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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供给研究

2020-05-18赵然

商情 2020年19期

【摘要】城镇化进程,农村金融的供给问题逐渐受到各界的重视,本文通过调研发现,农信社系统是当前农村金融供给的主力军,认为应该进一步发挥农信社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为农信社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关键词】农村正规金融 供给侧研究 农信社系统

一、引言

现代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功能的发挥。金融最主要的功能是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合理配置资源,提供分散、转移和管理风险的有效工具。金融是经济的核心,能够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可以通过在农村金融市场改变资源要素配置来改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产业兴旺,利用金融支持使“死”的资源资产变为“活”的生产要素,实现生活富裕。同时,不同类型的金融支持有侧重点地针对不同的农村发展问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中长期信贷可以解决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乡村文化问题;综合性金融服务可以解决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商业性金融可以解决农业资金供给问题。可以说,中国的农村经济在向现代化迈进,而现代化的农村经济需要现代化的农村金融作为支撑。

二、农村正规金融供给的主体

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与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并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资产、发生负债、从事经济活动并与其他实体进行交易的经济实体。经过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该体系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两大类。正规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邮政储蓄等;非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合作基金会和一些农村民间金融机构。

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以社员入股缴纳的股金、留存公积金以及吸收的存款作为资金来源,实行民主管理,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是以农业信贷和结算业务为基础,同时提供各种公司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及服务,并开展自营及代客资金业务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就此,我们选取河南省17个村进行调研。17个村共有9223户,其中常住户数6306,占比68.37%。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农信社在正规农村金融中占据着垄断地位。根据对调研问卷的整理,共得到有效数据1078份。在调研的样本中,对农信社(/农商行)有了解的村民高达484人,占比44.9%。其次是邮政储蓄,260人,占比24.1%。有71人对农村金融机构完全没有了解,占比6.6%。因此,从知名度和被村民了解的程度上看,农信社(/农商行)具有占主导性的垄断地位。

随后,我们对村民银行账户的数量进行了调查。在受访的2730位村民中,各有0-8个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数量最多的一位村民拥有8个银行账户,而315位村民一个银行账户也没有,达全部受访村民人数的11.54%。1564位村民拥有1个银行账户,占比57.29%,是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其次是拥有2个银行账户的村民,共636人,占比23.30%。在共计2995个有效数据中,村民在农信社/农商行拥有银行账户的数量高达1879,占总量的62.74%;其次是邮政储蓄,共计738,占比24.64%;农业银行也有一定的份额,数量332,占比11.09%。据此,我们可以的出结论:在进行调研的17個村庄中,农信社在农村金融中占据垄断地位,邮储银行的补充作用日益提升。

由于农业本身的基础性和弱质性,农村金融成为我国金融事业发展中相对薄弱的一环。随着国家在农村金融改革方面工作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和完善在稳步推进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病。

从农信社这个方面来看,产权不明晰造成经营管理效率低下、人力资本不足而导致在业务方面很难有所创新和发展……这些原因,都成为制约农村金融长足发展的障碍。而调研数据显示,有占比62.74%的村民在农信社/农商行开设银行账户,在各类金融机构中,对农信社的了解程度也最深。农业银行和农信社作为我国两大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农民进行资金获取和流转的主要渠道,也是农村金融事业发展的重要牵引力量。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引起重视和思考,建设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经营管理体系。

三、农村金融供给的特殊性和信贷约束

由于农业生产在极大程度上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和价格无法及时预测,农民的收入也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所以农民能到期还款的可能性很难保证。此外,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多农民通常除农村宅基地外再无其他房产,没有合适的抵押物进行担保,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贷款业务的发展。总体来说,目前涉农信贷存在着如下问题:

(1)为农民办理贷款的金融机构较少:目前在乡镇以下为农民办理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设在乡镇的网点,而农业银行由于前几年的网点撤并整合,服务半径缩小,致使部分偏远乡镇的农民贷款由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办理。

(2)农民贷款担保抵押品十分有限:由于我国农民现有的不动产绝大部分为集体土地性质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产,受我国现有相关担保抵押法律法规的限制,均不能用于贷款抵押。农民自有的农业机具由于其专用性和不易变现、难于管理等,多数金融机构都不将其列为有效的贷款抵押物。由于金融机构对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准入门坎较高,在乡镇以下农村寻找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担保也较为困难。

(3)农民贷款的成本较高:由于农民办理贷款存在贷款额度小、管理难度大、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金融机构在对农民贷款定价上均比城镇居民贷款高。一般农村信用社为农民发放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 40%以上,农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稍低,但也上浮 20%以上。同时,农民贷款受结算网点少、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民贷款的各项费用较高。

(4)金融机构为农民办理贷款的意愿较低: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农民贷款管理成本高、风险大,利润也相对较低,金融机构办理农民贷款的积极性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由于金融机构逐年提高贷款准入标准,加大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力度,使得客户经理在发放农民贷款的意愿逐渐降低。

(5)农民贷款的用途和期限与贷款银行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农业产业范围广泛,使得农民对贷款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农民贷款在用途和期限上与相关金融机构规定的用途和期限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具体办理贷款过程中,出现了用途虚假、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贷款期限小于实际使用期限等现象,从而造成农民贷款逾期较多、农民负担加大或资金链中断等情况。

四、结论

农村金融的供给中的主力军是农信社系统,应该增加乡(镇)和村级网点设置,以便于乡(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办理业务。同时,也可尝试在经济实力相对较好的农村或村落聚集中心设立办事处,安排少量办事员对农民存款和信贷业务进行办理。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在保证自身基本盈利的前提下,应适当降低对农民贷款的条件限制。对于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导致亏损而无力偿还贷款的农民,可减免一定额度的还款金额,并向国家申请财政补贴,以弥补因减免农民贷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针对农户面临的正规金融约束,除了加大对农信社支农支持、提高农民收入外,相关部门还需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深入农户、了解农户的真实需求,合理设计产品,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支持。随着我国农村“互联网 +”建设进程的推进,网络科技逐渐在农村普及。金融机构可以加大农村网络金融建设力度,普及农村金融业务的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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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为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农地金融机制创新与商业性制度设計研究》(项目批准号:2017BJJ03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赵然,女,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