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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在信用立法中的作用及问题完善

2020-02-26邹扬荣

荆楚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区块信用信息

邹扬荣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000)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得到普及和运用,各种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兴技术也应运而生,以互联网为基础研究和开发新技术,并通过互联网向外界推广。但新兴技术的产生并不一定意味着发展和进步,也可能将社会发展带上歧途。目前,以比特币(BitCoin)为首的区块链货币是否应当允许出现在社会生活中存在较大争议,实践领域不时传出区块链货币全面崩盘的声音,并认为这样一种“崩盘”与“郁金香泡沫”存在一定的共通性,而学界也对这类货币未来的发展前景存在争议。同时,为了防止这类虚拟货币成为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数字化代币的存在和发展采取了严厉的监管和限制措施。2017年9月我国七部委发布公告叫停了首次代币发行(ICO),2017年10月底中国境内的所有比特币交易平台关闭。尽管以比特币为首的区块链货币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遇到了障碍,比特币的价格也正遭遇着剧烈的波动,比特币所依赖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却逐渐被企业所接受和使用。2018年以来,已经先后有IBM、三星、戴比尔斯等国际知名企业宣布将区块链引入自身业务与管理中去,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开始从金融领域广泛扩散到非金融领域当中[1]。

一、区块链的概念及内涵

(一)区块链的概念

尽管区块链的概念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传播,但相当一部分受众对区块链的理解仍处于初级阶段。从目前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情况来看,区块链技术的本质是一种新型记账手段,帮助商业网络中的各个参与方提升相互之间的信任,进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商业的发展历史悠久,从人类生产出现开始,作为商业雏形的物物交换就产生了。而随着数千年的科技发展和社会演变,今天的人们已经构建了一个全球范围相互连通的庞大商业网络,大大加快了各个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但是这个经过数千年时间进化而来的商业网络依然未能解决长期存在于商业往来中的关键问题——信息获取差异。在长期的商业交往中,各个主体将自己得到的交易信息计入自己专有的账本中,作为自己日后进行相关交易活动的参考。由于各个主体接触和获得的信息有限,且所获信息存在一定的差异,各主体在进行信息交流时容易出现分歧,只能通过大量的额外工作协同各参与方的账本保持一致,而进行这类工作的“中间方”的出现无疑增加了交易的成本,也将对整体业务流程的效率产生影响。不仅如此,在信息的作用日益突出的今天,各方接触信息的差别最终可能导致少数信息优势主体成为商业活动中的优势方,挤压在信息获取上能力较弱的商业主体,进而导致商业寡头的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区块链技术被提出用以解决上述问题。区块链也被称为分布式账本,它通过类似账本的方式记录信息,并通过加密签名将信息联系到下一个区块,使人们可以像使用账本一样运用区块链。通俗地说,区块链就是一个公开的分布式账簿系统。以比特币的区块链为例,每一个参与交易的人都是区块网络的节点,每个节点都有一份完整的公共账簿备份,上面记载着自比特币诞生以来所有的交易信息。任何一个节点发起交易行为都需要将相关信息传递到区块网络中的每一个节点,从而所有节点上的账簿都能验证这一笔交易行为并准确更新。以这样一个具有公信力的账本构建的商业网络,信任成本低,进而实现了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达成的效率的目的。这为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转变奠定了基础。

(二)区块链的内涵

区块链作为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它是取得重大突破的密码学在信息传输上的成功运用,是更为复杂的互联网技术,核心在于去中心化。而分布式存储、点对点传输和共识机制的存在也推动了去中心化技术系统的长期有效运行。从区块链技术原理可知,区块链是排斥中心化的,由各个节点组成的网络共同构成了区块链本身,这样的结构防止相关信息被其他组织和机构篡改和盗用,只有拿到区块链上超过半数用户的授权(或盗取这些用户的信息),才有可能对相关信息进行篡改,具有极高的安全性,这同时也意味着用户量越多,安全系数越高。

