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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印度建成遗产保护历程

2020-03-06郭卫雪

建筑遗产 2020年4期
关键词:古迹调查局遗产

郭卫雪

王鑫

吴艳莹

从《威尼斯宪章》(Venice Charter,1964) 到《 奈 良 真 实 性 文 件》(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1994),再到《会安 草 案》(Hoi An Protocols,2005),建 成遗产的保护经历了从侧重物理修复到关注文化传统的转向,对于保护对象信息的深层解读和价值的多元认知逐渐为大众所接受[1]。如今,建成遗产的内涵不断拓展,许多新类型的建成遗产被纳入到保护领域中,将保护实践与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建构相关联,成为相关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印度拥有广袤的国土空间、厚重的历史文脉、丰富的文化形态,在近现代时期经历了西方国家的殖民统治和传统文化的自觉兴起。对印度建成遗产保护历程的梳理,有助于认知和评价多元文化背景对遗产保护工作的影响,对于建构理性有效的保护框架具有借鉴意义。

1 概述

1.1 多元构成

印度是南亚次大陆最大的国家,其人口规模为世界第2、国土面积为世界第7,有着长达五千年的历史文明,亦是物质遗产(tangible heritage)留存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按照时间顺序,印度的历史可大致分为史前时期(包括旧石器和新石器时期)、早期历史(包括铜器和铁器时期)、王朝时期(又称“中世纪早期”)、伊斯兰时期(又称“中世纪后期”)、近现代殖民时期、共和国独立时期。其间,印度原生地域文化和外来文化不断发生冲突或融合,形成了特有的“合成文化”[2]。传统的婆罗门教、佛教、耆那教和中世纪时期的伊斯兰教,以及近现代的基督教并存,英语、印地语、孟加拉语、旁遮普语、梵语等十余种语言在印度各地被使用,形成了多元宗教和语言共生的文化体系[3]。

印度的建成遗产保护可分作两个阶段,一是前现代时期,伊斯兰统治者在进行城市建设的过程中,部分保留了原有的纪念物,实现了多元文化的共存;二是近现代时期,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类似,因考古发掘与历史研究而促生了对物质遗存的关注与保护。随着遗产保护的理念和方法不断更新,如今建成遗产被视为包括建筑遗产、城市遗产和景观遗产在内的,由人工建造而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建成物及其遗迹。与最初的考古发掘和古物研究(antiquarianism)相比,建成遗产所包络的内容更加丰富,涉及的人群、文化归属、时空维度更广。

自1983 年以来,印度已有38 处遗产地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位居世界第6,仅次于中国、意大利、西班牙、德国、法国①截至2019 年,印度共有30 处文化遗产、7 处自然遗产、1 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印度的建成遗产主要分布于印度河-恒河平原和德干高原的西侧,类型丰富、文化来源多样,时间跨度绵延数万年,从石器时代到公元前6 世纪,从孔雀王朝到莫卧儿帝国,再从殖民时期直至独立之后的共和国。在30 处世界文化遗产中,既有考古遗址、古城、城堡、宫殿、佛寺、清真寺、教堂、修道院、陵墓、寺塔等,也有阶梯井、天文台、印度教寺院等独具地域特征的遗产类型,还有维多利亚和装饰艺术建筑群、贾特拉帕蒂·希瓦吉火车终点站、山区铁路、勒 · 柯布西耶建筑集群等近现代建成遗产(图1)。

2010 年,印度考古调查局专门印发了文物古迹保护工作手册,对建成遗产和遗产地(built heritage/site)的概念做出了诠释,强调对各个历史时期和不同权属对象的全覆盖,并且提出了20 个建成遗产的分类,涵盖范围较以往的调查研究又有进一步扩展(图2)[4]。

图1 印度的世界遗产分布(图片来源:王鑫根据世界遗产中心资料整理绘制)

