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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的法治进程

2020-03-23张译元

商情 2020年4期
关键词:国际化一带一带一路

【摘要】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应对我国新时代主要矛盾的有生力量。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大背景下,中国社会组织的国际化成为构建命运共同体内部联结与沟通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其发展的新机遇。在这个过程中,外部环境包括法律、政策、国外组织的竞争、国际关系、属地伙伴等因素深刻影响着社会组织国家化的进程,因此对我国社会组织现有政策法规的关注和解读对引导社会组织“走出去”有指导性意义。

【关键词】社会组织一带一路规范性文件

一、社会组织国际化的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是“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多元主体和重要助力。中共十九大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等内容。“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它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一带一路”战略根植历史、面向未来,源自中国、属于世界,是习近平总书记外交思想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伟大实践。在建设“一带一路”的过程中,除了需要政府和企业的积极参与,也应该重视和强调社会组织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秘书长黄浩明认为,民间组织天然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志愿性,使其相比政府部门更具亲和力,更利于与沿线不同利益、观念的各国及社会群体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在“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中,更多元、更灵活轻便的主体参与进来能够帮助中国投资赢得更广泛的社会和民间层面的认可,进一步扩大“一带一路”在沿线国家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增强其在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除了经济上的共荣之外,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许多沿线国家也将从中国环境治理经验中受益。例如,去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APEC领导人宣言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亚太经合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绿色供应链是利用采购方的采购力量要求供应商实现环境绩效改善的一种市场手段。如果所有“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都将绿色供应链作为企业的一项政策,将成为各国实现绿色转型的“引擎”。

社会组织是全球化交往中增强国家软实力的活跃力量。在全球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家实力已经远远不止包括、军事、经济实力量,不论是世界公民,还是国际主体都更期待透过基础的物质劳动发展看到一些更上层次的、更宽领域的精神与文化价值观的建构和传播,也就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越加重视的国家软实力。国家软实力来源于各个领域,在现今国际舞台上,我国社会组织在医疗、减灾、扶贫、公益志愿等方面更专业地进行多领域的深入合作和发展,是社会组织自身职能特性迎合我国即时需求所映射的价值所在,同时也是为全人类共同认同的世界性问题的解决贡献一份中国力量,是不断增强我国国家软实力的活跃力量。除在整体统筹方面看外,从外交政策部分与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来看,社会组织的国际化对海外中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可以起到引导和标杆作用。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公益性、亲民性的特点,为海外中资企业在为与被投资当地民众和NGO的交流方面奠定“民心”和模式上的良好基础,使双方加强相互了解,消除误解;其次,社会组织的国际化能够打破原有的政府对政府的单一模式,进一步多样化对外援助模式;最后更加专业的救援行动,更加完善的INGO网络,增强对外援助的覆盖面和及时性,进一步扩大对外援助项目的影响,促进我国与受援国的友谊,树立在国际公益领域更加正面的形象。作为中国对外开放主体的重要部分,社会组织的国际化不仅为自身、对整体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也影响着其他部分,形成多方合力,力求达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

社会组织国际化是对实现全人类共同愿景的坚定拥护者。中国社会组织的国际化究竟是为谁服务始终是萦绕在世界中掷地有声的疑问,也是西方各国一直以来中国威胁论的重要依据,更是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在厘清发展目的和计划的巨大阻碍。中国社会组织的国际化既致力于发展机构自身,在国内、国际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下,为组织的发展需求新的、更加广阔的天地;同时,絕对维护国家宗旨与利益,牢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坚定不移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开放添砖加瓦;最重要的是,中国社会组织有自己的责任和使命,其消除贫困、热心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和平与发展的价值观和世界、每一个人类主体是一致的、统一的、同一的。身为发展中国家的我们,更愿意为处于水深火热境地的同胞,或是同在发展阶段的伙伴、邻居提供我们曾经得到或者渴望得到的善意和帮助,设身处地的给予全球化其他主体成熟的经验,为实现全人类幸福、平等、自由的共同愿景发出中国声音。

