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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商法课程全英文教学障碍与解决路径

2020-05-18

宜春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商法双语

张 曼

(西北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一、现阶段人才就业技能要求的调查

商法,是民法学中较为重要的一个内容,同时也是与生活紧密相关的一个内容,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与区域合作、贸易的不断加强,商法的国际性大大增加,商法人才的域外需求也逐渐增加,因此商法的英文教学也就随着成为一个重要的内容。

本文针对用人单位对法律英语的要求程度,选取了上海、广东、陕西三个地区的GPD前五十企业和律所进行了统计,以便从社会人才的需求方面探究法学专业英语教学主要是商法方面的英文教学的必要性。调查情况如图1图2所示。

图1 三地企业要求英语水平状况

(数据来源:本文网络调研)

图2 三地要求英语的企业性质

(数据来源:本文网络调研)

通过图1.图2可以看出,三地企业要求英语的总体比例不高,但在发达地区如上海和广东,私营企业对英语要求的比例较高,分别为57.9%与47.1%,在经济水平较低的陕西省,私营企业对英语有所要求仅为36%。

图3 三地要求英语企业要求程度

(数据来源:本文网络调研)

根据对英语水平的要求程度,可以进一步看出各就业单位对英语的重视程度与看重方面。由图3可以看出,在较为发达的上海、广东,其对英语的熟练程度要求比例较高,占要求英语总数的26.7%和35.3%,这反映出它们更注重实际操作运用的英语水平能力;在经济较低的陕西省,对英语熟练读写的要求比例低,仅为12%。

律所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一个重要就业方向,也是相对于企事业单位以外的一个较为特殊的单位群体,因此在此将律所对英语水平的要求程度进行统计分析,进一步说明社会人才需求方面的法学英语要求情况。

图4是对上海、广东和陕西三地律所对人才英语条件的要求,可以发现上海、广东、陕西三地律所要求英语比例分别为34%、36%、8%,从而可以看出虽然律所要求英语水平总体比例不高,但广东、上海要求英语的律所数目明显高于陕西省。

图4 三地律所要求英语状况

(数据来源:本文网络调研)

综上所述,通过对三地企业和律所的调研得出以下初步判断:其一,当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英语水平整体要求不高;其二,国有企业对英语的要求明显高于私营企业;其三,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上海等,私营企业以及律所要求人才具备英语才能的比例较高,同时要求英语实际运用能力较高;最后,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如陕西省对英语要求水平较低,对实际运用能力看重程度也较低。

二、全英文教学在法律硕士培养中的引入

当前,结合我国目前开展的“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中西部地区在迎接经济发展大机遇的同时,应缩小与发达地区人才要求的差异化。反映在高校教育中,应充分重视双语混合式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试验全英文教学模式,[1]这对于紧密联系经济贸易的商法而言更是如此。早在2001年开始,各大高校纷纷开展英文教学,并分别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开展试验和推广。英语教学方式主要是两种,中英双语教学与全英文教学。双语教学,即用两种语言(中外文)讲授非外语语言类课程和非专业外语类课程。

现阶段,我国教育界“双语教学”开展得如火如荼。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张尧学司长在2004年“高等学校双语教学工作研讨会”上指出,双语教学实际上是公共英语教学一个很重要的应用,而且这种应用要落实在科学技术的学习、研究和交流上。双语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能够利用英语语言、文化掌握专业知识,熟悉英语思维、求知、交流的习惯,熟练地用英语来解决实际问题。[2]

全英文教学是在双语的基础上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和教师的英文教育、学习和考核的进一步要求,它是指不掺假中文母语的情况下,使用英语作为完全的教学语言进行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的英语水平有较双语教学模式更加严格、更加高效的一种体现。在完成双语教学目标的情况下,下一阶段向全英教学模式的转变是可以预见的,社会人才需求上也对此提出了要求,因此,研究作为社会贸易往来各国经济互通的重要学科——商法的全英教学模式是确有必要的。

三、我国法律硕士商法课程英文教学实证分析——以西安高校为例

为更好地摸底调查清楚法律硕士商法课程英文教学的实际情况,本文选取西安若干高校为范本,重点考察法律硕士商法课程的师资力量、学生法律水平、学生英语水平和教材选用情况。以师资力量中教师留学背景(关注老师英语水平)、学生法律水平(关注学生法律基础)、学生英语水平(关注学生对全英文接受程度)以及合适的教材(关注中英文教材混用还是纯英文教材)为切入点,总结西安地区高校法律硕士商法教学的真实状况。

(一)师资力量的实证调查

针对师资问题,本文对西安本地开设法律硕士点培养的高校师资情况进行了调查,对教师是否有留洋、留学经历进行了统计,得到图5。

图5 各高校法学院教师留洋数目

(数据来源:本文网络调研)