1.2 传承更新

人类对于所营建物质环境的情感是持续而深厚的,无论是宏伟庄严的纪念建筑,还是承载日常生活的居住建筑,都会在时间的流逝中不断叠加记忆。建成遗产“连接着现在与过去”,具有历史、文化、审美、社会等多方面的信息,将先辈所经历的事件与体验浓缩于有限的物质要素中,并不断向后人传递[5]。包括印度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现代化与文化现象的再阐释问题,其中既有西方“猎奇者”的想象与误读,也有本土自觉的本质发掘[6]。

印度的历史文化呈现出地域与世界、本土与外来、差异与统合相融的特征,印度建成遗产的保护进程亦然。虽然现代意义上的印度建成遗产调查和研究肇始于殖民时期,但对于遗产价值的恰当判定和充分解读,是在历次民族独立运动之后才得以实现的。特别是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伴随着世界范围内遗产保护工作的转向,将建成遗产与民族认同相关联,通过广泛的教育宣传、统一的政策法规、多维的组织机构来开展工作,已经逐渐成为共识。

图3 拉贾斯坦邦(Rajasthan) 艾芭奈丽(Abaneri)的阶梯井 (图片来源:王鑫摄影)

图4 斋浦尔的琥珀堡(Amber Fort) (图片来源:王鑫摄影)

图5 Raghurajpur 村落现状(图片来源:引自维基百科)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非盈利慈善机构(Non-Profit Charitable Organisation)印度艺术与文化遗产基金会(Indian National Trust for Art and Cultural Heritage,INTACH) 于1984 年成立,有效补充了政府机构所缺乏的职能。该组织的行动反映了近30 年来印度遗产保护的发展方向。一方面,对于已经被列入各类名录的受保护对象,小至一座构筑物,大到一座城市,遵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保护准则,并联合考古调查局运用专业科学方法进行遗产地的登录和建档,加强规范性的管理和保护(图3,图4)。另一方面,承认仍有大量建成遗产处于“不受保护”(unprotected)的状态,提出了jeernodharanam 的理念,意为“基于传承的更新”①根据INTACH 官方网站资料整理,http://www.intach.org/about-charter-principles.php.,将编织、布面绘画、民间舞蹈等地方工艺的传习与产业的发展相整合,并在Raghurajpur 和Padmanabhpur 等村落建成遗产的保护与建设过程中付诸实践(图5)。

根据联合国的数据预测,到2050 年,印度将新增城镇人口约4.16 亿人,届时城镇化率将翻一番[7]。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相似,现代主义与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对建成遗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要正视城镇化趋势,通过合宜的保护与规划引导,在当代的生活诉求和遗产价值延续之间寻求平衡[8]。

2 保护历程

早在殖民时代之前,印度本土已经有了自发的遗产保护实践,王朝的更替与建成遗产的变迁相互交织。16 世纪之后,随着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等殖民者的侵入,贸易商馆、基督教堂、火车站等建筑类型陆续被引入加尔各答、孟买、马德拉斯(现名“金奈”)等处,城市形态的发展亦受到影响[9]。18 世纪之后,西方学者的观察与介入带来了现代的考古方法和保护理念,初步建构了建成遗产保护体系。根据时间先后和参与主体的不同,印度建成遗产的保护历程可大致分为四个时期,分别是13 世纪-15 世纪的早期实践、18世纪-19 世纪中期的殖民初期、19 世纪后半叶-1947 年的英国统治时期,以及1947年至今的自主探索阶段。

这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1857年前后的殖民方式的变化,从东印度公司统揽大权转向英国政府直接管辖;二是外来者和本土住民之间的相互认知差异,特别是托马斯 · 麦考利(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发布的《印度教育备忘录》(Minute on Indian education), 作 为《英语教育法案》(English Education Act 1835)的有力注脚,极力宣扬英语的重要性,试图在印度全境进行推广,以实现从经济、政治到文化的全方位殖民[10]。这些现象体现了欧洲列国认知的转变——印度从神秘的东方古国转变为殖民属地,其自身的历史文化逐渐弱化为欧洲文明的附庸,这一局面随着本土文化意识的觉醒才有所改观。

