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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贤是传统乡贤的现代回归吗?

2020-03-24王杰

关键词:新乡贤乡村治理乡村振兴

王杰

摘 要:乡贤治村,既可以看作是中国传统时期乡村治理历史演进的缩影,又在现代乡村治理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现阶段党和国家也高度重视和支持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通过对新乡贤与传统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多维比较分析发现,两者在治村的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治村背景方面,传统乡贤以“双轨政治”为时代背景,而“协同共治”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突出特点;在择取条件方面,传统乡贤功名与贤德共重,现代社会的新乡贤则弱化功名,更加注重贤德以及治村能力;在组织基础方面,传统乡贤主要依靠传统乡村社会中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进行乡村治理,新乡贤则主要通过乡贤理事会、乡贤参事会等参事议事机构参与乡村治理;在角色定位方面,传统乡贤是封建社会乡村治理的“主导者”,新乡贤则是现代社会乡村治理的“协同者”;在治村功能方面,传统乡贤衔接国家与乡村社会,并争取乡村社会处于无讼状态,新乡贤则以引领乡风文明作为首要功能;在治村方式方面,传统乡贤以礼治为本,形成“礼治秩序”,新乡贤坚持德治为先,并积极嵌入村民自治和乡村法治。因此,新乡贤对比传统乡贤在多个结构要素上发生了质的变化,绝不是传统乡贤的现代回归。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下,新乡贤在乡村振兴战略中促进治理有效大有可为。

关键词:新乡贤;传统乡贤;乡村治理;乡村振兴

农村是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1],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对于乡村治理有效何以可能的问题,学界作了大量的理论探讨,实务界也作了广泛的实践检验。在若干理论与实践探索中,乡贤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群体,这一群体的产生和演进历史悠久,在乡村治理中影响极大。乡贤治村是一种乡村治理的重要机制,这一机制对中国乡村治理影响深远,即使经历了传统社会的土崩瓦解和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乡贤治村也依旧保持着生机活力并且与时俱进。乡贤治村,既是中国传统社会乡村治理历史演进的缩影,又在现代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要积极发挥新乡贤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支持多方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可见,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和支持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新乡贤及其参与乡村治理的若干问题也迫切需要学界予以关切和回答。