由图5可见,各高校有留洋经历的教师比例并不平均,在取样数据相差不大同时学校层次(均为“211”高校)相差较小的情况下,各学校留洋师资比例相差较多;同时大多数学校中,留洋教师数目比例低,不足50%,甚至部分高校中在取样17名教师的情况下留洋教师数目仅为1名。

由此可以看出,各高校对于教师的英语水平看重水平各不相同,在全国范围内双语课改革热潮的推进下,各高校的开展能力不尽相同,对于学校而言是一次不利的冲击,对于学生而言其具有相当的水平却经历较差的双语课与英文教学待遇则显得更为不公平,因此,英文教学师资不足的确是商法课程全英文课程开展弥补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硕士生法律基础水平调查

早在法律硕士改革前,张博通过对在郑州师范学院国际商法教学的总结,便认为商法双语课程教学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学生法学知识薄弱、学生法律专业英语水平缺乏[3]。现经过法律硕士招生改革,不同教育水平的法律硕士学生比例接近,不同的法学教育程度使得法律硕士法律基础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进一步突出。因此,本文首先对2018年陕西3所高校不同类型法律硕士招收情况进行了调查,以便对各种类型的法律硕士学生水平参差的教学困难进行分析,得到下图。

图6 陕西2018年3所高校招收法律硕士情况

(数据来源:本文网络调研)

依图6所示,在2017年法律硕士改革后,各高校招收的不同类型法律硕士人数大多相差较小,全日制、非全日制和非法学的法律硕士比例接近。由此可见,在高校中,各类法律硕士学生比例相当,在能较为系统的接受学校安排课程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和缺乏较多时间需要灵活安排的非全日制学生之间,在缺乏本科法学基础的非法学法律硕士生与已经具备一定法学思维与法学基础的法学法律硕士生之间的水平差异就较为明显且普遍存在。同时,在四类学生当中,仅本科为法学的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有充分的精力与时间进行更高层次的双语与英文教学,在数量上也仅为法律硕士学生总数的四分之一。在此情况下,法律硕士课程中的双语与全英文教学的教学形式就显得极为严峻。

(三)硕士生英语水平薄弱

本文对西安有法律硕士的5所学校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调查发现:J大学英语课程与民法课程同时开设于法律硕士第一年的第二学期,商法课程则在第二年;B法律英语与商法课程同时开设于法律硕士第一年的第二学期,统计如图7所示。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则在法律硕士第一年的第一学期;Z大学在非法学的法律硕士课程中,第二年第一学期有公司法课程,而民商法和英语课程则分别在第一年的第一学期与第一年整年;G大学的多个类别的法律硕士课程中,商法相关课程均在春季即第一年第二学期,而英语相关课程与民法理论课程分别在第一年全年与第一年第一学期;S大学具有法律硕士学位的工商管理硕士课程中,商法学课程时间无法确定时间,但至少与商务英语同时进行教学。由此可见,在西安法律硕士高校中,商法课程设置即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更是不尽相同,教学方式不同,教学结果也均不满意。

图7 各高校商法课程与英语课程开设时间关系比例

(数据来源:本文网络调研)

(四)教学指定教材选取情况统计

本文对西安地区开设有双语商法课程的高校进行了调查,对推荐使用的教材类型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如下图所示。

图8 开设商法双语学校的双语教材使用情况

(数据来源:本文网络调研)

从图8中可以看出,在开设有商法双语课的高校中,已知双语教材使用情况的占比90%以上。但是,其中9所学校将双语教材与书目作为推荐介绍给学生,作为学生在有时间与能力的情况下自行学习,仅有2所学校将双语教材作为了上课用的教材使用,并未推荐也并未使用的学校数目为0。

据此可以清晰的看出,高校的双语教材使用情况极低,大部分高校均是采用中文教材的方式,双语部分更多的由教师自由发挥,对于核心的国外价值体系等内容并没有列入到日常的教学任务中,更多的采用推荐给学生自习的方式教授,这与市面上流通的合适的商法双语教材较少有很大的关系,缺乏教材的支撑教师的教学工作与学生的学习任务都很难圆满完成。由于师资能力的参差与教材的稀缺,造成了教师教学内容的多样难以统一,且大多以简单翻译为主,极少进行深入的学习,这也造成了教学模式的不统一,学生学习状况的参差不齐。

