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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校诠·齐物论》献疑

2020-02-26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齐物下文情态

罗 启 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732)

王叔岷晚年撰成研究《庄子》的集大成著作《庄子校诠》(1988年3月作为“中研院”史语所专刊之八十八出版),该书“反映了作者具有深厚的版本学、校勘学、文字学、音韵学、训诂学等功底和综合运用的能力,为后来一般的治庄者难以企及”[1]368。其中,《齐物论》部分是1983年2月22日脱稿的,笔者在阅读该部分校诠时,发现有四处值得商榷,涉及分章、校勘、训诂和义理各方面,兹条列如下,并附上笔者的意见,以就教于方家。

日夜相代乎前,而莫知其所萌。已乎已乎!旦暮得此,其所由以生乎!非彼无我,非我无所取。是亦近矣,而不知其所为使。若有真宰,而特不得其眹。可行已信,而不见其形。有情而无形。

王叔岷将“非彼无我”之前的文字归为第一章,以与第二章相区别。这种分章固然不是他的独创,但也有必要加以辨明 :钱穆《庄子纂笺》于“而不见其形”后引严复语 :“‘所萌’‘所由以生’‘所为使’,皆无形而不可见。可见者,可行已信之迹也。”[2]12可见严复将上引文字视为意义相关的并列句。按 :严说可参,此段或系递进行文 :先说心的十二种情态如同日夜之迅速更迭,却不知它们是怎么发生的。罢了罢了!平常时自然如此,大概就是心的情态所以发生的根由吧!(1)“旦暮得此”句,王叔岷注 :“偶然如此。”见王叔岷《庄子校诠》,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52页。又王注《齐物论》“万世之后,而一遇大圣知其解者,是旦暮遇之也”曰 :“旦暮乃极短之时。”(同上书,第91页),而此句陈鼓应注 :“也如同朝夕相遇一样平常。”见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最新修订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05页。按 :陈注更胜。《庄子》一书凡以“日夜”现象为喻,用词或为“旦暮”,或为“夜旦”,或为“昼夜”。如《徐无鬼》 :“庶人有旦暮之业则劝。”《大宗师》 :“夜旦之常。”《天道》 :“若昼夜之有经。”《至乐》 :“死生为昼夜。”《田子方》 :“死生终始将为昼夜。”引文“日夜相代乎前”是对心理情态的对象化描述,“旦暮得此”则是说心平常地对待这些心理情态;“其”,王注 :“其犹殆也。”(《庄子校诠》,第52页)按 :王说本于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卷五 :“殆是疑而有定之词。”(同上书,第8页)裴说乃申王引之说,王引之《经传释词》训“其”为拟议之词,裴训“其”为“殆”,表“有倾向的推测性询问语气(也可称半疑语气)”。参见潘玉坤《语气副词“其”训“将”失当例及相关语气》,《中国文字研究》(第20辑),上海书店出版社2014年版,第78页。《庄子》一书中“其……乎”句式亦多表全疑语气,此处从意义的连贯角度看,王说是,详见下文。这是总起,以下为细说而又有推进 :没有这些情态就没有我;没有我,这些情态也无法体现,这么看已经接近情态发生的缘由了,但依然不知道是什么主使着情态和我的对待。“彼”指代上文所说的情态,“是亦近矣”应于“其所由以生乎”(2)“是亦近矣”句,诸说未安,赵以夫曰 :“此言几于道矣。”参见方勇《庄子纂要》,学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9页。按 :从句子结构看,所“近”者应是“生之由”;从前后文义看,赵说是。,语意未断,显然不可分为两章。下一句进一步点出“真宰”,并说“若有”,非如林希逸所解“似若有之, 而不敢以为实有也”[3]19; 相反, “真宰”即“道”“造物”或“自然”(3)陈鼓应谓诸家解“真宰”皆误,指出“真宰”应该指“真我”,与上文由种种情态形成的“假我”相对,而下文“终身役役”、上文“吾丧我”之“我”皆就“假我”而言。参见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最新修订版),第58页。按 :前人李腾芳《说庄》已说“真宰”为“真我”。参见方勇《庄子纂要》,第201页。王叔岷注下文“真君”曰 :“主宰宇宙万物者,谓之真宰,即道。主宰人之百骸、九窍、六藏者,谓之真君,即真我,亦即空灵之心,与道冥合者也。”(《庄子校诠》,第55页)“道”之在人而言之,则是“真我”。此段强调“真宰”之“萌”“使”和“行”的发生层面,陈注舍近就远,若“真宰”解为“真我”,则下一句无着,是以不取陈说。,庄子在在处处皆肯定有“道”之存在,这里不是疑真宰之有无,而是为了引起下文 :似乎有“真宰”吧,但却不能得见它的迹象(即不能直接见到、知道“真宰”)。真宰运行而呈现出来的迹象已经显明了,但却不能见到真宰本身。真宰有实在的呈现却没有可见的形貌(4)“可行已信”句,众说纷纭。王叔岷引吴汝纶说,训“可”为“所”,谓“信与情相应,并真实义”,“‘可行已信,而不见其形’,亦即‘有情而无形’之意。所谓两句并列而实一意之比也”(参看俞樾《古书疑义举例》卷一),见《庄子校诠》,第53页。按 :吴说本于王引之。参看王引之《经传释词》,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100页。俞说“两句似异而实同例”,乃谓“变文以成辞”,所举之“两句并列”例皆系因求对偶、排比而变文,与王说此例有异,参看俞樾《古书疑义举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5页。按 :《大宗师》 :“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知北游》 :“形形之不形。”“物物者非物。”此句“信”当为动词,信者伸也,伸则明矣,明乃有实,故“信”又有名词“实”义。“可行已信”谓真宰所运行而呈现的迹象已经显明了——这些迹象包括上文提到的情态之变化、我和情态之对待,都是“有情”(即“有实”)而“无形”不可追究到“所萌”“所使”和“可行”(即“所行”)的“真宰”的。此段“而莫知”“而不知”“而特不得”和“而不见”四句渐次抽象,“有情而无形”则是对“真宰”特征的一个描述,是整段的总结。。两句错综为文,“不得其眹”和“不见其形”是同义语,因而最后总结道 :“有情而无形。”