社会组织的国际化是“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组织走出去这个话题不是空想,更不是空谈,它在国际交流合作领域逐渐凸显其特殊的作用并且也始终被作为“一带一路”中必要且重要的一环在推进。“一带一路”提出之始,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即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在“合作重点”部分就明确提出要加强沿线国家民间组织的交流合作,广泛开展教育医疗、减贫开发、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保等各类公益慈善活动,从政策导向上落实了社会组织国际化这一论题,初步为我们社会组织在一带一路下“走出去”举措提供了思考和行动方向。与此同时,在《中国和非洲联盟加强中非减贫合作纲要》、《中非民间交流合作倡议书》、《中国对拉美和加勒比政策文件》、《中国与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合作规划(2015)》等我国对外援助或国际合作项目中,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类社会组织更是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我国“走出去”的社会组织的领头羊。从理论精神到实践的逐步落实和推进,社会组织国际化实现了真正融合进中国整体对外开放的自性,同时,通过现有的社会组织国际化实践经验和即将付诸的更丰富的深入合作,也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涵,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了新兴力量。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法治进程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致力于建设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一带一路”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共同列为国家三大战略,实现了收购想到战略的迈进。2014年间,“一带一路”战略全速启动,中国与科威特、哈萨克斯坦、马尔代夫、尼泊尔等国签订“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它作为“一带一路”首次公布的总体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成为社会组织走出去在政策方面的“第一枪”。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要“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与此同时,我国政府还设立30亿美元的“南南合作援助基金”,在资金方面为国内及受援国民间组织、国内外智库和国际组织在其他发展中国家实施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和提高社会发展水平的对外援助项目提供有力支持。伴随这些政策和举措的出台,社会组织国际化迈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相继通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也接近尾声,紧接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首次提出“积极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支持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

“一带一路”倡议是由中国发起推动的,但随着其逐步沿路国家间的共识,中国已经不再是“一个人在战斗”,有关国家和组织也成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推动者。在民心相通方面,已经通过带有一定专业性(如医疗)的对外慈善援助以及对社会和民间交流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运营,推进了其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融合,这是一种对外建设民心工程时更值得推广的方式方法,特别是对于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更加有效。民心相通是“一帶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也是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核心目的和依据。通过强化与周边国家在传染病疫情信息沟通、防治技术交流、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合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为有关国家提供医疗援助和应急医疗救助,在妇幼健康、残疾人康复以及艾滋病、结核、疟疾等主要传染病领域开展务实合作,扩大在传统医药领域的合作,传承和弘扬丝绸之路友好合作精神,为深化双多边合作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

2017年5月14至15日,中国政府成功地举办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这个论坛的成功举办标志着“一带一路”已经步入正轨,同时意味着这一多边合作模式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支持。特别是联合国、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等几大国际组织负责人的参与和积极表态,展现出“一带一路”多边合作模式得到认可。另外,通过本次高峰论坛的举办,进一步凝聚了共识,“一带一路”的复杂性不言而喻,需要调动各国各方面力量,故此次论坛对“五通”等一些具体领域合作也进行了细致深入探讨,进一步强化了各方共识。此次论坛启动了《中国社会组织推动“一带一路”民心相通行动计划(2017-2020)》等,这是我国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又一重要契机。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坛上提出“未来3年向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600亿元人民币援助,建设更多民生项目”,并在沿线国家和地区实施“幸福家园”“爱心助困”“康复助医”等项目。同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明确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服务,提出到2020年打造一大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多项举措切实的为社会组织在公益医疗方面的国际化发展,具体地建立了体系化的配套制度,填补社会组织走出去在政策法规层面的空白。

除此之外,地方各省也积极响应中央号召,迎合社会组织大形势的发展,采取了各具特色的举措,鼓励“一带一路”时期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自己,完成国际化的转型。浙江省司法厅于2017年6月发布《司法行政惠企便民法律服务二十条》,创新法律服务“一带一路”举措,打造高水平“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智库,建立“一带一路”公证服务专窗,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人才。

同年8月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深化该市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做出部署,围绕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四个中心”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积极作用,鼓励社会组织“走出去”、“请进来”,为全国性、区域性行业协会及国际性社会组织入驻上海提供便利。同时上海还完善了相关支持政策,比如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支持市、区两级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全市统一、公开、透明的政府购买服务公共管理平台;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党管人才的总体格局和人才工作体系等。

2017年12月2日召开围绕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主题的“民心相通、一带一路国际论坛”在广东惠州召开。环保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宋小智指出,社会组织是做好“一带一路”民心相通、绿色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加强社会多领域沟通交流,才能有效推动绿色合作。任开文先生表示,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给了公益慈善组织前所未有的机会,使它们可以为共同的目标开展合作,淡化品牌与自我,用同一种声音交流。正因如此,跟以往相比社会组织应该更加注重与政府、本地组织和企业的协同合作。”

在“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社会组织走出去是中国对外开放发展战略中一环,除了内部基于社会组织的自性外,外部的国家政策法律制度也是整个形成不可忽视的,同时也是支柱性的内容,只有在宏观层面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组织“走出去”阶段的方向不动摇;只有依托支持、鼓励和引导的具体法律法规,才能完成社会组织“走出去”每一个环节的高效科学,真正助力我国对外开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舒小立.探索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有效路径[J].人民论坛,2019(26):66-67.

[2]王冰洁.社会组织如何参与“一带一路”人道公益合作——第二十八期基金会双月沙龙侧记[J].中国社会组织,2019(01):37-38.

[3]郑礼平,冉思伟.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及“走出去”路径研究——以红十字会为例[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16(04):22-28.

作者简介:张译元(1994-)女,汉族,辽宁省,硕士研究生,北京师范大学,10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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