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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察调查权程序性控制模式之完善

2020-05-13张俊

湖湘论坛 2020年3期

张俊

摘要:为推进腐败治理法治化和效能提升,监察委在监察体制改革深化中应运而生并被赋予了融合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复合内容的监察调查权。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具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重属性的监察调查活动,在权力控制的方式上,主要采用了以内部监督为主、外部制约为辅的程序性控制基本模式。从国家监督体系现代化制度构建视角,我国监察调查的程序性控制模式还存在着内部控制不足和外部控制乏力等现实困境。应从我国现实国情和现行法律框架出发,完善监察调查程序性控制模式并将其纳入法治化和专业化的良性轨道,强化内部监督与外部制约综合运用。在内部监督方面,应从权力分工的角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监察调查公信力。在外部制约方面,应当强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监察委的监督制约。

关键词:监察调查;权力制约;控制模式;司法审查;国家监督体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0)03-0131-14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深化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成果,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中地位被明确,作为与“一府两院”平行、人大产生的专责国家监察职能和行使监察权的政治机关。[1]塑造了“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格局,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2]监察委作为统一行使国家监察权的整合性机构,实现了公职人员腐败治理的分散化、软弱化到集约化、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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