故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莫若以明。

“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一句,闻一多校为“以是其所是而非其所非”,谓今本涉下文而倒,如今本则“儒墨已自反其是非,不待庄子之反之矣”[4]167;劳思光校为“以非其所非,而是其所是”,谓此处按原文语脉观之,应是说“儒墨各在其成见下有偏执之肯定与否定”[5]200,不是就儒墨互相攻击而言。王叔岷未乙“是”“非”二字,注下句曰 :“儒、墨自是而相非,各有所弊。易地而观,则不执着己见矣,所谓明也。”[6]58王注本于马其昶《庄子故》 :“不以己明彼,而以彼明彼也。”[7]12可知王叔岷解上一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为“儒、墨自是而相非”,即以己之是非断彼之非是;下一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是“易地而观”,是指“以彼明彼”,即互明彼此之是非。按 :三人对上一句的理解一致,但不乙字则无法支持王说。实际上,三人之所以有同样的理解,是因为此段下文提供了一个意义场,即说是非对待而相生,有此对待,则是非无穷无尽。

又《齐物论》篇中“以明”凡三见,另两处是 :“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也。故曰莫若以明。”“为是不用而寓诸庸,此之谓以明。”王叔岷注不明晰,只说“所谓明也”“所谓明矣”[6]58,70。诸家或训“反覆相明”,或训“以”为“用”,训“明”为明净之心、天理、大道或自然等,若此则前者句法不通,后者原文当作“以明明”,且《庄子》一书中“明”无此训也。由此三处语境可知 :第一,“以明”可以达到“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的效果;第二,“以明”可以解除无穷是非的困境;第三,不用智巧而居于平常(“庸”训“常”,详见下文)(5)如《人间世》“一宅而寓于不得已”,寓,亦居也;此又同于“圣人不由,而照之于天”,由,用也;照,明也。,这就是“以明”。使用智巧,遂有是非之对待相生,此因智巧之用而执有的是非即是常人所自以为的“明”。分言之,在目为明,在耳为聪,因此又有“耳目”“聪明”之说。《大宗师》“堕枝体,黜聪明,离形去知”,“知”可以“聪明”赅之[8]81。若“以明”之“明”,则是以“明”赅“聪明”,故义与“知”近(6)王引之《周易述闻》注“巽而耳目聪明”句曰 :“古人之文多有连类而及者,《离》固为目为明,而但云巽而目明,则文单而义不显,故必以耳聪并称,而明目达聪之义始著。”见王引之《经义述闻》,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94页。从文法看,古人之文亦多有以单文而赅类者。。对于这样的“明”,庄子主张要“忘”“黜”“去”之,故“以”当训“止”(7)徐仁甫谓“以明”犹如“已明”,“已”训“止”。“止明”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同于《老子》的“绝圣弃智”,颜回的“黜聪明”;狭义同于荀子的“止辩”思想。又证之以《天下》篇“明之不如已也”、《齐物论》篇“知止其所不知”和《庚桑楚》篇“知止乎其所不能知”,故“止辩”又为“不言之辩”。参见徐仁甫《〈庄子·齐物论〉“以明”解》,收录于《乾惕居论学文集》,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56—59页。按 :吴根友指出,楼宇烈(1982年)最早训“以明”为“已明”“止明”“去明”“弃明”“不用明”等。参见吴根友《庄子〈齐物论〉“莫若以明”合解》,载于《哲学研究》2013年第5期。实际上,徐仁甫已先二十年有此训(1962年),并且也提到了吴根友为楼宇烈提供的“新的内证”。又,方以智似已训“以”为“止” :“以明者,即止其不知者也。”见方以智《药地炮庄》,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77页。吴根友又说 :“‘明’在先秦道家乃至整个先秦的思想史中,应当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哲学概念与观念,其主要意义是正面的而非负面的,甚至到东晋时代的道教文献里还是如此。”因此他主张训“以明”为“用明”。按 :上文所举《大宗师》句例,“聪明”亦可与“知”对应而有负面意义,训“以”为“用”而“明”取正面义在先秦文献中均属常见,但“用明”之不合语法则吴已明矣。合语法地讲亦能讲出思想来,不必舍《庄》而求诸注《庄》者或“类”《庄》者。又据庄子所述,是非不全由口辩,亦不全在口辩,虽然“以明”说的上下文用很多笔墨写及“辩”和“言”,但庄子同时也在不断地“荡开”思想,是以不取“以明”狭义说。。

