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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技术背后的伦理道德问题及其对策

2020-03-22何江玲

关键词:伦理道德基因

何江玲

(哈尔滨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00)

人为地运用技术对自然物进行干预,从而达到与预设目的相符的基因编辑技术。在19 世纪的自然科学领域就已经开始并且持续发展,但被社会各界密切关注是从基因编辑技术在人身上的施用这一事件开始的。2018 年中国科研人员贺建奎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双胞胎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了”。消息的出现犹如一颗颗炸弹,使社会各界一片哗然。事件持续升温发酵,“2019 年12 月30 日,‘基因编辑婴儿’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贺建奎因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遗传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1]事件的出现和法律的判决不得不让我们深思,基因编辑技术是什么,它引发了哪些伦理道德问题,为应对这些问题有哪些可行的措施可以采取?

一、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

基因编辑,在学术上讲,就是对目标基因及其转录产物进行编辑(定向改造),实现特定DNA 片段的加入、删除、特定DNA 碱基的缺失、替换等,为的是将目的基因的排列方式或呈现方式加以改变。简单来讲,基因编辑就是利用一个蛋白或融合蛋白作为DNA 分子的手术刀对目的基因进行改造。其基础背景源于19 世纪末,孟德尔对豌豆杂交试验后的后代进行的统计分析,发现了遗传学中基因的分离定律和基因的自由组合定律,并由此开创了遗传学。该技术最初被用于挽救濒危物种,直至基因编辑技术趋于成熟,并被简称为CRISPR。科学家开始慢慢试用CRISPR 编辑DNA 来治疗疾病,既可以提高精准度,又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成本的消耗。到目前为止我们可以基本做到,像对照片进行PS 或调整像素那样编辑基因。虽然利用CRISPR 技术可以编辑基因来达到人们想要的目的,但从这个角度,人就是自己的创造者,自己的上帝,很大程度上讲,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己的想法创造符合自己意愿的人。比如把癌症基因去掉就没有癌症了,把肥胖基因去掉后代就不会为减肥而苦恼了,甚至我们可以私人定制自己的孩子。科学家们也看到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身上的巨大潜力,于是基因编辑技术开始慢慢施用到人的身上。但由于基因编辑技术自身的特征,以及但凡科学技术都会具有的双刃性,特别是应用到人这一特殊群体所产生的伦理道德问题也让我们颇为担忧。

马克思对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本质进行了定位,“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501在马克思那里,人不仅仅是具有自然属性的生物,还是具有社会属性的现实的人。这个世界,有人,有自然,有社会,并且人在与自然、与社会的交往中不断发展。在人与自然的交往中,我们寻到了基因这把打开自然生物的钥匙,对小白鼠大象玉米等进行的基因编辑使我们把握到了基因编辑这一源自自然生物的科学规律,于是我们转向比自然的植物动物更高级的人,但是在应用过程中基本关注的是人的自然属性的一面,而往往忽略了人作为人的本质存在的社会属性。而社会属性体现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基因编辑技术在人身上的应用也就需要通过现实的社会中去考虑。在社会中,在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人自己有意识、会思考这一区别于动物的最大特征使人能够明善恶、知荣辱并形成独有的社会规范和伦理道德底线。而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在人身上,仅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遗忘了人的更高一级的需求,即人的社会属性、感性的、现实的人的精神诉求与社会尺度,这使得基因编辑技术在人身上的应用备受争议。总之,基因编辑技术在人身上的应用,其在人的生物层面上的应用受益颇多;但在人的社会层面上来讲,矛盾冲突不断。

二、基因编辑技术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

(一)对职业道德的挑战

哈贝马斯反对任何基因工程的观点源于他对人性的定义。在哈贝马斯的观点里,人性是一个人成为他自己的基础,而可编辑基因破坏了这种平衡,使得人性发生了改变,但哈贝马斯认为人性是不能被随意改变的,人性一经改变那么这个人也就不是之前的人了。马克思与哈贝马斯两人分别强调了人的特殊性和人的社会属性。而基因编辑技术在使人的特殊性和人的社会属性发生变化的同时更是破坏了我们对人类同一性的认同,暂且抛开人的社会属性,仅从人的自然属性,从生物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可以把握人之所为人的基因结构,那么就可以为人类的同一性预设这种结构。然而,基因编辑技术不加规制地使用很可能改变着这种预设。因为我们很可能为了某种目的而改变某个人的基因,破坏他之所以为人的基因结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的外貌还与人类很相似,行为也未曾有所不同,但我们是否还可以认定他是“人”?或者我们所说的传统意义的生物上的人?抑或认为它只是人的变种,技术人,不再享有人的权利,承担人的义务。谈到义务权利这就自然而然与人的社会属性相关联,这背后的问题深究则涉及职业伦理问题。