区块链的核心是信任机制,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大丰富了人们接触信息的广度和深度,但横亘在人际交流中间的障碍并未消失,社会大众之间信任建立的基础往往是人际交往而非制度规范,人们不会因为信任机制的存在而提高对他人的信任。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有望解决这一问题。如今共享经济成为得到普遍适用的新型经济形态,在这一语境下,要想让共享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消费者的信任是前提条件[2]。而技术信任是制度信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块链技术的推动下,人们获取、辨识、处理信息的成本都将大大降低,这就使得人们对平台的技术信任大幅提高,从而提高人们的制度信任,进而提高人们信息互动的效率。

最后,区块链是互联网技术的升级与优化。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具有广泛覆盖范围的分布式账本,对价值信息进行了不可复制和篡改的记录,人们可以通过该网络对有价证券、能源、矿产等进行点对点的交易。区块链可以为价值互联网提供一种新的信任机制和价值传递方式,通过完善基础设施、扩大用户规模、减少交易成本这些方式让价值互联网得到更好的发展[3]。这不仅使得交易成本较传统方式更低,也推动互联网在当代社会发挥作用的升级。

二、区块链对信用立法的推动作用

(一)区块链技术符合信用的形成原理

(二)信用立法推行的理性化基础需要区块链技术加以维系

所谓信用立法,即以完善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的方式推动信用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当今社会,信用已经成为能够创造社会价值的一种资产,具有社会、经济、伦理三重价值:首先,信用是社会合作的基础。社会,首先是人们自足的联合,是社会利益的合作系统,是利益一致又相互冲突的个人为了私利联结起的共同体[4]。而信用则是这个共同体得以维系的基础;其次,信用具有强大的经济价值。信用能够最大程度消除不具有信任基础的交易各方的隔阂,推动各方合作的进行,进而推动社会物质财富最大程度发挥其价值;最后,信用具有伦理上的价值。在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今天,经济伦理也将对社会伦理产生影响,相互信任的社会大体会是一个有温情的社会。人人舒心敞亮、友爱如兄弟姐妹,没有欺骗、没有告密、没有背叛,结成友善、互助、凝聚、相互“认可”的伦理共同体,是美好社会的典范[5]。这样一种互相信任的共同体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来实现,制度下的人是受约束的,在法律的威慑作用下,每个个体将对他人抱有合理预期,即对方会遵守法律,诚信交往。

但信用立法本身需要理性的判断和思考,惩罚是必要的,但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而获取合理限度的前提则是对社会需要和社会状况有一个充分的了解。2017 年以来,湖北、上海、河北、浙江等地先后出台地方性法规,关于信用的地方立法有如雨后春笋,国家层面的立法也正在推进过程之中。但在我国信用立法大力推进的过程中,质疑和责难的声音也从未停止,有学者认为,我国社会信用立法的条件尚未成熟,根本不应当以这样的方式推进,这是在搞道德档案和黑户政策,属于典型的政府擅权。也有学者认为,这样一种立法方式将使行政机关在实施任何行政行为时都有权力、有必要查看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有使信用立法演变成为第二行政法的趋势。由此可见,目前在理论上尚未能够对信用立法进行准确定位,其在社会实践当中应当如何发挥作用,才能避免以失信黑名单对信息主体二次惩罚的情况的发生。这一切都需要在对社会状况和社会需要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进行。

