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2020-02-25祁玉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9期
关键词:用户
祁 玉
(长春理工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22)
随着互联网应用在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发展和渗透,网约车作为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衍生行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在人们“行”的领域中站稳脚跟,形成一个亿级用户规模的巨大消费市场。网约车行业的兴起,也造就了一批带着互联网基因的网约车运营公司,其中尤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最为人们所熟知。2015年2月14日“滴滴”公司和“快的”公司宣布合并,随后“滴滴”公司在网约车市场的发展可谓是如日中天,用户数量激增,用户粘性和活跃性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据统计显示,截止2020年上半年“滴滴”月活跃用户人数为4816.56万,超过行业第二名约10倍,占据行业超过85%的市场份额中。[1]在一家独大的局面下,与“滴滴”公司相关的负面报道却时有耳闻。譬如:新用户大幅优惠,而对老用户提升单位里程价格;利用早晚高峰,阴雨雪天等出行不便、用车需求量大的特殊时间段,提高用车价格等。网约车行业用户群体庞大、资源调度算法复杂度高,拥有很高的技术壁垒。在这一背景下,上述事件无法简单地来判定其真伪和对错。因此,本文不针对“滴滴”公司是否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探讨,而是侧重于阐述作者对于网约车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的一些思考。
认定某家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判别其是否滥用其地位的前提。类似于“滴滴”公司这样的网约车运营公司,不同于传统企业,在对其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不能忽视其具有两个重要的“互联网特征”,其一是“网络外部性”,其二是“市场锁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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