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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囚徒困境”:股东破产申请权利与义务的教义学解释和裁判规则建构

2020-04-09江铮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10期

摘  要:本文从如何打破无人申请破产的“囚徒困境”的现实问题出发,采用法教义学的立场,在不突破现行法的基础上,系统梳理民法典、破产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现行规定和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对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进行解释,并进行了域外立法经验的比较法考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属于该款规定的清算责任人范畴,任一股东均可以申请已解散但未清算又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公司破产清算。这既是股东的权利,也是股东的义务,不受持股比例和持续持股时间的限制。

关键词:清算责任人;股东;企业破产

1前言

2019年7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对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多项改革方案。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以处置“僵尸企业”为重点,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和市场资源高效配置 。2019年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依法加强股权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等13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市场主体清算机制和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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