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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语料库的民商事法律动名兼类词汉英翻译研究
——以我国《公司法》中的“规定”为例

2020-03-04龚茁牛晓伟

山东外语教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英美法公司法英译

龚茁 牛晓伟

(1. 浙江工商大学 外国语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8;2. 曲阜师范大学 附属中学, 山东 曲阜 273165)

1.0 引言

自朱德熙(1982,1985)确立汉语词类系统后,由于“兼类触及词类判断的标准和依据乃至语言使用的根本原则等重大问题”(王仁强,2013:13),“兼类”成为汉语词类划分研究的重要概念,一直是现代汉语学界关注的热点,也最为棘手(胡明扬,1996;李兰霞,2013)。学界对汉语词汇的转兼类现象有很多不同意见,焦点集中在以语法功能为标准还是以意义或数量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是兼类词。对汉语词的“跨类”“通转”“变位”的理论研究,对活用、假借、转类、兼类现象确实存在这一前提,学界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法律语言的实证研究方法呈上升趋势(王立非、文道荣,2017)。基于语料库的研究显示,在英汉两种语言中,动名转兼类词是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Clark & Clark,1979;孙茂松、黄昌宁,1989;赵铁军等,1993;司显柱,2011;司显柱、郭小洁,2015)。本文聚焦动名兼类词的英译问题,以民商事法律文本中的“规定”①这一代表性动名兼类词为研究对象,以“中外民商事法律语料库”为研究工具,借助文本整理器、NLPIR汉语分词、AntConc等软件进行词频统计、卡方检验、搭配分析等,掌握我国民商事法律英译中名动兼类的比重、译文与英美法原文的契合程度、英译的处理方式等,希望借此帮助提高我国民商事法律英译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法律效力,优化我国法制建设对外宣传。

2.0 研究背景

兼类词处理一直是自然语言处理领域的热点研究之一。国外兼类词翻译研究主要以科技界为主体开展,集中在机器翻译转兼类词的词义消歧(disambiguation)、识别(reorganization)和标注(tagging)技术手段的开发和检测等领域。国外将词义消歧和兼类识别的方法分为以人工识别为主的基于知识库的方法(knowledge-based)、以统计为主的基于语料库的方法(corpus-based)和混合法(hybrid systems)(McCarthy,2009;Imad et al.,2017)。我国外语学界对转兼类词翻译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词典标注等领域,如邱琳(2011)通过基于语料库的方法,以“拍卖”一词为例,以范畴化理论为出发点,对比了我国多部权威词典的词类标注和译义情况。其他研究主要以兼类词的词性转化过程和体裁分布为视角开展,产生了重要参考价值,如周领顺(2000)、郭印(2015)、司显柱和郭小洁(2015)。借助语料库等科技手段,汉语法律转兼类词的标注、分类、翻译能得以更直观地展现和阐释,为法律转兼类词的研究提供科学数据统计和思辨性的主观直觉判断,为法律术语外译及研究提供了新视角,目的是“克服法律术语译名混乱现象,实现法律术语译名统一(屈文生,2012:68)”。

3.0 研究设计

3.1 研究工具

本文以“中外民商事法律语料库”为研究工具,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探讨汉语法律动名兼类词“规定”的英译问题。语料库由笔者自建,包括三个子库:“我国民商事法律语料库”(405,726字,下称“子库1”)、“我国《公司法》及英译本平行语料库”(43,681字,下称“子库2”)和“英美《公司法》可比语料库”(359,847字,下称“子库3”)。根据全国人大“法律法规库”下的“民法商法”分类,子库1收录全国大人制定的民商事基本法律共计34部②。子库2收录我国《公司法》(下称“我国法”)和最新英译本(“北大法宝”发布)。子库3收录《美国标准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operation Act,下称“美国法”)和《英国200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6,下称“英国法”)。

