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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管理体制决策的实践依据

2020-04-13贾幼陵郝益东

北方经济 2020年3期

贾幼陵 郝益东

摘  要:本文从草原传统产业变迁实践的视角回顾了草原管理体制的形成脉络,阐述了内蒙古涉草决策的演变及实践依据,论证了从游牧转变为定居是基础建设配套后客观形成的结局。

关键词:草原管理体制  演变  实践依据

在古代游牧社会,草原归属于层层所封的领主和王公管辖。元代还设立“嫩秃兀赤”草场官职。清代按旗设界,分佐领(苏木)、什户长管理营盘及草场。因而在草原共用的历史长河中,放牧活动一直处于有管理、有范围、使用者关联制约的状态。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实行民主改革,草原管理权由人民政府行使。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时期,与生产队成为具体经营草原的基层单位相适应,将历史形成的常年移动范围划界固定,遇灾跨界走场也维持传统范围。改革开放后,以解决草原特有的内在矛盾和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渐形成了以法制为中心、三权分置的草原管理体制。

一、核心宗旨——综合发挥草原三重属性及多种功能

草原具有自然—社会—经济三重属性,综合表现为互相联系的多种实用功能。

——自然属性,伴随草原形成而产生。当代更关注生态屏障、环境修复、生物多样性、碳汇等功能。

——社会属性,伴随人类社会出现而产生。当代更关注民生保障、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文化传承等功能。

——经济属性,伴随游牧生产成型发展而产生。当代更关注生产资料以及财产权益、投入产出、生产效率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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