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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社会哲学研究述评

2020-03-22易显飞胡景谱

关键词:哲学主体人工智能

易显飞,刘 怡,胡景谱

(长沙理工大学 哲学系,湖南 长沙410004)

随着智能产业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融合,传统社会结构不断受到冲击,社会范式呈现出颠覆式变革的态势。人工智能在形塑社会面貌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不可控和不确定性的社会问题,从而凸显出在社会哲学语境下研究人工智能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关于人工智能与社会哲学问题的讨论,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 年苏联的《哲学问题》杂志编辑部召开的相关会议,会议上确定了新的研究主题和研究对象,在涉及语言学、心理学和生理学等综合学科的社会哲学语境中开展人工智能的研究,通过系统论的方式,对人机融合视角下新的分工和人类认识活动新变化等问题进行研究,并期许通过智能机器设计方案使人类活动的社会文化与社会技术有机融合达至最佳效果[1]。后续关于人工智能与社会哲学的国内外研究主要集中在,以对社会哲学学科的基本概念、研究对象、研究路径等的不同理解来指导人工智能哲学的相关研究。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涵盖的人工智能与社会结构、价值、规律等方面的相关哲学研究进行梳理和评价,并进一步指出已有研究的现实困境和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一、国外关于人工智能的社会哲学研究的相关论述

在人工智能与社会结构方面,国外学者主要从人工智能对社会外部整体环境中影响较为显著的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意识形态结构两个领域对社会结构展开了还原性研究。其中关于社会经济形态的研究涉及人工智能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关系及其对社会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而关于社会意识形态的研究主要从以人工智能为典型的现代信息技术对人类交往方式及其在政治文化领域的影响等入手。在人工智能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方面,亚历山大·塞伦科(Alexander Serenko)(2010)认为随着人工智能与制造业的全面融合,社会生产力显著提升,并以一种无法预料的速度进行自我更替,产品质量也逐步提升。[2]布林约夫松(rynjolfson)(2014)指出人工智能的崛起将推动第二次机器革命,生产力水平会发生质的飞跃,社会经济形态将建立在物质极其丰厚的基础之上。[3]弗洛里迪·卢西亚诺(Floridi Luciano)(2014)通过对人工智能对劳动力变革来把握人工智能与社会的本质关系,他指出历史维度下的劳动力呈现出体力-脑力-智力的发展路径,人工智能作用下的智力劳动将是未来社会中最基本的劳动力形式。人工智能在实践活动中作为智力和体力劳动的有效替代工具,促进社会生产力、生产率和社会主体需求的大幅度提升,使资本主义贫富之间的差异进一步拉大,劳动力逐渐资本化。[4]约翰·马尔科夫(John Markoff)(2015)指出在社会工作结构中,无论是体力还是智力劳动的工作者,各类重复型工作岗位都可能被智能化机器所取代,劳动力结构发生颠覆式变革。[5]杰瑞·卡普兰(Jerry Kaplan)(2015)认为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承担了人类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帮助人类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使人类不再受物质水平低下的束缚,能够更加自主自由地追求自身的全面发展。[6]2-4埃森哲公司(Accenture)(2016)在对不同社会经济形态下的各国公司进行数据调查,将人工智能看成一种劳动者与资本结合的新生产要素,结果均表明生产力与生产率发生了质的飞跃,经济增长方式也发生改变。[7]菲利普·阿吉翁(Philippe Aghion)(2017)认为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充当劳动工具后,将导致物质生产逐渐脱离人类主体,“劳动”或将不再是人类的本质属性,自动化的智能生产成为社会常态,社会对人类劳动者的需求减少。[8]根据戴龙·阿西墨格鲁和帕斯卡尔·雷斯特雷珀(Daron Acemoglu and Pascual Restrepo)(2018)的观点,人工智能将扩大资本市场对资本的需求,如果劳动者数量不发生改变,意味着需提高劳动力水平,并且要求增加薪酬。人工智能在劳动过程当中的应用使得生产要素发生改变,引发生产率的提高,生产规模随之扩大,市场对劳动者的需求量又重新增加。[9]人工智能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方面,福克斯和莫斯可(Christian Fuchs、Vincent Mosco)(2012)认为技术对社会意识形态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早至马克思、恩格斯的时期,就有对技术与社会意识形态关系的考量。[10]一方面,有的学者肯定人工智能在社会意识形态中的积极作用。如布鲁斯·宾伯(Bruce Bimber)(2003)提出“技术扩散”概念,指出技术不仅作用在经济领域,也会扩散到社会各个领域,但是无论技术如何发展,都是社会意识形态中政治与文化的利用工具。[11]派德森(Karina Pedersen)(2005)认识到人工智能在政治领域的重要性,具体表现在人工智能在民意信息的分析与汇总、政党政治观点传播等方面。[12]另一方面,也有学者看到了人工智能在社会意识形态中的消极作用。雨果·德·加里斯(Hugo de Garis)(2007)认为人工智能虽然对信息数据的分析更精准、更效率,但因为人工智能的程序设定会受到设计者主观感性认知所局限,又因为传播途径存在特殊性,致使人们对未来(包括意识形态)充满了恐惧与担忧。[13]戴维·温伯格(David Weinberger)(2014)指出在互联网的交互作用下,知识和信息的生成出现过剩、超载、杂乱、难控制等负效应,使社会主体在接收信息和知识时出现“选择性难题”。[14]