所谓信用立法的理性化基础,指的是进行信用立法所必须采取的态度和方式,信用立法和一般立法存在的根本差异在于,信用立法是一种追求实质惩罚的法律,是将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要求的一项举措。信用一直是我国自古历来秉持和追求的优秀品质,能够时时刻刻诚实守信的人值得所有人的认可和尊敬。既然诚信成为一种值得表扬的优秀品格,那么不诚信的行为就是一种正常状况,否则诚信也就不需要他人和政府的鼓励了。既然诚信本身并非社会个体的当然品格,而事实上要求一个人时时刻刻做到诚实守信也是非常困难的事,要进行信用立法,就必须对信用惩戒的范围进行严格控制,如果所有不诚信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惩罚,那么极有可能所有人都要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对象了。从当前地方信用立法的状况来看,不少地方政府可能并未意识到这一点,在信用立法的实施上有些矫枉过正。山东省荣市出台《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政府通过信用积分的形式对企业进行信用管理,在总分的基础上,以经营行为、安全工作、环境卫生、思想建设等作为参考项进行减分判断,以捐款数额、组织志愿活动等作为参考进行加分判断[6]。这几乎将企业所有的日常行为都纳入了信用监督的范围。不但有僭越之嫌,也不利于企业日常生产和运营。由此可见,信用立法应当在一个限度内进行,而掌握这个限度的关键,在于了解人们日常对违反信用行为的忍受程度,即人们可以忍受何种程度的失信行为,以及何种限度的失信行为需要用法律制度加以规范。这需要对社会大众的日常行为进行广泛的调查,在经过充分的调查之后对失信行为进行划分,总结出需要法律规范进行规制的失信行为。这些事都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在区块链下,信息记录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和永久性,不但可以真实记录人们对于失信行为的反应,还可以记录随着时间变化,人们对于失信态度的变化,这些都对维系信用立法的理性化基础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简言之,信用立法是将以法律规范规制失德行为的立法方式,必须进行秉持理性的态度进行这项工作,而区块链正是辅助完成这项工作的最佳手段。

(三)区块链技术有助于提高信用立法的实际效果

如前文所述,信用立法将原本属于道德领域的不当行为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以法律制度规范这些行为的目的是提高社会成员的失信成本,规范个人行为,最终达到建立一个普遍守信的信用社会的目的,而建立信用社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在推进的过程中不断试错,在司法实践中了解信用立法的真实效果和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这个过程不仅是改进法律规定的过程,也是提升信用立法实际效果的过程。

事实证明,并非所有的行为都适合通过纳入征信系统的方式进行规制。对于一些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或者心理发育尚未完全的人而言,他们虽然作出了失信行为,但是他们可能暂时无法完全意识到这类行为的不当性。特别是对年龄较小的自然人而言,他们虽然作出了失信行为,但在作出这些失信行为之前,他们并不能预估这些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而由于中国存在“从小偷针,长大偷金”的观点,有些地方和个人并不会因此而对他们格外宽容,甚至可能加重对他们的惩罚,大量个人档案保留幼年时期的失信行为记录可以说是其中的一个例证,而近期也出现了进行失信惩戒时不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一同记录和惩罚的情形。不可否认,失信行为确实应当受到处罚。但对于大多数未成年人而言,他们的人格还处于可塑期,如果因为一两次的失信行为就将他们的行为永久记录,在注重过往行为的中国,相当于给他们的行为打上了永久的烙印。而这无论对社会的长久稳定还是被惩戒人的未来发展都是不利的,也和信用立法想获得的实际效果背道而驰。

想要信用立法取得更好的效果,必须对社会需要和法律规定进行不断地对比,在对比中寻找信用立法应当采取的方向和规定的内容,而这些都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来完成。区块链技术在推动信用立法取得更好效果上的作用可归结为以下几点:1.确定信用立法调整对象,在进行信用立法之前,必须先对信用立法进行价值判断,即立法者希望通过立法解决哪些问题,这决定了法律的调整对象。信用立法数量的增加,很大程度是因为民间借款案件和失信被执行人员的大量增加,和其他与信用无关的违法行为关系不大。也就是说,无论从信用的本身含义还是信用立法的产生原因来看,信用立法都应当调整特定违法行为而非一般违法行为。而调整对象的确定,需要了解社会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判断和否定程度,这需要依赖大量通过长期社会实践积累的真实数据。目前来看,区块链技术是完成这一任务的最佳手段;2.推动信用立法与社会需求相匹配。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因此立法实施的前提就是知晓法律并理解法律的内涵,即法律推广。在区块链技术的推动下,信用立法的推行将会以高效率、低成本的方式进行,法律规范将会以更快的速度向社会普及,而社会上关于信用立法所产生影响的利弊的反馈速度也将加快。而随着实施速度和获得反馈速度的加快,法律对社会上关于信用立法的意见和要求等信息的获取速度也随着加快,这无疑有助于加快法律条文的更新速度,使得信用立法更符合社会的要求;3.推动全面检测信用法治的实施效果。法律的制定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因此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应当是信用立法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信用立法虽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出现在社会当中,但对于失信人员而言,这样的规范相当于对他们的“二次处罚”。他们不仅要在未清偿债务时负担清偿债务和失信惩戒的责任,还要在完成债务的一段时间里承担某些权利受限的“事后处罚”,可以说给失信人员添加了一个额外的负担。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信用法治社会的到来,个人信用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提高社会成员失信成本和守信意识也成为社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但对于这种增加政府权力、限制个人权利的事项,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发生政府滥用权力侵害个人权利的情形。因此必须时刻关注这类事项的发展、变化情况。作为第二代互联网技术的代表,区块链技术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反映这类事项在社会中的真实情况。