2.1 早期实践:13 世纪至15 世纪

公元11 世纪之后,来自中亚的游牧部族屡次入侵印度次大陆,造成了印度本土宗教文化的衰落,印度教所依托的寺院建筑遂被污损或毁弃。与之同时,印度次大陆进入到“中世纪(亦称伊斯兰时期)”,伊斯兰文化逐渐成为地方的主导文化形态。在文明冲突和建设更替的过程中,部分建筑的保留或更新,呈现出当时人们对于建成遗产的态度和价值观。

作为该时期最重要的国家之一,德里苏丹国(the Sultanate of Delhi)②德里苏丹国(1206 - 1526)于公元13 世纪至16世纪成为印度次大陆的主宰,该时期印度本土原生文化与外来的伊斯兰文化相互交融,共建立有5 个王朝,分别是:马穆鲁克王朝(Mamluk Dynasty,亦被称为Slave Dynasty 或Ghulam Dynasty)、卡尔吉王朝(Khalji Dynasty)、图格鲁克王朝(Tughlaq Dynasty)、赛义德王朝(Sayyid Dynasty)、罗第王朝(Lodi Dynasty)。在长达3 个世纪的统治时期留存下了大量伊斯兰建筑遗产。其中,由库特卜 · 阿尔-丁 · 艾巴克(Qutb al-Din Aibak③亦被称为库特卜 · 乌德-丁 · 艾巴克(Quṭb ud-Din Aibak,或Qutub ud-Din Aybak)。)敕令建造的库特卜清真寺(the Qutb Mosque,原名为Jami’Masjid,又常被称为Quwwat al-Islam Mosque),成为两种文化形态结合的物质空间载体。该寺庙的平面为典型的矩形多柱式(hypostyle)形式,外侧四周围以拱廊。为了建造这座寺庙,共有27 座印度教或耆那教寺庙被拆毁,其中部分立柱被移用到了库特卜清真寺中,柱体表面的宗教装饰雕刻被重新处理,替换成了几何或植物纹样。

耐人寻味的是,在新建寺院的内庭,矗立着一根铸铁纪念柱。其建成年代可追溯至公元4 世纪,是笈多王朝时期为纪念旃陀罗笈多二世(Chandragupta II)而建。这根7.2 m 高的铁柱是当年旃陀罗笈多二世战胜的象征物,也是印度地方文化艺术的纪录与传承载体。铁柱与拱廊的内外结合,让今天的人们看到了不同时期遗产的叠加与重构。(图6)

此后,在公元14 世纪,苏丹菲鲁兹 · 沙 · 图格鲁克(Firuz Shah Tughlaq)④菲鲁兹 · 沙 · 图格鲁克是德里苏丹国的图格鲁克王朝(1320-1414)的第三任苏丹,于公元1351 年即位,1388 年离世。他在任期间关注城市建设和遗址保护,致力于基础设施的新建,翻修了部分水库和水井,并在德里周边建造了数座城市。对建筑与城市建设投入了极大精力,并对修复(restoration)或重建(reconstruction)古迹格外重视[11]。目前印度登记在案的建成遗产中,有三成之多属于这一时期,反映了其在城市建设和遗产保护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

图6 库特卜清真寺内庭与铸铁纪念柱(图片来源:Special Collections, University of Houston Libraries)

图7 玄奘行进路线图(图片来源:Alexander Cunningham 于1871 年绘制,引自维基百科)

综上,该时期对待建成遗产的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在“异质”文明侵入本土之后,形成新的外部环境,在此影响下,遗产本体发生了多维度的叠加,继而形成了形态的重构。