一、文献回顾

近年来,新乡贤研究成为乡村治理的研究热点。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一是关于新乡贤的类型问题。依据不同视角,可以将新乡贤划分为不同类型。王文龙、高万芹以影响力和是否在乡为视角,将新乡贤划分为精英乡贤与普通乡贤、在地乡贤与不在地乡贤,无论是哪一种乡贤,要切实发挥功效都应该紧密结合乡村治理的目标追求和社会结构[2-3]。为了破解治理任务重、治理主体少的难题,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裘斌、许汉译等提出“治村型乡贤”和“任务型乡贤”,认为这也是新乡贤的重要组成部分[4-5]。二是关于新乡贤的治村方式。外生嵌入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6]。作为非体制权威,新乡贤通过嵌入自治、法治和德治过程,以辅助治理推进乡村善治[7-8]。新乡贤嵌入既有治理结构有助于纾解村治困境,比如作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可以推动基层党建,扮演“文化中间人”能够促进基层协商民主[9-11]。还有学者认为新乡贤治村存在一种新“经纪机制”,这一机制运行的逻辑在于协商治理[12]。三是关于新乡贤治村的意义价值。学界普遍认为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可以弥补治理体系不足、优化治理模式、强化内生权威、辅助化解村两委“悬浮”治理、导入资源要素、推动乡风文明、修复城乡有机循环机制等,这些都是新乡贤治村的价值所在[13-19]。四是关于新乡贤的角色功能。新乡贤是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参与者、引领者和推动者[20],新乡贤治村是“能人治村”升级版[21]。新乡贤可以“补位”乡村治理,通过整合资源、凝聚社会、突破约束来提升乡村治理效能[22];作为人才要素,新乡贤能够帮助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23];作为“中坚农民”,新乡贤可以协助推进精准扶贫[24]。尽管新乡贤治村功能呈现多样化特征,但是新乡贤最基本的功能是发展乡村慈善[25]。五是关于新乡贤文化重塑的问题。重塑新乡贤文化是振兴乡村的道德支撑和精神动力,这既有助于解决乡村既存问题,又能够帮助新乡贤实现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26-29]。重塑新乡贤文化面临的难题在于需要通过转变观念、革新激励机制来消解与传统乡贤文化的矛盾[30],实现新乡贤文化的有效重塑,需要扎根“文化网络”,培育“内生型经纪”乡贤文化,有机融合民主法治和公序良俗,坚持传承与创新、乡土性与现代性并重[31-33]。六是关于新乡贤的培育和产生问题。培育新乡贤既是乡村内生需要,又是政府自觉、文化自觉和个体自觉共同建构的产物[34]。要破解“乡贤何来”这一难题,一方面要鼓励“人才下乡”,另一方面要支持宗族权威公共化、文化权威在地化和经济权威体制化[35-36]。七是新乡贤治村的局限性。从现实来看,新乡贤治村依然面临职能模糊、权威异化、体制摩擦、内生不足等问题,这既说明新乡贤治村有其限度,又表明仍需攻克不少阻礙[37-38]。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对新乡贤治村的相关问题展开了广泛探讨,为理解新乡贤及其治村提供了参考。学术界普遍呼吁乡贤“回归”乡村治理。遗憾的是,有人认为新乡贤治村是传统士绅模式的回归,实践中不少地方也出现了“伪乡贤”现象,这不仅不能推进乡村善治,反而有损乡村治理。因此在乡村振兴中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并不是简单“找回”传统乡贤,新乡贤和传统乡贤治村逻辑究竟有何差异?从研究现状来看,专门就这一问题进行学理性回应的文献还较少。因此,本文以比较分析作为研究方法,系统探讨新乡贤与传统乡贤治村的差异所在,为深刻认识新乡贤及其治村逻辑提供学理性解释,从而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二、新乡贤与传统乡贤治村的逻辑差异

基于多维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新乡贤与传统乡贤在治村的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一)治村背景:封建社会“双轨政治”与现代社会“协同共治”

