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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公共交通事件新闻报道及其伦理反思

2020-03-13袁智忠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万州转型期安全事件

袁智忠,鲁 宁

(西南大学新闻传媒学院,重庆 400700)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失调、社会失序、心理失衡、社会伦理调整重建”等一些社会问题,导致社会上各种矛盾日益突出,一些人的社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心态失衡无序的状态。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公共交通安全事件更是与当前特殊社会时期有着难以分割的关系。“社会转型一般经历由表及里的发展过程,而由表及里不同层面的社会转型应该相互联系、协调推进”[1],其中具有转型期与新时代的双重特征的传媒无疑是国家社会治理中的最重要的社会力量,尤其是在当前公共交通安全事件中,传媒都扮演着重要的应对角色,发挥着独特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改革开放40年之际强调:“40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以科学理论引路指向,以正确舆论凝心聚力。”[2]许多制度与伦理看似约束着你我的手脚,从不是空穴来风。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亟待社会关注与实践,同时也是一根保证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安全带。为此,笔者尝试以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为例,探索如何解决社会转型期社会治理中传媒角色的伦理定位问题。

一、社会转型期公共交通事件与新闻传媒

1.社会转型期与公共交通事件

群众生命安全无小事,公共安全传播话语中的伦理思考更是令人警醒。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在这个阶段中国家管理转向了国家治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转型速度加快,但总体上社会转型的阶段还没有绕过,社会治理工作仍然面对着矛盾多发、公共安全事件频发、问题叠加等治国理政难题。”[3]我国社会转型期普遍存在的社会容忍度较低、基层治理能力偏弱等问题,给社会治理提出了多项挑战。根据2018年11月19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以下简称公交司乘纠纷案件)的专题报告中指出,近三年来全国共发生公交司乘纠纷案件高达223件,报告特别指出有超半数案件发生乘客攻击司机的不当行为,面对纠纷,只有三成案件中的司机选择了避让,而且只有一成案件中出现其他乘客制止司乘冲突的情形。在其它形式的公共交通安全事件中,公交性骚扰、公交暴力等具有伦理特性的安全突发事件具有深刻的典型性。因此公共交通事件频发显然有深刻的伦理缘由并且和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有着内部原因外部表现的深刻关系,万州公交坠江事件绝不是一个单独的偶然事件,其背后有着复杂的伦理缘由,只有从这个角度去认识和处理公共交通事件才有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2.传媒在社会治理中的双重角色

社会治理中,单靠政府的力量并不能在社会治理中达到尽善尽美的效果,社会治理须多种社会力量的协同,在社会转型期,传媒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之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际的社会治理中传媒可能扮演两种截然不同的角色。

首先,传媒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正面角色,传媒是一种物质力量,这得益于传媒的基本特性——迅捷的信息传播,传媒可以迅速将公共安全事件及时告之公众并转变为有效的组织阵地,将可用的人员、物资、资源输入到危机发生地,及时化解社会治理危机。媒体的强推广性在社会治理中起到一个有力的前期推广、传播作用,同时可以利用传媒传播的便利性加强对公共安全知识的传播强化,使公共安全意识深入人心。更重要的是,传媒在社会治理中作为伦理话语主体而产生多重危机安全框架。在社会转型期,公民个人的权利意识、义务意识都比较淡漠,不能主动参与到社会治理事务当中,就凸显了传媒作为话语主体在尊重、满足公众的知情权[4],以及建设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价值。同时,传媒也是普及和传递道德观念的信息伦理载体。建设社会治理体系除了完善配套的公共安全硬件,还须完善相关软件即文化安全的普及。传媒在其中扮演着公共安全知识传播、国家公共安全政策、法律法规的传达、国民安全素养培训的教育者角色。另外,与传统的新闻报道不同,当下的传媒往往传达出公共安全事件中的当事者个人的生活状况与精神状况,不自觉地传递出道德观念与价值判断。社会转型期传媒作为道德训诫者角色反过来影响了公民意识并反作用于公共安全的法律制度。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中的舆情反复,司乘矛盾的揭示都在培育着人们的伦理思考精神,如何客观事实引导,如何促进人们对社会转型期矛盾的接受与稳妥处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更提醒我们,传媒报道与舆论走向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在该事件中传媒对该事件的持续报道引起人们的集中关注,造成了巨大的舆论浪潮,人们提出一系列解决和预防方案,形成舆论倒逼形式,其中包括要求从政府层面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媒体层面要求加强媒体管控和引导,以及要求安全部门考虑增加护栏或公交售票员等来预防该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传媒很好的扮演了公众的传声筒这一社会角色。