3.2 语料处理

语料的预处理主要包括格式的统一、各种杂质的清除和中英文语料的分存等,以处理多余的空格、空行、断行、不必要的语言符号或图表等(胡开宝、李翼,2016)。首先,人工剔除文本中不相关内容,如立法信息等。使用“文本整理器”软件,整理文字符号、空格段落等,将语料转化成清洁文本。第二,使用NLPIR软件“北大二级”标准下的“普通分词”功能,对子库1的生语料进行分词,即词性标注,如“责任/n、公司/n、的/u、设立/vn”等。将标注结果输出为文本文档并保存。使用AntConc统计各类词的频次和“规定/vn”、“规定/n”、“规定/v”频次。人工核查发现,汉语分词的结果误差在7%-10%左右。第三,同样,在子库2语料中统计汉语和对应的英译“规定”的频次,人工查找并整理所有包含“规定”的汉语法律条款及其对应译文。第四,查找子库3中所有包含“规定”的条款,进行词频统计和分类。为检验“规定”在中美英三国法中频次排名的意义,使用由梁茂成等(2016)提供的公式,进行卡方检验。第五,使用AntConc软件,对子库3中的“规定”英译进行搭配统计分析。最后,把从子库3中得出的结果作为参照系,同时结合已有研究结论和本文的统计数据,考察我国民商事法律中“规定”一词的英译情况和与英美法的契合度,对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

3.3 研究问题

本文旨在探明三大类问题:第一,我国民商事兼类词的比重是多少?第二,“‘规定’的英译选词有哪些?主要特征是什么?主要翻译型式是什么?第三,“规定”的英译同英美法的契合程度如何?存在哪些得失?

4.0 研究结果和讨论

4.1 兼类词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中的比重

面向自然语言处理的词汇语义研究应该以词汇的计量研究为基础(俞士汶、朱学锋,2015)。词频是反映词语使用情况最为基本的统计量,历来是数理语言学界普遍重视的问题(胡丹,2011;张平、马谨安,2018)。使用NLPIR和AntConc,对子库1进行词性标注和检索统计,发现动名兼类词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中占8%。结果与亢世勇(2004)(7.75%)和王仁强(2013)(5.29%)对一般文本的统计结果接近,与胡明扬(1996)的17.93%~27.22%统计的结果范围差异较大。

统计显示③,我国民商事法律中的兼类由动名兼类(vn)和名形兼类(an)构成,其中动名兼类占动词的26%。具体来看,动名兼类频次(16041)在子库1排名第4,仅列名词(61629)、动词(46793)、助词(16429)之后,比重较大。为进一步确认结果,我们统计了兼类词在我国《公司法》的比重,有类似发现:我国法中动名兼类词的比重远超名形兼类词,频次排名第5(697),占兼类词总数的99%,与周荐(2007)99.25%的统计一致。动名词的数量仅少于名词(4357)、动词(2565)和助词(914),排名第4。对子库1中的“/vn”和“规定”的分词检索结果显示,在16041个“/vn”标注范围内,包含731个术语,如管理(1071)、约定(786)、有关(658)、监督(580)、赔偿(475)、登记(422)等。虽然“规定”(2102)的频次最高,对“规定”的分词结果却与研究设想有较大差异:子库1的分词结果显示,即使‘规定’的用法相同(如,“根据p法律/n规定/v”与“根据/p合同/n约定/vn”、“根据/p保险/n人/n 的/u 委托/vn”、“根据/p经理/n的/u提名/vn”),NLPIR四个分词标准下的普通分词和自适应分词功能均未标注出“规定/vn”,只是标注出了名词和动词属性。这种分词标准与胡裕树(1995: 299)非此即彼的兼类理论一致,即在汉语中很多词都是动名兼类,在具体的语境中,它的词性只能唯一:当表示动作时作动词,当表明动作的名称或过程时作名词,如委托、提名、约定、规定等。区别兼类词的标准大致有三种,一是朱德熙(1985)认为的可以充任虚化动词“作、进行、加以、受到、予以”的宾语,二是裘荣棠(1994)提出的可以作“有”的宾语,三是温锁林和刘开瑛(1998)提出的并列类推法和同境类推法。按照以上三个标准,“规定”符合动名兼类词的属性。同时,“规定”也符合“能直接受名量词的修饰”这一动名兼类词普遍标准。为确保尽更广泛的覆盖面,寻找英译过程中对动名属性的规律性处理策略,本文以“规定/n”和“规定/v”的英译为主要研究对象。

4.2 “规定/n”的翻译情况

根据人工的二次分析,“规定/n”频次为74,动词为100,说明机器分词附码有较大误差,在作为可靠依据前,应经过人工核查。从对我国法英译的初步整理判断,转兼类词英译情况主要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词性反转,二是用词多样化,三是在词性反转的同时出现选词的多样化,例如,将“批准/v”译成approval、将“规定/n”译成provision、regulation、require、mention、prescribe。其中,“规定/n”的英译有三个特点:一是以不译和译出并行;二是存在较明显的不一致现象;三是汉英词性对应不对称,转兼属性不是翻译的依据。根据统计,全文共有36处没有将“规定/n”译出,主要集中在介宾结构的“依照……(的)规定”、动宾结构的“符合……(的)规定”和“违反……(的)规定”以及“……没有规定的”“的”字短语等表达中。原因在于“规定”往往是汉语表述中的赘词,属于冗余信息,翻译时一般省去不译,例如: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A shareholders’ assembly may adopt a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to elect the directors or supervisorsaccording to the bylaw or its resolutions.

