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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新机制:逆周期调节的重要工具

2020-05-06李慧

科学与财富 2020年4期
关键词:新机制报价货币政策

李慧

摘 要:我国当前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大的经济下行压力,如何发挥货币政策的逆周期调节作用至关重要,但我国金融体系的利率传导不畅,资金难以投放到实体经济,特别是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出现的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难以解决。本文从以下5个方面论述LPR新机制的重要意义:我国LPR形成机制改革的历史演变;分析几个于LPR形成机制有关的基本概念;LPR形成新机制;新旧LPR形成机制对比和LPR新机制成为逆周期调节的重要工具。

2019年8月26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人民银行行长、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易纲主持召开24家主要金融机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Loan Prime Rate)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工作。

这次会议确定了我国利率改革的重要一步,即LPR新机制的形成。在当前我国面临经济下行的情况下,要提高利率的市场化水平,有效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提升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推动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同时央行也希望逐步实现从数量型调控向价格型调控转变,最终更有效地发挥货币政策的逆周期调节作用,以上各种因素的节点都指向了利率形成机制,必须发挥好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增强利率传导效率,LPR的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LPR改革的历史演变

从1996年6月,央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开始,至今LPR新机制的形成,我国利率形成机制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历程,大致可以分成3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1996年到2003年。1996年6月,以央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标志,进行了外币利率市场化和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化。1999年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发行采用高度市场化方式,同时外币存贷款利率管制放松。

第二阶段2004年到2013年。这一阶段先进行了贷款利率的逐步放开,初步市场化。不断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空间,先后取消了贷款利率的上下限。2013年7月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第三阶段2013年至今。这一阶段主要是深化利率的市场化,进行了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央行多次调节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浮动空间,2015年10月取消了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浮动上限。2015年形成了我国现有的利率传导机制,即央行货币政策利率(如MLF、SLF等)传导形成货币市场利率(如SHIBOR等),再传导形成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最终传导形成贷款利率。名义上利率管制在2015年放开了,但存贷款利率并没有实现完全意义上市场化,所谓存在利率双轨制。

什么是利率双轨制?即贷款市场利率,以央行确定的法定基准利率为依据的LPR,同时在利率体系中还存在已经高度市场化的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代表。

利率双轨制存在的弊端在于利率传导渠道不畅,不能有效地发挥货币政策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如果我们把银行比作水库,利率就是水渠,企业是农田,央行是政府,水渠起到中介的桥梁作用,现在政府希望把资金投入实体经济,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难题。从2015年,央行曾经连续降息5次开始,央行频繁喊话和定向降准来指导商业银行,效果如何?

在2015年年末,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27%,但是根据2018年2月公布的中国社会融资成本指数为7.6%,如果再加上其他手续费和评估费等费用,中国社会平均融资成本将超过8%。可以看到央行的货币政策,在实际的金融贷款市场上效果并不理想,说明旧有的利率传导机制是有问题的。

利率双轨制,可以想象水渠太多,纵横交错,银行从自身利润最大化角度出发,从水库引入的水,并没有按照政策要求流入企业,而是在金融系统内部流转或成本增加。原因在于三点:第一,实体经济不景气;第二,购买同业理财产品,通过提升资金利用率,套低风险利差获利。第三,大型商业银行把钱借给中小型银行或央企国企,再通过中小银行或央企国企流向中小型企业,多层中间环节赚差价,成本增加很多。

几个与LPR形成机制相关的基本概念

法定基准利率。法定基准利率是由央行根据货币政策需要制定的基准利率,分为存款基准利率和贷款基准利率。目前采用的是2015年10月24日最新贷款基准利率:1年以内(含1年)的年利率为4.35%,1年到5年(含5年)的年利率为4.75%,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9%;公积金:5年以内(含5年)为2.75%,5年以上为3.25%。法定基准利率是央行给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指导性利率,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加点形成实际的市场贷款利率(原LPR形成机制)。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作为我国当前货币市场利率的代表,SHIBOR采用报价制度,参与银行每天对各个期限的拆借品种以拆借利率为基础进行报价,并对报价进行加权平均后,公布各个期限的平均拆借利率即SHIBOR利率。SHIBOR利率由16个品种组成,比目前货币市场交易的回购或者拆借品种更加丰富。参与报价的银行需有较高的信用級别,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和良好的市场声誉。同时,央行为了防止参与银行随意报价,建立了一套跟踪监控和惩罚制度,以确保其权威性和代表性。

中期借贷便利(MLF)(Medium-term Lending Facility)。MLF是央行提供中期基础货币的货币政策工具,目的是要求发放对象贷款给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给符合宏观审慎评估(MPA)要求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采取方式是质押,即发放对象需提供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优质债券为抵押品。MLF是我国央行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实际状况于2014年9月创建的新货币政策工具。

常备借贷便利(SLF)(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由于近年来我国银行体系短期流动性供求波动加大,为了有效防范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便于央行调节流动性总量,2013年初央行创设了SLF。SLF的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短期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是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方式也是质押方式。

LPR新机制

LPR利率,即贷款基础利率,是金融机构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其他贷款利率可根据市场需要的不同在LPR利率的基础上加点或减点确定。