一旦落入语言、判断就有彼此、是非的对待,而止明正可以止息语言、判断。因此,止明就能止息是非无穷之对待,回归大道之常。但是,为什么又说“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莫若以明”?为什么“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马喻马之非马,不若以非马喻马之非马也”?按 :两说义近,前者是说肯定对方所否定的而否定对方所肯定的,后者是说用概念说明彼事物不是此概念所指的事物,不如用概念所指的事物去说明此事物不等于彼指物的概念。此句王叔岷注 :“庄子盖借指、马以喻儒、墨之是非。其意盖谓以儒是喻墨是之非是,不若以所非之墨是还喻儒是亦非是也;或以墨是喻儒是之非是,不若以所非之儒是还喻墨是亦非是也。”[6]61然而虽说“不若”,其意则在“若”也,两说皆谓 :以是破非,正如以非破是。两说均用“辩证的诡辩”法[9]141-142,意在通过反语来晓明并破除当前因对待而无解的困境。反语立足于是或者非都已有所对待,有对待则有是非,但是庄子的反语又始终指向自身,使自身也随时被晓明和破除。对于不可避免而要使用语言、一旦使用语言又容易陷入是非对待这个困境,庄子恰恰试图借助语言来走出,这同时亦包含着借助语言而走出语言之义。

应该注意到,“破是非”只是“止明”的一个效果,因破是非而能“道通为一”,如等齐天地为一指、万物为一马般等齐高下、大小、多少等对待,若此则能如在环中,内心空虚而能因应无穷之万事万物,顺应是非而不着是非,见大道之常。

唯达者知通为一,为是不用而寓诸庸。庸也者,用也;用也者,通也;通也者,得也。适得而几矣。因是已。已而不知其然谓之道。

严灵峰疑“庸也者用也用也者通也通也者得也适得而几矣”二十字系前人为“用”字作注而混入正文者,因其与“不用”前后矛盾;且后文亦有“为是不用而寓诸庸”[6]70一句,并无此二十字;又前文说“圣人不由”,此句“用”字或系“由”字之讹[10]277。按 :由,用也。两句“为是不用而寓诸庸”出现的前后语境皆为讨论有分辨则有成毁、成亏之辗转相生,故不若止明,使是非各安其分。因此,“不用”应指“不用智巧分辨”(8)释德清曰 :“唯达道之人,知万物本通为一,故不执己是。”“圣人不以知见夸示于人,亦不以己见为必是。”见氏著《庄子内篇注》,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41页。,“庸”应训“常”,即不用智巧分辨而居于平常,顺物之常也。总言即为大道之常,分言则可指是非之常、可不可之常、然不然之常、成毁之常、成亏之常。因居于其常,故两不相失,此之谓“两行”。

