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万能挡箭牌
2020-04-13张岩
小康 2020年10期
张岩

积极维权 即使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仍应做好应对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打乱了很多人的正常工作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一些经济往来,对部分民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可以预料的是,民商事合同出现延迟履行甚至履行不能的情况将大量出现。
最近一段时间,很多人都从各种公开渠道了解到“不可抗力”的概念。究竟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对于民商事合同有何影响,合同当事人又应当如何应对?笔者在此对相关问题梳理如下。
“不可抗力”未必免责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应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该事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二是该事件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三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全国性的异常事件,为应对疫情采取的各种防控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员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时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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