三、以区块链完善推动信用立法的具体举措

(一)通过区块链技术建立覆盖全国的信用监管系统

在进行信用立法之前,应当对全国的信用状况有一个初步的了解,进行信用立法之后,为了不断完善信用立法的规范,应当对信用立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效果进行实时监测,为了了解我国信用管理的现实情况,应当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信用监管系统。以区块链技术进行此类政务管理早有先例,早在2014年,爱沙尼亚就开始在区块链上开展政务管理工作,建立了电子投票、电子税务、无钥签名设施(KSI)等系统。由于这项运用确保了爱沙尼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且该系统具有高度准确性,该国进一步推进一系列的数字化公共服务,例如电子商务注册和电子税务平台,在减轻政府工作的同时提高了政府公务管理的效率。

公摊面积计算“水太深”。据媒体报道,山东省高密市曾出现一处名为“贵宾首府”的“神盘”,多部门联合验收文件显示公摊系数高达52.35%,被称作“史上最牛公摊面积”。面对业主维权,工作人员十分硬气:“法律对公摊上限没有规定,你们100年都退不了房!”

我国可以仿照爱沙尼亚政府建立信用监管系统,系统包括信用信息录入、分析和处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种分布式账本,允许全国范围内的任何社会主体注册并免费使用。由于区块链技术属于可以进行自动化处理,无须中间环节,因此推广使用区块链技术仅需进行前期开发费用的支出,开发后没有不会有其他的支出和负担。因此免费推广对于政府而言可以节省开支,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作。不仅如此,进行这样的自动化处理还可以节省大量的管理费用。我国当下信用监管的力度很大,相应的工作量也会大大增加,如果依照人工录入的方式进行信用监管,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慈善基金会的管理费用为例,2014年中国红十字会审计报告显示,该年度红十字基金会管理费用的支出超过1100万元,占捐赠收入的7%左右,该比例已经超出工作条例中规定的管理费用应占募捐总额的比例上限(3%~5%)。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工作量更大,届时支出的费用将有过之无不及。因此,有必要通过区块链技术建立一个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为社会成员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的同时,真实、准确地记录社会成员的信用行为,分析社会成员的信用状况以及发展趋势,最终进行我国信用状况的总结。以真实数据下的结论为信用立法状况提供参考。

(二)以区块链技术建立信用立法意见收集系统

西班牙公司Agora Voting于2014年推出了一款基于区块链技术而建立的免费投票SaaS软件,致力于将传统耗时且存在作弊风险的投票方式电子化,保证投票选举的公正、公开和民主。该软件可以支持几百人甚至几千人进行安全、可靠、专业的在线投票。在立法民主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进行立法活动之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同时,如前文所述,信用立法本身本质上是对部分社会成员施加额外的义务,属于增加负担的立法,不仅如此,信用立法还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属于一种特殊的立法形式,应当听取民众的意见。

