督权予以确认之外,还对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予以肯定并充分赋权。例如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要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工作目标以及法律监督的价值追求,适应了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需求,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匹配,符合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三、新时代把握法律监督工作的性质必须落实宪法要求

加强法律监督,必须从政治站位和遵从宪法的角度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工作的性质和定位,以高度的政治遵从和职业担当,把法律监督的宪法要求落实到位。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政治性

检察机关承担法律监督工作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中的重大政治安排,坚持法律监督的政治性要求我们必须从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角度,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围绕党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内实施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结合宪法赋予的职能找准自身的位置,通过法律监督等承担起服务党和人民的政治使命。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人民性

法律监督的人民性要求以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皈依。凡是与有违上述出发点的丑恶现象,如黑恶势力、资源环境犯罪、食品药品犯罪等,应加大监督力度,积极防治,重点打击,防堵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的漏洞。

(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法定性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对法律监督的渊源、程序和内容等均有明确规定,法定性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尽责,要法律框架内不仅要做好刑事检察等传统职能,还要做好做优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新业务”,确保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焕在法律框架内散发新活力。

(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时代性

任何政治制度都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法律监督工作必须以服务大局为重,紧跟时代潮流,紧扣时代脉搏。

四、新时代检察机关落实法律监督职能的路径

(一)树立党领导检察工作的大方向,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始终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胜利的最可靠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继续取得胜利的最大优势。检察工作要将坚持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工作全过程,在检察业务中,思想上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行动上要做到“两个维护”。

(二)把握中国改革开放的大趋势,在社会变革的大潮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以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抓手,切实找准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切入点、发力点突出法律监督实效,以办案为中心,持续抓好检察机关已经和正在部署的,利于社会治理取得实效的重点工作,在扎实办好法律明确规定范围内的案件基础上,以社会影响大、群众意见强的公益诉讼为突破口,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提供实践支撑。

(三)加强高素质过硬检察铁军建设,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快速提升

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建立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着力提高治理能力,是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政治任务。时代的快速发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工作人员队伍整体素质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才能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等带来的新变化。要按照四个“铁一般”要求,打造拥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责任担当、过硬本领、纪律作风的检察铁军。以强化制度意识和服务意识为着力点,以党建为抓手,通过党建促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堪当重任的要求,打造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检察官队伍,切实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更好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建设。

注释:

[俄]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頁.

樊崇义.法律监督职能哲理论纲[J].人民检察,2010(1).

秦前红.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J].中国法律评论,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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