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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香菇授权品种现状及其启示

2020-03-21张清洋朱星考袁海艳朱姝蕊

中国种业 2020年3期
关键词:授权量株式会社菌种

张清洋 朱星考 陈 丽 袁海艳 朱姝蕊

(1 浙江省庆元县食用菌科研中心,庆元 323800;2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农业农村局,新昌 315200;3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丽水 332000)

香菇在日本被称为“椎茸”,早在日本仲哀天皇时期(公元148-200 年)便有山民进献香菇的传说。由于日本在唐朝时受到我国的影响,佛教开始盛行,在不断的政治经济交流过程中大批遣唐僧侣将素食文化带到日本[1]。戒杀生的态度鼓励菌类饮食,并认为是善种福田之举,随后在信众中传播开来,也在食用菌栽培上作出过尝试[2]。1796 年,佐藤成裕出版了《惊蕈录》,大量引证《阳春县志》《广东通志》和《菌谱》中的相关内容,在中国“砍花法”的基础上发明“鉈目栽培法”,开启日本香菇人工栽培历史。明治维新后引进西方菌物学,揭示了香菇栽培的基本原理,并纯化培养出优质菌种,栽培技术逐渐传播到我国台湾、浙江、福建等地[3]。

早期日本政府并未意识到需要对食用菌品种权进行保护,导致当时育种者权益无保障,肆意扩繁的劣质菌种充斥市场,问题频发,菇农经济效益严重受损,严重打击了香菇育种业的发展。日本菌种企业意识到这一现象后,开始联合组建“全国食用菌菌种协会”,敦促日本政府修订《种苗法》立法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经过60 余年的不断发展,日本香菇品种类型丰富,差异化显著,出现了适应日本本土不同环境条件的地域性品种和根据不同用途开发的食用、保健用、深加工用品种。

1 日本香菇品种授权概况

1.1 申请授权呈周期性起伏变化从时间趋势看,1978-2019 年香菇品种权的申请量呈现波动趋势,截至2019 年底,日本香菇品种权申请量与授权量变化趋势基本相同。1978-1988 年逐步增长;1989-1999年出现“U”型反转;2000-2010 年缓慢下降;2011-2019 年授权量稳中有升,申请量明显下降(图1)。

1.2 品种权人类型多元,企业是育种主力军总体来看,授权品种集中在专业菌种生产企业。授权量前3位的分别为企业、科研机构、企业研究所。企业的授权量为126 个,远远高于科研机构,占日本总授权量的62.07%;科研机构为39 个,占比为19.21%;企业研究所为25 个,占比12.31%。值得一提的是以个人、日本地方政府、企业与个人合作育种、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品种权人,其中个人拥有6 个授权品种,占比2.96%;日本地方政府3 个,占比1.48%;企业与个人合作育种2 个,占比0.98%;行业协会2 个,占比0.98%(表1)。

1.3 专业育种企业优势明显,多种系列交替在1978-2019 年授权的品种中,前5 名共计155 个品种,占总授权量的76.35%。其中,森産業株式会社排名第一,有69 个,约占比33.99%;財団法人日本きのこセンター有39 个,约占比19.21%;株式会社秋山種菌研究所19 个,约占比9.36%;株式会社北研18 个,约占比8.86%;明治製菓株式会社10 个,约占比4.92%(表2)。

1.4 长寿品种多,企业历史悠久日本香菇品种寿命前5 名共计有16 个品种,平均寿命为17.375 年。其中,森産業株式会社的JMS 系列、もりの系列、与一丸等7 个品种占比43.75%;財団法人日本きのこセンター的菌興系列3 个品种占比18.75%;株式会社北研HS 系列2 个品种占比12.5%;和歌山県シイタケ企業組合的KB 系列、株式会社キノックス的KX 系列、株式会社北研,髙野茂雄的HS系列、株式会社秋山種菌研究所的秋山系列各1 个占比0.62%(表3)。日本香菇品种寿命前10 名的平均寿命为14.26 年。

表1 1978-2019 年品种权人类型构成

表2 1978-2019 年品种授权量排名

表3 1978-2019 年品种寿命排名(前5 名)

1.5 有效品种数量多,新品种定期更新快从品种数量角度,有效品种集中度高,头部企业占比高。截至2019 年底有效品种共计56 个,前3 名共计32 个,占比57.14%,前5 名共计50 个,占比89.29%。森産業株式会社15 个,占比26.79%;財団法人日本きのこセンター11 个,占比19.64%;株式会社秋山種菌研究所6 个,占比10.71%(表4)。从品种寿命角度,整体分布比较均匀,每年有序更新。有效品种寿命在15 年以上的有13 个品种,占比23.21%;10~15 年的14 个,占比25.00%;5~10 年的13 个,占比23.21%;5 年以内的16 个,占比28.57%,基本保持每5 年更新25%的频率。

表4 有效品种权数量排名

2 日本香菇品种保护制度的特征

2.1 持续性的产业扶持政策保护育种业健康发展日本在亚洲地区率先实行新品种保护制度。《农业种子和种苗法》于1941 年公布,依据种苗注册制度对优良品种加以保护,保护期限较短,一般为3~10 年不等;但并未将主要的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大麦和大豆等)纳入保护范围。1972 年日本未加入UPOV 公约,农林水产省成立了专门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委员会,随后在1982 年成为了UPOV 公约的成员国,加入了1978 年文本。1991 年底,为加入UPOV 公约1991 年文本开始重新修订《农业种子和种苗法》。1998 年新的《种苗法》生效,同年日本政府正式加入公约1991 年文本,使得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4]。