2.2 殖民初期:18 世纪至19 世纪中期

葡萄牙探险家达 · 伽马(Vasco da Gama)于1498 年发现了联系印度和欧洲的新航线,掀开了欧洲殖民印度的篇章,客观上引入了近现代遗产保护的理念与方法。彼时,西方学者对所谓的“东方”(oriental)展开了多维度的研究。1783 年,语言学家、博物学家、古典文化学者威廉 · 琼斯(William Jones)被派往亚洲。次年,他在加尔各答(Calcutta)召集了约30 位英国居民,组织成立了“亚洲学会”(the Asiatic Society),开启了印度古迹遗址的调查和研究[12]。最初,亚洲学会仅仅吸纳欧洲裔会员,直到1829 年,才有首批印度会员加入。

在威廉 · 琼斯的主导下,亚洲学会对印度古迹进行了大量田野调查及文献整理工作,并于1788 年出版了《亚洲研究》(Asiatick Researches),以文本作为媒介,让社会大众有机会了解到印度丰富的古迹遗存。然而,文本对于古迹和古物信息的表达和传播终究有限,随着考古调查的不断推进,被发掘的古迹和古物越来越多,遂于1814 年专门成立了博物馆,以展示考古和研究成果。此项工作不断得到认可和推广,1804 年在孟买、1818 年在马德拉斯陆续成立了相应的研究学会。更为重要的是,1823 年,在印度开展工作多年的亚洲学会促成了英国“皇家亚洲学会”(Royal Asiatic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的成立。虽然这段时期西方学者对于“东方”的认知存在偏颇,充斥着地域的“想象”与建构[13],然而,田野调查本身促进了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图8 鹿野苑的答枚克佛塔(图片来源:John Fletcher Hurst 于1891 年绘制,引自维基百科)

图9 印度古迹(来源:William Hodges 绘于1788 年,现由Wellcome Collection 收藏,https://wellcomecollection.org/works/spaxfese/items?canvas=1&langCode=eng)

1833 年,身兼建筑师和文字学家身份的詹姆斯 · 普林塞普(James Prinsep)开始担任亚洲学会的秘书。在他的努力下,学会收编了《科学拾遗》(Gleanings in Science)期刊,他本人亦作为主编发行《亚洲学会学报》(Journal of the Asiatic Society),陆续刊登和古物研究相关的文章。他在1834 年至1837 年间完成了佉卢文(Kharoshthi,亦译作“卡罗须提文”)与婆罗米文(Brahmi)的解读工作,对于印度早期历史的断代和梳理具有重大帮助[14]。

西方学者介入的方式是在殖民语境下进行的,从早期亚洲学会排斥本地会员即可见一斑。学者的参与和学会的成立,客观上推动了考古调查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对石刻、石碑、佛塔等古迹的发掘与记录,对于厘清印度历史、辨析遗产类型、传播艺术文化等起到了积极作用。该时期的工作大多以文本的形式展开,包括对地方语言的翻译、原住民生活的观察、原始宗教的再阐释,也包括对古城、历史建筑、佛塔、遗址等建成遗产的记录,其中部分成果汇编于《亚洲研究》中[15]。1857 年,印度爆发了反抗殖民的民族起义,相关工作因而停滞。

2.3 英国统治:19 世纪后半叶至1947 年

自1857 年的印度民族大起义之后,东印度公司彻底退出了印度,英国政府直接对印度进行统治,相应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也陆续建立起来[16]。如果说上一阶段的遗产保护研究由学者自发开始,此时官方机构逐渐成为保护工作的主导力量。

1861 年,印度考古调查局成立,由亚历山大 · 坎宁安(Alexander Cunningham)牵头负责。亚洲学会此前数十年的研究积累为考古调查局的工作奠定了基础,研究人员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了窣堵坡(stupas)等古迹的发掘工作中。在坎宁安的带领下,考古调查局沿着公元7 世纪唐代高僧玄奘的取经求法路线调查,范围不断扩大,东至比哈尔邦(Bihar)的格雅(Gaya),南至印度中部的纳尔默达河(Narmada River),西北至印度河(Indus River),北至北方邦(Uttar Pradesh)的卡尔西(Kalsi)(图7)①引自印度考古调查局(ASI)官网:http://asi.nic.in/。。通过调查,确定了部分古迹遗址的地点,例如在北方邦城市瓦拉纳西(Varanasi)的东北约13 km 处,确证了鹿野苑(Sarnath)遗址的存在,对于阿育王时期历史文化的认知具有重要意义(图8)。

