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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重感与义务问题

2020-04-17蒋茶

戏剧之家 2020年10期
关键词:义务

蒋茶

【摘 要】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一书中,康德以对法则的敬重来言说义务,但并没有直接把两者的关系说清楚。本文结合《实践理性批判》试图指出康德以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这一限度,并指出在现实道德世界中,敬重感作为道德主体的行为动机,唤醒了人的道德意识。因而义务概念的产生,就在于对纯粹理性而言感性于人的意志这一限度,因而道德法则作用于人身上时表现为义务,义务就是对法则必然性的敬重,康德由此阐释了道德法则在现实经验世界的客观现实性问题。

【关键词】敬重感;道德法则;义务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20)10-0199-03

启蒙时代,尽管理性的精神力量孕育着强大的理论根基,但在前批判时期康德还是将情感当作道德根据。休谟“怀疑论”的提出使得整个科学的大厦摇摇欲坠,康德因而从理性的角度重新思考道德形而上学,另一方面当时英国道德情感理论①和卢梭的理论也在催促着康德对道德哲学的关注。因而在后批判时期,作为一种道德根据的道德情感在康德的理论体系中转变为“被道德法则规定的道德情感”。

“敬重感”就是其道德哲学中唯一的道德情感,这在康德道德哲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对于敬重感在康德体系中的演化是一个可供讨论的领域,本文所要考量的仅仅是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一书中为何义务会被界定为“对法则的敬重”,康德当时只用了一个脚注去解释“敬重感”这个概念,但是他本人也说到,这必然会引起读者的误解;同时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指出纯粹实践理性这一事实后,提出了敬重感是作为人的道德行为动机的情感。因而本文从道德法则的先天性出发,试图指出“敬重感”是康德义务论必然会提出的概念,这对于义务在现实世界中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身上实现具有经验性和必然性;基于人的有限理性这一限度,敬重这一情感得以在道德实践生活中产生。

一、道德法则的先天性

敬重感是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一书中康德对义务概念的定义中首次提出的。他提出了哲学道德理性知识的三条原理,其中第三条原理说到,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②这里“法则”就是指具有绝对必然性的道德法则、对于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必然有效的理性的实践法则。这三条原理康德是以分析法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中分析出来的,意味着敬重感概念、义务概念、道德法则本就包含在有效的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識中。整个《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的目的就在于确立道德性的最高原则,即具有普遍必然和法则性的道德法则。但这样一条法则被包含于一个含有情感性的义务概念中,尚需进一步解释。

道德法则有其先天的来源性。康德预设了纯粹理性存在于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心中,因为仅只有它能够使我们的认识能力有一个先天的根据。纯粹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实践理性的对象是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的道德法则,它并不关心由物自体刺激感官而形成的经验知识范围、界限与条件,只关心其本身在实践中的意志的规定根据。这种纯粹实践理性的意志也被康德称为善良意志,区别于一般实践理性的意志。道德法则就是从这样一个纯粹实践理性而来的善良意志的自由行动。对于一般实践理性而言,道德法则来源的先天性必然使之成为主体意志的准则,并且以这种起源的纯粹性获得了尊严,使其能够成为我们的最高实践原则。这样的道德法则,因而是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普遍有效的客观法则;因而一种真正具有价值的道德活动,是纯粹实践理性规定意志时按其理性自身的要求即道德法则的要求的行动。

这样一种具有先天性来源的法则不同于一般实践理性所遵循的准则。个体出于自己的意愿而行动的依据都可以叫作准则。在一般经验性的行为中,感性情感的偏好、欲求的对象作为一种欲求的目的,因为就其主观上而言,对其行为主体当然是一个现实的行为依据。但是正因如此,这种目的的行动总是偶然的行动,当面对不同的行为主体时,这些因素就会因人、因时等条件的改变而改变。一种偶然现象的原则并不具有无条件的实践的必然性,即便是生活中大部分人认为的幸福的原则,其动机的来源有损于道德法则来源的纯粹性,就决不能以此作为道德行为的根据。