《庄子》行文,“……也者,……也”句式不全表示后者是对前者的解释。如《齐物论》 :“分也者,有不分也;辩也者,有不辩也……辩也者,有不见也。”两句之间可以用“就”“即”或“则”相连,表示有此即有彼也。此处亦然(9)若谓有注“用”之文窜入正文,则应指“用也者……”十五字,不当在前面还有“庸也者用也”五字。,唯“用”字应与“不用”之“用”字异义,否则不至于如此自相矛盾也。诸家或训“用”字为“无用之用”,或训为“功用”。按 :“用也”承“庸”,不承“不用”,此“用”或指大道之用,“庸也者,用也”谓 :居于大道之常,则可见大道之用也。同理,“用也者,通也”或指见大道之用则知“道通为一”矣(同一段中第三次申明);既知道通为一,则能自“得”也。达到自得,则几乎近于道矣(10)或训“得”为“得道”,则“几”字无着。王叔岷注“几”谓“几于道”也,不说“尽”,因其理不穷。参见王叔岷《庄子校诠》,第64页注[九],第76页注[二五],第133页注[一七]。。“因是已”,“因”犹“顺”也,上文“因是因非,因非因是”可证;“是”承“几”,谓“道”也;“已”犹“也”。因是已,即顺道也。“已而不知其然谓之道”,王叔岷引王引之《经传释词》谓“已”当训“此”[6]64,蒋锡昌注 :“‘已’上承上文而省‘因是’二字,犹言‘因是已,而不知其然,谓之道’,此乃庄子省字法也。《养生主》 :‘有涯随无涯。殆已,已而为知者,殆而已矣。’犹言‘殆已而为知者,殆而已矣’也。词例与此一律。”[11]136按 :王引之承戴东原说,亦举《养生主》例,“已”并训“此”。按 :蒋说更长,《人间世》“凡溢之类妄,妄则其信之也莫,莫则传言者殃”句法亦同。“因是已,而不知其然,谓之道”,顺道之用,无往而不自得,但却不知道道为何如此,这就是“道”。此可与上文所说的“以明”思想互相发明。

今且有言于此,不知其与是类乎?其与是不类乎?类与不类,相与为类,则与彼无以异矣。

此段诸家注解大都以“是”“彼”同指辩者之言,谓庄子在此要说无言之言,但又自知有所言说即是有言,若此则与辩者之言相类也(11)褚伯秀《南华真经义海纂微》引林自曰 :“今且有言者,欲遣其有,而言出更自为有。遣有归无以求不类,而遣之则更与为类。故类与不类,复同为类,则与彼无以异矣。”转引自方勇《庄子纂要》,第290页。。王叔岷大概以为“是”“彼”二字应该异训,所以解“是”为“是非”之“是”,“与是类”即“是”,“与是不类”即“非”,“彼”指是或非而言(按 :即“类(是)与不类(是)”),整段意谓 :现在假设有这样的言说,不知它是是还是非?不管是是还是非,都与是和非同类了,则与是和非没有差别了[6]70-71。按 :诸家之说更胜。下文曰 :“今我则已有谓矣,而未知吾所谓之其果有谓乎?其果无谓乎?”又曰 :“既已为一矣,且得有言乎?既已谓之一矣,且得无言乎?”“有谓”“无谓”即“有言”“无言”。庄子在此反复点破无言之为“言”,要人从言中跳出,思入无言之为“无言”之境。有言无言的抽象即是是非,二者辗转为喻,以明“齐物”之义,这是庄子语言的模糊之处,极具跳跃性和丰富性。

自无言而有言,自有言而多言,则言辩无穷无尽;即便返回来,自多言而到有言之初,自有言之初而到无言,其本身为言辩也是无穷无尽的。换言之,“言”可导致无穷地前进和无穷地后退(12)“有始也者,有未始有始也者,有未始有夫未始有始也者。有有也者,有无也者,有未始有无也者,有未始有夫未始有无也者。”方东美说 :“无论就过去或未来而言,时间俱是无限。其本身乃是绵绵不绝,变化无已之自然历程,无终与始。是以儒家‘太初有始’与‘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之基本假定——事实上为解释宇宙创始所必不可缺者——也在理论上根本化除矣。”参见氏著《方东美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44—345页。杨国荣从这段话看出,“中国哲学在讨论形而上学问题时,同样也渗入了逻辑的视野”。参见杨国荣《〈齐物论〉释义》,载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其实从语境上看,此段仍是针对“言”而发论,即从“有言”“无言”点出“无言之言”,但是,其中内含的思想,也可以从反思宇宙生成论的角度看,并可与《大宗师》“自本自根”一段互相发明,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庄子的确抓住了某些“同构”的东西,所以能够辗转为喻,这本身也是一种“齐物”,都是要人看出语言之外的。。虽然言辩无穷无尽,言辩本身却都是有所遮蔽的,因此而有是非,不能得天地万物之道。由此可见庄子对语言的重视 :他恰恰是看到语言的开显之处即是遮蔽之处,才要截断众流,让人不要陷溺于语言(13)“无适焉,因是已”,不要到语言那里去,即不要以言说言,应当让语言止于言之所指的自然之分。;但是人生在世,又必定离不开语言,语言的遮蔽之处又正是其开显之处,因此,可以有言,然而这种“言”必须是反思及自身的,即语言本身是一种必要的、约定俗成的限定符号,但理解、使用语言不能仅仅在限定的自身之内打转,还要进一步反思及这个“限定”自身,从有限的言达至无限的意,“得意而忘言”(《外物》),忘言才可以“言无言”(《寓言》),行“不言之辩”“不道之道”。此即庄子“论人事而超人事,入俗而超俗”[12]88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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