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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CEFM的问题研究

2020-04-13朱子逸

商情 2020年9期
关键词:性别歧视

朱子逸

【摘要】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是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关注的有关妇女和儿童的人权议题中的一个,往往被广泛认定为是一种基于性别(gender-based)的侵犯人权的现象,同时CEFM本身会带来更多的人权侵犯问题,因此这一议题作为针对妇女儿童的有害做法的表现形式之一而成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所长期关注的议题之一。本文从国际人权法视角出发,结合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的报告,探讨这一问题的概念、原因、法律基础以及改善措施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CEFM  性别歧视  国际人权法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在《防止和消除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的报告中指出,“这种习俗对女童、男童、男人和妇女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然而,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对妇女和女童产生尤为重大的负面影响。” 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估计,2012年,全球大约有4亿20-49岁的女性(占该年龄组女性总人口的41%)在年满18岁以前已经结婚或订婚。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在《2013年世界人口状况报告》中的数据,发展中国家(不包括中国)18岁以前结婚的女童的比例为三分之一,其中大部分教育程度有限,生活在农村地区,而且极端贫困。本文所探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CEFM的概念及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CEFM的概念及相关辨析

人权理事会第24/23号决议要求人权高专办与各国、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民间社会及其他利益攸关方磋商,编写一份关于防止和消除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的报告,人权高专办于2014年4月提交了这份报告,并在这份报告中给出了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的概念。在这份报告中,童婚指当事人至少一方是儿童的婚姻;早婚,指在结婚前或结婚时达到成人年龄的国家里涉及18岁以下的人的婚姻,也可以指配偶双方均已18岁或以上,但其他因素使他们尚未准备好同意结婚,如他们的身体、情感、性和心理发育水平,或缺乏关于个人生活选择的信息;强迫婚姻,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自由和充分同意和/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结束婚姻或离婚的任何婚姻,包括由于胁迫或强大的社会或家庭压力。

从概念上来看,童婚与早婚的第一重含义的区别并不明显。除此之外,早婚的第二重含义则有着强烈的不确定性,在排除成年年龄这一标准之外如何判断哪些因素是使得当事人“尚未准备好同意结婚”的呢?这在法律层面似乎不具有可操作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兼委员会有害习俗问题工作组主席维奥莱塔·纽鲍尔也在会议上指出,“早婚”一词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员会越来越多地使用“童婚”和“强迫婚姻”的措辞。

在童婚与强迫婚姻的关系方面,《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下称“《联合意见》”)中指出,如果婚姻一方或双方均未表示充分、自由和知情同意,则可将童婚视为强迫婚姻的一种形式。当然,强迫婚姻也并不必然是童婚,它还可能体现为其它多种形式,包括交换婚姻或交易婚姻、奴役婚姻以及胁迫寡妇嫁给亡夫亲属。有些情况下允许强奸者通过与受害者结婚来逃避刑事制裁,这也构成强迫婚姻。在移徙情境中,为确保女童在家庭宗族内成婚或者为远房家庭成员或他人提供移徙至或生活在特定目的地国的证件,也可能发生强迫婚姻。强迫婚姻还包括不准婚姻一方终止或摆脫婚姻的情况。

二、CEFM产生的原因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CEFM最大的受害群体为女童和妇女,这是一项被广泛认为是基于性别的人权侵犯行为。除此之外,从地理分布情形来看,贫困地区和冲突地区的CEFM发生率也更高,这往往也是因为贫困和冲突地区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也往往得不到重视,甚至出于教育缺失、文化传统等原因会将CEFM当作保障女性生活的唯一出路。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CEFM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对女性的歧视性文化习俗

这一原因是CEFM产生的根源性因素,两性地位及权力关系不平等导致女童和妇女长期处于屈从地位,这种以女性角色和性别的定型观念为依据的歧视性文化习俗一方面是CEFM的根源,另一方面CEFM又促使这种歧视性文化习俗的延续,其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的就是在女童的平等受教育权方面。具体来说,许多落后地区更倾向于保障男童的受教育权方面,且即使女童一开始接受了教育,但是童婚的习俗又使得其受教育权的行使受到阻碍,例如由于婚姻和早孕的原因而被迫退学等。