“双轨政治”是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央与地方基层之间政治权力关系的理论刻画。费孝通提出并阐述何为“双轨政治”,他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中的政治权力运作是由两条相互平行的轨道共同构成的。一条是自上而下、由中央抵达地方的皇权运作轨道。在这一轨道上,象征国家权力的帝王皇权通过一整套严苛的科层制官僚体系向下输送直抵各州县,从而实现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所谓“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与上”(司马迁《史记》)可以一窥皇权高度集中以及中央对地方高度控制。封建社会皇帝是皇权的唯一拥有者,各级封建官僚是皇帝意志的执行人。皇权轨道有效运作依仗以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为核心的封建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封建政治制度确立了古代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之什·北山》)”。还有一条是自下而上、由乡里抵达县衙的绅权运作轨道。在这一轨道上,作为乡村精英群体的乡绅阶层具有“统治地位”。所谓“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39]乡绅阶层以宗族作为组织基础,依靠三纲五常等传统伦理道德形成礼治秩序,从而主导乡村社会自治。由于中央政令只进入县衙就停了,无法逐一抵达乡里村户,乡绅阶层作为中央和地方基层的中介,能够确保政令在县衙与村户之间实现上通下达。传统乡贤作为乡绅阶层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双轨政治”背景下,既是乡村治理的内生权威主体,又是衔接政治轨道转换的结构性力量。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并逐步开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时期,国家在农村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将农民广泛地组织起来,逐步将分散、脆弱、生产低下的小农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快速转变。为了与经济基础变革相适应,国家在政治上层建筑方面也作了适配性调整。“国家全能主义”是这一时期乡村治理的典型特征,国家是乡村治理的唯一主体,乡村在人民公社政权的全面控制下运转。“国家全能主义”最大程度地遏制、挤压了乡村社会的生长空间。除政权外,社会无组织、无力量是长期状态。乡贤也在这一时空背景下悄然退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又在农村作了新的经济基础变革和政治上层建筑调整。一方面,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另一方面,逐步开展村民自治。但是,很长一段时期干群矛盾不断,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基层政权更是处于“悬浮治理”状态,农村经济萎靡不振,农村社会黑恶势力滋长,“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是对这一时期“三农”问题的形象刻画参见《2000年李昌平上书总理:“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http://news.ifeng.com/special/60nianjiaguo/60biaozhirenwu/renwuziliao/200909/0910_7766_1342837.shtml.。为了降低治理成本、弥补乡村内生力量不足,国家和社会开始呼吁新乡贤“回归”。这既是国家治理乡村的要求,也是群众渴望善治的回应。伴随新乡贤逐步“回归”,现代乡村治理的权力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协同共治”状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党委领导,说明党是乡村治理的领导主体。农村基层党组织是乡村治理的战斗堡垒,农村党员在乡村治理中应当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通过加强对各类组织的领导和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引领乡村治理。政府负责,表明政府是乡村治理的负责人。管理社会事务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大职责,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推动乡村治理的各项工作,特别乡镇政府应该把国家划拨给乡村的资源项目逐一落实,对村民自治应该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社会协同,意味着社会力量辅助、协助其他治理主体共同进行乡村治理。积极培育乡村社会组织、鼓励各类人才下乡是增强乡村社会力量的主要方式。深化自治、参与法治、提升德治是社会协同的重要举措。群众参与,就是要鼓励、支持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群众是乡村治理的最广泛主体,只有充分调动基层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行动自觉,才能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在“协同共治”的新时代乡村治理结构中,新乡贤作为乡村社会力量的一类来源构成,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新时代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新乡贤作为乡村建设人才必不可少。新乡贤既是乡村精英群体,又是乡村社会的内生性权威,这一点与传统乡贤是相同的。但是,新时代“协同共治”与封建社会“双轨政治”是完全不同的时代背景,乡村社会面貌差异巨大,更关键的是,新乡贤治村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已然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势必在新乡贤与传统乡贤之间形塑更多不同。

(二)择取条件:传统乡贤功名与贤德并重,新乡贤突出贤德、兼顾能力、弱化功名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祭祀是中国古代一种十分常见的信仰活动。古代有先贤祠,后来经过变革、演化,在乡里转变为乡贤祠,专门用于祭祀当地有影响力的乡贤人士。在乡土社会中,祭祀乡贤的文化传统使乡人之间逐渐形成了“居于斯者皆有志于乡贤”的良好气氛[40]前言。但是,要想成为乡贤、入乡贤祠并非易事。这是因为,封建传统社会对于获取乡贤这一身份资格具有较高的条件要求。理学名臣蒋冕有云:“生于其乡,而众人共称其贤者,是为乡贤。”[40]前言明朝嘉靖年間,曾定义乡贤为“生于其地,而有德业学行著于世者,谓之乡贤。”[40]概言之,封建传统社会择取乡贤无外乎两条标准:一为功名,二为贤德。功名取得与科举制度密切相关。通过科举考试,士子进入封建官僚体系,并在仕途中有所政绩,是功名获取的主要方式。这些官员辞官后返回原籍,效力于乡土社会,往往被视为乡贤。此外,除了出仕,为乡土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也可以视作获取功名的一种方式,比如悬壶济世、建路修桥、建仓开渠等等。这部分人因为乐善好施、有功于乡,也可以成为乡贤。所谓贤德,主要是指传统乡贤具有较高的封建传统道德修养,特别对于以儒家学说著称的纲常伦纪有高度认同和深度遵循。传统乡贤重视德育,坚持以身作则、教化地方,“乡先生有德,乡人心悦而诚服者”是对传统乡贤的生动描述[40]。因此,综上所述,传统乡贤主要是指曾经出仕为官或者奉献乡里,取得一定功名且具有贤德的乡土人士。