在把“规定/n”译出的48处译文中,译者主要采用了“名转动”的词性反转的翻译方法。这里的“规定”往往作为概指名词,具有指称性信息,翻译时一般不能省去。用词不一致现象主要集中在“除……有规定的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非……另有规定”等动宾结构的但书条款程式化表达(下称但书条款)。主要翻译方法是句式、动词的混合使用,例如:

(2)……;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unless it isotherwise prescribed bythe bylaw./...unless it is otherwise provided for by the bylaw./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Unless it isotherwise providedfor the transfer of stock rights in the bylaw, the bylaw shall be followed.

4.3 “规定/v”的翻译情况

在100处“规定/v”的英译中,动词和词组的混合使用较为明显。“规定/v”的动词表现形式有13个,且全部使用被动语态;词组表现形式有3个。具体频次分布为prescribe(24)、provide(for)(19)、specify(14)、mention(9)、govern(4)、state(4)、stipulate(3)、formulate(2)。cover、define、describe、list、require、set out、touch、work out频次均为1。

统计显示,在对“规定/v”进行英译时,译者统一保持了其动词属性。具体来看,译者重视使用prescribe、provide和specify,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了mention、govern、state、stipulate和formulate,极为有限地使用了cover、set out等。prescribe主要用在动宾或介宾结构“的”字短语上,集中表现于“符合(依照)本法(章程)……规定的”,零星用于其他“的”字短语,如“章程对……有规定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prescribe不同的是,除表现于“符合(依照)……规定的”外,provide集中在的字短语的但书条款。prescribe的具体表现有:“章程对……有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译为If the bylaw prescribe any limit on…;“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译为unless it is otherwise prescribed by the bylaw;“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译为to be specifically prescribed in the bylaw;“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译为and presiding over shareholders' meetings as prescribed in this Law;“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译为as prescribed in 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37。provide的具体表现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译为unless it is otherwise provided for by any law;“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译成unless it is otherwise provided for by the bylaw;“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译为any application that meets the conditions as provided for in this Law。在specify、mention、govern和formulate的使用范围中也有类似发现。specify集中使用在以“规定”为中心语的状中短语中,如“由公司章程规定”。mention集中使用在主谓结构短语和“的”字短语中,如“前款规定(的)”。govern只出现在动宾结构中,如“适用……的规定”。formulate只出现在“由国务院规定”的状中短语中。state只出现在动宾结构“的”字短语中,如“公司章程规定的”。cover的使用无规律可循。综上,译文以准确传递信息为主,兼类属性不是翻译过程中的影响因素;译文用词以原文所处的语言结构为主要依据,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4.4 我国法“规定”与英美法的情况对比

对比子库2和子库3的统计结果后显示,我国法中“规定”的英译与英美法异同并存,见表1(阴影部分为排名前五的词)。

表1 “规定”在中美英三国法中频次对比

统计显示,我国法英译选词最多(16个),英国法其次(12个),美国法最少(11个)。从用词的排名看,即使同属英语国家,英美两国法律语言相互间总体差异较大,各有特点。具体来看,provide是英美法和我国法英译常见术语。prescribe在美国法中出现的频次要大大少于英国法。specify在英国法更受重视,频次远超provide。在美国法里,mention不是法律术语,而在英国法里,mention的使用相对比较普遍。英美法中govern出现的频次均相对较少,我国法基本与两国法一致。英国法中的动词state远超美国法。令人惊讶的是,我们没有在英美法中检索到stipulate和formulate,但二者是我国法律英语教材中的常见词汇。cover在英美法中频次极为有限。美国法使用define次数最多,在我国法中使用较为特殊,下文讨论。英国法使用list相对更多,美国法较少使用,我国仅1处list作“规定”。美国法相对英国法更重视describe,我国比较排斥使用。require是英国法的首选,在美国法中排名靠前,我国法几乎不使用。set out在英国法中使用相对更普遍在,美国法和我国法中使用较少。英美法不使用touch和work out。