其次,倘若传媒被不恰当的使用,也可能在社会治理中带来一些负面效果。由于传媒具有议程设置功能,媒介能够通过对某一事件的持续关注来为社会大众设置议程。“媒介也提供语境,决定人们如何思考某个议题并评价其价值,并以此建构公共议程。”[5]

在万州公交坠江事件中,媒体的大范围报道使广大公民对该事件产生集中关注,虽然人们由此能更快地接收并“参与”公共安全事件,但同时也让其中很多隐患暴露出来。如一些不当报道或者严重掺杂记者主观情感的非中立报道必然会带动社会负面舆论,容易引起不安和激发一些具有潜在犯罪人群的犯罪欲望,传媒在无意中构建了一种社会不安的语境,同时成为谣言和极端情绪的滋生原地,在万州公交坠江事件中,公众舆论从审判女司机到媒体的失德而后再到对公交车司机以及乘客的批判。媒体报道的“事实”在变,舆论关注的对象和议题也在变,但不变的是基于情绪激愤的道德批判,和舆论主体自我反思的缺失。尤其是在事实真相尚未公布之前,轿车女司机成了众矢之的,最后发展成整个女司机群体被讨伐,原本一场惨痛的坠江事故,演变成了对女司机的舆论审判,除此之外当前网络舆论的压力难免导致执法部门选择性执法,或者一些主流媒体对事故细节的过多披露容易引起社会不安,严重的可能会导致人心惶惶,无意中提供给潜在罪犯一些“犯罪鼓励”。

二、社会转型期传媒在社会治理中的伦理失范

1.公共交通安全事件频发的伦理原因

近年来,公共交通安全事件频发显然有着深刻的伦理缘由,从万州公交坠江事件来看,从肇事乘客到司机再到群情激奋的网友,每一方都有过失,是多方的过失和行为最终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首先,乘客因坐过站台与司机车内争执导致汽车失控坠江,其背后暗含的是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缺失以及完全的利己主义,对于女乘客来说是规则意识的欠缺,在社会公共领域内存在着规则的个人倾向化,当规则有利于自己时才遵守,当规则不利于自己时则无视。无独有偶,今年8月在从济南开往北京的G334次高铁上也发生了类似的时间,一位孙姓男子霸座不属于自己的座位,多方劝说未果最终被处以罚款并被列入高铁黑名单。无论是肇事女乘客还是高铁霸座男子都反映了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部分人存在的心理失衡和失序的心理状态。

其次,司机的过激反应则体现了其职业素养、职业能力问题,第一,在车俩行进过程中不与乘客争吵,这是公共安全的底线;第二,在产生严重冲突的情况下不应该再继续行驶,这是职业操守的底线。一个合格的公交车司机在遇到该类状况时应该第一时间将车停靠在路边寻求解决办法,万州公交坠江事件原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人为之灾。这也暴露出作为公共交通运营部门是否有此类事件的预案和培训的缺漏。