四、法律硕士商法英文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的对策建议

对比研究国内外较为通行的商法英文教学模式,甄别和确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商法英文教学模式。目前,国际范围内各知名高校实行“双语教学”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模式,包括:首先,学校使用一种不是学生在家使用的语言进行教学,这种模式称之为:浸入型双语教学。其次,学生刚进入学校时使用本族语,然后逐渐地使用第二语言进行部分学科的教学,其他学科仍使用母语教学,这种模式称之为:保持型双语教学。最后,学生进入学校以后部分或全部使用母语,然后逐步转变为只使用第二语言进行教学,这种模式称之为:过渡型双语教学。一般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属大陆法系,荷兰的国际商事法律体系属于罗大陆法系类,与中国大陆的国际商事法律体系相类似,因此,在此以荷兰萨克逊大学“国际商法”教学实践为例。该大学的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国际商法》教材均为全英文教材,而非荷兰语教材;双语课程素材内容板块化、实务性强,包括有欧洲法律概况到国际条约《布鲁塞尔规则Ⅰ》管辖规定与仲裁的一系列国际性的商事规则;具体教学中以实际案例为国际商法每一内容板块的平台进行相应规则的详尽梳理;教师为双语教师,英语授课[4]。

对比国内,国内高等院校当前实行专业课所采取的双语教学模式大致有四种:首先,英文原版教材,英文板书,纯英文讲授;其次,英文教材(包括英文原版教材或国内学者出版的相关英文教材),英文板书,大部分英语讲授,小部分汉语补充解释;再次,英文教材(包括英文原版教材或国内学者出版的相关英文教材),英文板书,定理、定律、原理及概念用英文表述,汉语解释。最后,英文教材(包括英文原版教材或国内学者出版的相关英文教材),汉语讲授[5]。

吴潇航、左金隆和王艳蓓三位对西部地区的高校双语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从他们的调查结果看,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选择过渡型教学模式更优于浸入型模式。[6]本文也认为,考虑到陕西部分地区地方高校的学生普遍英语水平停留在四级水平,因此对普通高校开设的双语课程,建议选择过渡型教学模式,但是双语教师需要把握中英文间的使用比例,避免上成翻译课或仅教材和课件是英文,讲授用全中文的情况,同时可以考虑按照英语水平的高低的分班教学模式。

综上所述,对于陕西本地而言,《商法》双语与全英文的教学改革应更多的考虑从课程设置、师资配置与教材选择上,对于教学方法暂不强求。西安法学院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课程设置中,《商法》学分和课时安排比较少,教学难度大,《商法》双语课程开展速度慢,程度低,因此从提高硕士生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能力入手,探索的商法英文教学方法改革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科学安排课程内容。英文教学比汉语教学费时费力,因此教师应该对课程内容进行科学设计,防止面面俱到,做到重点突出。法学双语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能运用外语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法律人才,这类人才必须具备扎实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很高的外语沟通能力。因此,在设置双语教学课程时,必须考虑其内容的涉外性和国际性,选择的课程内容应贯彻实务性和前沿性的原则。可以选择国际经济法或国际商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等,也可开设一些对国际法制有较大影响的主要国家、尤其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单立法,如英美国家的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责任法等与经济贸易活动关系密切的课程作为双语教学课程,[7]而案例使用方面,可以择选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涉外案例、CIETAC披露的案例及具有涉外管辖权的法院公布的终审判决案例。

第二,原版教材与中国商法实际的相结合。原版教材虽然有利于学生接触到原汁原味的英语以及较为前沿的知识,但缺乏对中国商法的介绍,教师要将中国商法实践成果补充进教学。可以尝试与国际贸易企业携手,打造校企合作双语教材,采用多样化校企合作模式,组建双师型的编写团队。此外,还可与出版社积极合作,积极主动开展或者积极主动配合出版社开展培训与服务工作。

第三,英文教学师资梯队的补充和完善。既可以聘请外籍专业教师,也可以聘请有留学经历的专业教师,同时,可以通过内训的途径,塑造合格双语教师,切实满足商法教学的实际需要,双语教师要能够使用英语语言来拟定、解读、分析合同条款、合同纠纷、合同函电类证据的内容,能够驾驭法律英语的翻译、编辑工作,兼顾近期急需和长远规划,建设一支专业机构合理、年龄搭配适中,专业素质较强的教师队伍[8]。

第四,精心设计教学环节。通过督促学生课前预习,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采用英文经典判例讲解,情景模拟等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采用多媒体课件形式,以声音、动画、图片和视频等方式,加深学生印象。首先可以利用先开课程“法律英语”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一定数量的法律英语词汇,熟悉法律英语的结构特征、阅读技巧和运用技能。在首次实施双语教学的课程中,可给学生提供英汉对照的资料,让其课前预习,课堂上尽量用英语授课,比较难懂的地方才用汉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阐释,并逐步引导学生利用外语作为工具表述自己的观点,完成一定的口笔头练习和小组讨论,及时检验教学效果。在其后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中,要慢慢提高外语使用比例,逐步培养学生的外语思维能力和外语使用能力。

第五,寻求与国外高校或相关机构的合作。与国外高校建立长期联系,进行师生互访交流,便于教师授课水平和学生职业素质的提高,建立海外实训基地,为学生实现与就业环境零过度提供便利条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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