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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税收政策优化探析

2020-04-18滕明明

国际商务财会 2020年12期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

滕明明

【摘要】粤港澳大湾区有三种不同的税制结构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文章在归纳总结三地基本税制的基础上,对比三地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了当前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税收優惠

【中图分类号】F83

★基金项目:广东省软科学课题“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研究”(2019A101002081)

一、引言

2019年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粤港澳大湾区由广州、深圳等珠三角九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组成。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大湾区已从“前店后厂”式的资源驱动转型为科研创新产业、高端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的“三轮驱动”,拥有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及配套设施。

随着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不断开展,科技创新的需求进一步提升,这就需要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的支持,而目前粤港澳三地在税制结构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有必要基于“一国两制三关税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粤港澳地区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和改进措施,为后续出台更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奠定基础,形成粤港澳科技创新发展的助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

二、粤港澳大湾区的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概况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三种税制结构

珠三角九市现行有效的税种18个,税收收入以间接税或流转税为主,如增值税、消费税等,2019年珠三角九市增值税占总税收收入约35.3%,是占比最高的税种。直接税即所得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2019年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约为18.4%,个人所得税占比约为9.4%。珠三角地区的纳税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

香港地区的主要税种有8个,其中直接税有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和个人入息课税,间接税有印花税、博彩税、遗产税、商业登记费等。香港的纳税年度与珠三角和澳门都不同,是每年4月至次年3月。税收收入以直接税为主,2018—2019财年的利得税占税收收入约为48.8%,薪俸税占比约为17.6%。香港没有流转税,间接税中印花税比重最高,2018—2019财年占税收收入23.4%。

澳门地区以博彩业为主要经济支柱,税收基本来源于博彩专营权的直接税,2019年其占税收收入约为86%,其余主要由所得补充税和印花税构成。澳门的纳税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

(二)粤港澳大湾区现行的主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

粤港澳大湾区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粤、港、澳三地已经分别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三地协调方面的税收政策。

1.粤港澳三地各自施行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划分为多个种类,从税种优惠方面,主要可以划分为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从研发创新过程来看,可以划分为基础研究相关政策和应用研究相关政策;从科技创新链条来看,可以划分为研发阶段、试验阶段和成果转化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

粤港澳三地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增值税优惠

香港和澳门没有征收增值税。

珠三角地区增值税税率近几年有着较大的调整,2020年现行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9%、6%。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主要从成果转化和应用研究角度进行优惠。对特定机构进口符合要求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主要是从基础研发角度进行优惠。

(2)个人所得税优惠

珠三角的个税与香港的薪俸税、澳门的职业税相比,起征点低、税率高,珠三角地区整体上个税优惠政策与国内其他地区一致,主要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股东和技术人员,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或高新技术企业对本企业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但也有部分地区特色的优惠政策,如珠三角九市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优惠

珠三角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是25%,香港的利得税税率为16.5%(其中离岸或资本性质所得可以免税,离岸或资本性质的支出不可扣除),澳门的所得补充税税率为12%。而三地针对企业所得税都出台了不同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三大类,一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深圳、珠海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两免三减半”等过渡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最长为10年等。二是加计扣除政策,即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享受75%的加计扣除优惠。三是技术转让方面的优惠,如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香港的利得税优惠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即甲类研发费用(乙类以外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特定条件下可享受全额税前扣除,否则,研发费用一般是属于不可扣除的资本性质支出。乙类研发费用(向指定本地研究机构支付或自己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员工开支和消耗品支出)总额的首200万元可获300%加计扣除,余额获200%加计扣除。二是购买知识产权税前扣除,即购买(关联方购入除外)指明类别的知识产权(版权、注册设计、注册商标等)的资本开支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享受当期一次或分摊5年税前扣除。

澳门的所得补充税优惠主要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用作创新科技业务研发费用总额的首澳门币300万可获300%加计扣除,余额可获200%加计扣除,上限为澳门币1500万。

(4)特点小结

由此可见,三地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从税种方面看,由于税制的不同,三地本身在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基础差距较大,优惠政策也各不相同,而三地都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虽然税率不同,但优惠政策有相似之处,基本都包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珠三角地区本身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整体较高,因而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就更丰富一些。

二是从研发创新过程来看,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偏重于对研发费用和技术成果转化方面的优惠。

