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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套房产的代持风波

2020-05-14王伟伟

检察风云 2020年7期
关键词:杨立新清算组张玲

王伟伟

2019年11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张玲妨害清算罪二审裁判结果,披露了该案案发的来龙去脉……

蓄谋代持,69套房产金蝉脱壳

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置业”)是一家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公司总经理为杨立新,财务经理为张玲。2014年年底,万嘉置业因涉债务纠纷,被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二建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根据常州二建司的申请,将万嘉置业开发的“上书房车库”进行了查封。

由于当时万嘉置业对外还欠有其他债务,债务人随时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尽可能保全公司现有的财产不再被法院查封,杨立新遂召集公司营销部和财务部人员开会讨论如何应对。最后,决定由财务部以还款走账的形式,将万嘉置业的款项转至个人名下,再由这些人以个人名义用这笔钱“出资”购房,由销售部与这些“个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公司剩余房产转移到个人名下。

由于涉及“购房人”多,且事实上并没有发生交易,客观上存在对方“假戏真做”,从而损害万嘉置业利益的风险。为了防止这一潜在风险发生,万嘉置业还特意制作了一份承诺书,明确“购房人”只是代持有而已,这些交易过的房产并不归这些个人所有。

拟定方案后,杨立新就与张玲商量代持人选,最后确定代持人选主要是各自亲戚以及与万嘉置业股东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或杨立新个人有债务关系的人。代持人选确定后,张玲就出面与这些人商量“虚拟”购房事宜。

2015年1月至6月,萬嘉置业陆续由财务部、营销部按上述方法经手操作了万嘉置业开发的桂花园4期和上书房5期的房产。张玲自己当时也签了一些房子,后来有一部分已经交给当地的永红街道,至案发,其名下还有两套房子。

虽然有了这次人为的“避险”操作,但张玲事后供述称自己仍然认为这些房子还是归万嘉置业所有,所以最初自己将承诺书与销售合同一起作为会计资料放在财务部保管。后来万嘉置业传出破产传闻后,有代持人找张玲表达了以房抵债的想法,张玲担心承诺书落入他人之手,便将承诺书带回家中保管。

故意隐瞒真相,错过赎罪机会

2016年10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万嘉置业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当月,钟楼区人民法院主持召开永红万嘉全体员工大会,宣布万嘉置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张玲被列为破产清算小组成员。其实即便当时杨立新和张玲已经有错在先,但如果两人能在万嘉置业破产清算期间如实报告,将这69套房产作为公司财产予以申报,两人尚可因此避免刑事追究。然而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两人并没有这样做,结果当然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清算组成立以后,杨立新被要求搬离上书房售楼处办公室,并配合清算组开展工作。清算过程中,清算小组向公司方面索要销售台账。由于销售台账中对代持的房产没有明确标注,而是显示为正常销售,张玲便向杨立新请示,问其是否需要对代持房产的事情进行说明,杨立新当时表示让张玲等等再说。于是,张玲向清算组隐瞒了代持者的信息,相关的承诺书也没有拿出来。

张玲事后供述称,当时的资产负债表是主办会计李倩制作的,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要求提供财务资料时,李倩都会请示张玲。关于代持房产项目,由于杨立新未表态向清算组说明情况,张玲遂同意李倩按照销售合同等生成资产负债表提供给清算组。

“我知道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中含有代持房产的销售合同,因为资产负债表生成的依据主要来源于销售合同,包括上述虚假的销售合同,这是领导的意志,提供之前我都向杨立新汇报过。”张玲归案后供述称。

2017年3月,政府和清算组专门找杨立新谈话,在这次面谈过程中,杨立新没有将代持房子的事情说出来。杨立新事后称自己当时之所以没有说出来,主要是有两点担心:一是当时有传言称其转移了万嘉置业的资产和资金,怕代持的事情传出去说不清楚,担心清算小组一旦不认这个账,所有的债务都要自己一个人承担;其次是杨立新认为只要不把承诺书拿出来,代持房子的人申报债权就没有问题,而且代持人申报债权后自己就不用再还款,而是直接就用房子抵债了。

涉嫌妨害清算,两事主被判刑罚

然而事实证明,杨立新的担心是多余的,也是无知的,他自己最终也因此落入了“妨害清算”的起诉指控。

2017年5月7日,杨立新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当年6月9日被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张玲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该案经检察机关公诉到法院后,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钟楼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杨立新、张玲妨碍清算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嘉置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妨害清算程序的正常进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被告人杨立新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意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被告人张玲受万嘉置业管理人聘用,协助清算组从事财务工作,视为清算组成员,其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

一审法院认定两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鉴于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以两人犯“妨害清算罪”,分别判处杨立新、张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2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不服,都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妨碍清算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两人的上诉理由一一进行了评析。

关于上诉人杨立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综合评判认为:

首先,杨立新具备妨害清算罪的主体身份。杨立新作为万嘉置业原总经理,负有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全部资产的义务,在公司资产未全部移交前,其理应承担以其原身份进行管理的责任,故本案中应当认定其为万嘉置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次,杨立新具有妨害清算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杨立新为了防止万嘉置业开发的房产被法院查封,将相关房屋转移至他人名下。代持人所签“承诺书”清楚表明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购房资金亦非“购房人”支付。所谓的“房屋代持”“资金流转偿债”本质上并不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也不是正当的、真实的资金还款。

再次,在万嘉置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杨立新本应将与公司资产有关的资料全部主动移交清算组,却授意他人隐匿“承诺书”,直接影响了清算组对公司资产状况的调查。该行为必然引起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应当认定构成“妨害清算罪”。

关于上诉人张玲所提自己不构成妨害清算罪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综合评判认为:杨立新、张玲等人将万嘉置业的资金通过“走账”的形式转给他人,再由他人以个人名义用上述资金购买万嘉置业的房产,但相关房产所有权仍属于万嘉置业。万嘉置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张玲受聘协助万嘉置业清算组从事财务工作,其明知存在上述情况,却依然按照杨立新的授意,向清算组隐匿公司财产,提供虚伪记载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符合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019年3月29日与2019年11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外公布杨立新、张玲妨害清算罪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除杨立新、张玲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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