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背景下通用航空应急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研究
2020-02-25王帅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9期
王 帅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四川 广汉 618307)
一、引言
我国通用航空目前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发展不平衡、也不充分。近年来,随着民航局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通航企业的监管由重事前许可转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了长期存在套用运输航空规定标准“过度监管”的问题。同时,随着固定基地运营商(FBO)、飞行服务站(FSS)、维修站(MRO)的不断增多,通用航空的航油供应能力、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和航空器维修能力得以不断提高,为我国通用航空企业“飞起来”创造了必要条件。
二、我国通用航空应急管理现状及分析
(一)通航相关法规不健全。在放管服的背景下,局方放宽了通航企业准入门槛,新修订颁布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仅仅对从事载客类经营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提出了应急管理要求,对其他类型通用航空企业未提出针对性要求;在监管方面,除开展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通航企业在进行经营许可申请时,均实行告知承诺式审批,而局方则采用诚信经营评价和信用背书的方式进行监管,此种监管方式一方面是通航快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尚不统一、不能有效满足行业运行实际。
(二)应急准备不充分。我国通用机场实行属地化管理,除训练量较大的通用机场具备一定的救援能力外,国内大多通用机场自身未配备充足的救援能力,对外部资源依赖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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