现代乡村治理中关于新乡贤的择取,更加突出贤德这一重要条件。贤德是作为新乡贤的第一要素,是前提,也是基础。但是和传统乡贤相比较,新乡贤所要求的贤德已经不再是传统社会儒家学说所强调的纲常伦纪。当下乡村治理实践中,新乡贤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精神追求,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治理,转化为乡村社会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新乡贤十分重视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共同组成的思想道德体系建设,遵循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引导村民积极向上向善、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由此可见,新乡贤应当具备的贤德主要指的是自觉遵循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这在本质上不同于传统乡贤。兼顾能力,也是新乡贤择取的重要考量新乡贤成分众多,实践中,往往具备任何一个能力要素即可,但是都必须具备贤德这一要素。。当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有着强烈的现实关怀和诉求。或者说,新乡贤进入治理场域是以解决乡村问题为目标导向的。要切实破解乡村问题,势必要求新乡贤具备一定的能力要素。首先,新乡贤需要有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新乡贤是乡村社会的道德权威,因其具有较高的声誉、名望,在乡民之间往往认可度较高。简言之,就是说话管用。乡村社会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具有自发性、常态性、内部性等特点。新乡贤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生力量,通过协调斡旋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矛盾不上交。其次,新乡贤需要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是乡村治理中的明显短板,要补齐短板,仅仅依靠国家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显然是不够的。这是因为农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要求和需求逐渐呈现出差异化、个性化特征。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社会力量介入,新乡贤具有奉献乡里的良好品质,可以有效承接个性化的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可以让新乡贤承接部分项目,实现服务不缺位。最后,新乡贤需要具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新乡贤中的部分人是社会发展的精英群体,通过自身所掌握的社会资本,新乡贤可以导入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为家乡发展注入活力、动力,从而推动乡村社会发展。不同于传统乡贤,成为新乡贤对功名这一要素条件不再苛求,在择取新乡贤过程中已然淡化。作为乡土社会的一员,只要具有一定的才华、名望、声誉,而且甘愿奉献乡里,就可能被择取为新乡贤,这意味着,择取新乡贤不再有职业或者行业限制,新乡贤可以是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家、教师、医生、职业农民等等,可以来自政府部门、教育行业、金融行业、农业部门等不同行业。

(三)组织基础:封建社会自治组织与现代乡村参事议事机构

由“双轨政治”的运行逻辑可知,封建基层社会长期处于绅权的控制之下,传统乡村在绅权掌控下进行简约式的自我治理。传统乡贤在乡村社会中发挥作用的组织基础主要是一些民间自治组织,乡约组织是其中常见的一类。自从我国第一部乡规民约《吕氏乡约》问世以来,传统社会乡村治理愈加重视通过组织建设和制度设计来予以规范。乡约组织成立的初衷主要是通过立规明矩来约束乡里。传统社会中,往往由乡贤主持起草乡约,组织乡民共同商议具体规约,最终形成成文法则,对乡村社会具有约束力。乡约组织是由传统乡贤倡导和组建的乡村自治组织。乡约组织以自愿加入为基本原则,通过组织民主选举,选出约正、直月等主事来进行组织管理。乡贤们通常以聚会为形式,共同商议乡里事务,并记录事务有关人员的善恶之行,进行明确赏罚,从而以儆效尤。传统乡贤也正是通过乡约组织来宣讲钦定儒学,以教化乡民、淳朴民风、维持秩序。明清以来,朝廷重视并推广乡约,乡约组织官办特点逐渐突出,行政组织化色彩愈加浓郁,自治色彩开始淡化,教化功能不断弱化。民国中期以前,鄉约组织仍然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教化乡里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乡约组织不复存在。此外,宗族也可以视为一类传统乡贤的组织基础。宗族是传统乡村社会结构的基础构成和政治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乡村中,村务管理、公共活动以及构成村公会成员名额的分配,都以宗族作为划分基础[41]。在宗族内部,具有威望、名誉而且有德有为的个人或群体,被称为宗贤,宗贤是乡贤的重要构成,传统乡贤通过宗族构成的乡村社会结构进行道德教化,从而促进村民之间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增强共同意识。