对个人来讲,科研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是科研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得以转化为科研人员内在道德品质的一个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环节,把基因编辑技术施用到人身上这一极大挑战人性的做法,经受着社会金钱名利等各种各样的考验。从更宏观的角度,从整个人类的视角来看,基因编辑技术所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远不止于此,它集中表现在对人的完整性的损害。

(二)对人的完整性的损害

在很多时候,“肉体完整性”与“精神完整性”,是一对双胞胎,也有很多学者指出动物和人一样是有自己的感觉的。此外,在20 世纪下半叶的动物心理学、社会学的一些研究中表明,某些动物如黑猩猩、猴子、海豚等具有智能、语言,目的等精神性方面的特征。如此可见,动物也是具有一定的精神完整性的,基因编辑技术虽是对人类自然状态的批判或改良,但是改良或批判的本质应是遵循生命进化的规律,关心人的内在的生命需求,是以对人身体与精神保护为前提的,这在理论上是说得通的。但是,倘若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尚不成熟就开始施用在人身上,将对人的肉体完整性造成极其严重的威胁。草率的使用尚不成熟的基因编辑技术,非但不能治疗疾病以促进人的完整性,还将更为深刻地打破人生命机体各器官及其功能之间的和谐与平衡,使人的疾病及其生命状况更趋恶化,从而给人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损害。传统人类增强活动是自我能动性的体现,如体育锻炼等,是维护身体对自我支配的需要,它所改变的仅仅是身体表面的外在形态与相貌,并不涉及作为人的自然本性。康德曾说过“要始终把每一个人都当作目的,而不是把他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3]而颠覆性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把其当作工具,竭力解构人作为人存在的一切自然属性,剥夺了人之存在的尊严和目的,人已经被彻底的物质化或工具化,成为毫无内在价值的无自主性的存在。而基因的完整性在于它是一条独特的DNA 条形码,在我们擅自利用基因编辑技术编辑基因之后,的确短时间内会受益,身体出现好转,发掘新的物种。但最原始的那一套生命体原有的基因平衡运作系统已经被打破,多样性是达到了,但其最初的完整性却丧失了。

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到人身上,人的完整性在遭到破坏的同时,人所进行交换交往的社会也将出现新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人类社会的不公平性扩大到新领域。

(三)人类社会的不公平性扩大到新领域

在西方国家,人人生而平等早就被置于基督教的教义之中;我国宪法的修订也不断凸显着这一主题。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不平等的领域也发生了变化。基因编辑技术,倘使它在人身上的不加规制地应用就会导致现实层面的不平等扩大到更新的领域,即伦理道德上的不平等,甚至由此引发并扩大物质上的不平等。假设有人想让自己的后代在基因编辑技术的帮助下既聪明又健康,IQ、EQ 均是最高,这种“优生优育”,让有条件有能力使用基因编辑技术的人,真正做到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真正诠释什么叫作躺赢。笨鸟就算先飞至死也飞不到前面,勤能补拙更是一句空话,寒门永远也出不了贵子;在原有社会阶层的基础上,可利用到基因编辑技术资源的“富人”会更富;达尔文提出的生物进化论也将会面临另一番争议。退一步讲,如果每一个独立的个体都有机会选择自己拥有怎样的后代,那么,每个人都会希望自己的儿女日后会是人中龙凤。在基因编辑技术的帮助下,这就不仅仅是现在的整容技术所导致的千篇一律的整容脸那么简单了,而是模子里的人,从内到外,均可私人定制,并且个体与个体之间别无二致。但世界上的所有东西都是在对立统一中发展的,没有了差异,没有了特殊性,泯灭了个性,何来的对立;没有了对立,又何来以对立为前提的相对的统一?

三、化解基因编辑技术背后伦理道德风险的对策

(一)有限开放基因编辑技术

基因编辑技术得以产生并且应用,主要是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发生作用。那么就有必要对从事这一特殊活动的主体进行规范和约束。换句话说,就是对从事基因编辑技术的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进行管制。当然,可以进行管制方案颇多,但在众多方案中有限开放是一个可行性较高的解决方案。顾名思义,有限开放是有前提、有条件的,这个前提条件就是伦理规约。它根据伦理学中的核心范畴即善恶标准来进行规制是否开放应用。善是指行为、品质所体现的对他人、社会有利的肯定和道德性质。在基因编辑技术的有限开放中“善”的内容则是应用于临床疾病治疗和濒危物种的挽救,以及农作物的产量增大等方面;“恶”是指行为、品质对他人、社会造成无益且有害的道德性质。在基因编辑的有限开放中则表现为对人类胚胎基因的无限编辑与研发及毫无禁忌实验等。科研人员在有限开放的情况下,秉持有一定的善恶观,趋善避恶。

