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PPP项目补偿机制影响因素研究
2020-03-13张艳英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8期
张艳英
(重庆交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重庆 400074)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PPP项目兼容了私人企业项目和政府独立操作项目两者的优势,可更好地解决重大基础设施类项目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且具有相互协调、共同决策、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等优势,并且能使公共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更加高效,能有效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以及促进各方的优势整合[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运行具有三个重要特征:伙伴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分担。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公众对绿色出行和城市交通的需求越来越高。城市轨道交通已成为解决人口密集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主要方式[1]。城市轨道交通准经营性使得其短期内现金流难以满足私营部门的投资需求,因此,政府部门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是必要的。此外,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建设投资巨大,难以准确预测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客流量,这使得PPP项目的收益更加不确定。另外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政府控制,因为它们的公共福利费用,仅仅依靠票价收入,社会资本,很难实现收支平衡,甚至没有收入。政府需要通过合理的财政补贴措施确保PPP项目的顺利实施,从而实现其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社会资本效益[3]。
轨道交通PPP项目现有的比较典型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三种:协议票价法,在北京地铁4号线、杭州地铁1号线等项目得到了运用;车公立法,在乌鲁木齐轨道交通2号线1期工程得到应用;财政部21号文中提到的补贴公式法及现金流法,目前只在福州地铁2号线得到了应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