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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应用视频监控的现状、隐忧及规范

2020-04-02郑晓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视频监控电视节目

郑晓龙

摘要:视频监控作为当下电视节目中经常应用的一种元素,来源广泛、可信度高、现场感强,能够有效地弥补新闻现场易逝性的缺憾,增强报道的权威性和可看性。然而视频监控和新闻报道毕竟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监控影像里所蕴含的丰富个人信息在脱离权利人控制之后的传播过程中极易受到侵害。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私权保障的内在隐忧。鉴于此,有必要从现实问题入手,促使视频来源、使用限度和隐私保护等方面更为规范化、制度化,以期实现在合法、适度且有节制的范围内予以使用,在公众知情权与公民人格权之间达成动态平衡。

关键词:电视节目;视频监控;权利隐忧;规范应用

中图分类号:G222.3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Assn.1008-4355.2020.01.06

电视是由声画构成的影像艺术,对画面感的不懈追求是电视的魅力所在。视频监控是当代信息技术的产物,它永不停歇地记录着客观世界发生的一切。在电视节目中应用监控影像,可以有效地弥补新闻要素缺失,直观地呈现新闻发生过程,甚至还可以分析预判事件走向。可以说视频监控已经成为电视节目中不可或缺的元素。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视频监控在丰富节目内容的同时,它更关涉到人类社会最为珍视的人格尊严和隐私问题。反观当下的电视节目,对于监控视频使用过于随意,规则与规范缺失,实践中很容易发生侵权公民权利的现象。在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探讨视频监控在电视节目中的应用问题,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电视节目应用视频监控的现状分析

覆盖在我们社会生活各个角落的视频监控,最早被应用于公共交通领域,后来由于其在侦破案件、预防犯罪等方面发挥出巨大的优势,开始受到政府力推。目前随着各地“天网工程”“雪亮工程”等陆续完成,这些数量惊人的视频监控不仅成为国家进行治安防控和社会治理离不开的手段,而且也越来越受到电视媒体的青睐。

(一)视频监控应用的现状与特点

在各类电视节目中,视频监控应用最频繁的当属新闻节目。中国公共电视新闻网(China PublicTelevision News简称CPTN)是目前国内影响较大、参与成员台众多(有150多家省市电视台)的一个全国电视新闻资源共享、协作和交换的平台,成员单位每天需上传数条本台播出的好新闻后方可下载其他台上传的节目。通过对CPTN进行检索,在2019年11月该平台共上传节目7000余条,输入关键词“监控”后出现450多条新闻,除去其中仅在文稿中有监控字样但实际节目中并无的部分外,仍有430条监控新闻,即在平均每天上传的230余条视频中有监控的新闻约为14条。那么作为其成员台在选择和下载使用这些节目时有什么偏好呢?陕西省收视率最高的全国百佳电视新闻节目《都市快报》为例,其于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一个月时间内,在午间时段共播出新闻908条,其中使用监控视频的有223条,占总节目的24.56%,每天约为7.4条,甚至还专门开设版块《“眼”观天下》来播出各种监控视频新闻。

除新闻节目外,一些卫星频道的生活类、文化娱乐类节目中,视频监控应用频率也很高。广东卫视播出的《你会怎么做》节目,就是通过节目组事先安装多个秘密监控摄像头,采用360度全景记录演员们在公共场所上演的一幕幕冲突,来观察和评论路人对此的真实反应;东方卫视已播出两季的《急诊室故事》是一档医疗急救类纪实节目,节目宣称采用国际最先进的远程遥控摄像头在抢救室一线进行每天24小时连续拍摄。见证生命被挽救的过程。“第二季的急诊室故事依然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拍摄,固定摄像头从第一季的78个增加到98个,覆盖到了之前没有出现过的儿科、血透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该节目播出中有大量在医院大厅、走廊、病房和手术室的监控画面。

通過对以上电视节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视频监控在电视节目中的应用已呈常态化趋势,且具有以下特点。

