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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项目勾稽关系识别财务报表的异常

2020-03-30林玲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0年3期

林玲

【摘要】三大财务报表的项目之间及同一财务报表内部各项目之间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有的是精确的勾稽关系,有的则是模糊的勾稽关系。模糊勾稽关系中的各项目虽无明确的等式关系,却逻辑联系紧密。这些模糊的勾稽关系是财务报表舞弊者较容易疏漏的地方,通过分析这些模糊勾稽关系可以识别财务报表是否存在“猫腻”。围绕三大财务报表项目间七个典型的模糊勾稽关系,分析其是如何勾稽的,以打通连接三大财务报表分析的通道,并提出要注意的重点问题,列出三大财务报表其他项目的模糊勾稽关系对应分析表,提供一種基于勾稽关系的更全面的财务报表分析依据和思路。

【关键词】财务报表项目;勾稽关系;报表分析;错报漏报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05-0076-6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我国上市公司应该披露的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有四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这四张报表有关项目之间具有天然的逻辑上的勾稽关系,不论是报表内还是报表间的勾稽关系,都可以用来进行相关的财务分析。勾稽关系是发现财务造假和错漏等线索的有力工具。尤其是现金流量表各个项目与其他几张主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由于打通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之间的分析通道,便于从勾稽角度印证报表各项目的正确性和合理性[1] 。鉴于此,本文通过梳理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据此找到报表中的“猫腻”或“疑点”[2] 。

一、财务报表项目间勾稽关系概述

报表项目间勾稽关系包括精确勾稽关系和模糊勾稽关系,能帮助报表分析者分析各报表项目的变动是否合理,进而识别报表中的“猫腻”,如企业净利润中是否存在“水分”等。

(一)精确勾稽关系

报表的相关项目之间存在一些精确的勾稽关系,这种勾稽关系可以表达为平衡等式。比如:资产负债表左方的资产总计项目等于资产负债表右方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利润表中存在“广义的收入减去广义的费用等于利润”这个平衡等式;现金流量表内部项目之间也存在精确勾稽关系,即各种活动的现金流入减去该种活动的现金流出等于该种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实收资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年初和年末余额,与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上述几个项目的年初和年末余额相等。此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各项目应该分别与其附注或补充资料存在勾稽相等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相关报表编制单位会比较注意这些平衡关系,编制出来的四张报表中上述平衡关系基本都是存在的,通常不会出现不平衡或错误现象。因此,这类精确勾稽关系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二)模糊勾稽关系

报表的相关项目之间还存在一些不是绝对平衡关系的项目,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等式关系,但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相互勾稽。本文称之为模糊勾稽关系,其表现为一种数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或合理预期关系。这种勾稽关系有可能存在于各张报表的相关项目之间,也可能存在于某张报表内部各项目之间。这些项目之间因为不存在明确的等式关系,反而会被一些造假舞弊者忽略。报表分析者通过分析这些勾稽关系及其变动趋势,有助于其发现报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漏和舞弊。如现金流量表中的“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和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与资产负债表中的一些投资性资产项目之间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将三大报表中关于投资活动的业务串联了起来。又如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项目与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间的勾稽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企业净利润的质量。这种模糊的勾稽关系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三大财务报表项目之间的七个典型模糊勾稽关系

(一)“净利润”项目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的勾稽关系

1. 二者的勾稽关系。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净利润主要是由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的。因此,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之间有着莫大的关联。理论上讲,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能反映企业当期盈利的质量,即当期实现的净利润中有多少现金作为保障。一般而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越多,企业净利润的质量越高,说明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回收率越高,相应的企业实际收益质量就越好,反之则越差。

如果企业的净利润金额较大,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却较少,说明可能存在大量应收账款抑或利润泡沫或利润操纵现象。因为如果企业操纵账面净利润,一般是无法产生相应现金流量的。通过“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勾稽关系分析企业报表“猫腻”,对防止企业操纵利润而误导报表使用者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二者的勾稽关系并不是一种绝对的关系,不能直接从二者不相等或差异巨大就武断地判断报表存在“猫腻”。

2. 分析二者勾稽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

(1)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首先,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权责发生制下的财务成果,而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则是收付实现制下的产物,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下的结果有着天然的不一致。比如,某公司赊销一批商品,会计上确认了收入并将其计入了利润,但是该业务暂时并没有现金流入企业,这就是导致二者不一致的最典型的原因之一。