正是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的介入,立法工作也被提上议事日程。1863 年,《宗教财产法》(The Religious Endowments Act)②又名“第20 号法案”(Act XX)。公布,该法案赋予各级政府以权力,对清真寺、印度教寺院、学院(colleges)等建筑遗产进行保护。1878 年又颁布了《文物法》(Treasure Trove Act),对挖掘过程中所发现古物的权属和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③就在一年之前的1877 年,威廉 · 莫里斯(William Morris)、菲利普·韦伯(Philip Webb)等人成立了“古建筑保护学会”(Soci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cient Buildings),其影响波及英国和欧洲大陆,以及各殖民地。1882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古迹保护法》(The Ancient Monuments Protection Act),影响到了印度后续的古迹和遗产立法。。

此外,在斯塔福德 · 诺思科特(Stafford Northcote)的建议下,地方政府开始对历史建筑进行较为系统的登录,并进行影像记录。1868 至1874 年间,乔治 · 坎贝尔(即阿盖尔公爵,the Duke of Argyll)曾担任印度国务卿(Secretary of State for India),他建议政府专门设立一个中心机构来应对考古事务,以体现政府应有的职责。

考古调查局的工作并非一帆风顺,因为资金的原因,在1865 年至1871 年间,调查被迫中止。彼时,时任印度总督的约翰 · 劳伦斯(John Lawrence)重启考古工作,并将考古调查局归入政府机构体系之中,由坎宁安担任局长(Directors-General)。此后,多处孔雀王朝和笈多王朝时期的遗存陆续得到发掘,考古工作到达一个高峰。

坎宁安在1885 年退休之际,希望按照地域来重新分配考古调查局的工作。其继任者詹姆斯 · 伯吉斯(James Burgess)将分区(circles)再次整合,并按照工作类别重新调整。然而,地域分区和有组织的体系建构的趋势已经不可逆转,特别是在乔治 · 寇松(George Curzon)担任印度总督期间,得到了进一步的支持和推动。此后考古调查局的负责人几度更替,考古发掘地点的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文化源流得以依托于实在的物质遗存为大众所认知。此外,1904 年颁布的《古迹保护法》(Ancient Monuments Preservation Act),对于明确保护对象和保护措施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在遗产本体的分类、公众保护意识的提升、保护方法的落实等方面均有规定和解释,成为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17]。

统览这一时期,考古调查局主要以加尔各答、德里、马德拉斯为中心展开调查,在其他地区的工作相对有限。在价值传承方面,关于遗产所承载的历史文化,英德拉 · 森古普塔(Indra Sengupta)认为社会不同层级之间缺乏实质性的沟通和推进。1923 年,时任印度考古调查局局长的约翰 · 马歇尔(John Marshall)爵士组织编纂了《保护工作手册》(Conservation Manual)。在英德拉 · 森古普塔看来,作为官方主导的文件,反映了不列颠都市文化(metropolitan culture)与印度地方多样性(various regions)之间的冲突(tension)[18]。此外,欧洲学者和艺术家的介入,使得印度(包括其他被殖民地区)地方文化的表达和传播被纳入到西方关于“现代性”(modernity)和历史研究的体系中。例如威廉 · 霍奇斯(William Hodges)在18 世纪末所完成的作品,以欧洲风景画的表现方式去呈现印度的历史遗迹和废墟(图9)。作品本身虽然并无明显的政治倾向,但在客观上为殖民统治的合理性增加了砝码。其背后的隐喻是将印度作为英国的一部分,在殖民统治的前提下,保护地方建筑遗迹成为了“政府”的“责任”(duty)。

事实上,20 世纪初期的印度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然是殖民统治框架下的组成部分。在殖民时期,官方试图在政府机构和地方宗教文化团体之间找到平衡点,以实现“宗教中立”(religious neutrality)的保护语境。然而,外来文化和宗教的入侵,必然会带来恐慌与不信任,由此引发地方的抵触甚至是反抗,导致了“自上而下”体系建构的失败[19]。

