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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

2020-04-13丁婷婷

商情 2020年9期

【摘要】《行政诉讼法》在1989年通过伊始,由于其发展理论体系的滞后性,必须借助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规定才能推进行政诉讼的发展。而在20多年后的今天,《行政诉讼法》在20多年的实践中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虽然不可避免的仍需要借鉴民事诉讼的优势,但在把握优势的同时应把握好从概括适用到具体使用的方向转变,并且注意避免行政诉讼程序法的“民诉化“倾向。

【关键词】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规则 适用 准用规则

一、行政诉讼准用民事诉讼规则的历史变迁

(一)“被动参照”模式的初步实践

在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前,行政诉讼准用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就已经存在,并且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当时的立法者出于“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共通的问题,不必另外在《行政诉讼法》中赘述。因此,行政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法》中已有的规定直接进行适用,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就已经建立这样的准用制度。

然而,该制度却在《行政诉讼法》颁布的半年之后被废止,因此,行政诉讼准用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制度并未真正建立。

(二)“被动参照”模式的建立

1991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就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准用问题进行规定。而《行政诉讼法》由于刚刚出台,立法基础比较薄弱,为了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最高院在随后就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将行政诉讼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度化。2000年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00年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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