(2)比较口径的区别。从财政部发布的2019年最新的利润表格式来看,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不仅包括日常经营带来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等,还包括政府补助等其他收益、投资活动带来的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财务费用等非经营活动产生的财务成果。而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采用的是排除法,即除了投资和筹资活动之外的其他所有活动。由此可见,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和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比较的口径是不一致的,所以二者不存在绝对的相等关系。

(3)二者产生重大差异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规范中,有一个披露项目为“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本年度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说明”是否适用,如果适用,要说明二者存在差异的原因。这说明监管层已经意识到二者的逻辑勾稽关系,要求企业披露二者产生重大差异的原因。实际上,《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中也规定了一个披露要求,就是上市公司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披露用间接法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个公司都要按照要求编制一个表格专门列示二者的调整过程[3] 。

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过程,就是二者产生差异的金额和原因的大致说明过程。报表分析者在进行报表分析时,应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本年度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说明,进一步验证原因的真实性。可将上市公司披露的二者产生差异的原因,与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披露的用间接法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过程数据进行二次核对。如某公司说明二者产生差异“主要是本期材料备货支付的现金较多所致”,报表分析者可以将其与现金流量表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项目的本年和上年金额进行比较,并与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存货的减少”项目的金额进行基本的勾稽比较,以核对该公司说明的原因是否属实,数据是否存在基本逻辑矛盾。

(二)“投资收益”“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与投资性资产项目的勾稽关系

1. 三者的勾稽关系。资产负债表中的各投资性资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项目和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及现金流量表中的“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之间有着勾稽关系。

获取投资收益是企业投资的目的,与企业的各项投资项目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表中先有投资性资产项目,然后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才会有发生额,现金流量表中“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也才可能有发生额,三者的勾稽关系比较符合投资项目的投资进程。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投资性资产项目可以复核、匡算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和现金流量表中“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金额的合理性。

如果企业处置了投资性资产,就会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投资性资产项目的期末金额比期初少,这一般表明企业进入了投资回收期,可能会产生投资收益。财务分析过程如下:首先,将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金额与现金流量表中“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进行对比,可以考察投资收益的收现情况。其次,将二者与资产负债表中投资性资产项目的金额进行对比,求出投资性资产的收益率和现金回报率,可以考察投资性资产的收益和现金回报情况,由此建立起三张报表三个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打通分析的通道。如果投资收益是因为处置了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性资产所带来的差价收益,或者因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收到了分次付息的利息收益,以及收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和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股利收益,这些收益会直接伴随现金流入,并直接体现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可以建立起明确的勾稽关系。

2. 分析三者勾稽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

(1)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无发生额,而现金流量表中“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有发生额。一般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就要密切关注是否存在前一年度末计提的利息收益在本年才实际收到现金的现象,否则不符合勾稽关系,可能是造假现象。

(2)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有发生额,而现金流量表中“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无发生额,或者该项目的发生额比投资收益少。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并不一定是异常现象。因为与第一种情况不同的是,还有一些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投资收益并没有伴随现金流入,如债权投资中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当年产生的利息收益,或者根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方实现收益,投资方按照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等情况,并没有在当年给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就不能体现在当年现金流量表中。因此,绝不能因为利润表中“投资收益”与现金流量表中“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的金额不一致,就判定报表存在错报或造假,报表分析者一定要认真研读上市公司年报中报表附注对这些项目的明细说明,以验证上述勾稽关系。

(3)资产负债表中的投资性资产项目有发生额,而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无发生额。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一是可能投资性资产还没有进入回报期;二是企业的对外投资可能不是真实的投资,而是为了掩盖其转移资金等不良行为,因此无法产生真实的投资收益;三是对于购买的债券即债权投资或其他债权投资,未能及时计提应收利息,没有确认投资收益;四是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但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资本公积, 导致勾稽关系出现异常[4] 。

(4)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有发生额,而资产负债表中投资性资产项目期末无余额。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一是可能之前年度的投资性资产在本年度处置后产生了投资收益,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投资性资产项目期末无余额;二是年度内购买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短期的投资项目,本年度内就已经处置了。除此之外,分析时还要关注是否存在企业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金额大大超过资产负债表中投资性资产项目金额等异常情况。