什么样的准则可以成为道德法则呢?如若要想使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行为准则上升为法则,那么其意志的根据不建立在任何经验性的对象或质料上。纯粹理性直接规定其自身意志的法则的行为,其本身就无经验性的来源或行为的干扰,因而一个纯然形式的、不包含任何经验性内容的法则才能作为道德行为的普遍根据。一条道德的法则以其形式就获得道德的普遍性、实在性,道德法则自身作为理性自身的准则,自己为自己立法,那么任何质料性的内容都不是道德法则的有效性因素。

准则和法则的区别来源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实际上,一个有完全理性的存在者与有限理性的存在者的道德性状是不同的。作为完全理性的存在者的上帝无须一种意志的动机,他本身就是善良意志,其行为必然是合乎法则性的。但我们发现,道德法则作为一条客观法则,在现象界并不必然地作为实践的准则而被意志所采纳。

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有理性的部分同时也有感性的部分,这两个部分共同构成了人这个整体。人遵守着两套法则,道德法则要求我们只按照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但由于人类所具有的自然偏好和感性需求,人们常常会不以法则而以后者为准则而行动。

因此,作为客观法则的道德法则在现实的道德实践活动中,虽然以其来源的纯粹性要求人们的意志行为,但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因其感性存在的那部分,使得道德法则对人发出强制的命令,这样一种道德现象在主体身上的发生叫作义务,一种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必然是出于义务而不是合于义务的。对于完全理性的存在者,是没有义务概念的。如此一来,人仿佛总是不能实现其自身理性的要求,这种道德法则的客观性就受到了怀疑,似乎道德法则只是一种虚设,人们依然可以在生活中不按照道德法则的要求实际地生活。而我们看到康德在构成义务行为的要素中,除了意志对道德法则的遵从,还有这种行为产生的敬重感,他指出,这种道德情感以其理智性的性状,为我们的现实生活的道德行为提供了主观的动力。

二、敬重感作为唯一的道德情感

在日常生活中,当人们发现其自身的限度时,即一般行为的准则不能成为普遍的道德法则时,这种限度使得人面对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时产生了敬重;从理性本身的向度出发,这是其意志作用的必然结果。“意志直接为法则所规定以及对此的意识就叫敬重,以至于敬重被视为法则对主体的结果,而不被視为法则的原因”③,这种敬重感是唯一的道德情感。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指出,敬重感是道德主体遵守道德法则的动机,它是由理性本身引起的结果,不用来评价行动,亦不用来建立客观德性法则,而只是充当动机,以便使德性法则自身成为我们的行为准则,道德法则是作为规定意志的根本动机的。

动机是Triebfeder,Trieb有“推动”的意思,feder 指钟表里的发条或弹簧,所以Triebfeder指“运动的机制”,它侧重于指一种具体的、形象的推动力,源自拉丁文elater aninmi,是灵魂、心灵的鼓动、鼓舞的意思。因而敬重感作为一种动机,它从人的心灵上就鼓动着人们去遵守道德法则的命令。通过敬重感,我们意识到人的有限性,并且应当遵守道德法则,从而理性因此能必然依据法则规定行为的意志,道德法则作为客观法则成了行动的主观准则。可以说,这是纯粹实践理性在这一过程中,其实是以一种贯彻自我法则的方式对主体产生的两个不同层面的意义的结果。

首先,道德法则以一种否定的方式排斥感性而作用于人。“由德性的法则对意志所做的一切规定的本质在于:意志作为自由意志,因而并非仅仅是没有感性冲动参与的意志,而是甚至拒绝一切感性冲动并在一切爱好有可能违背这法则时中止这些爱好的意志,它是单纯由这法则来规定的。”④意志作为自由的意志,在其自身的活动中,拒绝感性冲动,并且中止违背道德的行动。因为这些感性爱好的原因只是本能需求的对象,并不是善良意志的原因。在一个道德实践的行为中,当实践理性作用于意志,对阻碍其法则实行的原因必然要产生一种排斥。

其次,敬重的产生是纯粹实践理性自我批准的一个结果。一种纯粹实践理性的行动,是按照其自身意志的自律原则贯彻自己法则的行动。由于感性偏好对意志的影响,道德法则下降到道德现象界成为一种现实的实践活动有可能不发生。但一条道德法则是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因而不仅仅只能对人们发出一种命令,它必然要使自己能成为主体的客观法则,因为纯粹理性以自身即人自身为目的,因而一种与手段相比较的人格的崇高就显现出来,人因其感性的限度,对纯粹理性的道德法则产生了敬重,敬重就表现为主体遵守道德法则的现实行为的动机。这种现实性动机与道德法则来源于同一个理性,能够使客观法则与主观准则在现象界达到一致性,而不至于损害道德行为的价值。

