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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信用监管体系构建研究

2020-03-16朱洪军李伟标梁婷婷史芙英

体育科学 2020年11期
关键词:奖惩体育赛事信用

朱洪军,李伟标,梁婷婷,史芙英

(1.华南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2.美国佐治亚大学 教育学院,佐治亚 雅典 30602;3.上海体育学院 体育教育学院,上海 200438)

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重要作用,在整个经济社会运行体系中占据核心的地位(赵旭东,2019)。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意在通过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有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自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权取消后,体育赛事市场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在激发和繁荣体育赛事市场的同时,也面临着市场无序办赛,办赛主体的资质、业务能力缺乏有效判断标准,政府监管真空等乱象。信用监管作为新型治理工具,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市场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有力手段(陈丽君等,2018)。为加快体育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体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自2014年以来,国家体育总局相继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201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2019)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等系列政策文件,其中《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2018)更被业界视为体育信用监管的纲领性文件,为体育赛事诚信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但该办法仅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体育经营主体实施监管和惩戒,对办赛能力差、社会效益低的社会运营主体,以及诚信经营、办赛能力好、社会效益高的运营主体缺乏有效识别和激励惩戒手段。因此突破部门限制,全方位系统化构建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机制,有助于政府和运动项目协会根据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区别化监管、激励和惩戒,有助于加强审批权取消后体育赛事资源的市场优化配置,有助于体育赛事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

1 体育赛事信用监管主体与客体

1.1 监管主体

体育赛事组织运营具有主体多元化、利益复杂化的特征。在当前体育赛事监管政策框架下,由体育行政部门和运动项目协会联合治理的一般模式,在协调多方主体的利益时捉襟见肘。因此,体育赛事信用监管须整合多部门、多层次、多主体的监管力量,推动信用监管效率最大化(陈丽君等,2018)。根据不同监管主体的地位和职责可界定为:1)司法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等,作为信用监管的调控者、执行者,对体育赛事中违法犯罪行为等进行认定,对裁定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具有极高的震慑性和权威性。2)行政主体,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联合市监、公安、卫生、交通等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构成,在信用监管中承担部门职能监管的职责。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理的公权力,在信用监管中利用公权力和合法性优势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以及微观执法职能。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信用奖惩制度、信用修复制度等,并对社会运营主体进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分类监管,信用奖惩等主要的信用监管职能,而其他行政部门则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发挥体育赛事协同监管职能,如公安部门监管体育赛事中人防、物防、技防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体育赛事中占道、用车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监管体育赛事中医疗车辆、卫生药品等工作。3)行业主体,由各级运动项目协会构成,作为行业管理者,利用信息与专业技术优势履行赛事行业宏观管理以及微观监督职能。4)社会大众主体,包括城市居民、媒体等,在体育赛事组织运营中起到综合监督的作用,是信用监管力量的重要补充,是一种必要且有效的外部制约,能有效避免政府和协会二元管理的权利寻租缺陷,有利于提高信用监管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莫张勤,2017)。5)第三方机构,属于体育中介市场,是体育赛事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独立、权威的体育赛事信用评级机构,能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专业的人员、技术、服务优势对体育赛事市场开展综合性监管,有利于促进政社合作、共享共用、互利共赢的格局。社会大众主体和第三方机构在信用监管中,相较于司法主体、行政主体和行业主体,力量较为薄弱。在现实中,社会大众主体针对赛事运营中侵犯个人消费权益、破坏公共环境等行为往往采取投诉、上访等向相关主体直接反应诉求;第三方评估主体信用监管的价值体现更是依赖于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委托调研、购买服务等方式而实现。上述体育赛事监管主体相互联系,共同构建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信用监管格局。当前随着网络的广泛运用,群众民主意识的觉醒,政企、政社边界的日益清晰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上述监管主体在监管领域、监管内容等方面呈现逐步扩大化,监管措施日益精细化的趋势(吴晶妹,2013)。各主体具体监管领域和职责,如表1所示。