1.监控视频来源广泛。

节目中不仅有公园、马路、广场、车站等全开放的公共场所,也有学校、酒店、小区、公交车、电梯间等特殊公共区域,甚至有时还出现私人居所、医院诊室、手术室等相对私密空间内的影像。这些监控基本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场域,既有社会治安、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突发公共事件,亦不乏奇闻趣事、市井民生等生活百态,可以说只要有监控设施的地方,电视节目几乎都有所触及。

2.视频提供者具有多元性。

一般而言公共监控常由警方提供,单位和私人安装的民用监控除警方提供部分外,现实中多由这些数量庞杂的实际安装者和管理者提供,还有一些监控是电视栏目自己安装使用,情况之复杂不一而足。在上述节目中,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基本由警方提供并接受采访,而失窃、寻物、救助类事件常由店家、物业公司、公交公司等提供以还原事件经过。

3.监控视频使用手法多样、技巧娴熟。

新闻节目中常见的是在导视中反复播放视频核心部分以吸引观众。或者将后期采访与监控视频相结合,用监控影像作为报道的对象或者新闻事件的实证画面,有时甚至整个新闻内容全部依靠监控画面加后期解说来完成。在生活类、文化娱乐类节目中,节目组事先安装的监控设备较新闻节目中的监控质量更高且数量更多,其清晰度好、角度多样、画面丰富,一般经过简单剪辑后即直接播放,以配合演播室嘉宾进行讨论。

4.移动监控设备应用呈上升趋势。

与传统的固定监控设备不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执法的规范化,在电视节目中行车记录仪、执法记录仪、无人机航拍等摄录的画面越来越多,虽然并未将其列入上述统计数据当中,但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

5.监控视频播出时画面处理标准不一。

上述电视节目中全景画面均未进行任何处理,只有在新闻节目中对一些近景画面进行了马赛克处理,但仍有部分个体身份识别性明显的画面未有任何处理。《急诊室故事》中由于监控视频的大量使用,将新闻主角外其他患者和亲属在医院内休息、交谈、争吵、哭泣等画面清晰呈现;《你会怎么做》中通过秘密摄像头将大量不知情的路人用餐、会友、娱乐等生活场景播出,并对其行为进行品评,这些做法都值得商榷。

(二)视频监控应用的优势与检视

“一个监视器画面在传达景物信息量、表现事件的真实状态和形象上可以胜过任何精彩的文字。同时,使用监视器图像可以省却仅以文字稿播报新闻的描绘环节,可直接叙事并可容纳更大的信息量,以图像系统、文字系统、声音系统同时刺激观众。”作为原始的第一手资料,监控视频的现场感强、可信度高,能够增强报道的权威性和趣味性,对受众具有巨大的诱惑力和冲击性,这是其他传播符号所无法比拟的。加之,随着技术的发展,视频监控智能化、高清化的特征日益凸显,而且还逐步实现了互联互通和及时共享,这些特性与功能皆使其与电视传播形态形成先天契合。

第一,弥补镜头表现力不足。新闻工作每天面对的都是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情,而由于时间的不可回溯性,必然造成许多新闻现场的缺失,以往只能通过语言描述或者摆拍、情景再现等方法进行补救,但前者不符合电视的可视化特点,后者又容易引发职业伦理之争。直至视频监控被广泛应用后这一状况方才得以改变。“无论是网络媒体还是传统媒体,数字化技术都极大地增强了其回溯性的时间可供性,记者通过数据和文本检索工具可以更加便利地回到过去的时间、翻阅过去的事件,以协助对当前时间点发生的事件的报道。”监控探头通过“7/24”模式不间断地记录正在发生的事件,以原生样态展现事实原貌,具有摄人心魄的独特魅力。

第二,提高突发事件“在场率”。视频监控的数字化发展和海量存储技术促使电视节目突破了传统的时空桎梏,赋予了新闻“5w”在数字化时代以崭新的内涵。以往的报道模式是记者接到线索后再赶赴现场进行采访,受距离事发地远近、媒体的人力和物力、采编人员能力等条件限制,最终能够被发现并被采访到的新闻十分有限,而遍布街头巷尾的这些“电子眼”,如同一台台无声的摄像机,出现在记者未能抵达的现场,随时随地进行记录和存储,既有助于防止新闻的遗漏,亦能有效拓宽报道所及的领域。