进入现代乡村社会,村民自治组织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法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通过村委会组织来实践“三个自我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四项民主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新乡贤不再是自治组织的发起者和主导人,以乡贤理事会、乡贤参事会(以下统称“乡贤会”)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乡贤组织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主要机构。“乡贤会”旨在于激活乡村社会资本、深挖村内乡贤资源,为乡村建设添砖加瓦,是一类专门由乡贤群体构成的新型乡村社会组织。“乡贤会”具有非营利性、地域性、自发性、服务型、公益性等典型特征,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协同作用。新乡贤正是通过“乡贤会”积极主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讨论,自觉建言献策,充分发挥自身专长,从而作用于乡村治理。以浙江“德清经验”为例,德清县自2014年以来,累计培育乡贤组织107个,德清新乡贤累计参事4 125次,服务5 633次,受惠群众18万余人次,通过积极参与民情反馈、帮扶互助等活动,促进了乡村善治[42]。此外,新乡贤作为一支现代乡村的重要社会力量,也能够以个人名义嵌入“四议两公开”村务决策程序,参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居民论坛等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平台介入乡村治理。毋庸置疑,新乡贤发挥作用的组织基础主要是现代乡村社会中的参事议事机构。这些机构种类多样,但是本质上都是探索基层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概言之,新乡贤依托的组织机构,既不主导自治,又不管控村务,其性质明显不同于传统乡贤的组织基础。

(四)角色定位:封建社会乡村治理的“主导者”与现代社会乡村治理的“协同者”

在封建社会中,传统乡贤是乡村治理的“主导者”。首先,从乡村社会的政治权力结构来看,传统乡贤是乡村政治权力的实际控制者。“双轨政治”是传统社会乡村治理的基本背景。在“双轨政治”中,由传统乡贤管事的自治团体掌控着下层权力体系。这些自治团体是在乡村生产生活中自发产生的,不受中央干涉。管事的乡贤在自治团体中通常具有决策地位[43]。这意味着,许多乡村事务都在当地管事乡贤的管辖范围之内。同时,乡贤往往充当了当地“父母官”和基层百姓之间的中介人[44]43。对于一些不合情理的命令,管事乡贤可以借由自身所掌控的非正式压力将其打回府衙。其次,为了增进乡村福利和保护乡村利益,传统乡贤承担了若干职责。这些职责大致可以分为三大块。一是负责地方福利事务,比如一些地方志中有记载,不少乡贤积极发起和建立慈善组织来捐献财物,通过兴修公共工程,确保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和救济贫民[44]49-50;二是协助处理必要的官方事务,比如调解案件纠纷和征税。传统乡贤虽然没有司法权,但是可以作为矛盾纠纷的仲裁人进行斡旋[44]50。赋税虽然由政府控制,但是政府难以直接面对作为个体的农民,作为乡绅阶层的乡贤群体常常插手赋税征收[44]55;三是弘扬儒学、传播文化。传统乡贤维护儒家学说倡导的纲常伦纪,常常通过修造贡院、兴办书院、传授儒家经典等途径来引领乡村文化建设[44]50。综上所述,传统乡贤掌握乡村政治权力并且积极参与各种乡村事务。因此,封建社会乡村治理可谓由传统乡贤所主导。

