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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情况下的合同问题

2020-03-12张楗全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合同法效力

张楗全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一、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实质是电子合同的签订

1.电子合同的概念

电子合同存在于互联网中,与传统的合同有着不同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所以称为电子合同。它的本质还是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因此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但没有脱离合同的范畴。

2.未成年人签订电子合同时存在问题

与传统合同签订时,当事人会对合同相对人有一定了解不同,电子合同的签订双方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由于不能直接获得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这使得商家无法确定买方的年龄、智力等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关的因素,也就是不能判断对方是否有缔约的能力。同时未成年人一方主张签约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也会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

这里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17岁中学生王小文,背着母亲刘某,偷偷打赏了网络直播的主播。刘某知道后,为了追回巨款,将未成年的儿子王小文、主播及网络直播平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宣告其儿子打赏行为无效,并判令主播及网络直播平台连带返还111.2万元。法院认为,刘某及王小文本人自认账号是王小文注册并使用,但是刘某、王小文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无法确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

二、未成年人签订的电子合同的效力判断

要解决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纠纷,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问题。本文主要讨论合同成立后的效力问题。《合同法》将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或者部分无效)、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的合同,所以电子合同也可以进行这样的分类。

1.未成年人签订的有效的电子合同

这类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是有很多的。比如说,有一些学习网站知道自己的用户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用户协议的适格当事人;还有就是不知道自己的受众是未成年人,但是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没有超出其判断能力,这类合同没有重大的瑕疵,其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及内容都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这类合同与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买铅笔等小额商品时签订的买卖合同很相似,不应该否定这些合同的效力,因此,未成年人参与这样的网络消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未成年人签订的无效的电子合同

首先是不能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比如说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额是具有较大价值的不动产,考虑到各种因素,未成年人也不能成为此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我国《合同法》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还规定了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他们签订的所有电子合同都是无效的。

然后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电子合同。这类合同签订时,意思表示存在着重大的瑕疵同时还损坏了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最后是违法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中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电子合同。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签订的具有以上特征的网络电子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3.未成年人签订的可撤销的电子合同

这类合同最大的特征就是意思表示有一定的瑕疵。比如未成年人在父母的手机上进行操作时,误点击并签订了电子合同。未成年人理解能力低于成年人,有可能对合同的内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然后签订了电子合同。这些类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可以被撤销。另外一种情况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这种合同因为显失公平也被《合同法》规定为可撤销的合同。

4.未成年人签订的效力待定的电子合同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电子合同,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同时法律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情形,做了一些规定,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这里举一个例子,15岁孩子因网络游戏而打赏主播5万元的财产,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所以这份电子合同的效力待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否则合同是无效的。但是,现在未成年人有更广阔的信息获取途径,其认知能力也有了很大的提升,加之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规定过于模糊,不能解决实际的标准问题,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寻找一定的解决方法。

三、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与信赖利益保护

当未成年人签订电子合同时,涉及了两种利益,一种是未成年人的利益,另一种是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那么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保护和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发生冲突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哪种利益?作者认为,民法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就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保护的重视。但是当未成年人采取欺诈,隐瞒实施的方式签订了电子合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确认合同有效还是双方按过错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都应该有更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对相关合同问题的建议

1.完善个人信息收集机制

一方面有关政府部门应该督促相关网络平台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制度,对不合标准的平台进行整改和处罚;由政府部门中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另一方面鼓励网络公司研发技术,采用指纹、密码、验证问题等不容易被未成年人掌握的方式进行身份确认,有必要的话,国家征信系统也应提供一定的支持。

2.完善有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签订合同的法律规定

现行民法与合同法对此规定比较模糊,建议立法规定准确、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比如未成年人可以签订的电子合同的种类、标的额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3.对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进行限制性保护

如果未成年人当事人的监护人提出合同效力确认之诉,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最终法院裁判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经济损失的,应该由双方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如果证据不足,无法确定是否是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或者未成年人故意隐瞒身份信息,则应该保护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可以确定合同有效;如果有其他损失的,应鼓励合同相对人要求赔偿。

小结

处理好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有关问题,同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法治的完善,因此需要立法、行政和社会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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