电视节目常态化地挖掘监控资源,凸显和加工视频画面,虽然极大地提升了传播效果,但是也引发了一些隐患:视频监控是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特殊目的而存在,这些来源广泛、全景式记录的画面中含有丰富的个人信息,关涉公民的自由、尊严和权利,而通过电视传播将使公众能够间接窥视进他人的日常生活,在延伸受众权利边界的同时,也给公民权利保障带来不容小觑的威胁。

首先,在监控无孔不入的现代社会,大多时候人们都是在不自觉状态下走入其中,不一定会将自己最好的一面展现出来,有时也许还会作出一些个性化的行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这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然而,若是这些不太恰当的行为或者不太美好的形象被电视节目频繁公开,将必然会打破公民自由安宁的生活状态,从而很大程度上压抑和限缩社会民众的行为自由与个『生表现。“公民不再在大街上做出‘主流以外的行为,不再质疑可疑的官方解释,不再表现得与众不同——尽管是无害的与众不同,这些行为都会消失。”

其次,视频监控作为一项与公民隐私息息相关的重要信息资源,安全性是最值得正视的问题,任何对其不当的收集、使用和传播行为,都将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伤害。而目前电视节目在实际应用视频监控中存在规范缺失,价值判断标准单一,监控种类和内容混杂不清等现象,以及一些节目盲目迎合受众,对暴力、血腥、色情、偷窥、隐私等视频处理态度暖昧,有时画面遮掩不彻底或者过程展现太详细,如曾经的“高速路摸胸门”报道和女子内急电梯内便溺的视频报道等均引发了舆论热议。

二、电视节目应用视频监控的权利隐忧

在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传播速度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传媒对于个人权利的影响非常深刻,较之以往任何时代,人们都更容易暴露在公众面前,也更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點。一旦视频监控中的个人信息被电视节目不当公开,无疑会致使个体无处遁形,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尽管视频监控本身并不追求任何新闻价值,但它在被作为新闻素材使用时所产生的效果却犹如一把锋利的双刃剑,既有着无可比拟的内在优势,亦能形成积重难返的社会忧虑。

(一)视频监控“客观性”不是决定性的考量因素

客观性是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记者客观地呈现事实真相,避免受到主观和偏见的影响。视频监控作为一种实时性记录的介质,其所具有的客观形态备受媒体重视和推崇。那么,此种经由监控中介化之后所呈现出来的事实是否必然客观,以及此种客观性能否成为媒体使用视频监控的决定性考量因素,值得深思。

首先,视频监控的客观性难免受到主观性影响。监控视频所呈现出来的客观影像受到其安装目的、安装位置等条件限制,平常人们所能看到的影像信息只能是经过安装主体事先主观选择后所希望呈现出的视角和景深部分。“中介化后的新闻事实,原则上说不再是客观自在的事实,而是已经经过一定程度主观化的事实,如此一来,新闻报道的只能是经过主观化处理的事实,或者说,新闻报道对于原生态的事实来说,是二次主观化的结果。”

其次,监控视频的客观性背后隐藏着遮蔽信息的风险,有时监控之外或许才是真相所在。“这种空间视域上的固定性或者说锁定性,决定了视频监控体系在活动影像获取上的被动性,及其在影像记录空间上的局限性——视频监控以空间为轴心记录影像,而动态事件的发展往往以时间为轴心,变换空间”。监控的这一特性使媒体不得不通过解读画面来追寻真相,而影像信息本身的丰富性又使得这种解读具有多义性可能。如2013年发生在长春的“老人摔倒事件”中,多家电视台以“长春老人摔倒,178人冷漠跨过”为题对视频画面进行解读报道,随即引发舆论铺天盖地的谴责路人冷漠。后来经过央视记者实地调查后证实,监控视频里的画面并不是媒体所称的冷漠,而是众人理性、有序的救助场景,电视节目对视频内容的错误解读是造成这起新闻发生重大反转的主要原因。

再次,视频监控的客观形态具有脆弱性,人为剪辑与局部监控皆应警惕。事实真相常常需要多处监控结合起来才能还原,倘若媒体仅仅获得局部监控或者是被剪辑过的监控视频,那么这种看似客观的影像反而会对真实性产生更为致命的伤害。

