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下的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
——以美国、英国为例
2020-04-13
新商务周刊 2020年3期
美国的零工经济产生于经济大萧条时期,临时工就是最早的零工,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大量的企业兼并导致裁员,随后在文创产业、电影业、商业相继出现自由职业者,他们也就是劳动法上的自雇者。而后,劳务派遣和中介服务以一种新颖的用工形式出现在大众视野,如今互联网的普及和平台企业的发展又衍生出了网约工。
1 美国网约劳动在性质认定上的障碍
依照美国国税局给出的“20项标准”(20 points),可以从行为约束、财务约束、相关方关系来综合判断一个人是否满足雇员的要求,核心是企业对个人的指导和管控。依照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经济现实标准是判断雇员的核心,并针对雇员的身份界定给出了6条参考因素。依照1935年《国家劳动关系法》,雇主对雇员的控制权是雇员区别于自雇者的标志,该项集体劳动关系法也给出了10项关于控制权的判断因素。法规和要素的多样性造成了美国网约工性质认定的两层障碍。第一:美国不同法律文件中的雇员认定要素不统一,会出现应用不同文件认定结果不同的尴尬情况。第二层:即使适用同一法规下的一个标准,要素也会相互矛盾,如网约工一方面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同业竞争、福利待遇等要素上易被认定为自雇者,另一方面在专业技能、工作与平台业务的完整性方面上又符合雇员的条件。
2 美国的网约工权益保护方案
2.1 将网约工推定为雇员
201 9年9 月加州议会通过了《议会法案第5号》(AB-5),该法案推定零工经济公司的员工为雇员,除非雇主能举证工人不满足A BC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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