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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保护

2020-03-12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法知识产权

(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266071)

2015 年美联社的自动撰稿平台Wordsmith发表了苹果季度财报,这篇报道是由一套自动化系统编写和发布的。据统计,几乎这套系统每季度能够编纂并发表出三千份报道,但是每份报道要经过后期人工再次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发送至系统中再次进行调整。不仅如此,这套自动化撰写平台还能够一如既往的延续美联社的写作风格。在这种背景之下,诸多学者开始考虑这种由人工智能产出的创作物是否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人工智能又是否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的发展是否且如何能够得到知识产法的保护,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究。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概述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概念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人类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并能够在显示器上呈现或者可以通过复制固定下来以其他形式呈现的作品。在新闻领域,百度、腾讯等诸多互联网公司也开始启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新闻的基础创作。艺术创作领域,在美国,人工智能甚至能够产出像画家所创造出的那种极具艺术性的艺术画作,并在画廊予以展出。同时能够根据自身需求定制多样化的版本和写作风格。当下,正是游戏风靡全球的时候,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协助之下,年轻人可以根据自己喜欢的风格,自动生成玩家喜欢的游戏页面,满足了广大玩家的不同需求。

现阶段,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生成并未改变由人类创作的本质,人工智能的发展必须要依托于计算机的相关软件的“算法”。这说明,目前我们所说的产出的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尚且不能彻底脱离人类的操作。而就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讲,人工智能创作物其所具有的“创造性”是在已有逻辑和数据模式下的排列组合,但是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排列组合最后“人”仍然是作为主导要素,总而言之,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的核心因素在于其算法,而算法本质上可以追溯为人为因素。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并未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作出法律上的规定,但 2016 年,国务院出台了《新一 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该文件中提出将人工智能的发展作为创建科技强国的重要战略目标。因此,未来中国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将进行立法是必然的。日本首先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法律约束,将其纳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中;澳大利亚和英国以增设邻接权的方式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予以保护;WIPO 等国际组织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选择留给国内法自行处理的消极态度。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带来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各领域新型科技的飞速发展,如今的人工智能已经完全不同于上个世纪中后期计算机诞生和发展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是自然人通过大脑所创作出的智力成果。传统的著作权理论是:著作权主体是指以人为中心的作者或其他受著作权保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将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理解为作者独有人格的物化过程,或者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那么任何计算机程序或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首先需要确定该内容中是否存在人运用自己的思维和技巧进行创造性劳动。①因此,只有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深入讨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归属问题。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②由可由此,可以总结出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作品须为智力成果,作品表现形式须具有可复制性,作品本身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要求。因此,人工智能创造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可复制性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复制权是指通过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③可复制性是《著作权法》判定是否构成作品的基本要求。当下,被视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包括美术作品、新闻稿、游戏软件等作品都可以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因此,人工智能创作物符合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可复制性的要求。

(二)独创性

独创性是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必须要有作者精神劳动的智力的投入与判断。传统的著作权法的作者只能是自然人,其它辅助创作的工具仅仅被视为机械的延伸,因此,有诸多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程序也是机械的延伸,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可以模拟人脑的工作,并且具有了独立学习能力。人工智能不仅是简单的机械创作,而是能够在模糊规则的前提下主动创作。虽然,人工智能不能满足版权所要求的“人的思想和情感表达”的特征。但对于新事物发展的考虑,不能局限于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框架之中,可以将将人工智能创作视为以人为主体的特殊创作,在内容和形式上亦符合作品的定义,机械的以主体不适格而不加承认的做法过于片面。④

三、人工智能创作的法律保护

随着人工智能的技术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数量不断增加,有关于人工智能的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人工智能行业相关从业人员的利益侵害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国家、社会大众不仅应该承认人工智能的发展带给我们方便快捷,也应该积极面对人工智能的快速崛起和发展所带来的一些新变化和新情况。这需要立法机关积极调整法律相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的滞后性,完善相关的制度构建和法律更新。

(一)完善相关法律细则

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在我国属于立法空白,因此应当建立并完善法律细则,加强法律保护,确保有法可依。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研发者、生产销售者、使用人的概念、权利、义务与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应对权益损害发生时责任的分配。

(二)健全监督的和执行体系

建立人工智能专门队伍、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人工智能技术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在中央及地方建立由专业化人才队伍组建而成的监督管理部门。传统政府人员由于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力的水平的限制,无法充分了解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前景,进而会导致监管过度从而遏制本行业的发展。因此应该通过引入具备诸多人工智能相关技术人员的第三方人员的监管机构,并配合与国家部门的监管。只有这样才不会由于体制性的管理遏制新兴行业的发展。⑤

(三)确保无死角的法律管理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速度已经超出预期,在技术研发中经常会因为一点点技术的突破就会创造出一项出人意料的创作物。因此,即便已经做到法律法规的完善,在实际应用中,也同样会产生许多与法律条文存在出入的细节性问题,而这一问题会随着科技的发展越发明显。⑥因此,在之后的法律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对现有的法律进行研究,避免法律管理的空白。

注释:

① 章倩玲.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8.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③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

④ 闫润娇.作品相似性判定问题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8.

⑤ 刘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J].知识产权.2017年09期

⑥ 胡玲玉.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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