最后,视频监控的客观性不应成为判断是否有新闻价值的决定性考量因素,对其进行的反思还应认识到“表演”性存在的可能,一些人在监控下的所为可能恰恰与其真实意图相反,而这种伪装后的真实值得怀疑。唯有走出对技术的盲目崇拜,综合考量和审慎对待视频监控,才是数字化时代电视工作者应对现实挑战的必然选择和职业使命。

(二)公众知情与人格尊严的价值抵牾

人格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天然地享有,且他人无权侵犯和随意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人格尊严通过法律规范表现为公民人格权,其不受出身、民族、家庭、工作、社会地位等因素影响。在新闻报道中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应受到挑拣和品评,在强调视频监控公共属性和新闻价值的同时,亦不应忽视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保护。

首先,人格尊严权是一种精神性权利,它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肖像、隐私等多项权利内容。视频监控的具象化符号特征和直观性传播特点,很容易使新闻当事人的信息发生泄露,隐私、名誉等权利受到侵害。2019年7月,山西某市电视台播出一则强奸案新闻,节目中使用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和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女子向警方陈述案情的内容,虽然对受害人面部进行了马赛克处理,但是其声音、形象、体态仍旧清晰可辨,且主持人对受害人的年龄、户籍等信息也进行披露,导致受害人的身份很容易被熟人识别。视频影像的频繁使用固然能够提升报道的丰富生动性,但毋庸置疑的是也会在客观上严重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这种过于形象化的呈现过程与实施“再次伤害”并无二致。

其次,追求新闻自由与尊重公民人格尊严应并重。电视媒体在享有报道和评论自由的同时,更应受到公民基本权利的约束,其无权对公民意志和人格进行考验、测试及品评,在使用视频监控时不应进行道德批判,或者使用贬损性、侮辱性等语言进行评论,而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却屡见不鲜。如某省电视台在报道一起小偷蒙面破坏摄像头的新闻时称其为“最蠢小偷”,类似“最笨”“愚蠢”等评论在监控类新闻中并不少见;还有一些节目在播放民事纠纷时,为了体现节目的民生化、故事化特点,往往给监控画面配以音乐和慢动,用极尽调侃戏谑的语言展开叙述。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的法律位阶高于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采访权,即便因触犯公共利益而应被公开时,也不应对其所有信息进行评点审视,更不应对其人格尊严进行贬低性挑拣区分。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一再在判决中宣示:‘人的尊严的尊重和保护,系基本法之建制原则。自由的人类人格及其尊严在宪法秩序中,系最高的法价值。而要决定那些基本权或个别基本权中哪个部分领域较为重要,必须取决于‘其与宪法价值体系之中心价值的人之尊严的关系。基本上如与人的尊严的关系愈接近,其抽象的重要性就愈强。”

最后,视频监控的公开还会无意中泄露非新闻事件当事人的隐私信息。有些电视节目将监控视频作为新闻事件发生的场域予以播出,或者作为新闻当事人的背景展示,其有时也会在客观上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如《急诊室故事》虽然征得新闻当事人的同意,但是节目播出中的大量监控全景画面,使其他病人及亲属的情感、就医等隐私信息被一览无余。

(三)视频监控传播权利易遭滥用

视频监控的频繁传播,愈发使人们感受到个体权利的易被侵蚀性,人们很容易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之中被围观,自由受到限制,人格在被审视。因而媒体能在多大程度上介入私人生活领域以及其传播监控的权利皆应当审慎考量。

首先,公共视频监控存在的合法性在于其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目的,一定程度以牺牲公民的部分隱私权为代价,因而它的采集、存贮、使用和管理都应受到严格的法定权限和程序限制,具有封闭性特点,这本身就含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设计。电视节目应用视频的目的在于公开,其传播的结果必然会与公民权利保障产生一定冲突。故而公共监控有权记录并不等于媒体有权进行传播,电视节目中频繁出现视频监控,即使在主观上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但从长效看则可能会对公众的隐私期待和安全感造成很大威胁。同时,还有一些全天候拍摄的民用监控、无人机等采集的监控视频,采集者自身并不一定具备相应的权利和正当性目的,这类视频必须接受合法性的审查。对此,有必要借鉴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毒树之果”观点,即来源不合法的视频以及在其基础上衍生和获取的信息都应当排除使用。

