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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认知与构建*

2020-03-04宋喜龙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政商民营企业经济

宋喜龙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管理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一、新型政商关系的提出

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首次提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1]。所谓“亲”是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交往,多关心,真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民营企业也要同政府部门多交流,说实情,一心一意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纯洁、清白,不能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民营企业家也要洁身自好,遵纪守法,清白经营。新型政商关系提出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又明确指出要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的改革、发展[2]。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公布,再次出台一系列措施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的改革和发展[3]。2020年1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润儿在参加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民进、经济界、工商联、青联界别联组讨论时强调,要在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方面继续努力,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4]。新型政商关系自提出以来,已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新型政商关系构建的必要性

(一)生产关系主动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不断促使、推动生产关系的变化和革新;反之,生产关系的革新和进步必然推动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从当前我国经济结构看,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将长期存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是生产力进步的重要体现,而民营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力量,其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必然要求和强化其在各类生产资料分配、使用中的地位和作用。生产关系反映的是利益关系,这样政商关系的特殊性在此便凸显出来。所以,作为生产关系范畴的政商关系,不仅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和更新,更要主动适应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因此,新型政商关系的提出和构建,是生产关系主动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表现。

(二)上层建筑正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需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企业已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和各类投资、科技创新、吸纳就业、改善民生的主力军,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在我国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民营经济这种由“小”到“大”、由“弱”变“强”的经济地位变化必然要求在上层建筑层面得以体现,反过来才会在机制、体制、法律、政策等层面为民营经济创造更好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壮大。特别是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的发展面临着复杂的国内外政治和经济形势,既有难得的机遇又有严峻的挑战。新型政商关系的提出和构建不仅增强了民营经济在我国稳定、持续发展的信心,也为其不断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大的政治保障和稳定的发展预期,必将持续、深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良性、健康和持续发展[5]。

(三)区别资本主义政商关系的需要

政商关系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与社会形态下呈现的特点各不相同。权力和资本的绑架与共生是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生态的典型特征之一。某些西方国家中部分社会问题迟迟在政策和法律层面得不到较为妥善的解决,究其原因,便是由其特殊政商关系所决定的,如美国的枪支泛滥问题。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体现,这一特点就决定了我国国家权力由包括民营经济体在内的所有人民共同行使,新型政商关系表述中的“亲”便是共同体层面上的体现。

此外,政商关系在同一社会制度下不同的发展时期所表现出来的社会需求也不尽相同。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性、计划性指令代替市场在各类资源的调配中占据主导性地位。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由“基础性”变为“决定性”。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政商关系的重要性也随着民营经济的逐渐发展、壮大而日益凸显,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商关系如何既与国际社会接轨,又与其他社会制度下的政商关系有所区别并保持特色,就成为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新型政商关系的提出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较为完满的方案。

三、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策略

(一)用全面的认知理解新型政商关系的内涵

新型政商关系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而适时提出的重要论断,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政商关系的提出既是主动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巩固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基础的需要,又是对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民营经济主体的规范和要求。“亲”要求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民营经济主体交往过程中都要像“自家人”一样,只不过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要增强服务意识,耐心解决问题;后者也要实事求是,建言献策。在此基础上二者的共同目的是一致的,即齐心协力谋思路,凝心聚力促发展。所谓“清”也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要求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履职尽责过程中有“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清白做人,规矩做事;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主体在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交往过程中也要洁身自好,遵纪守法。因此,“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提出为市场在我国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提供了坚实的支撑和保障。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无论是政府工作人员还是民营经济主体,全面深入理解新型政商关系的内涵意义重大,同时也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根脉。

(二)用共同的目标指引新型政商关系的走向

任何社会组织及其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能够和谐共处的重要原因,都与这些主体共同认可并为之努力的价值目标有重要关系,共同的价值目标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对不同组织和利益主体而言都将起到良好的平台、纽带、桥梁甚至是润滑作用。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的变化将促使各级政府和包括民营经济体在内的各类企业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步伐。从当前看,诸如脱贫攻坚、全面小康等短期发展目标的实现为宏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发展基础,也为包括广大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国内外企业创造了良好发展机遇。无论是2035年左右“基本现代化”的目标,还是到本世纪中叶“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必将引领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各经济体在为实现共同奋斗目标的过程中“撸起袖子加油干”。在此奋斗过程中,共同的目标会将政府的责任、努力方向与各经济体的宗旨和使命有机整合在一起,成为新型政商关系构建过程中不同组织和个体实现顺利、有效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三)用有力的法治界定新型政商关系的边界

良好的经济运行秩序、有效的社会治理与管控都离不开完善的法治环境。依法治国正在持续深入的推进实施,必将对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作为一段时间以来较为敏感的政商关系而言,用法治的方法和手段来规范和约束政商交往过程中的各类行为,划定法律底线,筑牢行为边界,为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奠定法治基础。包含领导在内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要学法懂法,遵法守法,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守法律底线,不触违法红线,切实做到“亲”有界,“清”不疏。作为企业而言,也应树立规则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提高在市场规则和法制环境下的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诚信经营,自觉纳税,公平竞争,为创造良好的营商氛围积极贡献力量[6]。

(四)用良好的风气促推新型政商关系的形成

良好的社会风气对于各种良性社会关系的形成及持续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健康、良性的政商关系也离不开良好的社会风气,尤其是优良的党风政风更有利于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自“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吃喝风”基本刹住,但部分地区也出现了“懒政”“怠政”现象,为了“不出问题”而推诿扯皮、不干实事[7-8]。随着各类“权力清单”“责任追究”“监察监督”等手段对政府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此类现象也在逐渐减少,但从责任和意识层面,包括各级领导在内的政府工作人员应从更高层面上来适应自身在经济新常态下角色的转变,从“要我做”向“我要做”转变,从“管理员”向“服务员”转变,变被动为主动,才能更好地为各类市场主体做好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经济体也要积极转变观念,合法经营,摒弃使用扭曲的利益关系为企业发展“谋利”的手段,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在规则之下亲近政府,与政府一起构建良性的政商关系,创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9]。

四、结语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背景,不仅需要对其具体要求和表述进行认知,更要从一定的政治高度和理论深度去理解和践行。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对于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的持续向好转变有重要意义,应深刻理解其内涵和实质,在共同价值目标的引领下,持续提升党风政风的监督水平,利用法治的刚性手段进行规范和约束,共同构建清爽、纯粹、简单的新型政商关系,助力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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