故而1931 年之后,产生了两个重要的转向。其一,印度本土的民族独立运动不断升温,英国对殖民地的控制力持续下降,相应的对于考古调查局的资金和人力支持亦不如从前;其二,1931 年至1944 年期间,有两届考古调查局的局长由印度人来担任①达雅 · 拉姆 · 萨尼(Daya Ram Sahni)于1931 至1935 年,迪克西特(K. N. Dikshit)于1937 至1944 年担任局长。,为此后回归传统文化、建构本土语汇下的遗产保护与研究做好了铺垫。

2.4 自主探索:1947 年至今

1947 年,印度和巴基斯坦先后独立,英国在南亚的殖民活动结束。1950 年,印度通过并实施《宪法》,同时废除了原来的《印度独立法》(Indian Independence Act),并陆续向全国或各邦颁布了不同层级的遗产保护法案或条例。《宪法》的附表七中,专门列出了中央政府权责(union list)和各邦政府权责(state list),明确了要对历史遗存和古迹进行保护。根据法规,中央和各邦政府通过议会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古迹遗址,此外对于其他建成遗产和古物同样具有司法管辖权(jurisdiction)。

1951 年,在当时的考古调查局局长马达夫 · 斯瓦罗普 · 沃 茨(Madhav Swaroop Vats)的推动下,《历史古迹、考古遗址和遗存保护法》(The Ancient and Historical Monuments and Archaeological Sites and Remains Act)应运而生。

印度独立之后的遗产保护和立法工作并非一帆风顺,有学者指出,在1904 年的《古迹保护法》被废止之后,1947 年至1956 年之间颁布的若干法令过于仓促,存在着分类过细和部分项目遗漏的问题。鉴于此,《古迹遗址和遗存保护法》(The Ancient Monuments and Archaeological Sites and Remains Act, 简 称AMASR Act) 于1958 年得以通过并施行,成为一部“统合的”(consolidated)法令。然而,仍有两大重要问题隐含其中。一是对于保护对象建档和登记注册要求的疏漏,二是对于文物走私和贩卖的无能为力。以致于发生过多起文物盗卖事件,例如湿婆雕像(Nataraja Idol)被盗事件便是其中之一——20 世纪50 年代,6 座公元10 世纪的铜像出土于印度南部,在修复过程中被倒运至美国,引发了国际间的争执[20]。

在各类事件的推动下,保护立法和实施方式成为遗产保护工作中亟待回应的问题。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机构和法律条文,通过多部门的有效协同,实现跨领域的积极合作。另一方面,考古调查局仍然是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主体,坎宁安所提出的分区工作模式得到落实,主要以地理区位为参照划定了24 个分区。其工作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概括,一是“村到村”(village-to-village)的地毯式普查,二是“不间断”(day-to-day)的保护与监测,旨在实现对全境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考古调查局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为两部法案,分别颁布于1958 年和1972 年。1958 年,《古迹遗址和遗存保护法》正式公布,对遗产类型、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并一直沿用至今。②随着该法规的颁布与执行,1904 年的《古迹保护法》和1951 年的《历史古迹、考古遗址和遗存保护法》均被废止。在2010 年,该部法律进行了修订,扩大了遗产保护对象的范围,重新按照8 个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并调整了建设控制地带(regulated area)的管控要求,更多地将注意力从古迹本体扩大至遗产周边的建成环境[21]。此外,在1972 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The Antiquities and Art Treasures Act)中,也特别提到,附属于建筑物或洞穴的物件(any article, object or thing detached from a building or cave)均属于被保护的对象。

1972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印度于1977 年加入该公约,并在1985 年、2001 年、2011 年三度担任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