其次,视频监控的传播容易产生一种新的强制力,使传播权利异化为传播权力。新闻记者的身份是公民而非行使行政、司法权的公务人员,记者和媒体单位是因满足公民表达权和知情权的需要才拥有采访的自由和权利,其权利从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我国法律对新闻采访权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学界一般认为其权利来源于宪法上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权,是一种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权利,而非一种绝对的压倒性权利,其要受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司法独立和采访对象的权利等限制。“我们在强调采访是记者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的同时,还要明确的是:是否接受采访,同样也是受访者的权利,除特定情况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人物外,采访不具有强制性。”对于与公共利益无涉的普通民众,媒体并不享有绝对的采访权,如果直接使用含有其个人信息的视频资料则相当于运用一种强制性权力,将使尊重和征得被采访者同意的原则沦为一纸具文。

最后,视频监控的频繁应用还会使新闻当事人丧失意见反馈与互动交流的机会,使其正当陈述、申辩等权利被肆意剥夺。新闻采访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要接受和听取与事件存在利益关联的各方意见,而监控类节目中往往以单方讲述为主,很少出现不同当事人的声音,这一做法无疑隐含有很高的信息不完整风险。在此基础上必须正视的是,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事人有权利知悉自己的信息被谁收集以及将被如何使用,有权维护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因此,在单方披露监控时务必要做到多方求证和全面衡量,避免发生类似前述“老人摔倒事件”报道中的新闻反转。

三、电视节目中视频监控的规范应用

如前所述,视频监控的频繁、无序使用会给公民权利保障带来隐忧,如何合理、适度的利用视频监控,协调公众知情权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是法治国家建设中媒体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既需要媒体从观念上提高和完善法治意识,同时也需要确立一些标准和规范,从而实质性地指导其合理使用视频监控。

(一)合法性:视频监控来源的前提条件

在媒介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背景下,电视新闻对时效性的追求可谓无以复加,这就迫使其无法做到逐一查证视频来源,加之监控视频所呈现的客观性样态,又很容易使人忽视其合法性问题。但是使用来源合法的视频应该是媒体进行报道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视频监控设置目的须为合法。与视频监控的迅速发展相比,目前我国法律规范内容阙如,呈现出立法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局面。国家层面关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及使用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虽已列入立法计划,但却迟迟未能通过,只有部分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我国关于在公共空间设置监控设备的制度规范还不够细致,导致公共空间监控主体繁多、对监控资料管理不严密。这些疏漏提高了公共空间内被监控对象隐私泄露的风险。”现实中监控安装呈无序和泛滥之势,除车站、码头、道路、广场、银行等关涉重大安全的公共场所外,很多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和居民也纷纷以安全为名,安装了大量监控设备,甚至有些超越了其所应当辐射的区域范围。在这些密如织网的监控中,公共场所安装的相对规范,设置事前批准程序,管理过程亦能公开透明,而庞杂的民用监控系统管理则表现为混乱、松弛,基本未予履行报备手续,安装目的多元且难以审查。故而,电视节目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区别对待,若是监控是以安全防范为目的,安装在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区域,且所拍摄角度不会形成高强度、近距离的压迫感和侵犯性,同时从常情常识判断公开后不会对当事人的安宁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时可以使用,反之则不宜进行公开传播。

其次,视频监控获取手段须为合法。无论公共监控还是私人安装的民用监控,其设置都必须公开,以隐藏的摄像头获取的监控视频,除非是重大案件侦破中警方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否则在节目中不能使用。“公共场所监控仪的监控对象是公共场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其设置必须是公开的,不得秘密进行,正如人们现在在公路上常常可以看到的‘前方有测速仪的提示标志一样。”同样,民用监控也要让公众知晓其存在,监控必须安装在肉眼的正常视线可以明显观察到的位置,如果超出正常视线范围时则需要进行文字提示内有监控,此为维护人格尊严的基本需要,否则将不得在节目中使用。获取手段的合法性还要求媒体应提前告知监控管理者或信息权人使用视频的目的,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对于那些非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涉及别人隐私权利的视频不得使用。

