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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职业伦理

2020-03-02张晚萌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职业道德法官

张晚萌

摘 要:在法官的职业活动中,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官必须遵从的一项基本准则与行为依据。可以说,它特有的属性是社会属性、法律属性以及权力属性。忠诚于法律是法官职业伦理的第一要素,司法独立、公平正义以及廉洁奉公是法官的追求。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的不确定性常常会对法官执法产生负面影响,法官的职业伦理最终的目标就是要克服其消极影响。纵观我国的现实情况,法官职业伦理的缺失影响了我国法治前进的步伐,需要从各个方面予以完善。本文通过对王林清偷卷案的解读,来分析当前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缺失与完善。

关键词:法官;职业伦理;法官责任制;司法公正;职业道德

一、法官职业伦理的概述

(一)法官对国家颁布的法律的认知、理解

第一个环节就是法官对国家颁布的的法律的认知与理解。这同样也是法官进行审判行为的前提。国家的法律成为法官进行审判行为的客观依据,在对法律认知与理解的过程中就涉及到法官职业伦理问题。法官对于国家法律的“态度”正是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体现。虽然法官需要在理性的认知和理解中完成对国家法律的认识,但是法官如何看待法律就成为法官职业伦理的领域。由于法律是国家共同体的行为准则,具有神圣性,也就是国家法律所拥有的至高无上性,是国家尊严的象征。法官首先应该确立正确的伦理观,而正确的伦理观也就体现在对于国家法律的尊重。其次,虽然法律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工具,但是法律的工具性是法律使用价值的的体现,所以法官应该把法律作为一种“法律信仰”。

(二)法官对涉嫌违法行为事实的“审查”和“认定”

对涉嫌违法行为事实的“审查”和“认定”是法官职业的第二个环节。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只有出现了涉嫌违法的行为,法官才会对这样的行为加以审查,这也是由司法行为的性质决定的。在对当事人行为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就包含着法官的职业伦理。法官如何核实行为事实就涉及到法官对该行为的“价值立场”问题。法官在核实行为事实的过程中,不仅考察法官的能力和技术,更重要的就是法官的“价值立场”。就比如,一个拥有高技能的侦查人员,并不一定是一个价值观正确的人。同样,对于法官来说,认定事实的能力与法官的价值观不是一回事。只有法官的“价值立场”是正确的,在其复原行为事实的过程中才不会带有某种偏见。由此可见,在对行为事实的认定过程中,法官需要以职业伦理作为认定行为事实的主观价值依据。

(三)法官对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把控

审判是法官职业的第三个环节。把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归摄到国家已经颁布的普遍性法律之下的判断活动就是法官审判的实质。一方面,由于法律是普遍性的规定,且其自身具有局限性而不能彻底完美;另一方面,对当事人事实行为的解释又是开放的。所以给法官留下了一个开放的空间。而法官是否能够遵从职业伦理的要求成为法官把普遍的法律与具体的行为事实结合起来的主观维度。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律都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只是从自身的喜好与偏见出发,那么自由裁量权就会成为破坏法律的正当理由,此时就需要职业伦理来约束法官的行为。

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职业伦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对王林清偷卷案的不断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职业伦理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王林清一方面带有对工作单位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还有自己不想别人参与的私心。这些心理活动都有违法官职业伦理的规定。从王林清身上我们可以看出,法官自身职业道德素养不高,同时在面对职业道德困境时无法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另一方面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有待提高。

(一)缺失“人”“案”分离机制

西方国家在处理法官司法过错时采取“人”“案”分离机制,也就是分别适用法官惩戒程序和案件诉讼程序,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司法体系的公正。但我国并没有采取此种机制,法官应当努力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保障司法公正亦是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1]违反了这种规定即是对职业伦理的违反,这也是法官错案责任与职业伦理责任重合的原因。

(二)缺乏具体明确的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

我国关于法官职业伦理的规范虽然很多,但是当法官违反职业伦理时的具体惩罚机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相比较而言,西方国家关于法官职业伦理的惩戒问题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制度,而且设置了被惩罚法官的申诉和救济渠道。[2]我国司法委员会的职责并非审查法官所做出的判决,而是对法官的行为举止进行批判。首先,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内涵界定不清,没有对法官职业伦理给出明确的限定,[3]现有的规定形式混乱。其次,法官职业群体认同感缺失,法官职业群体认同感和荣誉感的缺失导致法官对于职业伦理的遵守并不是来自内心的自觉,而是外在的强制。再其次就是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制的缺失。在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制之下,法官在案件审理和裁判过程中实施的不当司法行为也不再成为追责对象,真正成为追责事由的是法官有违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不当行为。[4]

三、法官职业伦理的完善措施

(一)建立法官职业伦理规范体系

完备的法官职业伦理规范体系是法官职业伦理约束机制良好运行的制度保障。首先,应该在形式上建立协调统一的伦理规范。在原有的形式混乱、内容重复、类型繁杂的规范的基础上进行梳理,制定统一的标准。其次,建立全国法官惩戒委员会,明确统一的惩罚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王林清这样的法官出现。

(二)完善法官职业共同体建设

首先,在法官的准入标准和选拔途径方面应该有严格的限制,应该逐步建立法院体系的任用机制,逐步摆脱对公务员招录的参照。其次,在法官的管理与考核方面,应该注重法官职业与道德素养的培育与提高,这也是法官职业伦理能否良好运行的关键。最后,应该完善法官职业的保障制度,这样能增强法官的职业认同感,王林清对单位产生了不满情绪,导致他偷走案卷来泄愤,这正是体现了对职业的不认同。

(三)建立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制

法官伦理责任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现有的法官错案追究责任制将被推翻,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人”“案”分离机制,但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并不完全相符,所以我们并不能完全借鉴吸收,可以通过媒体舆论与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来规范法官行为,通过完善内外监督模式来促进法官职业伦理的运行。

四、结语

我国正在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法制道路,法官在法治建设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发挥着强有力的作用,法官正确发挥作用需要法官职业伦理作为其思想引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像王林清这样的法官在职业活动中做出错误的职业伦理选择,同时也说明了我国职业伦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发展进程。目前来讲,我国对于法官的职业伦理的规定虽然很多,但是缺乏统一明确系统的规定,这就导致法官的职业伦理运行存在障碍。不断地完善法官的职业伦理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结合时代发展的新特色和建设中国法治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3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发[2010]53号).

[3]谭世贵.中国法官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554—555.

[4]王申.從“法官集体嫖娼事件”看司法伦理规范建设的重要性[J].法学,2013,(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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