区块链技术是完成意见收集工作的最佳手段,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多种身份验证方式,包括认证码、政府签发证件、智能卡片、电子身份证、密码器、邮件和短信动态验证码等,通过多种验证途径保证意见提供者身份的真实性;其次,由于投票信息可以每个人在私人空间内填写,可以保证填写信息过程的自主性;同时,区块链技术可以对每个投票环节施加端到端的加密保护,将所有意见信息层层加密上锁,将所有意见信息储存在意见收集盒中,任何人没有单独打开查看的权限,保证了信息收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最后,区块链技术可以自动对投票信息进行分析和汇总,剔除无用信息,将立法机关需要的相关信息精准呈现,保证了信息的有用性。不仅如此,由于整个过程都由区块链技术自主完成,所耗费的成本将非常低廉,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贪腐行为的出现。

(三)用区块链技术推进信用立法的实施

信用立法的实施,关键在于对信用行为的记录、奖惩和执行,在信用法治社会的时代,失信行为需要受到惩罚,守信行为应当得到奖励。而奖惩的前提,就是对社会成员信用行为的记录。由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很多交易行为并不由政府主导,只在在个人之间或个人和企业之间进行。政府如果无法了解政府主导外的行为,就很难对整个社会的信用行为进行了解和管理,进而难以保障信用立法的实施效果。而如果强行要求所有民间行为都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无疑扼杀了民间经济的活力,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要让信用立法实施的效果具有可知性和可控性,就必须在保证行为自由的前提下加强管控。政府管理和交易自由之间的矛盾在信用立法领域再次凸显。

这一难题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加以解决。从目前社会的发展状况来看,某些具有较大规模、大量用户的企业已经开始承担政府信用管理的部分工作,具体而言包括信用分制度以及伴随信用分产生的奖惩措施。这些企业拥有大量的用户且用户对这类企业的依赖程度很高,因此企业能够通过信用分的方式促使用户诚实守信。不过,由于企业的逐利性,企业设置的信用分往往并不以用户的信用程度作为信用判断的唯一标准,为了增加用户的使用频率,消费数额和消费频次也会成为信用分累积的方法之一,这样一来,企业的信用制度难以对用户的信用水平进行准确评估。不仅如此,企业一般只能针对用户进行信用水平的评估,无法获知非企业用户的信用水平,加上各企业评估信用水平的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出现同一用户在不同企业的信用水平不一致的情形,因此单纯依靠企业是无法准确获知社会成员的信用水平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企业和用户之间的交易信息对于获取用户的信用信息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可以推动政府和企业合作,政府获取企业与用户交易中关于信用方面的记录,作为政府进行信用评估的参考。政府和企业的合作还能推动信用立法得到更好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和他人、企业的交往日益频繁,对他人和企业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如果能够将企业纳入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实施主体,对于提高社会成员的守信意识将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中,政府不能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针对社会成员的信用状况落实奖惩工作,还应该与其他企业一道,落实联合奖惩机制,根据社会成员的信用状况实施不同的奖惩措施。以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信用立法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区块链建立一个联结政府和企业的信用信息收集和信用奖惩系统,通过区块链自动收集社会成员的守信及失信方面的信息,引入智能合约机制,对失信人员进行自动惩戒,并为信用度高的人员提供更多的权利和服务,以区块链作为枢纽和平台,为联合奖惩机制的落实提供助力。

四、区块链技术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一)区块链技术存在的问题

通过区块链完善信用立法的过程的前提是区块链自身具有过硬的实力,能够切实解决在信用立法过程中缺失的因素和遇到的问题。但区块链自2009年在比特币中首次运用至今,虽然已经经过了10年的时间,自身仍然存在不少无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问题,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完善,最终也将阻碍立法法治社会的建设。

1.交易性能问题

以比特币区块链为例,每条交易的平均大小约为250个字节,去过区块大小限制在1MB,那么可以容纳的交易数量为4 000条,按照每10分钟产生一个区块的速度计算,每天可以产生144个区块,也就是能容纳576 000条交易,相当于每秒6.67个交易,以太坊每秒能够容纳10-20笔交易。而PayPal在2013年第三季度的总体交易笔数为7.29亿,平均每秒93.75亿;visa官网显示2013年其实现了每秒47 000笔交易。由此可见,以区块链目前的交易性能与当下社会的交易需求相差甚远,将会大大延长交易的确认时间。