(二)合理性:视频监控应用的限度边界

来源合法的视频监控,在电视节目中应用时还需处理好公众知情权与个人人格权利之间的冲突,这意味着涉及视频监控的使用限度问题。一般而言,前述两种权利的选择并非断然闭合的矛盾关系,而是需要遵循比例原则进行价值平衡。

首先,视频内容应与公共利益有关。视频监控所记录的社会治安状况和违法犯罪信息关涉到公共利益,公众享有知情权,进而媒体也就有权进行报道使用。而对于不涉及公共方面的内容,如个人道德领域问题便不宜传播,因为在正常的隐私期待下,个体有时难免会作出一些不雅、特立独行、亲呢或者不文明的行为,这是人在放松状态下可能出现的正常表现,其不知媒体将进行传播属于一种合理的期待。而在面对镜头或者事先知道电视将会播报的话,人们肯定会以稳重、端庄的一面示人,在公众面前展现自己良好的形象,这是人类的普遍心理。故而,在日益信息化的当下,不传播与公共利益无涉的监控视频是电视节目对公民人格尊严最好地呵护与捍卫。

其次,视频使用应遵循比例原则。新闻当事人的行为在承受负面评价时,其人格权利并不必然丧失,电视报道中应遵循比例原则,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使用监控画面。比例原则一般系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其核心是通过衡量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相称性来构建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分析框架。“在结构上,比例原则的审查步骤包括一个预备阶段(确定目的)和三个子阶段(合目的性、必要性、狭义的比例原则)。预备阶段是指确定某个目的,包括追问该目的的正当性。在此预备阶段,不得只是确定一个极度抽象而宽泛的目的(如维护公共利益、破坏金融秩序),否则以下三个阶段的审查便都会因此流于粗糙而发生偏差。”这一分析框架具有理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适性,同样可用于分析解决电视节目中公众知情权与个人人格权之间的价值冲突问题。媒体通过公开报道这种手段行为来追求满足公众知情权、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价值,手段与目的之间应当均衡相称,在实现目的过程中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相对较小的手段。鉴于此,以前述《都市快报》节目2019年11月7日播出的一则俩小伙在超市使用100元假币购物并偷拿一瓶洋酒的監控报道为例,节目里未对二人进行面部马赛克处理,下面按照比例原则的分析框架展开分析。首先是预备阶段即确定目的,此处的具体目的应为满足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知情权。然后开始第一阶段“合目的性”审查,即考量报道手段是否能够实现满足公众知情权的目的,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接下来就进入比例原则的第二阶段“必要性”审查,此时主要考察在实现目的的所有手段中是否选择了伤害性最小的方式实施,如对行窃者进行马赛克遮掩和未进行任何处理两种手段,显然后者的伤害性远大于前者,因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所应受的制裁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第二种手段将使行为人在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还将承受额外的名誉和人格惩戒,伤害性显然更大,故应选择第一种手段行为。最后进入第三阶段“狭义的比例原则”的审查,即审查手段与目的的均衡性。“均衡性原则要求对基本权利的干预与其所追求的目的之间必须要相称,二者在效果上不能不成比例。”该报道的目的旨在保障公众知晓案情信息和治安状况,因而传播手段应以满足事件信息本身为限度,不应泄露行为人隐私,曝光其成长背景、家庭情况等,否则皆属于“过度禁止”的不成比例行为,其所损害的公民人格权法益远大于其所追求的知情权利益。质言之,在视频监控应用常态化的当下,更应进行理性节制,若报道使用个人信息确系不可避免时,则需尽量寻求不同法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而在结果可控的整体框架内来最大程度地兼顾保障个人人格权和公众知情权。

(三)隐私权:视频监控传播的制度藩篱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等私生活安宁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传统观念认为隐私权只存在于私人场所,公共场所无隐私,但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私人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人们已经愈发认识到在公共场所也存在需要保护的隐私权。“在隐私权研究中,将世界简单地划分为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且只承认私人场所中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的理念是错误的,生活中没有一个地方不受隐私保护规范的约束。”与记者采访不同的是,蕴含有丰富个人隐私信息的监控视频实际上已经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其只能寄希望于管理者和传播者尽到尊重隐私的善良人义务,而这种朴实的心理期待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自律机制进行保障,那么在利益驱动和主观冲动面前恐怕难以为继,无时无刻都存在着被侵害的风险。