进入现代社会,新乡贤作为一类重要的“协同者”,积极活跃于乡村治理诸方面。如上所述,当代中国乡村治理呈现出“协同共治”的特点。除了新乡贤,在场的治理主体还有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乡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新乡贤不再主导乡村公共事务,而是作为一极社会力量协同治理。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协助基层党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基层党组织是乡村治理的领导主体,党关于乡村治理的顶层设计要能够“一竿子插到底”,需要基层党组织做好相关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宣传执行工作。实践中,要让乡村社会全体民众理解中央精神并非易事。这是因为,乡民大多分散居住,不同于城市社区,集中宣讲很不现实,同时乡民素质参差不齐,统一宣传效果不佳。新乡贤作为社会贤达,相较于一般乡民具有更高综合素质,往往更容易理解中央精神。作为内生性权威,新乡贤又常常在生产生活中和乡民打交道,因而就能更顺畅地帮助乡民理解中央精神。同理,在新乡贤的号召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也更易执行。二是协助基层政府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乡村提供公共服务是基层政府的重要职能,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基本诉求。但是,面对基层群众日益多样的公共服务需求,政府也会显得力不从心,这有可能滋生服务不到位、不及时等公共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新乡贤作为热心服务的群体有助于解决公共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这不仅因为新乡贤具有公共服务的意识和精神,而且他们也具有公共服务的能力。以赣榆石桥镇为例,新乡贤通过出钱出力设立留守儿童驿站,为留守儿童提供教育服务、发展兴趣爱好,积极参与乡村建设[45]。三是协助乡民进行自治。自治是乡村治理的基本内容。实践中,村民与村级组织之间、村民之间往往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新乡贤由于具有较高声望,往往成为协调利益的“润滑剂”。另外,村民自治离不开村规民约。新乡贤常常参与村规民约的起草、修改和决议,并通过宣讲村规民约引导村民遵规守约。

(五)治村功能:衔接国家与乡村社会、争取无讼与引领乡风文明

传统乡贤在乡村治理中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衔接国家与乡村社会,二是争取无讼。在由“双轨政治”构成的中国传统社会权力结构体系中,传统乡贤是一个重要群体。传统时期县以下并不承认任何行政单位,中央下来的政令到县衙就停止了。政令如何顺利抵达各家大门是国家与社会有效衔接的关键所在。县令并不会将政令直接下达到各家各户,而是将政令传递给乡村社会中的自治团体[46]37。如上所述,传统乡贤常常是这些自治团体的管事,政令要落实,必须为乡村社会所能接受。作为管事,传统乡贤如果认为不能接受就会把政令退回去,或者直接和有权修改政令的官员协商,甚至于运作一切社会关系来把压力往上传递,直到朝廷[46]38。政令修改了,又或者乡村社会能够接受,传统乡贤便将政令传递给同乡村民以履行政令要务,比如缴纳税款和粮食。传统乡村治理中,除了应付朝廷事务,还有处理民间诉讼。传统乡贤作为乡村社会的内生权威要尽力争取乡村处于无讼状态,能够协调的尽量协调,以免闹到县衙门。因为在过去,打官司是一种可羞之事,这说明教化不够[47]93。乡村社会发生矛盾纠纷,村民往往先把乡贤邀请过来进行评理、调解。在调解集会上,乡贤象征着道德权威,以传统道德文化为依据,通过阐明传统规则、说明利害关系,进而规劝双方和解,免得事情闹大伤了和氣,也丢了乡里脸面。这是传统社会维持公序良俗的重要方式,常常极为有效。