2.三地税收协调政策

目前三地主要就所得税和关税方面展开税收协调。

2003年,内地和香港、澳门分别签订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而且分别陆续签订了十个补充协议。这一系列协议主要是内地就原产于香港、澳门的部分货物实行零关税,对部分服务放宽市场准入。而香港、澳门对原产于内地的货物实行零关税。该系列协议侧重在三地的关税优惠方面。

2006年,内地和香港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接着陆续签署了第一至第五议定书。2009年,签订《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并陆续签署了三个议定书。这两个《安排》和相应的议定书集中解决双重征税和利润、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税率问题,也就是涉及了三地的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内容。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政策顶层设计不够系统全面

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税收政策顶层设计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境内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设计相对分散,没有根据整体的科技发展方向对科技创新税收政策进行系统布局。二是粤港澳三地的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协调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阻碍,三地原有的税制存在较大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三地在联合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时候应当更多地考虑三地的协调问题。

(二)税收政策与科技创新链条的契合度有待加强

科技创新不单指某个企业或者某个行业,而是一整套的发展链条,包括研发、试验、转化等。因此可以将现行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不同的科技创新环节进行分类,如将研发支出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划分到研发环节上,将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划分到成果转化环节上。在初步划分后可以发现,内地对于研发活动的认定分类比香港更加粗略,没有分类进行管理,在成果转化方面现有内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专职研究人员、普通个人等的研究成果转化的优惠力度不足,也没有出台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即一方研发、一方试验、一方转化等)的税收优惠制度。

(三)创新生态系统配套的税收政策可以继续优化

在成熟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已经形成了区域性的创新生态系统,如旧金山湾区等形成了包括科研机构、高校、科技创新企业、科技创新中介公司、科技创新金融、人才服务公司等多层次的生态系统,为科技创新的后续发展奠定基础。粤港澳大湾区的科技要素集聚水平较高,但税收优惠政策中考虑创新要素配套的较少,可以在以后进一步优化。

(四)税收政策服务和征管体系尚未完善

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税務部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制定“一站式”服务措施,打造便民、便企快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如当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在实务中仍有一定的争议,税务部门本身缺少科技领域的专家,不利于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精准”服务。另外,科技创新税收优惠也需要考虑出台的政策是否能够顺畅地执行,政策能够顺畅执行才能正风气,对社会形成正向引导,以及达到政策本身服务科技创新的目的。

四、进一步优化的建议

(一)开展顶层设计,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架构

针对税收优惠政策分散的问题,需要梳理现有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和发展路径,深入研究各个税种、应用场景之间的逻辑性,从整体上分析、设计税收优惠政策架构,以满足各个主体和多个行业的发展需要。

针对粤港澳地区税收协调的问题,主要是应当基于现有的粤港澳大湾区领导小组开展税收政策的具体协调,在原有CEPA的基础上开展三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具体税种的统筹规范管理,从大湾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出发总体设计三地的税收协调路径。

(二)基于科技创新链条整合、设计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科技创新的最新发展,将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调整,做到“点”和“面”结合的双重设计。所谓“点”,就是基于科技创新链条的发展节点,全部配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每个点具体展开。如对于研发活动的确认可以根据最新科技创新的发展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所谓“面”,就是将之前税法里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完善,重点支持含有重大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的产业、领域或具体的单位或个人,确保我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能够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开创性的原始创新成果,争取国际科技竞争的制高点。

在科技成果转让方面,可以加大对单位或个人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税收优惠力度,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形成和发展,可以对合作研发、试验、转化等出台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政策,也可以试行在科技创新链条中涉及的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三)建立支持创新生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粤港澳大湾区内创新要素高度集聚,拥有各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但在创新质量、科技创新服务等方面与世界三大湾区有着较大的差距,因此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于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机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孵化机构等科技服务方面分步骤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四)建立高质量、服务型的税收征管体系

税收政策服务和执行体系的完善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在人才领域方面,税务部门可以建立或与科技部门共享包含多个学科的科技专家、税务专家、财务专家等的专家库,针对各个科技领域建立由专家和信息系统组成的鉴别系统,以确认税收优惠政策能够“精准”地服务于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同时,可以请科技专家和税务专家共同研究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以更有针对性地修订完善税法政策,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的特殊税收政策。在税收征管方面,可针对当前金税四期建设的时机,由税务部门结合最新的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进行三地联网,加大依法纳税宣传,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建立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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