首先,采取保护性措施。“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防范极权社会出现的重要法律防线,它所蕴含的自由、自治、尊严以及私人领域不受侵犯的理念,是规制公共视频监控的核心要素。”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该条例虽尚未颁布施行,但其注重保护隐私的立法理念无疑对电视节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例如,某省电视台曾将监控抓拍的违章车辆信息向社会公布的做法便已引发争议。违章作为一种在故意或过失状态下导致的轻微违法行为,车主可能并不知情,如果直接将其信息在电视上公之于众,必然会造成其隐私泄露、名誉受损。因此,在电视节目播出前应先根据隐私内容及其清晰程度,对当事人及其他具有身份识别性的视频信息进行技术化处理,以防止节目播出后对公民私生活安宁造成侵害。

其次,设定播出禁忌。对他人隐私的窥视欲是一种集体无意识且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视频监控被视为记录真实的媒介,它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受众原始的“窥视欲”心理期待。“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们充满好奇并且好打听别人隐私的时代,隐私的价值、谨慎的态度和依赖的基础为表现狂所破坏,典型的例子就是《老大哥》和《杰瑞·斯普林格秀》。”一些电视节目为满足观众的窥私欲,在内容上已经惯习于将隐私空间予以过度公开,简单粗暴地将视频监控“探入”私人空间,产生了很坏的示范作用。类似还有一些特殊监控,如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其内容是当事人基于对执法人员的信任而告知其隐私,存在特定的现实语境,如果将其公开将严重侵犯当事人隐私,如前述电视节目将受害人向警方陈述其被强奸过程的内容播出便是极为不当。“参照尼森鲍姆语境完整性理论的要求,任何机构组织(政府机构、商业机构、非盈利组织)或是个人,在传播与利用他人信息时,都应保持信息与原初语境的一致性,要遵守适当性规范与流动分布的规范,不得将在某个语境中得到的特定信息随意传播到另一语境中。不考虑语境完整性的要求就可能引发隐私问题。”因此,设定播出禁忌领域,对于安装在私密空间的监控视频,如私人居所、集体宿舍、医院手术室、卫生间、商场更衣室等位置,或者摄像头拍摄角度侵犯人体隐私部位时,无论出于任何目的都不应在电视节目中进行传播。

最后,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核责任机制。对公民隐私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与媒体内部审核把关、建立责任机制一脉相承。审核是事前预防,问责是事后处理,均为行业内部防范侵权的核心举措,如若缺乏这些必要的约束机制,更遑论公民隐私权的充分保障。然而,内部审核是目前媒体内部进行自我规制的难点,应当受到重视。各地电视台的把关人法治水平参差不齐,对隐私权的认知差异明显,导致实践中处理方式各有侧重。作为把关人应该努力提升自身法治素养,自觉坚守保护公民隐私权这一基本的法治底线,一段监控视频对于节目来说或许只是增色的元素而已,但对当事者而言却可能是终生挥之不去的阴影。在电视节目造成公民隐私权损害后果时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由电视台先向受害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随后启动内部追责机制,根据具体责任人、把关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造成的隐私侵权程度,处以罚款、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惩戒,通过强化责任来最大限度地将隐私权保障落到实处。

结语

视频监控作为一项技术发展成果,其内在优势正被电视节目寄予厚望,应用亦愈为广泛。但是,在人们发出赞美之声的同时,似乎快要淹没其可能或者已经产生的权利隐忧及对此的反思。鉴于此,必须承认新闻自由与公民基本权利都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对应用视频监控所进行的这种规范化处理,与其说是为了限制新闻自由,毋宁说是试图通过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在充分尊重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而这也不失为立宪主义和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亟须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业已成为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并逐渐凝聚为一种强有力的社会共识,作为肩负社会责任的电视媒体,不仅要发挥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功能,更需以身作则,以无可挑剔的平衡报道来树立自身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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