近十年来,印度联邦政府发起了多项专门的遗产保护和再利用项目,并引入新的保护理念与技术手段,促进专业研究者和大众群体的互动。2007 年,“国家古迹与文物计划”启动,由文化部和归其所辖的考古调查局完成,旨在对建成遗产/遗产地(heritage and sites)和古物(antiquities)进行普查并建立完备的数据库,对历史文化资源管理、公众保护意识提升、相关组织成员培训等工作提供帮助。到目前为止,已有11 548 处遗产被登记在册,并按照王朝和文化源流(culture affiliation)归属进行分类存档,以应对遗产来源多元和类型庞杂的现实问题③引自印度国家古迹与文物计划官网,http://www.nmma.nic.in/。。根据调查,遗产可以分为7 大类12 小类,分别归属于史前时期(包括旧石器、中石器、新石器时期)、原始社会(protohistoric,其中又细分出铜器时代)、早期历史时期(early historic)、历史时期、中世纪(包括早期、中期、晚期)、殖民时期、现代。统计显示,中世纪的建成遗产占比最高,达到了36%,其后是现代与史前时期,分别为25%和18%。数量占比是印度文化自我解读与他者观察的综合结果,体现了“合成文化”的当代特质(图10)。

2011 年,印 度 科 技 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India)组织发起了“印度数字遗产”(Indian Digital Heritage,IDH)项目[22],在印度12 所科研机构的协同工作下,将地理空间技术、信息技术、数字图像处理技术应用于遗产信息记录和再现工作①该项目对印度卡纳塔克邦(Karnataka)的世界遗产地汉比(Hampi)进行了三维扫描、数字建模、移动可视化传播等技术手段的实践,相关内容已经汇编出版,详见Digital Hampi: Preserving Indian Cultural Heritage(Anupama Mallik,Santanu Chaudhury,et al,2017)。。2015 年,印度城市发展部(后重组为住房和城市事务部)发起了“国家遗产城市发展与振兴计划”(National Heritage City Development and Augmentation Yojana,HRIDAY),计划在四年时间中,针对阿杰梅尔(Ajmer)、阿姆利则(Amritsar)、巴达米(Badami)、加雅(Gaya)、普里(Puri)、瓦朗加尔(Warangal)等12 座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旅游服务、环境整治等进行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旨在实现遗产城市的整体发展。

在公众参与方面,印度艺术与文化遗产基金会(INTACH)凭借自身庞大的机构网络优势,开展活动以吸引在校学生和社区居民,包括“全国遗产竞赛”(National Heritage Quiz,2014)、“我的城市 · 我的遗产”(My City My Heritage,2016)、“寻根之旅”(Route to Roots,2017)等活动,规模最大的遍及123 座城市之多。再如,2014 年提名列入世界遗产预备名录的“纱丽服纺织聚落群”(Iconic Saree Weaving Clusters),其保护整合了官方机构和原住民的力量,昌德瑞(Chanderi)小镇的建筑修缮由本地建筑工匠和纺织匠人共同完成,前者负责建筑材料和结构部分的工作,后者则为纺织和建筑空间的融合提供建议[23]。

总体而言,这个时期的建成遗产保护工作延续了此前的重视考古和田野工作的传统,逐渐形成自主体系,愈加重视社会公众参与和多机构协力拓展,在保护的前提下实现遗产地的产业发展与建成环境的更新。

3 调查与管理

经过60 余年的自主探索,如今印度的建成遗产保护进入了一个相对完备但还有待继续提升的阶段。在调查方面,经过了持续的登记和建档,建成遗产有了初步的数据库。截至2019 年8 月,在考古调查局的牵头组织下,印度国家级遗产(National Importance) 总 数 约3 600 余项,其中占比最高的邦为北方邦、卡纳塔克邦(Karnataka)、泰米尔纳德邦(Tamil Nadu)。此外,依托各邦和属地政府,还有邦级的受保护遗产,其数量约为4 000余项,其中数量最多的邦为卡纳塔克邦、安得拉邦(Andhra Pradesh)、特伦甘纳邦(Telangana)。不过,与印度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相比,目前列入名录的遗产总量不到8 000 项,仍有相当部分的遗产有待登记注册列入保护范围之中(图11)。