表1 体育赛事信用监管主体的职责Table 1 Responsibilities of Credit Supervisors for Sport Event

1.2 监管客体

从赛事组织运营的视角看,体育赛事信用监管客体为社会运营主体。赛事社会运营主体信用属于企业信誉范畴,Fombrun(1996)指出,企业信誉是一个企业过去一切行为及结果的合成表现,这些行为及结果描述了企业向各类利益相关者提供有价值的产出的能力。因此,体育赛事监管客体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赛事社会运营主体在从事和参与体育赛事活动时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循体育赛事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吴晶妹等,2016)。作为体育赛事产品的“生产者”,社会运营主体可以在资金、技术、人才、效率和效益等领域发挥专业优势,为社会大众提供覆盖广、多层次的体育赛事产品与服务。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范围涉及体育、市监、公安、税务、环保等多个部门(杨波,2008)。当前社会运营主体的诚信意识较为薄弱,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办赛氛围尚未形成(信联网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组等,2017)。对社会运营主体实施信用规制,有助于规范体育赛事市场经营秩序,促进体育赛事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2 体育赛事信用监管内容与标准体系构建

体育赛事信用监管内容是支撑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来自各监管主体对体育赛事组织运营链条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管和评价,构成体育赛事社会运营主体信用各项信息的总和。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标准则是在采集体育赛事社会运营主体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客观信息的基础上建构相应的评价体系,为日后赛事信用实现目录管理奠定坚实基础(罗培新,2019)。

2.1 社会运营主体信用监管内容

度量社会运营主体信用可从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3个维度解析(吴晶妹,2013),这些信用信息来源于赛前、赛中和赛后的信用行为和信用行为结果的记录,因此有必要建立社会运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但围绕社会运营主体所建立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不是简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二选一,而是在法定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设定不同级别(王瑞雪,2015),从而对信用评价指标采用区别化、层次化的信息收集,以此准确界定监管主体对社会运营主体的监管边界,避免信用信息收集过渡而导致的监管成本高,监管失真。借鉴赫茨伯格双因素理论,赛事社会运营主体信用指标可分为保健性指标和激励性指标两大类。

保健性指标是事关赛事安全运营,获得社会信用的根本性指标。它界定了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红线,以法律或规定明确起来,体现赛事运行的安全底线(李萌,2016)。这些指标具有高风险性、高易变性、高敏感性的特点。赛前,持照经营是赛事社会运营主体诚信办赛最基本的体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社会运营主体的基础信息、业务信息、其他信息等涉企信息进行监管。赛事审批记录是政府部门赛前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尽管体育总局取消赛事活动审批,但公安、市场监管、卫生、海事等部门仍保留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办赛审批许可的齐备性是运营主体诚信办赛的根本前提。资本实力是信用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孙自通,2018),社会运营主体的资本状况,更准确地说社会运营主体的财务状况,包括现金流数量、财务安全、获利能力等方面状况体现社会运营主体的践约实力,是体育赛事顺利举办的基础性因素。赛中,场地器材、安保器材、医疗器材、卫生器材、交通器材等硬件要素的合规性是体育赛事能够顺利开展以及保障消费者安全的必要保障条件,也是体育赛事赛前监管的关键性指标。既有赛事组织方案,安保、医疗、卫生、交通等要素服务方案与标准的执行和落实是社会运营主体兑现承诺,衡量信用价值取向和信用责任水平的重要尺度(吴晶妹,2013),关系到赛事产品产出的质量以及消费者的赛事参与体验以及个人安全。赛后,赛事组织运营中是否存在虚假比赛、行贿、操纵比赛结果、裁判不公、使用兴奋剂等赛风赛纪问题是社会运营主体诚信办赛的结果体现,严重的赛风赛纪问题不仅会降低其信用等级,甚至直接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保健性监管指标明确了对社会运营主体的最低期望目标和最基本的安全保证,不仅是监管主体监管社会运营主体信用时的基准线,也能让社会运营主体立足信用底线,督促自我不断完善自身机制,提高信誉,防止重大信用风险事故发生。