卡方检验(Chi- square test或 X2 test)作为非参数检验的一种,是语言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检验方法。卡方检验通过比较两项或多项频数,检测在一定显著性水平上实际频数与以某种理论模型或分布特征假设为基础的期望频数的差异度(Bulter,1985:112)。为进一步验证排名意义,我们又对三组频次进行了交叉卡方检验。卡方检验结果显示,我国法英译在选词上没有集中依照英国或美国的表达,说明即使是属于同一法系、使用同一语言的英美之间,大部分用词也有显著差异。我国法大部分英译选词与英美法呈现正相关,表明我国法中的“规定”英译的选词范围更大,使用频次相对于英美法更多。具体来看,我国法与美国法呈正相关的有prescribe(31.8149)、specify(1.0493,p=0.306)、mention(38.6830)、stipulate(12.8935)、formulate(8.5956,p=0.003)、cover(0.4095,p=0.522)、set out(1.2652,p=0.261)、touch(4.2978,p=0.038)、work out(4.2978,p=0.038),呈负相关的有provide(41.2691)、govern(0.3854,p=0.535)、state(0.6021,p=0.438)、define(79.7498)、list(0.0963,p=0.756)、describe(8.6139,p=0.003)、require(48.8664)。无显著差异的有specify, govern, state, cover, list, set out;中文英译中prescribe,provide,mention使用较多;英译在用词上较为集中,5次以上的只有4个词,2次以上的有8个。我国法与英国法呈正相关的有prescribe(41.2711)、provide(0.0096,p=0.922)、govern(6.2688,p=0.012)、stipulate(46.7011)、formulate(31.1340)、cover(6.8156,p=0.009)、describe(0.0013,p=0.971)、touch(15.5669)、work out(15.5669),呈负相关的有specify(15.9129)、mention(0.2122,p=0.645)、state(8.9210,p=0.003)、define(2.1392,p=0.144)、list(0.5257,p=0.468)、require(53.8096)、set out(3.5403)。使用无显著差异的有provide、mention、list和describe。仅从频次排名权重看,我国法与英美法共同侧重的表述有provide、specify、state、cover、define、list、set out、touch和work out。其中,provide、specify、state和define是积极的一致,即三国法都不排斥使用;list、set out、touch和work out是消极的一致,即三国法都排斥使用。与英美法单向一致有mention、describe,与英美法都不一致的有prescribe、stipulate、formulate和require。在剔除三国法均相对排斥的cover、stipulate、formulate、touch和work out之后,使用频率最高和显著差异较大的是require、provide、prescribe、mention、specify。分析显示,我国法英译依照标准并非固定依照英国或美国的法律语言,语言特征也是各种法律英语使用共同影响的混合体,反映出在法律汉英翻译中,我国译者采用了“以我为主”的翻译策略,即准确表述本国法律是第一任务,尝试使用了多种功能词,比较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5.0 我国法“规定”的英译对策

下文将根据前文所提问题和研究结果,以“规定”所处的代表性语言结构为分类,以子库3为可比语料库,借助AntConc,分析我国法“规定”英译的得失,提出改进意见。介宾结构中的“规定”英译在前文已有提及,在此不再赘述。

5.1 动宾短语中的“规定”

“规定”所在的动宾短语或“动宾短语+的”短语主要有“适用本法……的规定”和“符合本法……规定的”。在该结构里,“规定”具有显著兼类特征。若在动宾短语中,“规定”均作名词,若在“动宾短语+的”短语中,“规定”则作动词。对子库2的统计发现该结构英译英译基本固定使用prescribe,零星使用provide,例如:

(4)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The company that has made profits for five consecutive years has failed to distribute any dividends to the shareholders for 5 consecutive years andconforms to the profit distribution conditions as prescribed in this Law;

(5)The secretary of state may prescribe and furnish on request forms for:... (美国法)

国务卿可以在申请表中对……作出规定。(笔者译,如无特别注明,下同)

根据对子库3的检索,美国法prescribe出现频次为23,英国法为96。美国法中的主动结构(10)和被动形态(12)使用相对均衡,英国法偏重被动形态(83)。在英国法中,prescribe以分词作定语大量出现,如prescribed particulars of the rights(16)、prescribed form(6)、prescribed information(3)等。美国法中prescribe的用法如图1。