除了教育方面,CEFM高发地区中对女性的歧视性习俗的影响还反映在诸如宗教以及社会文化方面。许多CEFM高发国家也许在宪法中规定了禁止未成年人结婚,但是出于地区童婚文化习俗,在实际的法律执行中却支持了童婚行为,尤其是在多元法律体系的国家,宗教法的存在往往成为在司法系统中禁止童婚的阻碍。

(二)贫困

CEFM最为常见的地区往往是在农村地区和贫穷社区。一方面贫困地区往往无法保证妇女的平等权益,另一方面,CEFM在贫困地区常常被视为是保障没有自主生产资源和生活在极端贫困中的女童和妇女经济生存的一种方式。除此之外,CEFM也有可能是家庭通过同意女儿结婚而换取经济利益的结果。然而贫困问题造成CEFM高发随之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更容易使得贫困循环的出现,例如贫困导致教育权无法受到保障,而教育的缺失又带来工作和谋生技能的缺失或低效,这又进一步加剧了贫困,而一旦无法摆脱贫穷、接受教育,女童被迫进入婚姻的风险又会进一步提高。

(三)不安全

冲突和人道主义危机局势加大了贫困和暴力的风险,而贫困和暴力,尤其是性暴力的风险的增加又使得女童的家庭更倾向于CEFM的做法以保障女童的安全。例如,居住在约旦的难民中的童婚比例从 2011年的12%增至2015年的32%。根据国际救助儿童会的资料,约旦境内的叙利亚难民童婚的原因包括父母希望保护他们的女童免遭难民营中的普遍不安全、维护他们的女儿及其家庭的荣誉以及摆脱贫困。

三、禁止CEFM的国际人权法基础

当我们在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下讨论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问题时,毫无疑问会先注意到这一问题对于婚姻自由权的侵犯。但是正如上文所分析的,CEFM并不仅仅是有关婚姻自由的问题,它实质上关系到女性的平等权益、免受暴力(包括性暴力)的权利和享有完整的个人尊严等等方面。因此在讨论禁止CEFM的国际人权法基础时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入手,第一个层面是直接的,即国际人权法对婚姻权的保障;第二个层面偏向于间接,讨论的是国际人权法如何规制CEFM所体现的更深层次的人权侵犯问题。

(一)有关婚姻权的保障

国际人权条约保障所有个人在双方自由和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结婚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第3款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1款对该权利作了规定。《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公约》第1条规定,这种同意必须由双方亲自并在主管当局前表达。《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6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自由选择配偶和仅在自由和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结婚的权利。除此之外在《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第1条第3款中也将不经过女子同意、家庭收受财物而使其结婚等强迫婚姻的行为规定为与奴隶制度相类似的习俗,并要求缔约国尽快废止该类习俗。

在保障个人自由和充分同意结婚的权利之外,国际人权条约也对童婚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儿童订婚和结婚应不具法律效力。”《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也禁止童婚和女童与男童订婚,并要求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护他们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虽然没有明确提及“童婚”这一特定行为,但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童婚可被视为一种为性剥削目的买卖儿童的行为,这种行为毫无疑问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第34条和关于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一切其它形式的剥削的第36条。

(二)禁止有害做法(harmful practices)的国际义务

在针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所做出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中,经社理事会指出,国家义务“还可因缔约国未能采取措施消除对个人或群体的福祉有害的做法而发生。这些有害的做法包括因风俗习惯和传统造成的做法。”在国际人权法中,“有害做法”常常与“针对妇女或儿童”、“传统”等词联系起来。在《联合意见》中,两个委员会指出,“有效处理有害做法的要求是两大《公约》缔约国的核心义务之一”,而CEFM则正是被提及最多的有害做法形式之一。

根据上文所提及的《联合意见》,有害做法指的是“植根于以性、性别、年龄和其他原因为基础的歧视以及多种和/或相互交叉形式的歧视的持续性做法和行为,通常涉及暴力并引起身体和/或心理上的伤害或痛苦。”CEFM从产生的原因,如对女性的歧视,到伴随的现象,如往往伴随家庭暴力或婚内强奸,再到带来的结果,如导致早孕、母婴高死亡率、被迫继续怀孕等,恰恰体现了基于性别歧视的文化传统给女童和妇女带来的精神上、身体上的痛苦。因此,在国家所负有的废除有害做法的国际义务中,禁止CEFM也应当是该义务中的一部分。

