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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对华“追责”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2020-05-26娜迪亚·莫利纳埃德马·罗德里格斯

环球时报 2020-05-26
关键词:控方豁免权管辖权

【西班牙】娜迪亚·莫利纳埃德马·罗德里格斯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持续蔓延,国际上,尤其是美国,出现了一些阴谋理论,企图借政治和法律手段“追究”中国在疫情流行中的“责任”。一些美国公司和个人已经在佛罗里达州、得克萨斯州等地的联邦地区法院对中国提起多起“集团诉讼”,密苏里州和密西西比州也宣布对中国提起诉讼。但是,美国提起的这些诉讼面临着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即主权国家的管辖权豁免。

当国家行使主权行为时享有豁免权,这是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这种法学理论的结构,起源于习惯法,已在事实上得到了国际普遍认可。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该理论最著名的历史案例正是来自于美国本身。美国最高法院在1812年“交易号帆船诉麦克法登案”中宣称:一国在其领土上的管辖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不受非自身施加的任何限制。任何来自于外部的限制都是无效的,也意味着对其主权的损害。

按美国法律,如果国外被诉主体被归为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所界定的“外国”,则法律认定其在面临美国联邦或州等任一级法院诉讼时享受豁免,除非出现已界定的例外情况。

美国法律对“外国”的定义包括:外国国家、外国的政治分支或外国的“机构或代理”。“机构或代理”是指“独立法人、社团法人或其他类型法人。其他类型法人可指外国机关或该机关的政治分支,或其大多数股份或其他所有权属于外国或其政治分支的。同时,上述法人不是美国任何一州公民。”诉讼中的中国被控方按照《美国法典》第28编第1603条规定,毫无疑问应被归类为“外国国家”。

当然,《外国主权豁免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包括放弃(豁免)例外、反诉例外、商业例外、侵权例外、执行仲裁裁决例外和恐怖主义例外等情形。

此前佛罗里达州伯曼法律集团提起的对华诉讼指向被控方在涉新冠疫情中的“商业行为”,希望援引商业例外条例。但是,显然被控方是公共部门或公职人员,所有被指控行为都直接与其行使各自公共职能有关,可归结为中国政府应对疫情的政府管理。相关指控缺乏使用商业例外的前提。

一些基于阴谋论说法、明显指向恐怖主义行为豁免例外的指控也不能成立。在有关恐怖主义行为的豁免例外中,仅包括酷刑行为、法外处决、破坏航空器和劫持人质。显然,美国对中国“制造致命病毒并在全球尤其是美国扩散病毒”的行为指控并不包含其中。

因此,无论是从被控方性质还是被指控行为的性质来看,相关集体诉讼都无法冲破主权豁免的限制。

此外,根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定义,“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为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其实施“将加强法治和法律的确定性,特别是在国家与自然人或法人的交易方面”。同时,强调了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施行中统一性和明确性的重要意义。

西班牙于2011年9月11日交存了《公约》的加入书,并一贯坚定维护豁免权制度的原则和各项保障。在该国际公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西班牙本国法律机构进行了国内立法,即2015年10月27日的第16/2015号组织法,该法涉及外国、在西班牙设有总部或办事处的国际组织和在西班牙举行的国际会议的相关特权和豁免权。

根据欧盟理事会通过的第44/2001号《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判决承认及执行的规则》,及此后修订再发的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第1215/2012号条例第6.1条款,如果在欧盟范围向任何法院提出针对中国政府的损害赔偿诉求,中国政府享有司法豁免权。

综上所述,没有迹象表明美国企图针对中国且事实上已展开的法律行动会在法庭上有乐观前景。▲

(作者分别是西班牙ARAY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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