(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收入”项目与应收项目的勾稽关系

1. 三者的勾稽关系。营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是企业现金流入的主要来源,所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项目与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一般也存在勾稽关系,当期赊销产生的营业收入会产生相应的应收款项,可依此初步判断营业收现情况或者营业收入的质量。“营业收入”项目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金额的差异越小,表明銷售商品等营业活动的成效越大,并且赊销较少,收现情况较理想。报表分析者要注意观察企业是否存在年底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异常增长,但没有与之匹配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现象。若存在,则表明企业在年底时可能为了提升业绩或者其他原因而虚构收入,部分应收账款实际上并不存在,或者将本年还不符合确认标准的收入在本年提前确认,导致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被高估。

2. 分析三者勾稽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

(1)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营业收入是依照权责发生制来核算的,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是依据收付实现制来核算的,如本期收到前期销售商品的应收账款,依据收付实现制要计入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但是其并不属于企业当期的营业收入。所以,二者会产生一定的差异。

(2)比较口径的区别。“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不仅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货款,还包括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要注意“营业收入”中如果包括经营租出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所收到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中并不在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列报,而是列报至“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3)现行收入准则中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问题。现行收入准则下,在上述勾稽关系中还要关注“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问题。现行收入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利收取对价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以外的其他因素[3] 。当一项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时,才能将其作为“应收账款”来列示。那么根据现行收入准则,营业收入也可能对应产生“合同资产”。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3] 。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如果企业签订合同后预收了企业的商品订金,那么就会产生合同负债,该订金计入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所以,在分析这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时,应注意将“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考虑进去。

(4)应收项目的特殊情况。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各项目的变化,是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和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产生差异的重要原因。如果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各项目的年末余额大于年初余额,一般表明该年度的营业收入中有一部分没有收到现金,可能导致“营业收入”的金额大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之,如果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各项目的年末余额小于年初余额,则表明以前年度的应收账款在本年度收回,可能导致“营业收入”的金额小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所以,将这三张报表的三个项目结合起来分析勾稽关系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应收项目的变化情况,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变动;二是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和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变动。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以下特殊情况:一是是否存在当期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或者是否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二是是否存在导致应收账款减少但是未收到现金的情况。比如应收账款的减少是由于债务重组收到了非现金资产、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冲等情况,以及企业在年内发生了清产核资,将债务人所欠应收账款予以核销等。

(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营业成本”项目与应付项目的勾稽关系

1. 三者的勾稽关系。一般情况下,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是企业主要的现金流出,成为营业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通常数额大、占比大。将其与营业成本相比较,可以判断企业购买商品付现率的情况。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会有一部分是未付现的,导致资产负债表的应付项目发生变化,构建起三者之间的勾稽关系。

2. 分析三者勾稽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这三者的勾稽关系分析与上一项分析是对应的,原理是相似的。首先,对于这三者之间也要注意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其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不仅包括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货款,还包括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再次,要注意在营业成本中所消耗的前期购买的存货,并未在本期支付现金。还有一些存货是通过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非购买方式增加的。然后,要考虑列入当期营业成本的职工薪酬和其他未付现的部分。除此之外,要关注应付款项是否增加(这些说明购货并未付款),但有些应付款项的减少是以非现金资产抵债、以应收抵应付等情况。最后,还要考虑应付款项中是否存在非经营性活动如应付工程和设备产生的款项。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与“货币资金”项目的勾稽关系

1. 二者的勾稽关系。一般情况下,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初余额”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余额”分别等于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的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由此,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与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的增加额(期末数减去期初数)相等。可以说,现金流量表解释了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变动的原因。

2. 分析二者勾稽关系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在分析二者勾稽关系时,应该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上均是不同的。

一方面,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应该是企业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合计数, 而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的现金仅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者中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部分。实际工作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中还存在一些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部分,这些现金因为特殊情况被限制使用,如信用证保函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款项、要通过提前通知才可提取的定期存款、已经被质押或担保的定期存款等。这些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仍被列报在“货币资金”项目中,但是在现金流量表中就要从现金中予以剔除了。因此,如果存在受限制使用的现金,二者就会出现不相等的情况。

另一方面,“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是包含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其中的现金等价物包括企业将于近期(如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易于轉换为已知金额的各类投资。现金等价物在财政部2019年发布的资产负债表格式中被列报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中,并不在“货币资金”项目中,因此,二者也会产生差异。

总之,只有在企业不存在现金等价物和有特殊限制现金的前提下,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与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的增加额才会存在相等的勾稽关系。