四、相关措施

CEFM作为一项对妇女和女童的婚姻权、受教育权、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健康权以及广义上平等权益都有极大负面影响的人权侵犯现象,对其治理和废止也需要从国际到国内、从政府到民间的多渠道全方位的改善措施。

(一)国家立法和执法

国家在履行禁止CEFM的國际义务时,实质上在立法层面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国家有义务颁布法律将结婚年龄设定为18岁以上,这是解决CEFM问题的第一步;第二在立法中不得通过其它形式来实质上允许CEFM等有害做法。具体来说,在多元法律制度国家中,宗教法、习惯法的规定也许反而会支持CEFM的做法;又例如,在立法层面仍然有很多国家仍然保留了一些立法条款使有害做法合理化,如部分国家和地区承认“荣誉犯罪”的合法性或合理性等,这些行为都在实质上阻碍了从立法层面废除CEFM的进程。因此CEFM高发的多元法律制度国家最好应当在宪法层面进行改革,从而优先于宗教法或习惯法的适用。与之相应的,在执法层面,习惯法和宗教法法庭的法官以及传统的判决机制内的法官在处理妇女儿童权利问题时存在偏见,这就使CEFM在执法层面难以禁止。因此在法律系统里不仅需要立法到位,也需要在司法层面保证司法工作人员能够不将宗教法或习惯法置于成文法之上。

(二)教育与赋权

接受教育和获得资源以确保赋予妇女和女童权力,是打击童婚现象和全面实现妇女人权的最佳预防措施。正如前文所提及的,教育和赋权被认为是保障女性权益、实现男女平权的核心措施,依据《2017年世界人口状况报告》,在CEFM的高发区,假如所有的女童接受了初级教育,那么15岁女童童婚的比例将下降14%,假如所有的女童都接受了中等教育,那么童婚比例将下降64%。教育在更长远层面来说也是赋予女性独立生存技能的重要途径,对成年女性来说,如果缺乏谋生的经济技能,即使从意识上认识到自己是CEFM的受害者,但是出于经济压力和对独自生存的恐惧也会使其很难脱离CEFM的禁锢。

(三)提高社会认识

提高社会有关男女平权和CEFM危害的认识,目的是从外部环境入手,消灭CEFM生存的土壤。而做到提高社会认识,需要发挥宗教和传统领袖、社区领导和男性的作用。提高社会认识,包括男性和男童的认识,往往有助于促进社会规范,支持女童及其家人努力推迟结婚年龄。而鼓励宗教领袖、社区领导者参与禁止CEFM的工作也是有所成效的。从2016年联合国秘书长针对CEFM所做的报告来看,在采取措施促使宗教领袖等参与禁止CEFM的工作后,CEFM的发生有明显改善。由于CEFM更多的是因为社会上的传统观念所带来的后果,因此提高社会认识、加强对CEFM危害性的宣传是一项有力措施。

参考文献:

[1]UN Doc. A/HRC/26/2,《防止和消除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报告.2014.

[2]UN Doc. A/HRC/27/34,《防止和消除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问题小组讨论会纪要报告》,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办事处的报告.2014.

[3]UN Doc. A/HRC/35/5,《旨在处理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问题的现行战略和举措相关影响问题专家研讨会》,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2017.

[4]UN Doc. A/71/253,《童婚、早婚和逼婚》,秘书长的报告.2016.

[5]UN Doc. CEDAW/C/GC/31/CRC/C/GC/18,《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

[6]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A/66/228)

[7]UN Doc. E/C.12/GC/21,《第21号一般性意见 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委员会.2009.

[8]Child, early and forced marriage legislation in 37 Asia-Pacific countries,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15.

[9]联合国人口基金会.2017年世界人口状况报告.2017.

[10]儿童权利公约.1989.

[1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12]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

[13]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公约.1965.

[14]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1979.

[15]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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