(二)立体监管基因编辑技术

社会制度在社会管理中至关重要。要对基因编辑技术做出有利于人类的保障,我们可以实施立体监管。第一,从构建伦理考量框架和制度体系全球化来讲。2015 年12 月,在华盛顿达成了人类基因编辑国际共识:在现阶段,鼓励用于基因研究和临床前研究的人类基因编辑,禁止用于人类生殖的基因的编辑和修饰。这一总的指导性原则,为各国提供了基因编辑技术研究的总的方向。第二,具体到各国的法律监管,国家可从两个方面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进行监管。首先,明确什么是可为的,什么是不可为的,并依此制定具体的法律条例以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其次,是设有专门的国家监管委员会,类似于国家法院那样,确保其公正性。第三,则是对科研中出现的风险的化解系统。基因编辑技术同其他技术一样,一直在发展。而法律的监管只能从现在的,已掌握的技术、已出现的问题方面入手,而对于风险性则无法做明文条例的规定,这就需要具有一定的风险化解系统。“我们现在可行性较高的基因编辑技术的风险预测体系包括风险预测、风险监控、风险抑制三个环节组成。”[4]风险预测是专家学者对现有的基因编辑技术的研发过程进行全面监管,尤其是对其预测风险的监管,而风险抑制则是一旦风险发生后,可利用什么方法与手段将其危害性降到最低。第四,公众监督,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涉及所有人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它引发了许多伦理道德问题,这就不仅仅是科研者的问题了,而是全人类的事。在国家法律监督的同时配以公众监督、公众参与听证会、民意调查反映等,集思广益,既提高了科学性,也体现了民主性,更是对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尊重。

(三)加强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

社会是人的社会,伦理道德则是与法律规范相辅相成的。因此,为应对基因编辑技术背后的伦理道德问题,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强化社会的伦理道德,在这方面有三个原则可以考虑。

1. 人本主义原则

人的基本定义即使从生物学角度出发与动物别无二致的时候,人之为人是具有尊严的,这一人和动物的唯一不同之处在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到人身上之后也没有了,人类文明的进化被摧毁。但社会是人的社会,我们制定一切政策和规则的目的都是为了人能够更好地成为一个社会的人,而不是一个工具人。“不能简单地沦为被改造的客体”。[5]因此,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有利于人的自然属性恰当地进行完善,例如疾病治疗等的方面我们应鼓励支持,但对人的自然属性过度干扰,甚至危及人的自然属性层面的研究则应严令禁止,以便充分保证人的尊严,保护人的特殊性及其完整性。

2. 知情权与选择权原则

找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在人身上的方向性原则后,还需在此基础上关注作为被施用者,即基因编辑技术所要发挥作用的对象自身的意愿。具体而言,就是对象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但假如知情权在人只是一个生命胚胎时就已丧失,那么选择权也将无从谈起。举例子来讲,在婴儿还未出生就已经为其量身定制了他的一切,他在母胎里时就已经丧失了知道这一切并自主选择的权利。父母想要利用胚胎基因技术,造就出怎样的后代,后代们毫不知情。如果科学家的孩子并不想成为科学家,他只是想成为一个画家怎么办?显而易见,这就需要我们在利用基因编辑技术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作为该技术的被使用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3.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基因编辑技术在人身上施用即使秉持人本主义方向性原则,并且给予施用对象以知情权和选择权,基因编辑技术背后的伦理道德问题并未彻底得到解决,因为现代社会最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依旧存在,即人类社会的不平等问题。为了不使问题加剧,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应处在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之下。研发主体与施用者的公平表现为没有特权,没有经济垄断与技术垄断,没有过分的商业资本的追名逐利;社会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与研究公正看待,不因其益而大肆吹捧,也不因其弊而盲目弃之;科研过程公开,没有私下违反人伦的研究,其操作公开透明,社会公众都有知情权与监督权。与此同时,基因编辑技术的科学性也得到了增强,从而降低了基因编辑技术的风险性。

整体来看,技术本身所具有的双刃性和人自身的特殊性,并因此而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值得我们好好考量,并对症下药寻找解决对策。但我们也不得不注意到,在国外,基因编辑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逐年攀升,尤其是一些具有优先权的技术原创国,例如美国就非常重视基因编辑技术在其医疗领域、治疗疾病等方面的应用。由此可见基因编辑技术发展极具发展前途与空间,而中国在基因编辑的前沿核心技术上一定程度地依赖于国外,我们应当在解决基因编辑技术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同时看到其广阔前景,合理规制,在充分考虑到自然属性与人的社会属性的双重层面上,使基因编辑技术发展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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