另外,这一件原本发生在公共场合的事件却没有引起其他在场乘客的重视和劝解,体现了乘客淡漠的公共道德意识,社会人情冷漠。在其他类似的公共安全事件中施害对象为女性的性骚扰、性侵事件中乘客、司机的相对漠然说明社会整体道德责任意识淡漠。公民道德意识的淡漠不能自觉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更不能保障社会伦理秩序的和谐、有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德是社会的必需品,因为没有人生活在一个单次博弈的世界里,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同样身处在社会中的我们因为不同场合会建立起不同的社会关系,而正是通过人们彼此间的相处才构建起一个社会,因此,人们对他人的态度和情感则是构建社会的基石。

除此之外,网友对该事件的激烈讨论所造成的群体极化现象也体现了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公民普遍的思想、价值观的不稳定。人们对待事物的态度、立场总是在改变,总是容易被洗脑。公众舆论从审判女司机到媒体的失德而后再到对公交车司机以及乘客的批判,整个过程的情绪十分不稳定,缺乏基本的道德标准和是非判断。

2.传媒在公共交通安全事件中的伦理责任与伦理失范

公共交通安全事件直击社会安全治理的痛点。万州严重的司乘纠纷导致的公交车坠江事件更是引发了全社会对公共交通潜在危机的恐慌,传媒的第一责任在于传递信息,揭示真相,在公共交通安全事件报道中本应及时、准确提供真实信息;阻止不实谣言扩散;反映利益群体诉求,稳固民意的重大责任。但实际上,面对十九大以来的公交司乘纠纷报道层出不穷的现实状况,传媒又难免有着伦理失范情况的存在。

第一,传媒存在着社会价值观念失衡,报道“蹭热点”,大肆报道有“卖点”的信息,但在真相面前失语。当前新闻媒体显然更热于捕捉小道消息,不对不实消息实行有效验证,大肆报道潜在威胁公共安全的新闻爆料。新闻内容类似川剧变脸的新闻一天天的上演,如在万州公交坠江案件中,个别媒体的报道内容一波三折,部分内容自我矛盾,其中难免存在不失报道的部分。第二,传媒报道事件时存在新闻素养缺失,传媒丧失了专业信誉,专门挖掘能激起读者非理性情绪的信息,追求轰动效应。如在万州公交坠江案件未出调查结果前,传媒过分挖掘公交车司机的生活履历已经超过了对一个公共事件的正常关注。第三,媒体的新闻消费主义试图使相关报道朝商业化方向运作,放大了各界的声音,造成了新的公共安全担忧与威胁。另外,负有治理文化营造责任的传媒并没有坚持报道正义,更谈不上建设一个具有德性的新闻传播空间。如新闻报道“2013年8月30日河南省开封市一位骑电动车的老人突发疾病摔倒,但路人无人敢扶,造成老人跌入暴雨后的积水中溺死。显然,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社会乱象和媒体的新闻报道的负面鼓吹不无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传媒没有考虑到报道的正义性,更没有从报道有利于社会治理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三、对社会治理中传媒角色的伦理反思

1.社会治理须建构与保障传媒作为伦理主体的话语地位

传媒在社会治理中具有议程设置功能,因此传媒作为社会的传声筒,更应该要严肃自省,同时也需要社会保障传媒在社会事件中话语主体的地位。而传媒对引导公众的行为、价值规范负有道德责任,因此必须赋予传媒以伦理性,使传媒进一步上升为伦理主体,须从三个标准(责任)入手:(1)安全性标准。传媒须掌握在具有资质的个人或团体手中,保证传媒不以不恰当的方式被使用;(2)可控性标准。传媒传播的公共安全信息要符合政府媒体、网络监管制度的要求,并且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更正;(3)有效性准备。传媒报道要预期如实报道并有利于公共安全事件的解决,不会产生危害。人们通常不自觉地带有偏见去看待问题,很多时侯,人们对于事实会根据自身的意愿来进行主观判断,对于事情背后的真相不以为然。传媒在无形之中放大了这种偏见,这种偏见会损害信息的安全甚至引来仇视与报复,导致社会舆情的可控性降低,以致于政府无法充分有效应对。