激励性指标是指能唤醒利益相关者正面评价,提升社会荣誉,能为赛事社会运营主体带来潜在效益的各类指标。赛前,社会运营主体以往承办赛事的规模、办赛质量、赛事效益、业务的稳定性等信用状况,反映出其过往的客观事实,是未来办赛的信用指示器。以往的行政管理信息、司法信息、社会责任信息、荣誉信息等信用信息记录是衡量其信用行为轨迹的以往经验与经历的表现,也是预测社会运营主体未来办赛信用行为特征和走向的指标之一。技术资质是体现客观履约能力的名片,经验丰富和技术精湛的赛事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赛事指导专家的配备是其技术资质水平的重要反映。高专业技术资质是提高办赛质量,降低办赛风险,提高信用等级的重要能力保障(徐小清等,2019)。赛事商标合法性、赛事名称恰当性、门票价格合理性、赛事信息准确性等赛事营销行为(姜山等,2019),同样应纳入赛前赛事信用监管范围,赛事诚信营销能避免浮夸带来的潜在风险。赛后,体育赛事的举行会对举办地公共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应对社会运营主体的环境破坏和公共财物破损情况评估,赛场清洁管理、垃圾废物管理、临时设施搭建管理、噪音噪声管理等公共生态环境恢复和保护工作是评估其环保诚信的指标。赛事产生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评估社会运营主体办赛质量、要素服务质量的结果性指标,也是社会运营主体办赛能力、信用水平的证明。激励性指标能为社会运营主体累积信用资本、提升信誉提供保障,从而更好地激励赛事社会运营主体实现运营与发展的收益最大化。

2.2 社会运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

赛事社会运营主体信用状况首先依赖于信用监管标准的确定。由于单个信用指标重要程度不一,且很多指标重要性完全依环境变化而定,也就是说,上述激励性指标和保健性指标不可以绝对化,两者并非一成不变,在特定的情况下,两者可以互相转化。因此对信用指标的评价要先定性后定量,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判定。在实际信用监管中,凡存在违法乱纪、手续不齐备、获取渠道不合法,在赛中发生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交通安全事故或严重违反赛风赛纪等现象,应采取“一票否决”判定方法,认定为严重失信。在此基础上,再对保健性、激励性指标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引入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法等方法,确定不同环节和具体指标的权重,判定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程度。此外,由于信用监管主体多元、赛事类型、赛事级别各有差异,其在指标权重上自然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采用各类方法,建立社会运营主体信用评价模型,确定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等级。根据各行业信用等级通用划分标准,本研究将社会运营主体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 4个等级。A表示信用很好;B表示信用良好;C表示信用一般;D表示信用不良(表2)。依据信用评级的时效性原则,赛事社会运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一般为3年有效时限。

表2 社会运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Table 2 Classification of Credit Rank of Sport Event Social Operators

3 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机制

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机制是指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赛事监管主体通过信用信息的互通归集,在建立可量化、可评价、可分类的标准化信用信息基础上,依法依规对社会运营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规制。

3.1 体育赛事信用信息归集互通机制

体育赛事信用信息归集与互通是体育赛事信用监管的核心和关键,司法主体裁决信息、行政主体执法信息、行业主体监督信息以及社会大众主体提供的信用信息等,均需被相关系统记录归集(王瑞雪,2017),并在众多监管主体中互通、共享。

3.1.1 行业内信用信息归集互通

体育赛事信用监管首先来自行业内部约束。运动项目协会拥有信息与专业技术优势,具备实现行业自律的内在动力与能力,是防止赛事社会运营主体失信的行业管理主体(王新红,2019)。运动项目协会具有“共益性”(罗文恩,2018),运动项目协会对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监管具有维护和提高其信誉的内在“会员逻辑”;参与公共治理,约束社会运营主体失信行为,构建行业内部守信环境的外在“行业逻辑”。在协会脱钩背景下,运动项目协会取得本项目体育赛事信用管理的立法权、合法性和正当性源于会员的授权(王扬,2019),运动项目协会以行业标准和行业规则采集和整理管理范围内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可搭建针对会员主体的信用行为侦察机制,通过机制建设,形成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由全国性运动项目协会报送至国家体育总局,再以国家体育总局为信用信息传导枢纽,将信用信息互通至不同运动项目协会,实现“协会-体育总局-协会”的信用信息归集互通模式。这样行业信用信息通过内部归集和外部交换,有助于对社会运营主体信用行为实施行业内全面的动态监测。

