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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20-04-07李月雯

大经贸 2020年1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 要】 微信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商模式,在给消费者带来购物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针对微信购物与传统电商平台购物存在的一些不同,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了相应对策,以保障微信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 微信购物 社交平台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 微信购物概述

1.1微信购物的概念

微信购物是指利用微信这一移动社交软件平台实现商品交易的购物活动,也就是微商(利用微信从事商品交易的卖方通常称之为微商)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公众号链接等方式展示商品,而消费者通过浏览微信朋友圈中商品的宣传及商品相关信息,选择并购买商品的购物方式,这属于一种社交营销模式。目前,微信购物中微商的经营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B2C和C2C模式,分别为通过微信公众号开店进行的交易和私下的朋友圈交易。

1.2微信购物与传统网购的区别

1.2.1交易平台的虚拟性

微信购物相较于传统的网上购物具有虚拟性、封闭性更强的特点。目前微信购物中大多数的经营者要么是通过下载微店程序,注册一个微店铺,分享商品信息,达成交易。或者直接在朋友圈内发送商品信息,销售商品。这两种情况微商经营者都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尽管在第一种情况下要绑定银行卡,但是其他信息不明确,也有可能不真实。第二种情况是通过朋友圈内好友或者熟人之间私下完成的交易,没有第三人参与,因而存在的风险更大。传统的网络购物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等都需要实名认证,天猫还需要保证金,并且有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对其满意度可以进行评论,其他的消费者也能够看到并可以参考。因此,微信营销与传统的网络购物相比较而言,微信平台没有评价机制、信用担保、第三方交易平台,这就使微信购物具有更强的虚拟性,也具有更大的风险性。

1.2.2支付方式上的区别

微信购物中买方可选择的支付方式更加灵活多样。消费者可以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或者微信红包,银行转账或者支付现金等多种方式支付。但是由于微信支付的普遍性和快捷性,在实践中大多数消费更喜欢微信转账或发红包,如果遇到买家付了钱而卖家不发货或者买家退了货而卖家不退款的情形很难寻求救济。传统的网上购物则是通过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支付,这种第三方担保的支付方式保证了交易安全,维护了消费者享有的后悔权,方便了消费者进行退货或者退款,因此微信购物与传统的网上购物相比,微信支付方式上存在的风险更大,漏洞更多。

1.2.3监管上的区别

微信购物与传统的网络购物方式相比,无论是微信平台内部监管还是法律的监管,微信购物存在的空白和漏洞更多。传统的网上购物,如京东、淘宝都有其完善的监管系统,他们都有第三方交易平台,有其信用评价机制,并且其法律上规制和监管也相对完善,这就使得商家的经营行为既有平台自身的监管,又有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更有法律的规范,大大的增加了商品的可靠性,但是在微信购物模式下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没有买方可以反馈消费体验的评价系统,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相对较少,使得卖方的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消费者维权又无相关法律依据,因此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

二、微信购物中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表现

2.1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与《民法总则》第111条都增加了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可见在如今的信息爆炸时代,个人信息无论是作为人格权还是消费者权益,都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而在微信朋友圈中,销售者可能无意间公开了消费者的信息。销售者在售卖商品时,会获得不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一定顾客源的销售者会掌握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信息,而这些信息会变成商品的一种,在销售者之间进行资源共享、互利互惠,从而获得更多的客源。其实这类信息交换在各种电商中都存在,这种行为使得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披露,继而受到不同程度的骚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由于这种行为都是隐蔽实施,取证困难,消费者很难通过自己的力量来实现维权。

2.2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傳统网购模式下,消费者通过网购评价界面的消费者晒单和评语,或多或少能对商品的质量、外观、商家的服务态度及售后、物流配送服务情况能有大概的了解和判断。像淘宝这样的网购交易平台也会基于销量和买家好评度对卖家进行信誉评级,给出相应的红色爱心、钻石、蓝冠、皇冠四类分级信誉评价指标。

而微信购物模式下,消费者对于商品情况的了解只能局限于经营者在朋友圈发布的商品图片、微信小视频和微信定位功能(只要针对海外代购),经营者又无需实名注册、无信用担保、无任何交易门槛,因此商品的质量、来源、渠道、价格等信息的真实性存疑,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便很难追责。

此外,经营者还能通过“微信对话生成器”等造假软件伪造交易转账截图和买家反馈截图,形成商品销售火爆的假象误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严重损害。

2.3侵犯健康权和生命权

侵害消费者健康权、生命权多是因为商品本身存在问题。这些微商群体依托于虚拟的社交平台,几乎不办理工商登记。微信交易的低门槛使得大量“三无”产品充斥朋友圈,一些涉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如化妆品、食品、药品,一经消费者使用或食用便会造成不可避免的人身伤害。

2.4侵犯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的安全权不仅包含人身安全,也包含财产安全,前者与物质性人格权相对应,即销售者、生产者应当保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具有安全性,不能对其人身安全产生威胁。而财产安全则是在朋友圈微信营销中另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微信最初作为社交软件,其支付功能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后来微信红包、扫码支付等功能不断完善,用户不断增多,微信支付逐渐发展起来,成为继支付宝之后的又一大支付渠道。但支付宝发展10余年,有完善的支付安全管理系统,支付明细有迹可循,交易安全有所保障,而微信仅作为快捷支付手段,安全系数较低。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了各大电商网站,当买家付款后,货款由支付宝暂时保管,等买家确认收货后,卖家才能收到货款,支付宝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买家财产安全。而微信支付相较于朋友圈微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支付,并没有缓冲功能,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通过聊天界面的红包或转账功能支付货款,靠的完全是双方的信任,卖方收到货款后直接拉黑买方、买方无法联系到微商经营者等现象正是利用了微信支付的这个漏洞,无交易凭证可依,取证也很困难,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并不能得到保障。

