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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劳动关系二元结构的局限与反思
——基于社会法实质正义理念视角

2020-03-13魏广萍

工会理论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法律疫情制度

魏广萍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33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法治提出了重大挑战,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治理直接体现了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我国社会法领域长期存在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发展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力市场日趋灵活、劳动形态多元化发展的影响。①董保华:《〈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载《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4期,第13-16页。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引发了大量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内权利义务关系处理的争议,比如外卖骑手感染新冠肺炎的工伤认定、远程办公的工资标准、共享员工的法律规制等疫情常态化下凸显的问题。这些争议与我国劳动关系二元结构的局限性密切相关。

一、后疫情时代劳动关系二元结构的局限性

新冠肺炎疫情的不确定性、危害性给我国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相较于2019年同期交运行业出行人数减少约七成,房地产业、餐饮业、旅游业均受损严重,建筑业、金融业、农林牧渔等行业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波及。②任泽平:“恒大研究院专家: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分析与政策建议”,http://www.finacerun.com/home/news/detail/article_id/34649.html,2020-05-10.疫情的发生对社会关系的各方面都造成了影响,需要及时对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关系做出调整。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风险事件,对我国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建构提出了挑战,同时也是一次调整法律关系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契机,具体到劳动法领域需要反思劳动关系二元结构的局限问题,以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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