3.1.2 属地内信用信息归集互通

当前我国体育赛事实行属地管理。属地管理在我国是一种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和所属的职能部门是属地管理的责任方(季民等,2019)。属地政府要实施信用监管有赖于社会运营主体信用信息的有效归集,《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中明确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市场信息的归集主体。但在赛事组织运营过程中,社会运营主体产生的信用信息散落在多个环节和不同部门,如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社会运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和企业年报信息,公安部门掌握赛事人防、技防和物防等信息,交通运输部门掌握占道、用车等信息,卫生健康部门掌握赛事医疗车辆、卫生药品等信息等。要实现社会运营主体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属地内不同行政部门可通过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网、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本部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与同层级的体育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借助地方信用平台,通过这些多样化的信息归集方式,实现属地内各部门、各领域的体育赛事社会运营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与互通,这有助于属地内多元监管主体整合,实现更为紧密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从而破除信用信息部门化、信用信息流动不畅的体制机制僵化问题,实现信用信息高效流动和使用效益最大化(江华,2014)。

3.1.3 体育系统信用信息归集互通

全面归集和管理信用信息需要“条块结合,相互补充”的模式加以推进。属地管理部门“同级推送”的信用信息归集互通机制是“以块为主”的归集模式,是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补充,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上下流转”的信用信息归集互通机制是“以条为主”的归集模式,是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基础(周民等,2015)。《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对体育行政部门归集信用信息的路径做了明确的解析,各级体育部门通过归集同级行政部门推送体育赛事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后,逐级报送至国家体育总局,由国家体育总局汇总、公示全国的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信息。此外,运动项目协会纵向汇报机制是体育系统信用信息归集互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路径是全国性运动项目协会向国家体育总局实行信用信息纵向汇报,地方运动项目协会向属地体育部门纵向汇报后,由属地体育部门逐级报送至国家体育总局。由于不同运动项目协会之间实体化程度不一,地方性单项协会改革滞后,造成不同运动项目协会之间、不同等级运动项目协会之间的信用监管能力的差异较大,因此已脱钩的运动项目协会采用“行业归集为主”的模式,实体化程度较低的全国性运动项目协会和地方性运动项目协会主要以“政府归集为主,行业归集为辅”的归集模式,从而建立体育系统内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用信息归集互通机制,这样各类涉及赛事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就会完整、准确、及时地记于社会运营主体的名下,形成社会运营主体的全景多维画像。从管理的角度看,这样体育赛事信用信息条块化、区域化、分散化、碎片化的困境就能迎刃而解,事中事后高效信用监管才能有效发挥作用(袁芬,2017)。

3.1.4 体育赛事信用信息与三大信用管理平台对接

建设“全国一张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对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是全国三大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体育系统相关信用信息必须全面及时对接国家三大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从而实现“全国一张网”信用管理模式。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是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体系的核心,实现各部门、地区信用信息的归集、分类、共享、交换和应用,推动体育赛事信用信息在部门间、区域间、社会间的信息共享和整合(周民等,2015),为后续体育赛事的信用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涉企信息统一归集,支撑政府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载体,体育赛事信用信息在体育、市监、法院、税务、交通等部门实现数据互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从而推动政府各部门协同监管,营造良好的体育赛事市场环境(徐烨,2018)。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机制互联互通,通过一体化服务机制为体育赛事信用管理提供标准化、便捷化、一站式的政务服务。体育赛事信用信息归集互通遵循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用共享原则,由国家体育总局归集后,将能够反映社会运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分类推送至三大信用管理平台,通过“互联网+体育赛事信用监管”“互联网+体育赛事信用服务”的一体化信用信息管理模式,实现体育赛事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有序流动,为最终实现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和社会共治打下坚实基础。综上,体育赛事信用信息归集互通通过“条块结合”的传导路径,实现了行业监管和行政监管信息相互关联和有机统一(图1)。

图1 体育赛事信用信息归集与互通路径Figure 1.Sport Event Credit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Exchange Mechanism

