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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在侦查实务中的应用研究
——以犯罪现场勘查为视角

2020-04-21王世超李永涛

王世超 李永涛

犯罪现场作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物品的场所。作为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之一,犯罪现场对侦查发现线索、收集证据都是至关重要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要组织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因此现场勘查往往是侦查人员首先采取的措施,也是收集线索和证据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手段。犯罪现场往往被侦查人员称为“证据的宝库”,在现场勘查环节不仅可以收集到有关犯罪的痕迹物证、书证,同时还可以收集到有关的证人证言。更重要的是,现场勘查笔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也就是说,通过现场勘查工作,不仅可以收集到大量的实物类证据,还可以收集到大量的言词类证据。但是一旦收集证据存在不当,这些证据就会存在缺陷成为瑕疵证据。现场勘查是收集证据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一项需要多种刑事科学技术及其他技术手段综合运用的工作,因而在现场勘查环节更容易出现一些瑕疵证据。因此,要探讨研究我国的瑕疵证据,则需要从现场勘查环节入手对瑕疵证据的主要类型、形成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通过这一研究途径,可以清晰地理顺瑕疵证据的主要原因,从而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现场勘查环节瑕疵证据的主要形式

(一)记录内容不完整

任何作为认定案件证据的笔录都必须记录完整,然而在侦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由于自身法律素质、业务能力、证据意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有关笔录没有记录完整,遗漏了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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