图1 美国法prescribed右侧搭配

结果显示,美国法中prescribe的使用较为灵活,具体条款、人、单位如the secretary of state、this Act和court等都可以是prescribe的主语,并且prescribe之后的结构也比较丰富。但是英国法对prescribed有条款进行了专门解释,用法显得相对更严格。英国法第38章第1167条载明:In the Companies Acts “prescribed” means prescribed (by order or by regulations)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本法所称“规定”,指由国务大臣签发的法令或规章之规定)。

AntConc对子库3中的处理结果显示,英美法中prescribed by后面没有搭配this Act、this law、the laws等,而着重使用require和provide。美国法有27处required by this Act和required by the laws。在英美法中,明确表示“法律规定(的)”的表达有required/provided by the laws(13);表示“本法(本节、本章)规定(的)”有required/provided by this Act(section /part/ chapter/ sub-chapter)(147),两国法都以使用require为主。在英国法中没有检索到provide的同类搭配,在美国法中有14个同类搭配。据此,我们建议,例4的相应部分及所有动宾结构的“规定”英译首选require,provide为补充;当施动者为自然人、法人等非强制性规范文本的,首选prescribe。

5.2 但书条款中的“规定”

庄重性和严谨性是法律语言的主要特点之一。法律语言的功能决定了它不宜借用描绘性的文学笔调,也不能像文学语言那样追求形象性和生动性(钱敏汝,2001:12)。立法语言的规范性尤其重要,要做到无懈可击(陈天恩,1999)。在此要求下,立法语言中的程式化表达是体现这一特点的重要方式。对子库1的检索发现涉及“规定”的常见主谓结构和介宾结构的代表性程式化短语主要为但书条款,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除……规定的……外”“除……规定以外的……”等。我国法“规定”所在但书条款的表述主要有三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介宾结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谓结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谓结构)。除一处使用prescribe外,其英译均为unless it is otherwise provided (for) by...,在单一文本内部较好地保证了法律语言的一致性和严肃性。除在三国法中均为动词外,provide在搭配上存在明显的互不一致。根据AntConc对unless的右侧搭配的分析结果,发现英国法但书条款常见句型为as otherwise provided for,unless the bylaw otherwise provides,unless the agreement provides otherwise, unless the context requires otherwise,unless the provision specifically provides otherwise等。使用AntConc进一步分析发现,首先,没有在子库3中检索到unless it is otherwise provided/prescribed/required by...,说明英美法排斥形式主语。其次,美国法的主动式(17)多于被动式(11),如Unless this Act or another statute expressly provides otherwise, ...(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等表述更常见。英国法使用require时以主动式(14)为主,如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references in the Companies Acts to a company’s constitution include—(除另有规定外,本法所称公司章程包含……)。使用provide时以被动式(8)为主,如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or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extend to the whole of the United Kingdom.(除另有规定外,本法在全英境内适用)。第三,在但书条款中,美国法以provide(28)为主,以require(6)为辅;英国法require(14)的使用多于provide(8)。结合前文对require和provide等词的分析,我们建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以require为中心词,以主动式为主,即Unless the laws require otherwise,...。“……,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译为...except as the laws require otherwise或...except as otherwise required by the laws。该表述不妨在我国法套句英译中推广统一。

5.3 状中结构中的“规定”

状中结构也是我国法中“规定”的主要载体。根据对子库2的检索,“规定”所在的代表性状中结构“由……规定”有12处,例如,“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该结构中,“由+……”是状语,引出动作的施动者,“规定”是中心词、动词。该结构中的“规定”英译有四个特点,一是全部译为动词被动形式。二是动词使用灵活,例如,“由章程规定”英译以specify为主,辅以define、provide。“由本法(法律)规定”英译使用provide和prescribe。“由国务院规定”英译使用formulate。三是英译充分考虑了语境和法言法语代表的真实含义。四是介词in和by使用不一致。其中,specify的意思是“载明、详细列出”,并非对某权利义务的详细说明,其主语应以非立法文本为主。该词在英国法中的主要含义为“具体规定”,意在突出规定的效果,是一种特殊的“规定”,具体含义是“明确提出、详细说明”,常出现于子库2中的介宾结构中。译文中的两处formulate和一处define使用比较规范,因为“由国务院规定”的真实含义是“由国务院制定文件进行规定”。“规定经营范围”中“规定”的真实含义是“精确地解释”或“划出范围”。AntConc也没有在子库3中发现“specified in/by this Law”或“specified by the laws”等搭配,说明译文对specify是使用是严格依照英美法语言规范,进一步说明译文的选词符合中国立法特色。从三国法的对比来看,我国法中的specify的频次大大少于英美法,未来可强化该词的研究和使用。