3.2 体育赛事信用分类监管机制

体育赛事信用分类监管是以充分掌握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为基础,对社会运营主体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采取不同密度的监管措施。对信用等级为A的社会运营主体,可采用“主体自治+宽松监管”模式,通过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引导,一年内不列入体育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名单,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每季度检查1次,实施赛后书面报告监督,不纳入体育市场大数据监测,提供办赛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对赛事审批服务中材料不全或手续欠缺的情况下实施容缺审批、容缺受理等“宽松监管”方式。对信用等级为B的社会运营主体,可采用“相对宽松监管”模式,通过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培训,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每季度检查1~3次,实施赛事远程监管及赛后书面报告监督,不定期开展体育市场大数据监测,提供办赛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并实施针对性核查。信用等级为C的社会运营主体则采用“常规监管”模式,通过加强信用宣传教育预警,按正常比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保持常规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的次数和频率,每季度检查3次以上,实施赛事现场监管,定期开展体育市场大数据监测,赛事审批服务实施全面核查,增加赛事行业监管力度,定期参与赛事技术指导培训。信用等级为D的社会运营主体是分类监管的重点对象,采用“重点监管”模式,通过加强信用宣传教育警示,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增加日常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每月至少检查1次,严格采取实地监管及赛后书面报告监督,严重惩罚再次出现的违法行为,列入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名单,全面开展体育市场大数据监测,要求赛前定期提交办赛全过程运行方案,责令社会运营主体做出诚信承诺等方式实施“密集监管”。结合信用等级,对社会运营主体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措施,如表3所示。体育赛事分类监管是信用信息发挥实际效果的最佳方式(王瑞雪,2017),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状况与分类监管、奖惩措施有效挂钩,能通过差异化监管将监管重心移至信用等级较低的社会运营主体,督促信用较差的社会运营主体整改薄弱环节,不断提升信用等级(赵锐,2016)。

表3 体育赛事社会运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Table 3 Sports Event Classification Supervision Mechanism

3.3 体育赛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指出,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体育赛事信用联合奖惩是对赛事信用信息的运用,是监管主体依据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评价级别进行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体育赛事信用奖惩是一个多元主体的联动实施机制,由司法性奖惩、体育系统奖惩、行业性奖惩、行政联合奖惩构成。司法性奖惩是以司法主体主导,对守信的社会运营主体在体育赛事参与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体育赛事仲裁、商事调解等优先提供法律咨询顾问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便利等。对失信的社会运营主体予以财产查控、行为限制等。体育系统奖惩是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导,通过体育行政性奖惩以及不同运动项目协会联合的体育系统内部奖惩。行业性奖惩是以某一运动项目协会为主导,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对社会运营主体实施行业内奖惩等。行业性奖惩是体育赛事信用奖惩的基础环节,运动项目协会基于行业管理优势,通过奖惩的方式,充当“前哨人”的角色,让守信的社会运营主体受益,让失信的社会运营主体及时止损(连维良,2017)。行政联合奖惩是以除体育行政部门外,其他行政机关为实施主体,在公安、食品、环保、金融等领域对社会运营主体予以联合奖惩。行业性奖惩、体育系统奖惩、行政性奖惩都是具有公共职能的主体基于公权力,根据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公权力主体的奖惩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但当前行业性奖惩、行政联合奖惩的立法位阶过低,而司法性奖惩权源于《民事诉讼法》,有较高位阶。但行业性奖惩、体育系统奖惩、行政联合奖惩皆基于司法系统奖惩,这足以表明奖惩基准有事理上的正当性(王伟,2019)。行业性奖惩、体育系统奖惩,行政性奖惩3种模式互为补充,共同构成的“行业+行政”的奖惩模式,双向推动体育赛事信用奖惩大格局。体育赛事信用奖惩的内涵如图2所示。

图2 体育赛事监管主体与监管手段Figure 2.Subjects and Approaches of Sport Event Supervision

综上,体育赛事信用奖惩是集合司法、行政、行业等主体实施的多元化、多层次的联动行为,但在司法奖惩层面上,体育赛事与其他领域、其他行业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因此结合体育赛事行业自身的特点,本文仅从行业性和行政性角度构建体育赛事信用奖惩机制。