在管理方面,形成了政府和民间机构共同组成的多层级体系。政府方面,与建成遗产相关的职能机构可分为两个层级,即联邦层级和地方层级。在联邦层级,由文化部和住房与城市事务部进行主导,通过其附属机构、法定与自治机构相互配合来实现遗产的调查、建档和保护工作;而在地方层级,则包括24 个调查分区和8 类分支机构,按照地区和工作类别履行职能。

除了前文重点讲述的考古调查局,2010年国家古迹管理局(National Monuments Authority)于《古迹遗址和遗存保护法》修订之时成立,作为文化部下辖的36 个自治机构之一,行使新版法令所规定的相应职能,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便是应对城市化、人口增长和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2012年遗产保护委员会(Heritage Conservation Committee,HCC)成立,为住房与城市事务部的下属组织,其职能主要包括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颁布与建筑遗产、文物古迹、街区等相关的建设开发许可。如果说考古调查局的工作重点在于发现和保护,是面向过去,国家古迹管理局和遗产保护委员会的职责则为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是面向未来。新机构的设立,也是对传承更新和城镇化发展并行的应对(图12)。

4 小结

从德里苏丹国时期的早期实践,到殖民时期的民间与官方共同研究,再到独立之后的自主探索,印度建成遗产保护经历了曲折多变的发展历程(图13)。各类机构和保护工作者在遵循国际准则的同时,基于本土现实问题提出了兼顾本土文化和国际理念的方法,按照文化归属对庞杂的遗产对象进行归类整理,并将社区建设和遗产保护同步进行。在多方学者参与、各类机构推动、公众保护意识崛起的当下,建成遗产的外延不断扩大,兼顾遗产保护、历史传承、生活提升已经成为主流意识。

图10 遗产类型与文化源流(图片来源:王鑫根据印度国家古迹与文物计划数据整理绘制,http://nmma.nic.in/nmma/exploreBuilt.do)

图11 各邦/属地的建成遗产分级统计(图片来源:王鑫根据考古局数据https://asi.nic.in/alphabetical-list-of-state-protected-monuments/,与印度国家研究院编写的 Working Group Report on Improving Heritage Management in India https://niti.gov.in/sites/default/files/2020-06/Improving-HeritageManagement-in-India.pdf第32 页内容整理绘制)

图12 遗产保护相关机构图示(图片来源:郭卫雪绘制)

多元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为印度建成遗产赋予了丰富的内涵,并呈现出具有独特地域和民族特征的形态。在经历了长期的殖民时代之后,印度的遗产保护工作者对于文化认同和民族共同体的建立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虽然印度的穆斯林人口总量位列世界第二,其基督教人口超过了北欧诸国人口总和,此外还有其他众多的文化和宗教源流,通过对官方所表述的民族认同和媒介所传播的文化遗产内涵,依托于印度教(Hindu)的文化表征依然占据主体[24]。整体上的统合和亚区域的地域文化表征,成为当下印度建成遗产历史文化表述的主要路径之一。

如今,保存历史遗存、传承地方文化已经成为共识,不仅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推进保护工作,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亦加入其中,不断丰富工作的内容、拓展保护的维度。在联邦层级,由文化部和住房与城市事务部进行主导,通过其附属机构、法定与自治机构相互配合,实现遗产的调查、记录、保护、宣传;在地方层级,按照考古调查局的分区和工作类别履行职能。

印度的实践进一步说明,遗产保护是惠及全民的工作,面向历史,能够将不同源流和归属的遗产对象整合,形成完整而连续的文化传统体系;面向当代,不断提升建成遗产的保护机制、技术、传播等工作,通过主题日、展览、竞赛、自主营建等方式,能够让更多民众熟知和参与其中,结合多渠道的资金来源、教育宣传与人才培训、合理建设与产业发展,从而促进遗产保护持续进行。

图13 印度建成遗产保护历程(图片来源:郭卫雪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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