2.存储限制

区块链对数据的存储容量有限,特别是每个节点需要存储的数据量越来越大,急需更低成本和高效的链下存储方案。

3.数据同步性能限制

随着链上数据每时每刻的增长,带来的问题就是网络上数据同步的负担越来越大,同步速度也越来越慢。以比特币区块链为例,其完整数据的大小已经达到63.61G,用户如果使用比特币核心客户端进行数据同步,可能三天三夜都无法同步完成,并且区块链的数据量还在不断地增加,这个比特币核心客户端的运行带来了很大压力[7]。

4.智能合约形式化证明

智能合约一经部署就不能修改,这一设定容易催生bug和漏洞,这就给了黑客攻击的机会。形式化证明是在未部署合约前对合约代码进行逻辑上的证明,证明合约的执行具有正确性。形式化的证明一般要求编程语言具备严格的逻辑完备性和自动推理能力。目前以太坊的solidity编程语言并不具备这种能力,而传统的一些形式证明工具和编程语言还没有和区块链作有效结合[8]。这些情形表明区块链自身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和风险。

5.区块链发展受到现行制度的制约

区块链去中心化特性淡化了国家监管,冲击了现行体制。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不但挑战国家货币发行权,还对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造成了影响,削弱了央行调控经济的能力,这也是当前货币当局对数字货币的发展保持谨慎态度的原因。而相关法律制度建立的落后也可能导致与运用区块链相关的经济活动缺乏必要的制度保护和法律保护,从而导致市场主体的风险加大。这一问题同样适用于信用立法,自动收集、整合、处理的措施是否会最终脱离政府的掌控而滑向另一个极端,目前看来仍然是个未知数。

(二)区块链存在问题的完善

1.技术优先,审慎推进

尽管区块链的技术优势和未来市场已经获得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但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仍然不可忽略,在达到需要的水平之前,不宜将其大规模推广。信用立法针对的是中国境内的所有成员,所涉及的信息量非常巨大。而在追求速度和效率的时代,如果处理速度过慢,必然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综合来看,应当首先解决区块链发展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先从部分地区的处理入手,在试点的同时不断完善技术,二者同步进行。

而在解决技术问题上,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以政府与私人企业合作的形式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以爱沙尼亚政府为例,2015年,爱沙尼亚政府与bitnation工作,在区块链上开展政务管辖,通过区块链为居民提供结婚证明、出生证明、商务合同等公证服务[9]。在解决技术问题的道路上,一些大型企业的发展速度极快,如果能够推动政府与企业合作,将大大加快信用立法科学化、合理化的速度。

2.放宽管理,刺激活力

区块链技术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很多技术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同时该技术在一些方面存在的未知性也让政府很难放心大胆的运用该技术。但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及使用范围的广泛性也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目前,深圳地铁已经运用区块链进行电子发票的开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也是一个有利的契机,当前我国在上海、河北、浙江、山西、湖北等地区已经开启了信用立法的相关工作,但从2013年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和2014年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后,国家层面再未进行过相关的信用立法工作[10]。可以从上述地方入手,在地方试点之后,再根据其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全国推广。当然,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有必要适当延长试点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审慎考虑之后再决定是否进行全国推广。

五、结语

随着信用社会的到来,信用在社会交往的价值也越来越高,为了规范社会主体的信用活动,应当进行全国范围的信用立法。区块链作为具有高度真实性、广泛性、持久性的新兴技术,和信用立法的需求不谋而合,不仅能为信用立法提供真实的数据和信息,还能加快信用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推动信用立法以更快的速度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更重要的是,区块链能够实时反馈信息,能够不断为完善信用立法提供信息支持,并提高处理效率。当然区块链技术本身尚未完善,需要采取从地方到中央的策略,谨慎运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区块链技术将成为信用社会发展的强大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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