因此,在现象界面对感性冲动时,法则不得不通过一种对感性的克服而引起主体对法则的敬重感,从而唤醒人的道德意识。换一种说法,这种敬重感正体现了“纯粹神经理性方面的自我批准”,只有道德法则才是规定意志根据的真正力量。爱好作为一种经验对象,而意志是作为手段而被动行动,在主观上是一种偶然性的行为;自由意志以人为目的,以实现人自身的要求为目的,在一种实践经验上做出自己的选择,贯彻自律的要求,以道德法则本身作为行动的依据而表现为对爱好的意志的否定,它以一种否定感性的方式证明了道德法则下降道德现象界的实在性。道德法则由此不再是高悬于有限存在者之上的理想,而是在作为现实的道德实践主体身上实现了其价值。

那种对道德法则实在性的怀疑,认为道德法则仅仅是高悬于理性世界的理想而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实现的怀疑,敬重感从主观上努力,使得道德法则成了行动的准则,从而为道德法则贯彻到主观准则的一致性找到了根据。

三、道德法则何以被表象为一种义务

义务是现实的发生于人们身上的事实,而一个真正的道德行为在于出于义务而义务,但实际生活中又总有着无道德性的合于义务规定的行为发生。敬重作为道德法则对感性的否定力量而产生的主体的理性情感,由此唤醒了理性的道德意识,使得道德法则成了道德行为主观上的动机,这样一个道德性的行为由于敬重的概念就在感性世界的有限理性存在者身上实现了。对法则的敬重,就是义务行为,一个出于道德法则但受制于现象界的偶然性的道德行为,因为其动机的出于义务、敬重的产生、实践理性对感性的克服从而获得道德价值。

敬重作为道德法则在人的主观上产生的作用,是区分行为道德性的关键。“在道德中,一个绝对善的意志的真正的、崇高无价的价值正是在于:行为的原则摆脱了惟有经验才能提供的偶然根据的一切影响。”⑤这个义务行为的意志所带来的崇高就在于它对感性爱好的克服。义务,就其是道德法则实行的必然性而言,实际上是纯粹实践理性在自身中要求人绝对服从,并且以其对感性的排除赢得了对意志的立法权。

如此摆脱了感性的影响的意志彰显了它的自由,它仅仅按照自己为自己所立的法则而行事,我们的一切行为因其自由的行动获得客观现实性。而一切依据经验而来的实践原则,因为其条件的偶然性,获得的必是一种相对价值。“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本性作为目的自身而实存”⑥,在其意志的自律行动中,不光使得其自我立法的准则成为主观的原则,并且就其他任何理性存在者也都同这个理性存在者一样的实存性,同时也就是一个客观的原则,因而在其克服感性的行为中获得了绝对的价值。

综上所述,在谈论敬重、义务、道德法则的时候,都是基于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这一事实,正是出于人是两个世界的本性,才有了这些概念。敬重的发生实际上是道德法则作用于有感性的人的过程,因此义务不光是客观的道德法则对人的强制命令,也在一种主观的动机上实现了道德法则作为客观法则同时作为理性存在者主观准则的统一,证明了作为理性实践的法则的无条件的必然性。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正是在对感性偏好的克服中由于服从道德法则而获得了道德价值。

注释:

①这种道德感以快乐不快乐作为道德行为的动机,并以此来分别善恶.

②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年,第 14-16 页.

③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年,第 17 页.

④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年,第 91 页.

⑤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 46 页.

⑥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 49 页.

参考文献:

[1][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李秋零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

[2][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李秋零译,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3][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较,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4]高懿德,贺方刚.“对象”何以“依照知识”?——康德“哥白尼式”哲学革命的意义之重估[J]. 山东社会科学, 2007(11).

[5]邓晓芒.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I章中三条原理的分析[J].哲学分析,2010(02).

[6]贺方刚.论康德的“敬重感”[J].齐鲁学刊,2013年第4期.

作者简介:蒋 茶,2018级贵州大学外国哲学专业研究生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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