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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之研究

2020-04-13迟立洋

商情 2020年9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

迟立洋

【摘要】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第四款的规定之表述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开放性,因此也被学术界称为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近年来,由于对该条款的“无边界”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本不应当归类為非法经营罪或者本身危害不大不至于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导致该兜底条款的滥用现象,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本文针对该兜底条款的理解以及如何适用该兜底条款才能防止其产生司法“口袋化”倾向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参考。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 兜底条款

自非法经营罪设立以来,学术界以及实践中对于该罪名中兜底条款的适用产生争议,对于该兜底条款的负面评价主要体现在:在非法经营罪入罪标准被无限放大的背景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类不同的市场行为被纳入该罪名的规制范围中,如民间借贷、哄抬物价以牟取暴利、非法设立网吧、开设网站等本可由民法或行政法等规制的行为相继被纳入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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