3.3.1 体育赛事守信激励机制

体育赛事守信激励机制是体育赛事信用体系良好运行的重要支撑,通过直接肯定社会运营主体的守信行为,从而动态增加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资本(卢盛羽,2016),与失信惩戒机制相比,它更具有积极、良性引导的作用(辜明安,2006)。体育赛事守信激励是基于运动项目协会、体育系统、行政联合系统自身的职能与能力,展开的纵向与横向联动激励机制,体现为运动项目协会、体育系统、行政系统联合而展开的层级式、多元化的守信激励。依据社会运营主体信用等级的划分以及信用等级评定的时效性原则,社会运营主体的守信程度可进一步划分为3个等级:1)信用良好,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等级≥B,且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2)信用较好,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等级≥B,且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3)信用极好,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等级为A,且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依据守信程度的不同,对社会运营主体的激励在激励范围、激励措施、影响范围上表现为递进化、扩大化。守信程度越好,激励程度越高,如在赛事监管方面,监管频率、次数逐级降低;在办赛许可申请方面,资料审核逐步优先,申请程序逐步简化;在体育公共资源方面,合作机会逐步增加;在荣誉奖励方面,评奖评优机会逐步增加等。此外,激励程度上的差异,也体现于在监管主体的职能范围下激励措施的独特性。对信用良好的社会运营主体,运动项目协会可实施行业协会内部激励,如对会员单位通过简化办赛方案审核流程,适当减少技术指导服务费用,提供保险推荐和协调服务等方式予以内部激励。对非会员单位可通过增加赛事运营培训机会,减少或免除入会费用,列入赛事服务优质合作方等手段进行激励。对信用较好的社会运营主体,可由运动项目协会通报至国家体育总局,由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各运动项目协会实施体育系统内部激励。国家体育总局通过邀请参与运营全国性、国际性体育赛事,列入体育部门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优先合作名单,公示良好信用信息等方式予以激励。运动项目协会对信用较好的会员单位予以提高技术资质,作为赛事等级认定的积极因素,邀请参与协会主办的大型体育赛事等方式激励;对会员与非会员单位可联合各运动项目协会提供更丰富、优质、多元的赛事资源等方式激励。国家体育总局的行政性激励和不同运动项目协会联合的行业性激励共同构成体育系统内部激励模式,是构建体育赛事守信激励机制的核心环节,有助于深化体育赛事行业守信激励,不断拓展激励机制的覆盖范围与措施。对信用极好的社会运营主体,可由国家体育总局通报至各行政部门,联合各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联合激励,通过建立体育赛事行政许可和审批、赛事保险业务办理、税收办理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赛事行政许可审批、商标注册、环境评估等,优先提供体育公共资源使用,公安、医疗、交通、食品等硬件要素服务等,金融授信决策、信贷管理等作为有利因素等方式予以激励。行政联合激励模式,以行政权力深入开展体育赛事守信激励,有助于推进形成“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守信激励大局面。对不同守信程度社会运营主体的具体激励举措与机制如表4所示。

