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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2020-05-20周进萍

唯实 2020年3期
关键词:共同体利益

周进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是继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之后,党中央正式将这一最新理念写入最高文件。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党对社会治理理论的创新和完善,是对社会治理目标追求的进一步升级,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内涵

“共同体”是一个广泛用于政治学、社会学、哲学、人类学的概念,学者对其理解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基于自然传承的风俗习惯而形成的相互依赖的情感共同体;共享种族身份或特定价值而彼此依存的权利共同体;基于特定的任务或目标而聚集并展开共同行动的任务共同体或目标共同体。最接近“社会治理共同体”内涵的是社会学家滕尼斯的定义,即“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化人口构成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出入相友、疾病相扶、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或社会团体。”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三层内涵:基于共同空间的地缘共同体、基于共同价值观的情感共同体、基于共同享有的利益共同体。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基于共同空间的地缘共同体。基于共同空间是共同体天然的属性,共同体成员在空间功能完善上往往具有相似的诉求,包括衣食住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生活环境、社会秩序等。从空间范围来看,最广义的是国家层面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最狭义的是社区共同体甚至是类似小区、楼栋的微共同体。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城市建设,无论是新城区建设还是老城区改造,都要聚焦共同体的需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创造宜业、宜居、宜乐的良好环境。社会治理重心在基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视察时明确指出:“推动城市治理的重心和配置资源向街道下沉,聚焦基层党建、城市管理、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等主责主业。”值得关注的是,现代科技的发展模糊了物理空间,共同体成员能够以网络空间为载体关注公共事务,突破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空间限制,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基于共同价值观的情感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是原子化个体的机械组合,而是以社会互动为基础、以文化价值为核心、以情感关系为纽带的具有密切联系的有机共同体,所有成员的认同感、安全感和归属感是共同体的头脑和灵魂。社会治理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现代社会又是价值多元的社会,二者的叠加容易导致多元社会主体价值观难以统合,继而带来社会整合和组织能力的瓦解,是导致“弱社会”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是要以共同的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统合和引领作用,包括: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政治立场,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整合多元文化,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基础上保持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形成社会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和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坚持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观念,每一个成员从身边做起、从生活做起、从小事做起,将“原子化”的陌生人社会,打造成一个睦邻友好、守望相助的熟人社会。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基于共同享有的利益共同体。人人享有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也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动力,如果不能给成员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共同体将难以持续发展。奥尔森指出,如果认为自身的利益与社会繁荣密切相关,在寻求自身利益和社会收入再分配时比较节制,甚至愿意作出牺牲来支持有利于全社会的政策与行动,就是在追求共容利益;相反,当其存在强烈的以损害社会利益而增进自身利益的企图时,就在追逐狭隘利益。社会治理共同体追求共容利益而不是狭隘利益,在基本制度设计和安排方面,以社会公正为基本依据和基本出发点,通过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保证,打破利益和阶层固化的藩篱,减少相对剥夺,共享治理成果。社会治理共同体也不是简单的物质成果共享抑或改革成果平均分配,而是公平对待全体成员和合理补偿利益受损者,将物质层面的利益协调与精神层面的共识凝聚结合起来,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治理过程与“人人享有”的治理目标结合起来。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取向。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话语,具有明确的价值取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共同体的方向保证;人民的美好生活是共同体的目标追求;人民当家做主是共同体的基本规则;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是共同体的运行状态。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共同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视“社会治理”、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十九大报告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格局”、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从社会治理的提出到共建共治共享,再到社会治理共同体,体现的是党对社会治理领域追求的不断升级,也是对西方治理话语和制度的完善和超越。西方治理强调主体的多元性,却忽视了更为强大的中央统领与指导的必要性,造成了许多新的问题。党的领导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统摄性地位,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也承担了顶层设计、远景规划、规范构建、关系协调、认同培育的功能。坚持党的领导能够保证社会治理共同体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和社会主义政治立场,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凝聚共同体意识。坚持党的领导能够纵览全局,合理配置党政部门社会治理职责权限,切实解决多头管理、分散管理难以形成有效合力的问题。坚持党的领导能够协调多元治理主体,使不同利益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得以调和,使权利与责任、公平与效率、合作与竞争得以平衡。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党建引领是最重要的风向标,能够以社会价值观引领、党建平台搭建、区域资源整合等方式充分发挥各个治理主体的能动性,以區域化党建盘活社会治理资源、协调利益诉求,以巨大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引导力保证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方向。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美好生活的共同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有效的社会治理能够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美好生活要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让经济发展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尤其需要关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热点、难点、焦点、痛点问题。美好生活要求改善民生和创新治理良性循环,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是由无数日常化的小事和具体化的需求构成的,遇到关系复杂、牵涉面广、矛盾突出的民生问题,要及时深入了解群众实际生活情况怎么样、群众诉求是什么、能给群众带来的利益有多少,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思路、制定举措、推进落实。美好生活要求共治和自治的良性循环,全面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各行业各方面的劳动者、企业家、创新人才、各级干部创造发挥作用的舞台和环境,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共同体。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让人民群众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最大受益者、最积极参与者和最终评判者。人民群众不仅要在执行阶段参与社会治理,更要共同规划社会治理的目标,共同设计社会治理的政策,共同探索社会治理的工具,共同开展社会治理实践,共同评估社会治理成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中,增加了“民主协商”和“科技支撑”,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优势。民主协商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办法,是坚持群众路线的必然选择,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科技支撑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搭建起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平台,建立健全各种制度的沟通渠道,确保人民知情权利,提高人民参与效率,丰富人民表达形式,拓宽人民监督途径,是新时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保障。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秩序和活力的共同体。秩序意味着有序、和谐与稳定,活力意味着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要讲究辩证法,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秩序与活力是辩证统一的,良好的秩序是激发活力的基本前提,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切改革发展都无从谈起,再好的规划和方案都难以实现,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反之,如果缺乏活力,社会就缺乏创新的动力而陷入死气沉沉的状态,社会各群体的创造力和人的自我价值难以得到实现。构建秩序与活力相统一的社会,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和道德建设,改革那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需要我们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改善民生,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极大地释放社会的活力,让人们的创新活力充分涌流,让人们参与发展的动力竞相迸发。

