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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私合作制可能会失败?
——“社会困境”的视角

2020-03-02岳宇君

经济论坛 2020年12期
关键词:困境主体对策

岳宇君

一、引言

公私合作制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提供的低成本、高质量的可行选择,通常合同期限较长(20~35年,甚至更长),合同中有一系列的服务交付[1]。也就是说,公私合作制意味着适当的授权、明确的责任和风险分担,以及通过合同协议共享资源。典型类型有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经营-转让(T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DBFO)等,这些类型的合作合同、交付模式等各有特点,满足不同的应用[2]。不乏公私合作制的成功案例,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包括[3]:第一,以必要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市场条件为支撑,项目可以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回报;第二,制度具有内在激励和交易成本节约的作用,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合理,能够有效监管;第三,依靠互补性资产投资,可以以更低的交易成本实现更高的运作效率和更高的收益;第四,是否满足公共利益是判断公私合作制最终效果的基础,在公共利益和项目利益之间,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

不过,公私合作制的失败案例也时有发生,导致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合作项目被私营部门绑架(如土耳其公用设施的“泛市场化”)、公共权益被公私合谋侵害(如澳大利亚的“竞价售电”)、公共权益方与公私部门之间的冲突(如天津双港垃圾焚烧发电厂)等[4]。显然,如何促进公私合作双方共同致力于(公共权益方认可与赞同的)项目实践,以及如何兼顾不同参与主体的目标和利益,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现有研究成果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围绕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关系模式”的研究,包括设计、开发、融资和经营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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