与传统乡贤相比,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功能趋于多样化。但是作为道德楷模,新乡贤最重要的或者说首要的功能应该是引领乡风文明。乡风文明既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又是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涵。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乡风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层面。从物质文明层面来看,乡风文明彰显为对历史文化的尊重,这意味着要实现乡风文明就要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特别是对待古村落、村寨等传统建筑,文物古迹、农业遗迹以及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民间文化等要重点关切。只有在守正文化根脉和传承发展提升优秀传统文化的前提下,才能确保振兴乡村的同时能够留住乡韵、记住乡愁[46]。从精神文明层面来看,乡风文明体现为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一方面要摒弃乡村社会中尚存的陈规陋习,比如酒席泛滥等是典型问题。一些村民年年办酒席,除了正常的红白喜事外,过生日要办酒席,乔迁新居也要办酒席。然而,操办酒席的背后往往是索求人情彩礼,这非但不能拉近村民之间的感情,反而因为高额的人情债让村民之间感到厌倦。另一方面,要坚决严厉打击、惩处黑恶势力。现实表明,一些乡村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黑恶势力,比如村霸、宗族恶势力、非法宗教组织,这些长期盘踞在乡村的个人和团伙严重危害乡村社会风气和村民生命财产安全。实践中,新乡贤往往是乡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带头人。一则带头保护历史文化遗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乡村特色文化,支持乡村文化振兴;二则带头抵制不正之风,倡导移风易俗,积极与黑恶势力作斗争。因此,引领乡风文明是新乡贤治村功能首要之所在。

(六)治村方式:礼治为本与德治为先,嵌入自治和法治

从治村方式来看,礼治是传统乡贤在乡村治理中运用的主要方式。传统乡村社会并不是一个依靠法治来维持秩序的社会,这个“无法”的社会内涵着自动的秩序,即依靠礼治实现最理想的状态[47]83。礼是传统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所谓合乎礼,就是说行为举止是对的、合适的,对是合式的意思[47]83-84。作为传统社会的秩序规范,维持礼有效推行的力量是以传统文化为表征的经验传统值得注意的是,礼的内容既包括优秀传统文化,又包含传统文化中陈腐朽败的部分。这也是礼治区别于德治的重要所在。。传统社会中,人们遵循礼的规则开展农业生产、维持农村生活。人们是安土重迁的,尽管朝代更替,但是乡村环境依然代代如是,在农业生产劳作中,除了发生气候变化、季节转换,其他方面并没有显著改变。因此,前人在农业生产劳作中积累的若干经验是可以作为指南来加以运用的,并且,越是被证明有用的,越值得遵守和保留[47]85。这些农业生产上的经验传统为人民正常生产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在农村生活中,礼是人们行为的根本规则。所谓“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说的就是这个意思。礼蕴含在农村生活的诸多方面,比如饮食之礼、成人之礼、祭祀之礼、居丧之礼等等[48]。传统乡贤作为乡村社会中有所功名并且贤德的“知识分子”,受到人们尊重,并被以礼待之。传统乡贤通过传播传统道德文化,让人们对礼有更深刻的认识,长期下来也在乡村社会中形成了“富于好礼”的文化氛围。通过克己复礼,人们在教化过程中养成了对礼的敬畏之感并且主动服从于礼。传统乡贤以礼治为本,在乡村社会中维持公序良俗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可称之为“礼治秩序”。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一般将德治作为优先选择。德治作为一种柔性治理方式是新时代乡村治理常用的治理手段。以德治理,这里的“德”主要指的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优质内容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当代思想道德要求。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优质内容指的是传统礼治中与时俱进、符合新时代社会治理需求的思想文化。比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顾炎武《日知录·正始》)”的责任担当、“父慈子孝(《礼记·曲礼》)”的伦理道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篇》)”的处事之道、“言出必行、恪守信用”的行为准则以及“仁爱”“和合”“尚善”等思想主张。这些宝贵的思想文化遗产影响深远、丰富深刻,仍然是新时代社会行为所应当遵循的价值规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当代思想道德要求主要包括由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构成的个人品德要求,由勤俭持家、家庭和睦、团结邻里等构成的家庭美德要求,由克己奉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等构成的职业道德要求和由遵纪守法、助人为乐等构成的社会公德要求。德治有效的前提是要深谙乡村“熟人社会”所蕴藏的传统道德规范,并结合新时代乡村治理需求不断创新发展,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化乡民,同时要持续提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修养,逐渐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和淳朴民风。

