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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的问题研究

2020-03-13李志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9期
关键词:受益人主体

李 志

(兰州财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30)

近些年来,在我国许多企业家与高净值群体都在关注信托。家庭信托属于信托的种类之一,家族信托不仅是一种传承财富的工具,而且在某些地方上影响着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家庭信托政策和法律法规,家庭信托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然而,我国家庭信托的发展仍然面临着制度不完善、法律环境不成熟等问题。家庭信托所得税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制度的设计和征管两个方面,起源于欧洲大陆的家庭信托方式中最重要的制度是二元所有权制度,而我们国家的一物一权方式正好与其相反。家庭信托征收所得税有其特殊性,具有双重主体。目前立法方面的不清晰使得信托财富的所得税主体非常难确定。并且存在主体不明、重复课税、避税、逃税这些问题。在使用一般税收系统时。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防止因家产分配不均带来的一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家庭信托法律法规,从信托的成立、发展和结束阶段入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各个方面保护和发展家族信托。其中相关制度的完善是解决现实征管难题的基石。

一、家族信托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我国《信托法》没有明确界定家庭信托的概念。这是一个学术头衔。一般认为,与家庭相关的信托可以被视为家庭信托。关于家庭信任的定义,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家庭信托是指受托人受个人或公司委托,以家庭成员为受益人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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