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违约责任规范与请求权基础
2020-02-25姚明斌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规范
姚明斌
民法典的编纂完成宣告了我国民事法制建设在立法供给层面抵达一个体系化的节点。随着法典的施行,民法理论与实务须转入下一阶段的体系化工作,其中既包括遵循制度功能之统合标准揭示隐藏的体系,也包括遵循诉讼对抗的动态结构整理出请求权基础的规范体系。对于后者,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学理层面其实不乏先见之声,(1)参见吴香香:《民法典编纂中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化》,载《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胡坚明:《请求权基础规则与法典化立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汤文平:《法典编纂视野下的请求权体系研究》,载《兰州学刊》2016年第3期。立法机关在修订单行法相关条文时有意置入“请求”之措辞,似亦流露出类似旨趣。(2)举其要者,如民法典第578条、第582条,对照合同法第108条、第111条。如何整理形成请求权基础的规范体系,关涉立法体系的司法运行,系后民法典时代解释论作业的重要议题。
请求权基础思维与方法包括两个核心板块。一为多项请求权的检视次序框架,通常遵循“合同—准合同—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侵权/不当得利”的基本次序。二为单项请求权内部检视的三个层次,包括“请求权已产生”[涉及请求权的积极产生要件、消极产生要件(权利障碍抗辩事由)]、“请求权未消灭”(涉及权利消灭抗辩事由)、“请求权可实行”(涉及对抗请求权的实体法抗辩权),分析过程即为适用请求权基础(主要规范)、反对规范以及各自多层级的辅助规范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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