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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反洗钱监管问题的分析

2020-05-19娄植齐

科学与财富 2020年7期
关键词:反洗钱

娄植齐

摘 要:本文阐述了我国现阶段股权投资企业存在着洗钱的隐患,因此需要对这类股权投资企业做好反洗钱的监管工作。针对我国反洗钱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和解决意见。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洗钱行为的约束,同时要求对合作类企业的工作双方进行身份识别,进一步加强对线下交易的监管工作,促进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机制的建立健全。

关键词:股权投资企业;反洗钱;监管问题;预防风险

前言:股权投资企业在进行运行过程中,企业的资金来源并不具有单一性和分散性,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资金的跨区域流动,同时具有注册成立与银行开户的代办性特点,这种情况下就对国家金融机构有效对反洗钱客户的识别工作以及及时发现有可疑性的交易报告进行调查的工作难度,会为企业进行洗钱行为埋下风险隐患。

一、股权投资企业存在的反洗钱监管风险

(一)无法有效识别企业合作人身份

由于股权投资企业的股东人数多,同时合作人数量也相对较多,因此无法依靠我国先进的反洗钱法律规章制度对即将进行合作的客户身份有效识别,法律规章上并没有明确的执行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在准许合伙制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银行开户的行为时,只需要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就可以。或者利用该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也有效。甚至公司内的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名章同样可以,只是针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身份信息的登记与记录。这种模式下无法对其他合伙人和股东的身份信息记录,导致银行机构无法对企业除法人外的其他企业受益人进行全方位的了解记录,并不能促进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展开。例如某些公司能够按照这样的模式可以进行多个项目的筹资,成立数量众多的公司,其实际受益人相同,而银行并不能对除法人外的合伙人进行有效的身份识别,造成对企业具体信息的登记缺失。

(二)无法有效评断资金的来源与性质

在现阶段的银行开户模式下,有很多企业在调查中发现在注册地没有正式的经营场所,也没有常驻业务人员,形成“空壳”企业的现象。众多企业依靠这种“空壳”公司的模式进行大量的融资行为,以此形成海量资金的聚集。并且这种模式下的资金汇集,具有异地性和多主体性,相关金融机构无法有效的进行资金的审查监管工作,无法确認资金的真实合法性。并且股权投资企业规定有资金的注入并可轻易成为合伙人,加入企业股东的门槛低,并没有对合伙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考量,银行同样也无法了解企业资金的真实情况。 例如一些企业会出现合伙人的大量资金注入,面对庞大的资金来源银行部门无法对这些合伙人进行信息调查,也同样无法调查这些资金的来源。

(三)非面对面的线上资金交易没有受到有效监管

众多股权投资企业都会利用网上银行进行网上交易,其账户资金的交易情况表现为明显的过渡性。例如企业会出现在短期内频繁的接收到资金大量汇款,而又在几天内一次性转出。这种网上的资金交易有效的脱离银行工作人员的审核监管,金融部门无法有效调查出资金的主要动向。并且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表明,这种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网上交易进行短时间内大量资金的转入转出的现象,只能够被标记为可疑交易,并以此提供给上级部门,针对该资金的流向和来源无从考证,没有更多的有效信息。这不仅为相关部门的审查监督工作制造了困难,也同样为企业制造了洗钱的新途径,这样监管的盲区会存留反洗钱的安全隐患,不利于针对股权投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展开。

(四)准入政策的宽泛化不利于反洗钱监管

因其股权投资企业的特点,在工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并不需要注册资金的使用,并且能够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这就让创立股权投资企业的难度过低,也为利用一些“空壳”公司来进行资金的非法使用和资金离析埋下了安全隐患,让这些资金能够在不同性质的股权投资企业内流转,为企业进行非法洗钱活动提供了空间,同时也加大了相关机构进行反洗钱监管工作难度。

二、对股权投资企业反洗钱监管建议分析

(一)建立健全法律条文

对于投资股权的企业进行反洗钱的监管工作是一项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同相关监管部门和当地金融机构共同制定反洗钱的监管制度,以及具体实施方案。所以反洗钱的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出规范化的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放眼世界,在2004年英国提出了风险文本的监管理念,对金融企业内的反洗钱进行了较大的变革,之后的2006年推出了《金融业反洗钱指引》并在2007年进行了完善。现如今的成果上来看,英国的这种稳健的推行反洗钱监管政策有效的减少对股权投资企业反洗钱的识别和监管工作,能够降低众多企业洗钱的非法资金使用行为。促进英国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

但是现阶段我国仍然对企业反洗钱和金融监管部门存在认知薄弱的现象,因此针对投资股权企业的反洗钱监管工作不到位。无法达到反洗钱的监管力度。因此,我国相关部门需要对此重视起来,制定出明确的反洗钱监管规范准则,能够明确对相关企业监管工作的监管标准,能够完善监管制度,进行分类化监管,同时进行持续性和有效果的监管。并定期组织进行反洗钱培训教育工作,能够提供提高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反洗钱监管工作的认识程度,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减少反洗钱反洗钱监管工作出现的工作障碍,能够鼓励金融机构进行内部控制制度同洗钱防范具体措施的有机结合,不断推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展开。

(二)制定明确制度要求,加强监管力度

在法律法规方面来看,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制定宏观层面上的制度,能够对金融也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反洗钱业务指引。同时能够及时掌握各项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能够出现洗钱风险的分析,对风险交易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对资金来源,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将交易记录登记,能够展开有针对性的措施。相关监管部门需要能够对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点有所了解,并指引现阶段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是否合理有效。金融机构也要将监管要求同自身业务类型和业务行业特点来制定出合理的风险控制条例,并根据市场和政策的变化来更新制度规范,能够将反洗钱管理更具有执行力和可靠性。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在处理上报的可疑金融交易的漏报和错报时,要将工作重点放在产生漏报和错报的金融机构上,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并对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处罚,以提高金融机构的监管能力提升,改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完善性。

(三)加强合作

面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同样需要各个部门的合作展开。因此务必要建立起反洗钱联盟,能够与工商、公安、税务、质检等一系列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合作监管,能够进行信息共享,针对那些跨行业跨部门的洗钱行为做到及时发现,最大程度的发挥监管职能。例如可以建立反洗钱网络监管平台,同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管部门相互合作,进行反洗钱的监管工作。在这样信息共享的监管环境中,可以更好的进行对股权投资反洗钱的监管工作。减少企业进行洗钱的风险,促进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总结: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股权投资企业存在着诸如监管力度不够;对企业合伙人身份记录不足;银行交易资金流向信息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要建立起完善的反洗钱监管制度,能够对各大企业进行资金的明确审查。对出现监管不力的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处罚行为,以此促进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执行。

参考文献:

[1]余春雨.浅谈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内部控制及其风险管理[J].中国商论,2020(04):45-46.

[2]杨晓晓,尹宗成.股权制衡度对企业R&D投资的影响研究——基于政府补助的调节效应[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01):51-54.

[3]马炎炎,戴军.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对中小科技企业产生的影响——以T公司为例[J].老区建设,2020(02):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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