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的社会结构与调解
——基于剑河县林权纠纷的调解实践
2020-04-03李继扬
贵州民族研究 2020年2期
李继扬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文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一、导言
在法社会学研究领域,存在着微观和宏观两种分析范式,美国学者布莱克(Donald J.Black)认为,宏观的研究范式侧重于对“法律原则及其制度是如何反映其所处的社会和文化的更为广泛的研究”,而微观的研究范式侧重于对“案件的社会特征(结构)及其影响的深究”[1](P2-6)两种研究范式分别研究宏观背景和微观社会结构对法律运行的影响或制约,当然,布莱克主要是研究案件所处的社会结构,实际上,纠纷调解也同样处于这样的社会结构之中,因此,我们在研究纠纷调解时,对宏观和微观社会结构的影响都要予以关注。
但是,我国传统的法社会学研究多立足于将纠纷调解置于宏观背景下来考察其运行情况,而从微观角度来分析纠纷调解则长期为学界所忽视,既有的研究也常常侧重于对纠纷调解的定量描述,而缺乏对调解的内部社会结构加以微观分析、提炼。因此,本文侧重于微观社会学的研究范式,借助于对剑河县典型的林权纠纷个案进行剖析,在实践基础上全面把握调解的制约因素,总结规律,丰富调解理论的发展,当然,在分析中也不忽视研究宏观社会结构对纠纷调解的影响。一般讲,微观社会结构分析主要是有关社会关系的分析,主要包括纠纷解决的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分析,本文主要分析该县林权纠纷解决的社会结构,而对权力结构的分析笔者将在其他文章中予以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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