在人工智能与社会价值方面,国外学者首先聚焦人工智能时代作为价值主体的人自身呈现出何种新的发展需要;同时,作为价值客体的人工智能具有哪些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与功能,以及作为价值客体的人工智能是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等问题。对于作为社会价值主体的人类而言,在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主体需要产生了新变化。雷·库兹韦尔(Ray Kurzweil)(2005)指出人工智能作为人类社会生产实践过程中的新型生产工具,已经逐渐建构了人类自身。人类为了适应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社会环境而不断改造自身,诸如脑机接口和赛博格等“人机共同体”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主体,从而产生新的价值诉求和主体需要。[15]弗里德里希·拉普(Friedrich Rapp)(1986)认为社会价值主体在技术面前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问题,在人工智能产生的伦理和道德风险面前人类总处于被动方,人工智能的不确定性风险问题作用在社会运行后才被人类察觉。[16]玛格丽特·博登(Margaret Boden)(2016)认为,当人工智能与人类共同承担社会道德决策时,价值主体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价值主体会将人工智能的道德因素考虑在内;人工智能的行为会被价值主体进行考量与评估;价值主体借助人工智能的分析能力,制定社会道德方面的决策方案。[17]关于作为社会价值客体的人工智能的属性与功能方面,摩尔(James H.Moor)(2009)认为,人工智能在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四种不同的形态:不具备伦理意识,但是发挥伦理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安全与安保问题有隐含性功能的人工智能;能结合伦理原则对人类社会的现象做出相应伦理行为的人工智能;有意向性的参与和做出伦理决策反应的人工智能。[18]维贝克(Wallach)(2010)指出人类通过实践活动使自身的伦理道德嵌入“物”上,即“道德物化”,而”道德物化后”的“物”又反过来影响和规约人类。在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编程设计的阶段,价值主体会将自身的伦理道德观念嵌入其中,存在局限性的伦理道德会在人工智能与人类之间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所以在对人工智能设计之初,就要对潜在的道德伦理问题进行评估预测。[19]此外,也有学者探讨了价值主体对人工智能的价值设计问题。维格(Gianmarco Veruggio)(2008)将机器人可能出现的伦理现象称为机器人伦理。当出现计算机伦理问题时,参与相关机器人程序设计的价值主体都将承担责任,价值主体要遵循严格的步骤对机器人进行伦理规约。[20]霍金(Stephen William Hawking)(2017)认为人工智能将可能导致人类文明的灭绝,一是智能体的程序设定可能存在扭曲与极端的价值观念;二是人们滥用人工智能技术,违背伦理规约达到获利的目的。[21]

在人工智能与社会发展规律方面,国外学者重点探讨了人工智能对人类“自由”“平等”发展的影响,以及对于社会形态变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指出了由于“数字鸿沟”等引起的新的社会问题。约翰·基恩(John Keane)(2010)认为,社会民主随着技术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状态。最初的民主是在小范围内传播和运行,后来随着造纸术与印刷术的出现,代议制民主开始盛行,到现代则进入了一个建立在互联网和通讯媒介的“渗透性”民主社会,技术支撑着民主参与监督下的社会状态。[22]杰瑞·卡普兰(Jerry Kaplan)(2015)认为,智能社会中的人将脱离劳动的束缚,人工智能给人类提供丰腴的物质基础,促进人类的自由发展,极大程度上推进科学社会主义社会的进程。[6]2-3凯文·凯利(Kevin Kelly)(2016)认为,在智能社会中的网络媒介是一种新的形态,这一形态是一种没有流通货币和财产所有权的去中性化结构,其中的运行管理都由技术来控制,将形成新的网络政治。网络媒介的传播影响力极强,并且将促进个人与群体达到价值平衡,逐渐淡化或转变社会矛盾,为人的自由与平等发展提供重要基础。[23]在关于“数字鸿沟”的讨论中,费兰·索兹·马蒂厄(Ferran Suez-Mateu)(2017)认为,由于对信息、网络技术掌握的差异,不同社会阶层将衍生成新的数字鸿沟,从而引发社会的另外一种两极分化。因此,技术的进步并不会带来真正的社会的公平与民主,反而会引发新的社会公正问题。[24]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2000)也认为数字鸿沟导致出现了“数字穷人”,资本主义的阶级现象将衍射到社会信息媒介中,在信息化社会中没有“使用价值”的人将被视为“多余的人”。人是通过劳动来实现自我价值和收获自我肯定的,因此,由于数字鸿沟的出现而被抛弃的人将在社会中迷失自我。[25]