2003 年日本提出了著名的“知识产权立国”政策,为应对频发的“海外侵权”修改了《种苗法》,提升了对育种者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旨在利用技术优势保持日本经济的竞争优势,铸就培育者、生产者、销售者协同合作的品种权保护体系。2005 年借助成熟的DNA 品种鉴定技术,针对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难、品种权人不能有效维护其权利、海关在保护品种权方面如何更有效等问题,《种苗法》又进行了小幅修订,品种权的范围拓展到品种的深加工产品,成为保护日本农民的一道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品种权壁垒[5]。

2.2 育种主体多元化,品种有序更新,重视知识产权日本品种权人突出的特点是主体多元,包括企业、科研机构、企业研究所、个人、地方政府、合作育种、行业协会7 大类型的权利人,企业是香菇品种创新的主要力量。日本香菇菌种企业不论从品种总体数量、品种寿命、品种有效数量角度都处于优势地位,专业化程度高且历史悠久,如森産業株式会社的创始人森喜作1934 年便开展了菌种工作,随后就菌种制作和配套栽培方法申请专利。

成熟的育种技术保障了日本香菇产业的发展,育种目标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同步调整,实现了香菇品种的有序更新。在品种授权量上以5 年为周期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变化规律,品种更新迭代有效地避免了香菇生产上的痛点,即长时间栽培单一的香菇品种会导致种性退化、生活力下降的问题;同时,也有性状非常稳定的长寿品种,如JMS5K-16 品种寿命已长达20 年。

日本国内法在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方面成效显著,保障了育种者权益的实现。在保护范围上,不仅保护品种的生产,还延伸到为繁殖而进行的调整、提供销售、销售或交易、出口、进口以及出于上述目的而提供存货;在侵权行为认定上,采用推定过错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与过失均需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承担上,除民事赔偿外另规定了6 种刑事犯罪,包括侵权罪、欺诈罪、虚假标识罪、违反保密命令罪、销售带有虚假标签的指定种子罪以及虚假通报罪[6]。

3 对我国的启示

香菇是日本广泛栽培的主要食用菌品种,20 世纪90 年代以前日本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处于香菇生产的垄断地位。1990 年浙江庆元、福建古田等地通过大力发展香菇种植脱贫致富出现“村村种香菇、户户都会种”的现象,由于早期生产成本和政策的鼓励,产自中国的大量优质香菇迅速占领国外市场,日本产香菇市场份额被压缩。2000 年以后,由于日本国内经济泡沫和农协影响,日本农产品价格迅速走高,从我国进口的香菇开始出现大幅上升,截至2018 年,我国食用菌出口量为83.97 万t,出口金额突破了20 亿美元。日本为维护本国香菇生产者利益采取保护措施,不断加码贸易壁垒,如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种苗法修改案》等导致我国的食用菌出口受阻,整体利润率下降[7]。其中《种苗法修改案》加大了对本国农业品种权保护,为确保能够对中国进口香菇及其制品收取高额“品种权许可费”,日本林野厅委托相关专业研究所收集中国香菇品种与本国品种进行比较,进行香菇菌种检测标记[8],国内企业采取菌棒运往进口国出菇销售的方式也未能避免。

3.1 将培育自主知识产权香菇上升为发展战略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用种需求巨大,品种选育处于产业的基础核心地位,育种事业的繁荣可以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食用菌育种应该坚持自主创新,细化产业分工、整合资源,着眼市场需求培育优良品种。重视育种产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对外合作,引进成熟的良种培育技术和菌种装备制造技术。

第一,完善管理制度,从严审定品种,实行全程监管。加快食用菌类《DUS 测试指南》研制,规范稳定性、一致性、新颖性、特异性和法定名称的评审标准。建立品种申报-授权-退出的动态监测体系,形成全过程监督确保育成品种的质量。第二,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鼓励食用菌生产企业向育种研发投入,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种质资源、科研人才等要素向育种企业流动,依据市场需求推动产业化育种模式研发食用菌品种。第三,建立专业执法队伍确保执行到位。培养懂农业、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加强菌种销售许可的事后监管,在日常执法中关注菌种繁育和市场购销,打击假牌品种、生产经营假劣菌种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侵权行为赔偿标准,保护育种研发企业的正当权益。

3.2 转变不均衡发展观念,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中国改革开放40 年的经济发展实践充分印证了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依据制度经济学观点:在开放的市场下,知识产权是各个竞争者获取保持市场优势地位的关键要素,同时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对于农业而言,优良的品种是获得农产品稳产丰收的核心要素,因此对品种及其培育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所带来的持续品种创新对农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目前,大型工厂化食用菌生产企业多采用外国菌种(如金针菇、双孢菇、杏鲍菇等),国内并未有规模化菌种生产企业出现,多以小而散的形式分布在各个香菇产区。以国内较为有影响力的庆元县食用菌科研中心菌种站为例,注册资本仅有680 万元且属于非法人组织,对比国内育种上市公司隆平高科13.1697 亿元的注册资本,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同时,也应看到菌种产业的巨大市场空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香菇富于风味且较肉、奶、蛋等制品更低脂,是更优质的蛋白质来源;另外,脱贫攻坚过程中由于香菇亩产高、市场需求大、经济效益好,在西南地区涌现出大批的新产区,如贵州、云南等省份大力扶持香菇产业发展;传统产区如河北平泉、湖北随州、浙江庆元、辽宁牧牛等地继续保持原有生产规模;国内香菇产量不断提高而消费市场并未出现萎缩,预示着潜在的供给并未满足消费需求。在这个基础上,应转变香菇产业的发展思路,重视育种创新以发掘产业新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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