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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中的政策文件综述及前置要件分析

2020-05-06毛君豪

科学与财富 2020年4期

毛君豪

摘 要:在梳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生命历程”的基础上,文章较为详细地理清项目核准的政策文件脉络,从而对核准依据的现行文件体系进行综述,并结合政策文件综述,分析了项目核准的程序与要件,供相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项目核准;政策综述;要件分析

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下发,该文件指出,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针对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均改为备案制。随后,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通过下发一系列法规、部门规章、指导性文件等,不断对项目核准制、备案制进行完善,使其能真正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

本文总结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依据的现行文件体系、核准程序和要件,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现行依据的文件体系综述

深刻理解核准制,需从核准制的“生命历程”开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我国今后一定时期内投资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的肇始。

而后,在2004年至2017年的十多年间,通过不断研究、探索、总结,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的规范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简单概述如下:

2004年7月,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下发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发布,明确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

2004年9月,作为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核准后的一段时期内的的过渡性依据文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

2004年10月,作为对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试行核准后的一段时期内的过渡性依据文件,《对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

2007年5月,经过近三年探索、总结,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核心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文本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发布;

2007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了核准制项目的行政管理程序;

2008年6月,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37号的形式,《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发布,完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这一环节,有效规范了核准制的效力;

2013年12月,第一次更新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发布;

2014年5月,《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明确了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核准程序、核准内容及效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2014年6月,《外商投資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开始实施;

2016年12月,第二次更新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发布;

2017年2月,作为核准制的首部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开始实施,标志着核准制法律效力进一步增强;

2017年4月,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开始实施,《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7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文本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同时废止。

综上,针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过相关文件梳理,结合文件间的逻辑关系及相关文件规定,初步归纳了核准制依据文件体系的主要构成,概述如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依据文件体系是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为肇始,以国令第673号文下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年2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为核心,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文本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等文件为支撑,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暂行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以及各省(市)配套细化文件等其他相关文件为延伸,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为辅助而形成的一整套政策文件体系。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和要件分析

项目核准制是政府改变投资管理职能、深化“放管服”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资源配置作用、落实企业自主投资权利、激活市场经济活力的重要举措;作为政府对企业投资监管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其程序的简化,对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也就是说,项目核准只剩下“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同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对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核准机关权属及时限、是否需要评估及费用承担对象、核准意见出具时限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总体来说,相比于项目审批制,项目核准程序变得相对简单、明确。

但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也就是,相对于当前项目审批制中相关手续后置的情况,项目核准制需要办理必要的前置性支撑手续,不局限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重点提到的项目申请报告附具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等,也包括,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政府及审批机构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完善的其他手续,如项目建议书、环评等。

综上,项目核准制在程序上进行了简化,只剩下“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但是,在企业项目核准时,务必结合项目及当地具体要求,提前考虑到项目前置性必要支撑文件手续的办理,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附具文件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