推动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制度保障

人人有责需要培育更强的责任意识,人人尽责需要增强群众组织起来履行责任的能力,人人享有需要资源配置公平、结果共享正义。在推动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亟待制定和完善一系列制度,凝聚人人有责的共识、激发人人尽责的活力、实现人人享有的目标,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以制度凝聚共同体共识,确保人人有责。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人人”既是指每一个具体个体,也包括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组织化的个体。权责利明确是共同体运行的关键要素,要运用刚性法律法规明确不同治理场景下各个主体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尤其是负有直接责任、掌握主要资源、享有重要权利、决定治理结果的利益相关者,从源头上杜绝推诿扯皮。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是法律的补充和延伸,是将现代法治观念渗入基层社会的有效途径,是强化规则意识、培育契约精神的重要手段。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在制订和修订过程中要克服形式主义、原则性过强、滥用权力等问题,并且保证成员参与起草、完善、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形成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良好氛围。

人人有责还需发挥柔性制度的引导作用,使其转化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应该发挥基层党组织宣传动员优势,利用多样化的宣传形式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宣传教育,让社会治理共同体思想深入人心,抓住社区党组织“火车头”,号召党员当先锋、做表率,让党员影响辐射群众,让社区公众领袖等各类积极分子激活和带动更多群众参与。探索形式丰富的利益引导方式,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社区、不同年龄、不同群体的特点,运用多样化的激励手段,变消极被动为主动参与。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让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愿望要求和自觉行动。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将倡导志愿服务作为共同体生活的重要部分,并在共同体中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

以制度激发共同体活力,确保人人尽责。民主协商是在尊重各个治理主体多样化利益诉求基础上整合需求、达成共识、共同行动的过程,应该形成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真正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效。民主协商要增强居民议事协商能力,引导和支持社区制定科学适用的社区议事协商规则,帮助居民群众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民主协商要加强以社区为核心的阵地建设,探索建立以社区楼栋长、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为主体的睦邻互助会,实现邻里事邻里议、邻里治,打造邻里协商微自治。

完善社会协同制度,要按照社会协同越多元,社会共同体活力越强的逻辑,不断创新协同载体,不断拓展协同组织,不断鼓励社会创新。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社会企业家、公众精神领袖的力量,促进专业性、志愿性、商业性、技术性等多元力量协同治理,提升社会协同的广度和深度。

完善科技支撑制度,深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网格化治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风险防范、社会动员体系领域的应用,推动社会治理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深化应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把社区网格数据、新闻媒体数据、微博数据、微信数据、治安监控视频数据等纳入数据和信息收集的范围。开展社会领域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和分析处理,特别是将根据大数据形成的社会治理需求,转化为有针对性的治理和服务改革。

以制度保障共同体利益,确保人人享有。完善民生保障制度,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共同体成员基本生活,让城乡之间、地域之间、群体之间、家庭之间更加和谐。不断提高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水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提高基层公共服务精准化和精细化水平,及时感知共同体成员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并一件一件加以解决。

完善利益协调制度,要积极引导利益群体理性合法表达,把利益表达机制纳入制度化轨道,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强化人大和政协利益表达功能,使其有效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加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利益表达能力,发挥大众媒体利益表达窗口的作用。对于在共同体中利益相对受损和利益被剥夺群体,及时进行确认、选择和整合,给予利益受损者精准性补偿,从而减少不满和对抗性。

完善矛盾化解制度,深刻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和规律,探索解决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不断提高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防止局部性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从源头上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借鉴和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融合法治、德治和自治,打造基层群众用得上、离不开的法治,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实现风险提前判、问题早发现、矛盾不上交。

(作者单位: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

责任编辑:张蔚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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