表4 体育赛事守信激励机制Table 4 Trustworthy Incentives Mechanism of Sport Event

3.3.2 体育赛事失信惩戒机制

体育赛事失信惩戒机制是对失信的社会运营主体,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手段,对其在体育赛事及经济社会活动中进行约束的制度安排(沈毅龙,2019)。失信惩戒是颇具威慑力的手段,具有对失信社会运营主体进行惩罚的作用和潜在的失信主体产生震慑、警示的作用。运动项目协会、体育系统、行政联合系统通过系统互联,联合开展层级式、多元化的失信惩戒,逐级构建失信社会运营主体的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约束格局。依据社会运营主体信用等级的划分以及信用等级评定的时效性原则,社会运营主体的失信程度可进一步划分为3个等级:1)一般失信,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等级为C,且在信用等级评定的时限内被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2)较重失信,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等级为D,且在信用等级评定的时限内被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或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轻的行政处罚。3)严重失信,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等级为D,且在信用等级评定的时限内被处以严重的行政处罚或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较重的行政处罚。基于失信程度的差异,对社会运营主体实施惩戒的范围、措施、影响范围逐步扩大。失信程度越高,惩戒程度越高,如在赛事监管方面,监管频率、监管次数逐级提高,较重、严重失信的社会运营主体需要被列入专项检查名单;在赛事申请许可方面,资料审核、申请程序逐级严格或受限;在公共体育资源交易中,合作机会逐级减少;在荣誉评选方面,评奖评优机会逐步减少。此外,监管主体对失信社会运营主体的惩戒不仅是体现惩戒程度的差异,基于其职能范围,也有其独特的惩戒措施。对一般失信的社会运营主体,运动项目协会可通过信用预警,减少赛事指导培训,限制参与由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招标,限制赛事指导服务,适当增加赛事指导服务费用,采用强制性赛事备案制度等方式对会员单位实施行业协会内部惩戒。同时对非会员单位也可通过警告、信用约谈的方式进行规制。运动项目协会内部惩戒模式,是体育赛事失信惩戒的“第一道防线”,依靠严格的行业自律,有助于防患于先,有助于提高体育赛事行业信用水平(连维良,2017)。对较重失信的社会运营主体,运动项目协会可报送至国家体育总局,由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不同运动项目协会实施体育系统内部的惩戒。体育行政部门通过予以减少办赛政策资金扶持力度,限制参与运营全国性、国际性体育赛事,要求定期提交整改报告等方式进行惩戒。运动项目协会对较重失信的会员单位可通过降低技术资质认定,限制参与赛事活动等级认证,降低赛事活动等级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会员与非会员单位可联合不同运动项目协会限制赛事资源供给等手段进行约束。体育系统内部惩戒模式,是构建体育赛事失信惩戒机制的关键性环节,以国家体育总局为枢纽,联合不同运动项目协会形成体育赛事行业惩戒大格局,有助于行业惩戒与行政惩戒相互渗透、协同互联,推动体育赛事实现行业自律。对严重失信的社会运营主体,可由国家体育总局通报至各行政部门,联合各行政部门实施跨部门、多领域的惩戒。通过向三大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以及向社会公示失信信息,限制公共场馆、区域审批,限制硬件要素服务供给,授信决策、信贷管理、纳税信用管理作为不利因素等方式惩戒。行政联合惩戒具有高威性、直接性与强制性(沈毅龙,2019),是失信惩戒机制中最具威慑力的工具,全方位构建体育赛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助于深化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机制建设,有助于保障体育赛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刘洪波等,2018)。对不同失信程度社会运营主体的具体惩戒举措与机制如表5所示。