二、国内关于人工智能的社会哲学研究的相关论述

在人工智能与社会结构方面,国内学者主要聚焦于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政治及意识形态结构。在人工智能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方面,张新春(2018)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和以往技术相比,对社会经济形态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在新的社会经济形态下,人工智能代替了大量体力和脑力劳动,就业结构也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而产生变化。在资本支配下的社会,资本家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剥削发生转变,转变为对“生存权”的剥削,经济的两极化进一步拉大。[26]王振(2018)认为,人工智能在各领域中的物质生产都将极大地提高它们的产能与生产效率,物质将极大丰富,深刻影响着社会主体的生活方式,经济结构也将相应发生改变,向“智能化社会”的发展方向前进。[27]宋平(2018)指出,生产力在历史维度下经历了“人工-机械-智能化”的过程,智能社会中将衍生出一种新的生产力即“智能生产力”,而随着智能生产力的转变,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都将被重新构建。[28]何玉长等(2017)分析了人工智能与资本的关系,指出在劳动过程中,人工智能与生产要素进行结合,成为一种全新生产要素,与资本、劳动力拥有同等重要地位,将成为拉动社会经济增长的新动力。[29]张歆悦(2019)认为,技术的发展与更替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当人工智能在社会中潜移默化地走向纵深,相应的社会经济、法律和政策都将会配套起来,如当出现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时,也可以通过对社会分配关系进行优化调整从而与之适应。[30]李海俊(2019)认为,人工智能技术为人的发展提供前提保障,物质生活将更为丰厚,人工智能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取代了社会主体在劳动中的角色,甚至将比人类做得更加出色,且效率更高。[31]在人工智能对社会政治及意识形态的影响方面,董青岭(2018)认为,政治上层建筑在与人工智能协调发展后也将进行智能升级,例如通过大数据信息、互联网信息交互平台、电子政务等服务于政党建设,提高行政执行效率,促进科学决策。[32]常宴会(2019)认为,人工智能可以对社会意识形态的现状进行智能化分析和规律性把握,借助人工智能充当思想政治传播的媒介,其智能化特征使思想政治的传播更加高效。[33]孙会岩(2019)对人工智能在中国政党建设和国家安全方面的运用进行了预想,他认为人工智能可以在党的建设和政党思想传播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34]杜欢(2017)认为,在社会民主政治的协商民主环节中,协商的复杂性和成本是协商工作难以开展的两大难题。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很好地解决协商民主中的这两个难题,为政治政策提供精准且全面的建议信息,但是也会对民主协商的结构带来了挑战。[35]熊光清(2017)认为,人工智能为协商民主提供了技术支持,人工智能所依靠的大数据、互联网和智能运算的信息基础,也是民主协商内在需要的,二者在目标上具有同一性。[36]

在人工智能与社会价值方面,国内学者理性地看待人工智能给社会主体带来的正负价值;同时也认真审视作为价值客体的人工智能自身所存在的算法正义、数据歧视和运行不透明等特征引发的价值困境。在社会价值主体的角度,易显飞(2009)认为,在当前社会变革背景下,技术带来丰厚物质基础的同时,在价值理性的追求上却日益模糊,社会主体对技术工具的依赖性越发增强,最终“价值”被抑制。[37]阮朝辉(2016)认为,人工智能造成的异化、伪知识和全民娱乐等现象,在价值主体身上所积累的负面效应将会越来越严重,人类需理性应对,构建科学和谐的治理方案。[38]王绍源、任晓明(2015)指出,价值主体在人工智能的设计研发阶段,应将“善”的机理输入其中,正确引导人工智能朝着“善”的方向发展。[39]舒登维(2019)对人工智能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研究,他指出当非法侵害行为是由于价值主体程序设计所导致的,需追究设计者的责任。反之,人工智能需自行承担责任。[40]关于社会价值客体的思考,苏令银(2017)认为,由于人工智能存在程序算法“黑箱”、运行不透明、数据基础不全面等特征,人类对技术的盲目且过度依赖将导致“歧视黑洞”持续扩大,成为一种社会化的歧视现象,从而影响社会主体的价值选择。[41]阮朝辉(2016)对人工智能背景下伪科学的传播进行了剖析,认为出现此类现象的症结是智能时代信息接受的碎片化,从而导致社会整体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立场的原则性被弱化。随着在实践中建立起来的认知原则被改变,知识不需要经过社会主体的实践,而仅仅在网络媒介中就可以“产生”,从而演变成一个棘手的社会治理问题。[38]