5.4 其他

根据对子库2和子库3的统计分析,stipulate、formulate、cover、touch、set out在英美法中被基本排除,建议慎重使用。统计发现,mention、govern、state、define、list和describe普遍用于相对固定表达中。

mention在美国法中几乎被排除使用,我国法有限使用该词。根据对子库3英国法的检索分析,发现mention出现的164处中,除两处外,有150处mention是以集合名词后置定语出现,宾语总是具体条款,如objects mentioned in subsection(3)、facts mentioned in paragraphs (b)(i)、matters mentioned in等。以上说明在具象的条款和所规定内容下,翻译时应当尽可能使用mention,如“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类似表述我国英译普遍采用mention,基本与英国法吻合。

govern在美国法中的使用类似英国法中的mention。在英国法中,govern共出现17处,并以分词形式存在于14处which引导的定语从句表达,只对自然人、法人或法人团体事项作出规定,例如:

(6)A company’s register of directors must contain the following particulars in the case of a body corporate, or a firm that is a legal person under the lawby which it is governed—; ...”

公司为法人团体,或法律对其法人地位有规定的,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我国法英译中govern采用了类似英国法的功能,也是在相对固定的表达中出现,例如:

(7)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For any matter not touched by this Section,it shall be governed bySections 1 and 2 of this Chapter.

state在英美法和我国英译中的地位相仿,属于有限使用。从英译来看,state只出现在一种表达中,即动宾结构的“股东(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我国法共6处)。英美法中的state和define均有类似现象,例如:

(8)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the provisions of this Part apply to an overseas company as they apply to a company asdefinedin section 1.(英国法)

除非另有规定,海外公司和本章第一节规定的公司,适用本章。

define在我国法英译中只出现一次,即“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在英国法中排名较为靠后,在美国法中频次位列第一。但define的用法比较特殊,在351处define中,只有9处是以后置定语在完整句中出现,例如:

(9)During an emergencydefinedin subsection (d), unless emergency bylaws provide otherwise, ...(美国法)

有本章第四小节规定的突发事件的,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可以看出,译者充分认识到“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和“经营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公司章程无权对此进行额外的规范性要求,只是负责载明出资的形式和具体数额以及对经营范围作进一步说明,应该说此处的选词比较准确规范。其余342处define均出现在“交叉引用”(CROSS-REFERENCES)下的小标题中,如“‘Liability’defined, see§8.50(5).”。

从频次的排位看,list和describe在三国法里都是小众术语。我国法英译中list作为“规定”只出现一处,即“前款规定的股东(the shareholders as list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escribe在我国英译中也只出现一处,即“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as describ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根据前文的分析,为尽可能保证全文的一致和规范,我们建议,将govern、define、list和describe全部替换为mention。

6.0 结论

通过考察语料库,发现动名兼类现象是我国民事法律行文中的重要成分,但是兼类属性不是翻译的依据和标准,原文的句法结构分类是影响汉英翻译的主要因素,其选词主要依据施动主体等。“规定”的英译并未显示出固定依照美国法或者英国法的倾向,体现出一定的“以我为主”的翻译理念。本文建议,主谓结构的“法律规定”优先选择prescribe和require,“章程规定”优先选择provide,具体条款规定优先选择specify和mention,说明性规定优先选择mention。未来研究可以英美法律文化依据对选词及用法进行更深入细致对比,提高法律英译的准确性。

注释:

① “规定”可能是在我国法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兼类词。但是,由于目前相关研究数量有限,缺乏科学的统计数据结果作为依据。根据我们对部分法律的手工检索和筛选,“规定”的出现频率明显高于其他兼类词。另外,民事语言与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在术语使用及语言的模糊性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本文选择商事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未来可以在完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借助科学软件,统计具体数据,提供更科学准确的参考和依据。

② 34部民商法为:《保险法》《担保法》《电子签名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海商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拍卖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侵权责任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商标法》《商业银行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收养法》《外资企业法》《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著作权法》《专利法》。

③ 若读者需要具体统计结果和《我国民商事法律动名兼类参考词表》,欢迎向作者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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