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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税罪惩罚力度视角下分析逃税罪初犯免责事由

2020-02-25肖振宇

西部学刊 2020年23期

摘要:逃税罪的初犯免责事由是导致逃税罪惩罚力度偏低的重要原因。这一问题在实体上使得逃税罪与其他犯罪不仅量刑和法益保护失衡,严重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并且使得逃税罪的程序设计与司法实践相背离,陷入行政程序前置、以罚代刑的理论困境。通过数学的方式分析可知,加大逃税罪惩罚力度对解决这一问题具有合理性。将逃税罪初犯免责事由变更为逃税罪的量刑情节,避免行为人因认缴认罚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预防偷逃税行为,发挥逃税罪立法目的,解决理论困境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逃税罪惩罚力度;逃税罪初犯免责事由;量刑情节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0)23-0049-03

逃税罪初犯免责事由是我国《刑法》关于逃税罪的重要规定。这一制度并非我国《刑法》关于逃税罪的固有规定,而是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对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的同时,新增加的制度设计。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对其表述为:“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罪是我国税收惩戒制度中对偷逃税款行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方式,逃税罪初犯免责事由作为对偷逃税款行为处罚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税收惩戒力度呈现较轻趋势的关键原因,对于初犯免责事由的分析与重构是完善税收惩戒制度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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