(六)三大报表中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

1. 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相关项目存在的勾稽关系。三大报表中的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相关项目之间也存在很多密切的勾稽关系。如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的金额和报表附注中的“累计折旧计提数”,不仅可以复核、匡算现金流量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与“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及其补充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是否正确,还可以初步判断利润表附注中相关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包含的折旧是否合理。

2. 分析勾稽关系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正常情况下,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的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等于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总额乘以本期的折旧率。如果企业本期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其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会呈现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的情况,表现为现金流量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会有发生额。与此对应,累计折旧一般情况下应同步增加,可以观察资产负债表附注中的累计折旧明细表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是否发生合理变动。

在企业本期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下,若报表分析者发现固定资产的折旧与固定资产原值没有出现同比例同方向增长,那么可能需要关注企业是否提足折旧、是否故意少提折旧,造成产品成本、期间费用被低估[4] ,或者企业是否存在本年度随意更改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以减少本年度应该确认的折旧等情况,从而达到充实账面净利润的目的[2] 。

(七)“财务费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与相关借款項目的勾稽关系

1. 三者的勾稽关系。首先,如果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项目有余额,表明企业存在融资性负债,要计提利息,就会产生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的利息费用,现金流量表中可能就会产生“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本文不讨论分配股利和利润问题,以下将该项目简称为“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上述三者之间有着基本的勾稽关系。如果企业只有短期借款,因为短期借款的利息一般都计入财务费用,并且短期借款的利息一般都会较快支付,那么现金流量表中的“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就会与利润表的“财务费用”保持一致。

2. 分析三者勾稽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

(1)资产负债表中的借款项目有余额,而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无发生额。存在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一是企业没有按期计提利息;二是企业本年度借款项目的利息费用都符合资本化条件并已经予以资本化,不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三是企业将本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款利息有意或不恰当地进行了资本化处理,计入了在建工程等。

(2)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有发生额,而资产负债表中的借款项目无余额。存在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一是短期借款刚好是年内借款年内就已归还,所以本年发生了财务费用,但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借款项目年初和年末余额均为零;二是企业可能存在利用集团借款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承担集团资金的借款费用,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但并未将集团资金作为长短期借款项目来核算的情况[4] 。

(3)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无发生额,而现金流量表中的“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有发生额。报表分析者如果发现存在这种情况,要密切关注是否是前一年度计提的利息费用,也就是之前年度计入应付利息的财务费用,本年才实际支付现金利息,或者是支付了资本化的利息,否则不符合勾稽关系。

(4)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有发生额,而现金流量中的“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没有发生额。报表分析者如果发现存在这种情况,原因可能是企业本年度计提了利息,记入了“财务费用”科目,但未实际支付现金,还属于“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或“应付债券——应计利息或利息调整”科目,所以现金流量表中的“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就没有发生额。

三、三大财务报表其他项目的模糊勾稽关系对应分析

除了上述七个典型模糊勾稽关系,三大报表其他项目之间也存在一些模糊勾稽关系,本文归纳总结如表所示,以便于梳理和提供基于模糊勾稽关系的更全面的报表分析思路,让报表分析者更容易发现报表中存在的“猫腻”。

四、总结

基于报表勾稽关系的分析是一种更为注重对报表与报表之间关系、报表的结构、报表各项目之间关系的理解的财务分析思路,更强调从报表与报表之间的联系来识别报表是否存在粉饰现象和错报漏报等问题。所以,报表分析者应该重视基于报表项目间勾稽关系的报表分析思路,这些项目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报表分析者可以通过报表项目之间的模糊勾稽关系来判断报表是否存在“猫腻”。如前所述,文中的勾稽关系是模糊的,但正因为其不是精确的相等关系,反而更容易被造假者和舞弊者所忽视。从这些模糊的勾稽关系中拨开层层迷雾寻找真相,这也正是报表分析的魅力所在。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 1 ]   刘瑾.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误区辨析——基于现金流量表与其他主表勾稽关系的研究[J].商业会计,2014(15):50 ~ 51.

[ 2 ]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财务报表中的勾稽关系[N].证券时报,2018-08-10.

[ 3 ]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合订本)[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9:242 ~ 245,70 ~ 83.

[ 4 ]   王晓杰.基于财务报表勾稽关系的审计重大错报风险识别[J].财会月刊,2016(1):71 ~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