LPR利率新机制是从2019年8月20日起,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是由18家报价银行共同报价产生,计算方法是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算术平均得出,每月20日重新报价计算。LPR利率取决于市场供需状况,根据18家商业银行对市场的变化趋势的分析判断形成。

为防止18家报价银行私下沟通达成共识,从而操控全国市场利率,本次列入报价行的18家银行包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商业银行。比如:工商银行2018年总资产达到27.7万亿,而报价行中的网商银行2018年的总资产是958.64亿元。体量的巨大差异使得各个报价行的利益诉求不同。

同时,为了更好地推行LPR利率新机制,监督金融机构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央行还制定了对全国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应用LPR情况的考核要求。央行设定了三个考核时点、及新发放贷款中LPR作为定价基准的应用占比要求,央行还将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若報价银行有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的,将会在MPA考核中被否定。

新旧LPR形成机制对比

2019年8月17日,央行就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标志着LPR新机制的形成。新旧LPR形成机制的不同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LPR制定的锚不同。旧机制的锚是法定基准利率,而新机制的锚是MLF.

品种不同。旧机制的LPR只有1年期一个品种,即1年以内(含1年)的年利率为4.35%。新LPR品种扩大到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

报价行增加。在原有报价行的基础上,新增若干城商行、农商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由原来的10家扩大到18家。

报价频率不同。由原来每日报价变为每月20日报价。报价频率下降。

有无质押品不同。旧的LPR机制中,各商业银行无需向央行提供质押品;新机制下锚定MLF,各商业银行是需要向央行提供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优质债券为抵押品。

LPR新机制:逆周期调节的重要工具

第一,使用MLF作为利率锚具有现实意义。新机制LPR是通过18家报价银行MLF加点的平均数形成,MLF是定向的货币政策工具,其方向是三农和小微企业,央行通过改变LPR制定的锚,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渠道问题,统一渠道,把利率形成机制中的双轨制变为单轨制,只有渠道问题解决,水才能源源不断地流向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逆周期调节作用,货币政策从宏观调整变为了定向调整。

同时,MLF提供给符合宏观审慎评估(MPA)(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要求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MPA的主要构成由:资本和杠杆、资产负债、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个方面内容,其中资本充足率是MPA考核的核心指标。如果商业银行没有通过MPA考核,央行将不提供“水源”,渠道的地位将大大降低,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执行央行的货币政策。

有无质押品也将更有利于央行的监督管理。MLF采取的方式是质押,即发放对象需提供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优质债券为抵押品。如果商业银行不作为或乱作为,央行就有了更多的制裁方式来保障央行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利率期限品种增多有利于抑制房地产的过度投机。新机制在原有品种上增加了5年期以上期限的品种,为银行发放长期贷款提供了定价参考。我国当前银行长期贷款主要是针对个人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签订的贷款合同基本上是5年期以上的长期贷款合同,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已经具有泡沫特征,在实体经济发展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央行的货币政策是坚持控制房地产价格的前提下,实施结构性宽松,通过增加5年期以上的品种,把房地产从企业信贷中分离出来,加以调控,确保资金流入实体经济,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

央行公布了《关于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从10月8日起,商业银行新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新的LPR为定价基准,并加点形成(公积金贷款除外)。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最近一个月公布的相应期限LPR,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应不低于最近一个月公布的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形成。

2019年8月推行LPR新机制后到11月20日前,作为个人房贷主要参考依据的5年期LPR,三次报价均为4.85%。11月20日公布的LPR下降为4.8%,以此推算首套房贷利率应不低于4.8%,二套房贷利率不低于5.4%。央行也明确对于10月8日以前签署的存量房贷利率,在2020年3月后可以把房贷利率变更为使用LPR加点形成。同时政府明确表示,各地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确定本地区LPR的加点下限。可以看到我国LPR利率形成机制的不断向市场化方向推进。

除以上两个核心方面以外,报价行的增加有利于促进LPR的市场化定价;报价频率的下降有利于货币政策的一贯性。

结束语:LPR新机制的建立,完善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渠道建设,更有利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受各种因素影响,如中美贸易摩擦和武汉冠状病毒疫情等导至经济下行的逆周期调节。但必须明确LPR只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要发挥货币政策的逆周期调节作用,还需要监管层对于中小企业不良资产有更高的容忍度;同时贷款利率要有下行趋势,还必须降低央行负债端的成本;第三,鉴于LPR挂钩MLF,而MLF也并非完全经过市场交易形成的利率,也就是说MLF的市场化程度是有限的,LPR报价行数量和覆盖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央行还应丰富LPR的衍生品工具以对冲风险。

参考文献:

[1]《利率并轨的“最后一公里”》熊园,中国金融 2019年17期

[2]《商业银行推行贷款基础利率定价的思考》 侯艳丽,北方经贸2017年02期

[3]《LPR新机制落地“100天”调查》李万赋,金融博览2019年12期

[4]《中美LPR机制对比与思考》 郭栋,  中国金融2019年17期

[5]《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形成机制及政策建议》张博  朱珠,新金融2019年10期

[6]《中国金融改革思考录》易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7]《利率市场化的全球经验》张建华,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8]《中国货币政策传导研究》裴平等,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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