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务纠纷中法院对于债务人人身险保单的裁判立场
2020-03-31林佳颖
山西农经 2020年5期
摘 要: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升,催生了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人们有了更为合理的保险意识。对人身保险保单偿债可行性进行法理分析,探讨了法院裁判立场。
关键词:保险业;产品;金融资产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5-0046-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志码:A
以1979年10月中央下发《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为中国现代保险业发展开端算来,中国保险业发展不过短短40年,发展趋势却势如破竹,节节攀升。銀保监会中国保险业经营情况统计数据表明,从1999年88.5亿元保费体量,到2018年3.8万亿元保费体量,近20年来保费收入已翻429倍。
但是,大多数人对于保险的初步认识始于消费型保险,典型的如意外险。随着个人财富增长和理财意识提升,带有储蓄性质的保险开始崭露头角,成为居民金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 人身保险保单偿债可行性法理分析
1.1 人身保险单的财产属性
保险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从法律层面确认了人身保险的人身属性。人身保险财产价值的实现归于两处,一为保险事件发生后或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偿付的保险金;二为需要长期缴纳保费的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特殊权益——保单的现金价值。所谓现金价值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存续期间基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依合同约定的方法累积、生息而形成的“合同利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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