三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措施

3.1完善微商准入制度并优化平台运营模式

微商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是其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主要原因。只有提高微商市场准入门槛,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筛选,把那些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用户过滤在微商领域之外,才能有效的规范朋友圈商品交易。其次,微信购物领域侵权行为大量出现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缺乏一个统一的准入规则。现有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自然人经营者向第三方平台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等真实身份信息,但主要针对与传统的网络购物。我国目前对于微商的市场准入没有专门的机构,也没有统一的规则,因此我国应设立完备的市场准入规则并建立由工商行政部门专门负责的微商主体资格审查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

微信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实施信息分类,构建微信社交、微信购物两个板块,比如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时,加入“商业”、“个人”选项,微信用户自觉根据发布内容选择两个模式,对频繁将商业信息发布至个人板块中的用户进行警告,严重的进行封号、限制朋友圈发布、冻结微信资金、暂停提现等。通过这种划分模式,保障了广大的微信用户不会再像以前看到满屏的商业广告,也为广大喜爱微信购物的消费者提供了专业的圈子,满足了他们的购物愿望,也能够方便的对微信购物进行监管。

3.2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

由于微信购物不像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其责任的承担以及交易的安全性方面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在微信购物中想要其交易风险降低,在发展中交易安全得到解决,也需要建立自己的第三方平臺。首先,微信平台可以甄别到的销售者进行登记、备案,要求其签订和遵守一定的交易准则,统一进行管理和监督。其次,在进行支付时,只要涉及到银行卡、红包、转账等行为,强制发送交易安全提醒,提醒消费者注意支付安全。最后,可以完善对于红包、转账等付款方式,约定相应时间后付款才能进入经营者的账户,即消费者在支付时,可以选定“几日”后卖家才可收取价款,时间到达前卖家无法点击收取,出现意外后可以联系微信客服请求撤销付款行为,这就可以确保消费者确实在收货后,价款才会真正付出。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对朋友圈内的卖家形成一种约束,使得其不肆意妄为,欺诈消费者,以保证交易行为有序进行。

3.3完善投诉机制

微信购物是基于社交好友之间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交易的对象主要限于互加好友的微信内用户。而传统的电商平台,其购买对象可能是全国各地或者全球各领域的消费者。然而朋友圈购物的行为并不是因为范围小就能保证内容真实,交易安全。在现实中,这种“熟人”间的买卖活动没有完善的交易规则,也就造成该领域内存在很多不良经营者,他们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进而创造机会对其进行诈骗,获取非法收益。而这些不良卖家的惯用伎俩便是卖方付款后,不回复消息或者直接“拉黑”消费者,这样消费者也就很难再找到卖家了。

目前,如果在微信购物中出现了侵权行为,选择投诉,微信的处理方法是提交微信官方审核,如果确定存在侵权,则对侵权账号采取限制登录等措施,而对被侵权对象则毫无救济,也无法帮助其追回损失,而这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无太大帮助。针对这种情况,也需要加强行政部门与微信平台的合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实时在线监督平台,集中接受网络购物中的各种投诉,同时也可以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存在侵权售假行为遭到投诉后影响其个人信用。微信平台也应在实行实名制的基础上,完善自身的投诉机制,与行政部门的监督平台对接。在微信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后,微信审查认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后,可将侵权人的实名登记信息等反馈给行政部门的在线监督平台,由行政部门作为公权力机关针对侵权行为人进行相关处罚,帮助消费者追回损失,完成救济。

3.4健全微信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

微信购物是买卖双方私下达成交易的行为,腾讯方面也借此为自己辩护,认为这种交易方式并没有通过微信的撮合而达成,平台方不知道交易的存在,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腾讯的这种态度受到社会的质疑,作为平台方,不能只表示自己是一个社交软件而对平台内的行为不管不问,而应更多的保障平台内的良好秩序,尽到相应的义务。

先行赔付制度是用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他可以使得消费者在最快的时间内,获得相应的补偿,而只要消费者的理由正当且合法,就应该获得先行赔付。把这项制度引入到微信购物中,就需要微信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朋友圈的商品买卖中,消费者不会得到传统网购中如此详细的产品信息、经营者信息等,交易双方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等,这就使得消费者的地位更加被动。而引入先行赔付制度,消费者在被侵权后依然可以得到相应补偿,就最大程度上使消费者的损失降到最小。赔付之后,微信方再去找相关经营者追偿,这样比消费者自己去找侵权人要容易不少,微信方面可以通过微信钱包的银行卡信息、支付信息等,与银行方确认审查,追踪到相应人员进行追偿。经过这样的过程,微信可以更好的对相关卖家进行监督管理,进行一定的约束。所以在微信购物中,如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被侵犯,可以请求微信平台进行先行赔付,其后再向相关卖家进行追偿,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以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徐慧.社交平台购物模式中消费者维权机制探讨--以微信为例[J].经济与法.2018.3

[2] 曾喜燕.社交平台交易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D].广东财经大学.2017.5

[3] 雍奇秀.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理路径[D].兰州大学.2018.5

[4] 许新.微商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8.6

作者简介:李月雯(1995-),女,汉族,天津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主体法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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