新乡贤正是通过自觉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修养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当代思想道德修养,坚持以身作则、奉献社会,在乡村社会中树立道德标杆来践行德治的。此外,新乡贤还积极嵌入村民自治和法治。一方面嵌入村民自治,不断深化村民自治实践。现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党和国家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所设计和制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据村民自治制度规定,村民自治的组织基础是村民委员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和帮助。显然,村民自治是在正式制度规制下进行的,这明显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乡村社会中的简约治理。然而,与高度规范化的城市治理所区别的是,乡民长期在乡村生产生活,大国小农依然是今天乡村社会的实然写照,乡村是“熟人社会”,即使朝向现代化方向发展70余年,“半熟人社会”性质还在存续,依靠简约治理维持乡村秩序仍然是乡民习惯使然。这一传统习惯在一定程度上与正式制度的嵌入有所不适和对抗,更何况近年来村级治理行政化色彩愈加浓厚,村级治理变成了国家行政体系的末梢[49]。因此,村民自治开始“空转”,甚至有学者提出自治“已死”[50]。新乡贤嵌入村民自治具有柔性治理特点,作为乡村社会中的权威主体,可以运用简约治理方式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效率,同时在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能够发挥一定的“译介功能”来减少摩擦冲突。更重要的是,这也是村民自治的补充和完善,新乡贤在协助村民开展“三个自我”和“四项民主”过程中,帮助村民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乡邻和睦、干群融洽。另一方面是嵌入乡村法治,提升乡村法治水平。乡村治理要坚持法治为本,法治是乡村治理有效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乡村治理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只有切实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积极弘扬乡村法治精神,建设乡村法治文化,才能让乡村治理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前行,也才能让乡民的切身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新乡贤通过自觉参与乡民纠纷调解和权益维护,积极引导乡民增强法治意识,为乡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协助基层干部贯彻落实依法治村的重要理念。

三、总结与讨论

综上所述,通过对新乡贤与传统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多维比较分析,研究发现两者在治村的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见表1)。

根据研究分析可以认为,新乡贤绝不是传统乡贤的现代回归。之所以不是,是因为新乡贤对比传统乡贤在多个结构要素上发生了质的变化。不过,在不同地区新乡贤治村的具体表现也有所差异,这种差异比较明显地受到村庄社会结构类型的影响。在南方团结型村庄,宗族力量强大,新乡贤往往数量众多、内聚性强,依托乡贤理事会等正式平台开展治理活动,积極参与乡村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公共服务供给、公共事务治理等;在北方分裂型村庄,村庄内部小亲族结构较多,相互竞争激烈,新乡贤数量相对较少,在依托乡贤组织的同时,新乡贤往往也依靠非正式社会组织,主要协助基层政府治理,提供公共服务;在中部原子型村庄,村庄因为原子化程度较高,内聚力通常较差,新乡贤数量少,在乡村社会中作用也不易发挥,主要依托非正式社会组织参与治理,以提供公共服务,发展乡村公益为主[2]。但是,不管各地区新乡贤治村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何差异,都与传统乡贤治村不再同质。

从乡村治理的总体格局来看,新时代乡村治理,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在乡村治理中坚持乡民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乡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是坚持一切为了乡民,一切依靠乡民,从乡民中来,到乡民中去的工作方法,就是将乡民当做乡村治理的阅卷人,把乡民认可不认可作为衡量乡村治理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在这一格局中,新乡贤是促进乡村治理有效的力量极,也是乡村实现和谐有序的“润滑剂”。但是,当前乡村治理中普遍存在着“窄化”或“泛化”乡贤功能的情况[51]。要清醒地认识到,新乡贤既不是万能的,也不再主导乡村治理。诚然,新乡贤不是传统乡贤的现代回归并不代表两者是决然割裂的。实际上,无论是新乡贤还是传统乡贤都是内生于乡村社会的道德权威主体,也都有与生俱来的乡土情愫。更深刻的在于,两者皆是乡贤文化孕育的产物,是乡贤文化在时序更替中与时俱进的乡土体现。可以预见的是,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下,新乡贤在乡村振兴战略中促进治理有效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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