表5 体育赛事失信惩戒机制Table 5 Dishonesty Punishment Mechanism of Sport Event

4 健全和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体育赛事奖惩机制的目的在于引导体育赛事从业者、参与者更好地守信(章志豪,2018)。一个成熟的信用监管体系中,除奖励诚信惩治失信之外,还应给以失信主体修复信用的机会。体育赛事信用修复机制是基于公共信用修复制度,结合自身行业的价值功能定位、规制法律关系等方面的差异性,确定信用修复的规则(胡元聪等,2018)。它依据社会运营主体的失信程度细化修复条件,实施差别化信用修复管理,是缩小监管主体自由裁量空间的重要措施(童岚冉,2019)。在信用修复运行中包含修复申请、修复受理、修复审核、修复结果确认4个环节(刘丽丽,2019)。修复结果确认后要及时删除社会运营主体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删除是保障失信主体的信用记录被遗忘权,避免不良信用信息带来持续性伤害的重要举措(罗培新,2016)。体育赛事信用修复机制作为体育赛事信用惩戒的后续环节,应依据社会运营主体的失信程度,在受理主体、条件、方式、修复结果确认方面实施差别化管理,一般情况下体现为运动项目协会内部信用修复、体育系统信用修复、行政联合信用修复3种模式。1)对于一般失信的社会运营主体,由于其失信性质、危害程度较低,对于会员单位,运动项目协会内部可直接受理一般失信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对于非会员单位,可通过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方式,赋权运动项目协会受理信用修复申请,而信用修复审核由体育行政部门受理。在修复方式上,可通过接受运动项目协会警告、教育,对在赛事参与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致歉等纠错方式进行失信行为修复。在修复条件上,一般失信社会运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所受的条件限制较小,在失信信息认定即日,完成相应的失信行为修复后即可进行修复申请。经过运动项目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对已完成信用修复的社会运营主体,运动项目协会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删除其不良信用信息。2)对于较重失信的社会运营主体,其失信性质和危害程度已超过运动项目协会执行信用修复的职能范围,因此运动项目协会可将信用修复申请报送至国家体育总局,由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不同运动项目协会受理较重失信社会运营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在信用修复方式方面,较重失信社会运营主体除了应完成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业监督要求的义务等纠错方式外,还可以通过提高技术资质认定、改善财务状况、完成办赛规范培训,保持良好的办赛记录等救济式手段作为信用修复审核的有利因素。在信用修复条件方面,较重失信社会运营主体应受一定的条件限制和时间限制,时间限制是指在失信信息认定六个月后申请信用修复。条件限制包括:在失信信息认定起六个月内,社会运营主体应无不良办赛记录,经受理主体认定已完成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义务,并且办赛技术资质、财务资质符合规范办赛的要求,才能申请信用修复。各运动项目协会联合审核较重失信社会运营主体经过整改后是否符合办赛要求,再由国家体育总局复核较重失信社会运营主体是否履行相应的义务以及不良社会影响是否已消除,对符合信用修复的社会运营主体,体育系统内应及时删除其不良信用信息。3)对于严重失信的社会运营主体,则需要满足各行政部门信用修复的要求。在信用修复受理方面,以国家体育总局为信用修复管理的“牵头人”,可在国家体育总局官网设立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窗口,联合公安、医疗、交通、食品等部门实现信用修复一体化受理。在信用修复方面,严重失信社会运营主体除了应完成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要求的义务,还必须通过签署信用承诺书,在达到修复申请条件前,提高办赛资质、硬件要素服务资质,定期提交办赛规范整改进度报告、办赛方案、企业信用报告、办赛业务报告、财务报告等方式进行纠错,也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办赛规范和信用修复培训,自主举办或参与运营公益性赛事、社区服务、无偿献血等救济方式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修复的有利因素。在信用修复条件方面,严重失信社会运营主体的条件限制更为严苛。在时间限制上,严重失信运营主体在失信信息认定一年后申请信用修复。条件限制包括:在失信信息认定起一年内,社会运营主体应无不良办赛记录,无不良征信记录,经各行政部门认定已完成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义务,以及技术资质、硬件要素服务资质等符合规范办赛的要求才能申请信用修复。在信用修复审核方面,国家体育总局审核严重失信社会运营主体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是否已消除,以及是否已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要求的义务后,由各行政部门联合审核硬件要素服务、税收、企业征信等方面已消除相应的风险。在信用修复结果确认方面,基于严重失信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较大,对于已完成信用修复的社会运营主体,国家体育总局应及时撤销不良信用信息公示,移出体育市场黑名单,通过标注“已修复,不作为联合惩戒”的方式作为信用信息修复已完成,并通过信用信息互通机制互通至各行政部门,解除行政联合惩戒。标注信用修复信息是均衡失信主体权益和公众知情权的有效方式(童岚冉,2019)。通过构建和完善层次化、多元化的信用修复模式,有助于提高体育赛事信用修复的效率,有助于保障社会运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完善体育赛事信用监管体系。对不同失信程度社会运营主体的具体修复机制如图3所示。

图3 体育赛事信用修复机制Figure 3.Credit Repair Mechanism of Sport Event

5 结语

在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的背景下,监管难、监管不全面、治理制度落后仍是当下体育赛事市场监管的现实困境。体育赛事信用监管作为体育赛事行业的新型治理手段,本文以信用信息的产生、评价、归集和使用为逻辑主线,提出以体育赛事信用监管内容与标准体系为信用监管的评价依据,以体育赛事信用信息归集互通为体育赛事信用监管的互联机制,以体育赛事信用分类监管、体育赛事信用奖惩为赛事信用监管发挥实际效果的作用机制,以体育赛事信用修复为保障机制,系统化、全面化构建体育赛事信用监管体系。体育赛事信用监管体系构建是深化体育赛事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体育行政部门简政放权,营造诚实守信的体育赛事市场环境的重要手段。诚然,本文仅通过理论推断,提出构建体育赛事信用监管的理论体系,如何实现标准化建设是未来体育赛事信用监管研究亟需解决的问题。此外,体育行政部门未来需要加强体育赛事行业信用监管的顶层设计,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引入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参与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明晰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科学定位政府、市场、社会的角色,实现体育赛事信用监管科学化、民主化的良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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