总之,传媒从安全性、可控性、有效性的标准和责任出发,它能够将自身建构为合格的伦理主体。道德表征人与人的关系,伦理表征人与“伦”的关系,传媒伦理主体的建构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整体价值规范,引导个人道德行为符合社会之“伦”的内理,形成可持续的、和谐的、公众舆论良好的、能够有效应对危机的公共安全框架。

2.社会治理须塑造传媒报道正义的社会角色

公共安全框架的形成须传媒伦理主体的自我责任建设,但显然传媒作为一种相对自由、开放的社会组织完全依赖自身很难完成这种设定,且层出不穷的新媒体形式的出现更加增大了难度。在万州公交司乘纠纷导致的公交坠江恶性刑事案件当中,一个女司机被传媒误读为逆行导致事故的责任人,但实际上她本人只是案件中的受害者。传媒对女司机形象的不良宣传与身份挖掘,渲染了女性司机群体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误导了公众对该起公共安全事件的认知,造成了新一轮的公共安全认知危机。因此,必须对传媒进行有效监管,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夯实传媒报道正义的制度基础。

从软环境来说,要夯实政府对传媒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当前传媒尤其是新媒体往往脱离政府管控,在传播过程中引起恐慌”[6],甚至在部分公共安全事件中传媒对事件的歪曲报道极大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必须夯实、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规范,明确传媒在公共安全事件中的角色与定位,减少甚至杜绝逾越传媒权力的现象发生。使传媒的信息发布、传播、舆论引导等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依循各级政府的相关条例与制度规范。从硬技术支撑来说,要夯实社会治理的技术基础。技术是制度的前提,一方面政府要大力引进技术人员,提升政府监管部门的技术应对能力,改进传媒及网络传播渠道的技术监管能力。另一方面,要有效整合社会危机预警与突发事件处置技术、大数据分析与反馈技术,为社会治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撑。万州公交坠江事件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进程中已经成为一道传媒角色作用的提升指令,网络舆论的发酵需要一种深刻的正义制度予以规约。

3.社会治理须强化公众参与,构建传媒发展建设的德性空间

众所周知,人是空间存在物,甚至有学者认为空间是人类生活的第一原则[7]。要建设美好生活,保障社会治理的良性开展必须打造德性空间,以此方能体现人文关怀与生命尊重[8]。德性空间的构建首先得益于一种德性伦理。“德性伦理的实现又有赖于个体对德行的理解和内化”。首先公共安全场所必须构建起德性空间。即使是小到一个密闭的公共交通工具内部,也须从司机加强职务伦理规范,乘客加强道德责任意识出发来建构一个较为和谐、完善的德性空间。而构建能够保障公共安全的德性空间的最重要环节还须从具有话语主体地位的传媒入手,使传媒逐步德性化、伦理化。以万州公交车坠江为例,无论是司乘矛盾还是乘客素质的培育,传媒都兼具了伦理责任主体的角色,为何引导以及如何引导更为有效已经成为促进公共安全的关键性问题。

伦理即是人伦之德和关系确立的规范,传媒扮演着一种道德润滑剂的角色,在社会转型期,矛盾更易于多发和高发,如何真正彰显出其道德价值。生活中出于市场经济利益至上原则的影响,传媒行业准则对传媒行为的约束力逐步下降,外在的“伦”的准则消失了。当前,只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伦”并内化为传媒组织的道德自律意识,才能做到“伦”的实体化与传媒的德性化。而且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帮助完成媒体传播伦理规范的建立与完善,发挥维护公共安全的伦理主体的作用。另外,社会公众必须树立起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摒弃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伦理的不当行为,自觉监督传媒对于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报道的方向与尺度,帮助有利于社会治理的德性空间的建设。也只有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传媒的伦理自觉才能转化为全社会公众的伦理自觉,才能杜绝公共交通安全事件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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