在人工智能与社会发展规律方面,国内学者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对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主体解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等关于“社会规律”的基础理论的发展。关于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讨论,徐兴豪(2017)分析智能产业化背景下的“反常”现象,即劳动工人日益减少,资本家的资本累积和利润空间却越来越大。[42]李松龄(2018)认为无论人工智能对人类劳动的替代作用能发展到何种程度,人工智能本质上只是工具,只具备自然属性,即便与传统工具相比增加了智能化的属性,但其自身不能自主创造价值。[43]关于人工智能对主体解放方面,计海庆(2005)指出,人工智能产生的社会效应与以往技术变革的目的类似,都是为了减轻社会主体的脑力与体力负担,终极目标是向人类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方向迈进。[44]黄欣荣(2017)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社会将具有极其丰富的物质基础,人类的注意力从物质追求转移到精神追求。而数据与信息的无尽资源也成为人类的精神食粮,在共享经济下的社会主体将收获数据带来的丰裕财富,打破时空限制,使人类享受穿梭时空的自由。[45]刁生富等(2018)认为,人工智能对人类劳动解放具有促进作用,生产体系将发生重塑,社会主体对劳动形式的选择范围加大,自由时间得以增加,相应地促进了人类的自由发展,最终实现人类解放。[46]宋平(2019)指出,马克思主义的终极关怀是促进人类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工智能的发展为这一目标提供了实现契机,而面临的一些挑战也需在马克思人学理论基础上重新进行辩证审视。[47]

三、结论

人工智能的社会哲学研究是对该技术与社会的“关系和现象”的相对普遍规律进行的一种总体性把握和哲学性思考,其研究对象不仅涵盖受人工智能辐射的社会系统整体,也包括人工智能技术自身的“社会性”关系总和。现阶段关于“社会哲学”的内涵定义并没有确切的统一,因此学者对“社会哲学”的理解以及由此引发的研究路径呈现出较大差异性。

关于“人工智能的社会哲学研究”,可以分别从人工智能学科和社会哲学学科两大领域双向拓展学科的新的增长点,既是在社会哲学的学科范式下讨论人工智能这一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又可以视为人工智能的STS 研究。由此可见,人工智能的社会哲学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一方面扩大了技术哲学与社会哲学的外延,丰富了两个学科理论体系的内容;另一方面,这类研究也体现了学科的交叉性,从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促进人工智能这一技术科学的发展。在实践中,人工智能的社会哲学研究可以为人工智能领域的科技政策制订提供支撑,并更好地引导与塑造人工智能与社会的“和谐相处”。

当前人工智能的社会哲学的研究思路主要是通过综合“社会哲学”组成架构,对人工智能与社会结构、价值、规律之间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规律性探究。这些研究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劳动本质和劳动结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人的发展等方面考察了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但已有研究鲜有从总体框架上展开系统性研究的,研究的维度和模态都相对独立且不够全面。多数是对人工智能在社会本质、结构、价值和规律等方面影响的单一变量进行阐述为主,尚未宏观构思人工智能在社会哲学整体框架中的角色和定位,没有从历史维度对其动态发展进行把握,其蕴含的规律和价值还有待发掘。人工智能的社会哲学研究应该是建立在社会实证基础之上,以一般哲学原理为指导的“哲学研究”。如果只是完成人工智能所导致社会变化的预测或技术反思工作,没有在根源上回答社会现象的哲学问题和规律,未对人工智能在社会层面的发展提供哲学理论、一般方法,或没有以具体的哲学理论熔铸于问题的解决中来,很难说其是真正的人工智能的社会哲学研究,其研究意义也将打折扣。从社会哲学与社会学的关系而言,虽然社会哲学终究是要“回到”哲学理论探讨之中,但并不意味着对社会学的排斥,毕竟,哲学提供普遍性原则和启发的同时又不能脱离更重视“经验”的社会科学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人工智能的社会哲学研究联结社会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理论基础和研究动态,汲取它们的学术营养,又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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